网络虚拟组织民事主体资格探析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虚拟财产的存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虚拟财产指的是非物质财产,如电子货币、虚拟道具、虚拟房产等,它们不是物理实体,但却具有实际的价值和功能。
因此,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的民法保护,已经成为当今法律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存在是信息技术的产物,应该受到现代民法和经济领域的规范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性质是数字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但它的价值和效用是实际的,它们是属于个人、企业、政府等主体的资产,也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表现形式。
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地位应该与物质财产平等,其权利应得到认可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由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因此在民法方面应该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建立健全虚拟财产流转和交易的规则,明确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以维护公平和正义。
二、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保护(一)认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现代民法中,虚拟财产被认为是一种非物质财产,其资产价值和权利属性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若虚拟财产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交际性质,其属于“物”而不属于“物”的属性也应该得到确认。
同时,虚拟财产的价值应该由市场价格所决定,这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承认形式虚拟财产的产生要依靠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其承认形式也有法定、约定和推定等多种形式。
其中,最具指导性的是法定形式,即通过法律规定和确认,将虚拟财产属性和权利得到确认和保护。
同时,在虚拟财产交易中,通过一些合法的交易渠道和工具也能够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得到保障。
(三)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虚拟财产的产权归属也是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环节。
应该建立虚拟产权统一的法律规则,包括确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确定虚拟财产转移的交易模式和登记制度等。
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该依据现实情况进行规定和识别,从而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三、虚拟财产保护案例1.2017年,一名玩家使用游戏内虚拟货币向另一位玩家购买了一个虚拟房子,但后来被游戏开发商永久封号,导致其无法再次使用该账号。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并非现实世界中的实物,而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生成的数字化产品。
这些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实体形态,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
非物质性: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以物质形式存在的,而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传输和使用更加便捷高效。
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复制、传播等技术手段迅速扩散,从而实现价值的快速传递和增值。
一款热门游戏的虚拟道具可以在短时间内被大量玩家购买和使用,从而带动游戏经济的发展。
稀缺性: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生产成本较低,且不受地域限制,导致其供应量往往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从而影响其价值。
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买卖交易,与其他现实世界的有形商品一样具有交换价值。
这种交易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法律保护: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其法律属性和权利保护问题。
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
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分类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是由网络平台发行和管理的数字货币,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流通性。
游戏装备:包括游戏中的角色、道具、装备等,这些虚拟物品通常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能获得,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和价值。
虚拟服务:如虚拟现实体验、在线教育、虚拟社交等,这些服务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给用户,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消费需求。
其他虚拟商品和服务:如虚拟艺术品、虚拟土地、虚拟股票等,这些商品和服务同样是基于网络环境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产物。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无限次地复制、传播和分享,这使得其具有很高的可复制性。
稀缺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因此其数量有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虚拟经济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账号,社交媒体中的虚拟礼物、点赞、粉丝数等。
然而,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法律保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辩论题旨在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正方主张加强保护,反方则认为现有法律已足够。
二、辩论题目正方: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反方:现有法律已足够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三、辩论要点(一)正方观点1.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网络虚拟财产的失窃、盗用等问题日益严重,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3.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虚拟经济发展。
4. 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反方观点1. 现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已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使得法律保护存在一定难度,过分强调保护可能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3.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可能增加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不利于虚拟经济的发展。
4. 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无需过分依赖法律。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一辩陈述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方认为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与现实生活中财产具有同等地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失窃、盗用等问题日益严重,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再次,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虚拟经济发展。
最后,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反方一辩陈述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方认为现有法律已足够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首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已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本科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专业法学年级14秋学号 1学生姓名指导教师论文完成日期2016年10月26日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南京电大溧水教学点法学专业【内容摘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是社会经济和文化产业大发展的产物,所带来的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和个人精神效益不容忽视。
在当前社会文化盈利的条件下,对此新兴产业的发展应进行合理引导,加快对其立法保护。
然而在网络平台上,因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虚拟性、价值性、交易性,尤其是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兴事物的陌生性,以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难以得到很好解决。
随着网络安全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
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综合立法保护迫在眉睫,且十分必要。
由于国内外各个国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制度各有不同。
为此关于国内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可做以下立法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刑法保护范围;实行网络实名制;明确规定游戏运营商的义务与责任;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等等。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目录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1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11、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22、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23、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性-----------------------------------24、网络虚拟财产的局限性-----------------------------------2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2(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观点--------------------------2(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31、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物权的客体?---------------------------42、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43、虚拟财产能否成为债权的客体?-------------------------4(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5三、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5(一)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现状--------------------------------6(二)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现实难题--------------------------6(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和规制------------7(四)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建议-----------------------------8四、结语--------------------------------------------------10参考文献-------------------------------------------------11随着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和普及,各种各样的虚拟道具、虚拟宠物以及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带给人们的已经不仅仅只是个人精神上的享受,更是能够转化为现实财富的一种手段,越来越深刻的影响着很多人的生活。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时代,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也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世界中的一种虚拟财产,包括各种游戏币、点券、装备、道具等。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其产生的法律问题也与传统财产有所不同。
因此,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对于民法的保护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形成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由于网络技术的进步和游戏产业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
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传统的实物财产,它不占据实际物体,而是在网络空间中存储的一种数字信息,具备可交易性和增值性。
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通过完成任务、打怪升级等游戏行为,获取虚拟财产。
此外,还有一些玩家通过充值等手段,进行虚拟货币购买,取得更多的虚拟财产。
在网络虚拟财产中,虚拟货币是最为重要的一种。
虚拟货币的本质是数字货币,其价值来源于玩家对其需求和赋予的价值。
一些网络游戏还允许玩家将虚拟货币换取真实货币,从而形成了一种新的经济形态。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属性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有形物件,但其也具有一定的民法属性。
首先,虚拟财产具有价值。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数字信息存储和交易的形式,其在游戏中具有一定的价值。
玩家可以通过虚拟财产进行交易、购买游戏装备等。
其次,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权。
在游戏中,玩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虚拟财产,包括使用、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等。
再次,虚拟财产也具有财产权保护的需要。
在虚拟财产中存在着种种风险,例如账号被盗、游戏官方禁止任何虚拟财产交易等情况。
因此,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保证其所有权和交易权益的合法性。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权益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权益保护既包括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交易权益的保护,也包括了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的保护。
下面对这些权益进行具体阐述:1.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指对虚拟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
相比于传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存在着更多的争议和纠纷。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人们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也越来越多。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时代所特有的一种财产形式,其地位和重要性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属于新型财产的范畴,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和民法保护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进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参考。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点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上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并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的虚拟财产,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物品、虚拟服务等。
虚拟货币是指一种以币种为载体的虚拟财产,它可以用来支付虚拟物品及虚拟服务的价值;虚拟物品是指一种无形的商品或货物,如游戏中获得的装备、角色等;虚拟服务则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给用户的一种服务。
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游戏、虚拟社区及在线购物等交易方式进行。
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虚拟的而非实体的。
除此之外,网络虚拟财产还有以下特点:1.易化交易。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通过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2.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不存在实物形态,是一种纯粹的虚拟财产。
其主要价值在于其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
3.高度自主性。
网络虚拟财产主要由用户自己创造和获取,既面向所有人又受所有人控制。
用户可以在游戏中通过努力获取虚拟物品并出售给其他用户,也可以自己制作某款游戏并销售。
4.高度可替代性。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像实物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其价值可以由几乎任何人判断。
二、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交易进行,虽然虚拟财产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统一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明确的概念与域内理解。
然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上,现有法律对其保护仍有不足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最直接的途径之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典立法保护研讨会综述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典立法保护研讨会综述2016年10月18日,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腾讯研究院承办的小型学术研讨会“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典立法保护研讨会”在北京举办。
本次会议主要围绕《民法总则(草案)》第104条,就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模式、类型化研究、司法裁判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
1会议第一单元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会议第一单元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永军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姚宝华法官和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彭宏洁副秘书长分别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司法实践、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技术原理进行了介绍。
姚宝华法官表示,其个人认为,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进行界定是有益的尝试,是统一裁判标准的迫切需求。
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存在裁判说理不充分、难以适用现有举证规则确认相关证据、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难以确定等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究竟属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还是其他法益,存在较大争议,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应当进行类型化,包括网络本身和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后者可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是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账号、货币、装备、宠物等;其二是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虚拟社区中的账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其三是其他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QQ号、微信号、电子信箱,这其中要密切关注的一些营利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如电商、网店等。
在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区分属于物权、债权或其他的法益。
同时,姚宝华法官还指出,当前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立法应当更具前瞻性。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彭宏洁副秘书长从网络游戏产业实践出发,详细介绍了网络游戏中最为复杂的道具技术原理,包括网络游戏道具本身的技术原理及其在产生与交易过程中的技术原理。
区分不同的游戏类型和具体玩法,可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如《魔兽世界》、《皇室战争》等游戏,其道具的产生是由企业的研发所决定,由企业在研发阶段所作的美术创作、文案创作、数值策划、代码开发等而产生;第二大类,如《我的世界》、《第二人生》等游戏,企业开发了基本的游戏宏观世界,用户可以在游戏中进行道具创作,但是用户的道具创作也受制于企业的研发创作,以遵循企业在研发时设定的基本工具和方法为前提,否则其创作将无法在游戏系统中识别。
虚拟企业的定位与监管
虚拟企业的定位与监管虚拟企业是一种新的经济现象,对其法律特征、法律地位进行研究,在我国民事法理论方面也是一个全新的领域。
虚拟企业以各成员企业间的合作协议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各成员企业地位平等且按照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虚拟企业不是法人,其本质是半紧密型联营,现有的工商登记不适用于虚拟企业。
所谓虚拟企业,又称为动态联盟,是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将各成员企业的核心能力和资源集成在一起而形成的、为完成某个短期的项目或产品的合作性组织。
目前,世界上的一些大公司正在或已经利用这一模式来发展自己,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
据报道,美国科宁公司1993年收入的13%来源于联盟性的虚拟企业,苹果电脑公司的雇员1992年人均收入日薪为43.7l美元,几乎是竞争对手数字设备公司的4倍、国际商用公司的2倍强,其中关键原因在于苹果公司把与其他企业结成伙伴关系作为自己的长期战略。
美国MCI公司总裁丹尼尔·阿克逊说:“由于我们充分了解其他100家联盟公司智力、技术和资源优势,使得MCI 公司每年可节省3亿至5亿美元的研究费用。
”不难预见,这种高效率带来高效益的创新经营模式,将在全世界得到广泛应用。
而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虚拟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我国仍未得到足够重视,而法学界对其关注更少。
本文将从虚拟企业的法律特征、法律地位等方面,对虚拟企业做一基础性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虚拟企业的法律特征传统企业所不具有的信息化、动态性、松散性等特质在虚拟企业中得到了较好的融合和展现,正是这些特质使得虚拟企业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市场和需求的日新月异,以最少的投资、最快的反应速度抓住机遇。
从经济组织形态和运行原理的角度看,虚拟企业不同于传统企业;而从法律的角度上看,虚拟企业也呈现出异于现行法律所规制的企业的几个特征:(一)以各成员企业间的合作协议为基础虚拟企业是各成员企业组成的一个经济联合体,而联合的基础正是各方之间的合作协议。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及其民法保护
通过文献梳理,我们发现当前我国虚拟财产保护面临以下问题:一是立法空白, 尚未出台专门法律规范虚拟财产交易和保护;二是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权利 属性的认定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判;三是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难 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支持。
针对上述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制定专门法律明 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权利属性和保护方式;二是完善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 制,为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加强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现象 的监督与纠正,确保虚拟财产权利得到公平保障。
3、依赖性:虚拟财产与特定的游戏服务提供商紧密相关,一旦游戏停止运营, 虚拟财产将消失。
1、角色类虚拟财产:包括游戏 角色、宠物等。
2、物品类虚拟财产:包括武器 装备、道具、宝石等。
3、货币类虚拟财产:包括游戏 内货币、虚拟卡等。
4、虚拟土地与建筑物:如虚拟 城市、房屋等。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 护
3、对于货币类虚拟财产,应保障其与现实货币的合理兑换比例,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其稳定性。同时,要严格限制现实货币的注入和提取,防止洗钱和其 他违法犯罪行为。
4、对于虚拟土地与建筑物,应保障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防止未经授权的占用 和破坏行为。同时,要规范玩家间的交易行为,防止恶意炒作和垄断。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还需要加强以下几点:
鉴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性和社会影响力,对其进行民法保护具有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此, 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获取、 盗用和侵犯。
2、公平性原则:保障网络游戏玩家的公平竞争环境,避免不正当交易和作弊 行为。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网络空间中进行虚拟财产的交易与投资。
虚拟财产相对于实物财产具有易存储、易转移、易分割等特点,具有广泛的使用价值。
而虚拟财产的价值来源于其所代表的服务、权益等。
虚拟财产的交易模式多样,有些经营者还针对虚拟财产开展投机活动,如虚拟币等。
但是虚拟财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有时候会故意炒作、造假、隐瞒信息,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引发争议不断。
因此国家应该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虚拟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范畴,受到民法保护。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虚拟财产凭借其存在的实体或数字化、印刷或其他方式的表现形式,具有财产的特征。
虚拟财产应不受到法律的不予保护,应该同实物财产一样受到保护。
虚拟财产的交易风险较实物财产大,也意味着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需要更加严格和精细,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虚拟财产的保护主要采取的是契约自由原则。
虚拟财产交易双方可以自由协商交易内容、价格、交货和付款方式等条件。
虚拟财产交易涉及到的一些关键信息和事项,发布者和交易人要真实、准确地提供,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全面、准确。
交易人在交易时应当仔细阅读交易内容,理解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自己的决策。
如果交易人在交易时发现了虚拟财产交易平台发布的涉及价格、质量、性能、规格、说明书等内容有虚假情况的,可以以欺诈、违反广告法等为由要求平台退还货款、赔偿损失。
如果虚拟财产交易平台故意愚弄消费者,不提供真实信息导致消费者经济损失,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诉讼取得赔偿。
除了契约自由原则之外,虚拟财产交易付款和货币转移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问题。
随着虚拟支付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使用虚拟货币进行在线支付。
然而,虚拟货币尚未被认为是法定货币,其流通性、资金性、存储性以及交易规则与传统货币有差异,缺乏充足的法律保护。
因此,加强虚拟货币的规范管理,建立有效的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平台,促进社会对虚拟货币的合法认同,将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法律探析
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法律探析作者:牛彬彬来源:《昆明民族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02期[摘要]本文通过(2009)浙温民终字第623号判决书的分析,引出对于大型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的争议,笔者对当今理论界的现有学说进行整理,进而重点分析了物权说和债权说两种学说对于虚拟财产保护各自的可行性,并对于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给出自己的结论。
最后对案件中的争议给出自己的处理思路。
[关键词]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物权说;符号一、案情简介及两审判决引发的问题(一)案件简要事实原告林奖忠在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络游戏《热血传奇》中注册后运行游戏,此后,林奖忠通过游戏拥有“复活戒指”一枚,该枚“戒指”虽非现实存在物,而为虚拟财产,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在事先并未通知原告相关事由的前提下,擅自剥夺原告林奖忠对于“复活戒指”使用和收益的相关权能,原告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网络游戏公司返还“复活戒指”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一审判决的论证思路及问题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林奖忠“复活戒指”(重量1、持久力5/5、防御0-1、魔御0-1)一枚。
一审法院认定虚拟财产更多的是从合同角度对双方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但是,就虚拟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判决仅将其认定为“财产性利益”,并未就其法律属性做出明确的界定,但之后又明确提出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这一概念,这就明确了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并且认定其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原告玩家。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合理明确的界定,即双方成立的是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但是,一审法院的判决也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对于虚拟财产的属性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其次,一审法院对于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并未做出合理的界定。
虚拟企业会计主体探讨
织, 虚” 其“ 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企业组 织机构 的虚拟性 上 , 而其 “ 的特征则体现在生产经 营活动上 。虚 拟企 业的生产经 营 实”
活动也必须在有形 的场所 中进行 ,不可能 在无 形的 网络 中进 行, 网络只是其从事信息活动的工具 而非场所 。
二 、 拟 企 业 对 传 统 会 计 假 设 中 会 计 主体 的 冲 击 虚
( ) - 特点
个会计 主体 应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独立 的运 行 目标和
利益归属 , 二是经济上 的独立性 。对会计 主体 的择定 , 有两个
可 以依赖 的基础 : 一是根据 能控 制资源 、 承担义务并进行 经营
运作 的经济单位来确定 ; 二是根 据特定 的个人 、 团或机 构的 集
经济利益的范围来确定 。 ( ) 一 虚拟企业不是 实质上 的企业 。虚拟企业 的概念 还未
我适应的 、 甚至能 自我繁育的企业 网络组织 。
而由多个 企业 通过贡献各 自的核心能力 , 利用 网络通信技术
将 资源进 行高效配置而 临时组成 的 ,虚拟企业会 计主体 的认
定则 以共 同经 济利益论为基础 ,各成员企业之 间有着共 同的 经济利益 目标 ,他 们各 自贡献 自己的核心能力 、进 行成本分
企业实质上是独立于虚拟企业 。 从会计 主体上分析 , 各实体成
员 企业 只是虚拟企业 不 同的客户 , 这时 , 开各实 体成员 , 离 虚 拟 企业 其实一无所有 , 谈不上是否是会 计主体 。同时 , 更 企业
是 以盈 利为 目的的独立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或服 务性业务 的经
济组织 。虚拟企业的存在并不是 以虚拟企业本身盈利为 目的 , 而是 以其成员企业 的“ 多赢 ” 目的。因此 , 为 虚拟企业 不符合企 业 的定义 , 不具有 法人 资格 。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析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析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数字化形态:网络虚拟财产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依托于互联网环境。
无论是游戏账号还是虚拟货币,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
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实际价值,用户可以通过其进行交易、买卖等经济活动。
这种价值往往体现在其功能性、稀缺性或用户投入的时间和努力上。
可支配性:用户对其所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支配权,可以自主决定其使用、转让或处置。
这种支配权受到法律保护。
技术依赖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和价值依赖于特定的网络技术环境。
技术升级、系统变更等都可能对虚拟财产的价值产生影响。
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的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其在民法保护中的重要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财产安全,也关系到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1.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目前我国立法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产生、存在并可以由网络用户合法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种权益。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网络账号、虚拟货币、数字艺术品等。
这些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使用、交换和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的实物财产有所不同。
虽然它们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经济价值,但网络虚拟财产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电子数据或虚拟权益。
在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时,需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以便更好地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在积极探索。
一些学者提出,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的保护范畴,明确其法律地位和权利归属。
也有人主张通过制定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法规来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这些努力对于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
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作者:杨立新来源:《东方法学》 2017年第3期编者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近十几年来,网络世界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原有的生活状态。
同时,各种网络纠纷和犯罪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亟需法律去加以规制、界定和明确。
但有关网络法治的研究远远落后于网络世界,有关网络立法和司法当然也非常欠缺。
有鉴于此,本刊从本期开始开设“网络法治”专栏,希望广大法学工作者踊跃投稿,为网络世界有序、健康发展作出法律人的贡献。
杨立新*内容摘要:《民法总则》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尽管并未明确将其规定为物权客体,但是,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的条文文本演进以及从逻辑推理上,都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虚拟物,可以建立所有权。
《民法总则》这样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增加了物权客体即物的种类,为网络企业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提供物权保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法律关系提供物质基础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而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关键词:民法总则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不动产法律性质权利客体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基本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作出规定。
尽管这一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但是由于这一概念规定在《民法总则》的“民事权利”一章民事权利客体的位置,因而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
对这一规定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重要价值应当如何认识,笔者结合在立法过程中对这一条文不同意见的分析,说明自己的看法。
一、《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论基础(一)2004年以来法学界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情况法学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是随着互联网事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这是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就是互联网事业发展的科技和物质基础。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界定
之利益” 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支配而言, 商究竟谁享有著作权、谁享有使用权存在争 可以适用的条款。 。 立法在某些时候会落后于现 都要受到网络游戏运营商的介入。 对于玩家来 议。 第一, 认为网络游戏玩家享有著作权。 持这 实经济生活, 造成某些法律“ 盲区” 。而网络虚 说,没有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和支持, 种观点的人认为, 玩家在游戏的过程中投入了 拟财产很显然就属于这爪‘ 区” ‘ 盲 。 网络游戏玩家无法实现对其所有的网络虚拟 时间、 精力和金钱 , 是创造 性劳动 。但是 , 虚拟 在现实生活中, 特别是最近几年出现了许
经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情况 权利和义务关系。 而网络游戏玩家在现实生活 财产则是他们花费大量的时间、 金钱和精力获 商的经营状况、 得的, 在他们眼中网络虚拟财产同现实的有形 的变化而存在服务期限, 这种服务期限也就决 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出售实际上是债权的
财产没有区别。 易的、 具有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物, 是网络用 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 如果没有期限性 让与行为, 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情况下, 将其 方面是如果继续维持衰落的游戏, 将会使整 3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属性。 、 该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交 的限制,网络游戏运营商将面临两难的处境, 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的网络游戏玩家。
利 的同时, 也出现 了大量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 财产是虚拟的 、 无形的。 上述三个特征, 因此是物权的调整对象 。 同时 ,
罪的活动, 对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考验。由于
2 网络虚拟财产的可再 生性 。 、 这也是网络 中国台湾 “ 法务部"0 9 法检决字第 093 号 300
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 虚拟性和技术性 虚拟财产的一大特征。一般的有形财产, 在其 函, 对于此曾经做出相关解释, 确定网络游戏 特点, 使得现行法律中很多相关的制度难以直 被损毁、 灭失和消耗后, 就不可能再重新出现。 中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 电磁 “
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及民事责任探究
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及民事责任探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而人工智能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不禁开始思考,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如果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又应该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呢?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在本文中,我们将就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资格及民事责任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认定要认定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主体资格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中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组织成为民事主体。
”换言之,要成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首先需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人工智能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享有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是指受法律保护的主体享有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
而对于人工智能来说,它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需要考虑其是否具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人工智能本身并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人工智能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对于人工智能来说,它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考虑其是否具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从目前的技术水平来看,人工智能虽然可以完成一些简单的任务,但其行为往往都是依靠程序设计和指令执行,缺乏独立的意志和决策能力。
所以,可以说人工智能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从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人工智能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因为它既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即人工智能在民事活动中的角色如何界定,人工智能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得到保护和实现。
虽然人工智能本身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工智能所产生的行为所涉及到的民事责任问题,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规范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规范第1章引言 (4)1.1 虚拟物品交易背景 (4)1.2 规范目的与意义 (4)第2章虚拟物品定义与分类 (4)2.1 虚拟物品的定义 (4)2.2 虚拟物品的分类 (4)2.3 虚拟物品的价值评估 (4)第3章交易主体资格 (4)3.1 交易双方的资格要求 (4)3.2 未成年人交易规范 (4)第4章交易方式与平台 (4)4.1 交易方式概述 (4)4.2 交易平台的选择与管理 (4)第5章交易流程 (4)5.1 发布交易信息 (4)5.2 交易谈判与确认 (4)5.3 交易支付与交付 (4)第6章价格管理 (4)6.1 价格形成机制 (4)6.2 价格干预与调控 (4)第7章交易安全保障 (4)7.1 交易风险防范 (4)7.2 交易纠纷处理 (4)第8章虚拟物品合规性审查 (4)8.1 审查原则与标准 (4)8.2 不合规虚拟物品的处理 (5)第9章用户权益保护 (5)9.1 用户隐私保护 (5)9.2 用户权益受损处理 (5)第10章法律责任 (5)10.1 交易各方的法律责任 (5)10.2 违规交易的法律后果 (5)第11章监督与管理 (5)11.1 监管部门职责 (5)11.2 交易平台的监管义务 (5)第12章行业自律与未来发展 (5)12.1 行业自律组织与规范 (5)12.2 虚拟物品交易市场发展趋势与展望 (5)第1章引言 (5)1.1 虚拟物品交易背景 (5)1.2 规范目的与意义 (5)2.1 虚拟物品的定义 (6)2.2 虚拟物品的分类 (6)2.3 虚拟物品的价值评估 (7)第3章交易主体资格 (7)3.1 交易双方的资格要求 (7)3.2 未成年人交易规范 (8)第4章交易方式与平台 (9)4.1 交易方式概述 (9)4.1.1 传统交易方式 (9)4.1.2 网上交易 (9)4.1.3 移动交易 (9)4.1.4 其他交易方式 (9)4.2 交易平台的选择与管理 (9)4.2.1 交易平台的选择 (9)4.2.2 交易平台的管理 (10)第5章交易流程 (10)5.1 发布交易信息 (10)5.2 交易谈判与确认 (11)5.3 交易支付与交付 (11)第6章价格管理 (11)6.1 价格形成机制 (11)6.1.1 市场供求关系 (11)6.1.2 成本 (12)6.1.3 竞争 (12)6.1.4 政策 (12)6.2 价格干预与调控 (12)6.2.1 价格上限 (12)6.2.2 价格下限 (12)6.2.3 价格补贴 (12)6.2.4 市场监管 (12)6.2.5 宏观调控 (12)第7章交易安全保障 (13)7.1 交易风险防范 (13)7.1.1 加强账户安全管理 (13)7.1.2 实名认证与身份验证 (13)7.1.3 交易限额与风险提示 (13)7.1.4 安全支付工具 (13)7.1.5 交易数据加密 (13)7.2 交易纠纷处理 (13)7.2.1 交易纠纷类型 (13)7.2.2 纠纷处理流程 (13)7.2.3 纠纷解决时效 (13)7.2.4 用户教育 (14)8.1 审查原则与标准 (14)8.1.1 法律法规原则 (14)8.1.2 公平公正原则 (14)8.1.3 审查标准 (14)8.2 不合规虚拟物品的处理 (14)8.2.1 立即下架 (14)8.2.2 通知卖家 (14)8.2.3 限制卖家权限 (14)8.2.4 法律责任追究 (15)8.2.5 消费者权益保护 (15)第9章用户权益保护 (15)9.1 用户隐私保护 (15)9.1.1 用户信息收集与使用 (15)9.1.2 用户信息保护措施 (15)9.1.3 用户隐私权告知与同意 (15)9.2 用户权益受损处理 (15)9.2.1 投诉与举报 (16)9.2.2 用户权益受损赔偿 (16)9.2.3 用户协议解除与账户注销 (16)9.2.4 用户权益保护与法律援助 (16)第10章法律责任 (16)10.1 交易各方的法律责任 (16)10.1.1 买方的法律责任 (16)10.1.2 卖方的法律责任 (16)10.1.3 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17)10.2 违规交易的法律后果 (17)10.2.1 买方违规的法律后果 (17)10.2.2 卖方违规的法律后果 (17)10.2.3 第三方违规的法律后果 (17)第11章监督与管理 (17)11.1 监管部门职责 (17)11.1.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11.1.2 药物监督管理局 (18)11.1.3 铁路监督管理局 (18)11.2 交易平台的监管义务 (19)第12章行业自律与未来发展 (19)12.1 行业自律组织与规范 (19)12.1.1 行业自律组织的构建 (19)12.1.2 行业规范的主要内容 (20)12.2 虚拟物品交易市场发展趋势与展望 (20)12.2.1 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20)12.2.2 技术创新推动行业发展 (20)12.2.3 监管政策不断完善 (20)12.2.4 行业自律体系日益成熟 (20)12.2.5 国际化发展态势明显 (21)以下是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规范目录:第1章引言1.1 虚拟物品交易背景1.2 规范目的与意义第2章虚拟物品定义与分类2.1 虚拟物品的定义2.2 虚拟物品的分类2.3 虚拟物品的价值评估第3章交易主体资格3.1 交易双方的资格要求3.2 未成年人交易规范第4章交易方式与平台4.1 交易方式概述4.2 交易平台的选择与管理第5章交易流程5.1 发布交易信息5.2 交易谈判与确认5.3 交易支付与交付第6章价格管理6.1 价格形成机制6.2 价格干预与调控第7章交易安全保障7.1 交易风险防范7.2 交易纠纷处理第8章虚拟物品合规性审查8.1 审查原则与标准8.2 不合规虚拟物品的处理第9章用户权益保护9.1 用户隐私保护9.2 用户权益受损处理第10章法律责任10.1 交易各方的法律责任10.2 违规交易的法律后果第11章监督与管理11.1 监管部门职责11.2 交易平台的监管义务第12章行业自律与未来发展12.1 行业自律组织与规范12.2 虚拟物品交易市场发展趋势与展望第1章引言1.1 虚拟物品交易背景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数字时代的到来,虚拟物品交易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3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1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非法人组织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难题。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非法人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一直备受关注,因此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其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一、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律人格的组织。
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两种不同的主体。
法人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依法享有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或个人;而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律人格、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些组织形式,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
非法人组织可以实现一定的社会公益或经济活动,但其行为合法性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受到限制,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也面临诸多限制和监管。
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名誉权:非法人组织作为组织形式,也具有相应的名称,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经非法人组织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其名称。
(2)财产权:非法人组织拥有一定的财产,如会费、赞助、捐款等,其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合法获得财产的权利。
(3)合同权:非法人组织可以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具有一定的合同权利。
2.义务(1)守法义务:非法人组织应当守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2)责任承担义务:非法人组织在发生意外事故或造成他人损失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开透明义务:非法人组织应当保持公开透明,公示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组织机构,接受社会监督。
三、与非法人组织有关的法律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有关非法人组织的法律问题比较多,如侵犯其名誉权、不当使用其名称、侵害其合法权益等。
此外,随着“三合一”登记制度的逐渐推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谈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的论文
谈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的论文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财产特征决定了其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财产权利,但在法律地位上却至今无法与一般财产权相提并论。
如何以民法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业以保护,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性财产性合法性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是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他们有虚拟性,同时也体现着其现实的物品属性,是虚拟和现实价值冲突的连接点,同时也是所有对于虚拟财产矛盾的中心所在。
2 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在法律上对网络财产加以限定,排除那些不正当的网络数据影响是必要的,以下即为笔者在借鉴民法中财产权的法律条件之后,对于构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条件所做的归纳。
①须具有合法性。
其合法性体现在:第一,主体资格合法。
第二,财产内容合法。
第三,取得程序合法。
②须依法取得,网络虚拟财产须经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取得。
这种财产须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体现为无形性和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信息权利,而不是信息化的权利。
③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须具有可评估性和确定性。
网络虚拟财产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遵循商品的价值规律—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以商品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④须具有现实的财产性即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可以理解为:第一,与现实的金钱发生联系;第二,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第三,对主体有积极意义,能满足某种需要。
3 我国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保护的意见程序方面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计算①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法首先要求游戏网络的管理者在物价评估部门配合下,计算出取得虚拟财产的平均时间值,在该游戏网站专门公布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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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组织 民事主体 资格探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人 民法院 福建 泉州)
摘 要 :随着科 技 的发展 , 互联 网渗透 到人 们 的工作 、学 习、 织 成 员乃 至 账 号所 有 人 都没 有 任 何 的实 质 影 响 , 电不 会受 到道 生活 等 各个 方面 ,越 来 越 多 的人 以其虚 拟 身 份加 入 网络虚 拟 组 德 的谴 责 。质 言之 ,这些 活 动不 足以引 起 民事权利 义务 的变 动 , 织。 网络虚 拟 组 织对 人 们 日常 生活 的 影 响越 来越 大 ,其本 身 也 自然不 能构成 对外 意思 表示 。 与非 法 人 组 织有 相 当的相 似度 ,本 文 旨在 探 讨 网络 虚 拟 组织 是 3 . 网络虚 拟组 织缺 乏财 产基 础 否具有 民事 主体 资格 。 个 组织 要具有 民事 主体 地位必 须有一 定 的财产基 础 ,如果 关键 词 :网络 ;虚拟 ; 民事主体 ;资格 个 团体 没有 可供支 配 的财产 ,也就 失去 了存在 的物质 基础 。这 些财 产不 仅仅 用于支 持其 日常 活动 ,还须 以此对 外清偿 债务 以及 网络虚拟组织的概念及特点 承担财产责任。故而这些财产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有价财产。 网络虚拟组织可以定义为 ,网民基于共 同的兴趣 、爱好或 网 络 虚拟 组 织 尽管 拥 有 虚拟 货 币 支 持其 E l 常 活动 ,但 是 虚 利 益等 聚集 在互 联 网上 的一 些 公 共领 域 ,遵 循 一 定 的规 则 ,建 拟 财产 目前 并 不属 于 法律 认 可 的财 产 范 畴 。并且 这 些 财产 往 往 立 或 紧或 松 的联 系 ,形 成 一 定 的社 会 关 系 ,通 过 网络 进 行 交流 是 在需 求 之 时 临时 向成员 征 集 ,组 织并 不 能 稳定 的对 这些 财 产 互 动 ,从 而形 成 的 带有 一 定 组 织形 态 的集体 。 主要 包 括 网 络交 处 于支 配 状 态 。也 就是 说 ,网络 虚 拟组 织 缺 乏财 产 基 础 以承 担 流 和讨论类 虚 拟组 织 、共 同爱好 类虚 拟组 织 、亲 友类 虚拟组 织 、 财产 责任 。 业务 活动类 虚 拟组 织 以及 游戏 社 区类虚 拟组 织 。 ( 二 )网络虚拟组织无获取 民事主体 资格之 必要 由 于 网络 虚 拟组 织 是 建 立在 以互 联 网为 基 础 的现 代 通信 技 纯粹 的 网络 虚拟 组 织成 立 的 目的 只是 为 了更 方 便 的在 网络 术 的基 础 上 ,所 以虽 然 与 现 实 中 的各 类组 织 有 不少 相 似 之 处 , 上 进行 活 动 ,而 没 有对 外 的 经济 交 往 ,也 没有 对 外 经 济交 往 的 但 也 有 其 独 有 的特 点 :首 先 ,主体 的 虚拟 性 ,网络 虚 拟 组 织 的 需求 。其活动也只直接导致虚拟数据的变更 ,而不可能产生权 成 员 除 商 业 目的或 者 亲友 类 的 虚 拟组 织 外 ,大 部分 是 以 匿 名方 利义 务 关 系 。质 言 之 ,纯粹 的网 络 虚拟 活 动很 难 影 响 到现 实 社 式 参 与活 动 ,相互 之 间不能 确定 身份 , 仅 以虚 拟 身份相 互称 呼 。 会 中的权 利义 务关 系 ,因而也就 没有 必要 赋予其 民事主体 地位 。 其次 ,管理 上 的松 散性 ,尽 管组 织 内部也 有 相 应 的规 章 ,活动 ( 三 )网络虚拟组织获取 民事主体 资格无 可行性 纪律 , 但 由于 成员 之 间并 无 明确 的统属 关 系 , 导致集 体 意识淡 薄 , 网络 环 境 中的利 益 关 系 ,权 利 义务 归 属 点是 现 实 主体 ,而 组 织 观 念 不 强 ,也极 易 引 发 权 利 的滥 用 。再 次 ,组 织 内 的 活动 非 “ 虚 拟 主体 ” 。如 果 确立 了 网络 虚拟 组 织 的 民事 主 体地 位 , 大部 分 限 制在 网络 之 中 ,很少 直 接 以组 织 活 动 直接 干 涉成 员 的 必 将 产 生 责任 难 以承担 的问 题 ,这 将导 致 许 多行 为 难 以规 制 , 现 实 生 活 。最 后 ,组 织 成立 的随 意 性 ,这 些组 织 的成 立并 无 严 并 使 现 实 社会 的秩 序 陷入 混 乱 。确 立 网络 虚 拟组 织 的 民事 主 体 格 的登记制度 ,除极少部分外成立与解散都极其随意 ,这也导 地 位 ,意 味着 人们 可 以无 限 的设 立 虚拟 人 格 ,并 以此 虚 拟 人 格 致 成员 准入 门槛 低 ,甚至 是无 门槛 的 。 肆意侵害他人权益。而责任最后归于该虚拟组织。而虚拟组织 二、网络虚拟组织 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 将如何承担责任?其所有成员包括管理人 、代表人全部是虚拟 ( 一 )网络虚拟 组织不具备 民事主体成立条件 人 物 ,无论 用何 种方 式制裁 皆无 实 际损害 。 1 . 网络虚拟组织缺乏意思形成机构 总之 ,尽 管 随 着社 会 的 发 展 , 网络 虚拟 组 织对 人 们 日常 生 “ 虚拟人物”是 网友们 支配 的 “ 物”而不是 “ 人”。从技 活 的影响越来越大,其本身也与非法人组织有相 当的相似度, 术角度而言 ,它是储存于各种 网络设备 、并在 网络空间中传输 但 是 网 络虚 拟 组织 在 构 成上 缺 乏 意 思形 成 机 构 ,无对 外 意 思 表 的各类信息。实质上是借助于计算机表现出来 的一段二进制数 示 ,缺乏 财 产 基础 。同 时也 无 经 济交 往 的 现 实需 求 ,其 活 动并 据, “ 虚拟人物”是现实主体支配的对象。网络用户通过与服 不影响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 没有获取 民事主体资格的必要性, 务器的信息交互 ,实现对 “ 虚拟人物”的占有 、支配,虚拟人 也 没 有成 立 民事 主体 的 可行 性 ,故 而 网络虚 拟 组 织不 应 当 具有 物所表达 的心情 以及发言仅仅是操作者通过虚拟人物这一媒介 民事 主体 资格 。 表达 自身的感受。网络虚拟主体只是一种 “ 物”,不可能具有 参 考文 献 : 独 立 的 意思 能力 , 由这样 一 群 成 员构 建 的 虚拟 组 织 ,不 可 能构 [ 1 ] 李长 贵 ,吴保 磊 . 网上 虚 拟 组织 形成 的原 因及 特 点分析 嗍 现 成 一个独 立 的意思 形成 机构 。 代 企 业教 育 ,2 0 0 8 , ( 1 2 ): 1 5 7 — 1 5 8 2 . 网络虚 拟组 织无对 外 意思表 示 f 2 ] 张培 田 . 外 国法律 制度 史 I M] . 人 民 出版社 ,2 0 0 5 网 络虚 拟 组 织 尽管 有 其 意 欲发 生 一定 行 为 的意愿 ,有 发表 [ 3 ] 梁慧星 . 《 民商法论 丛》 第 8卷 『 N 1 ,法律 出版社 1 9 9 7 ,1 6 0 意愿 的意 愿 ,并 且 也 已一 定 方 式 表达 ,通 过 行 为 表 达 出意 愿 。 [ 4 ] 李永 军 . 民法上 的人 及其 理性 基础 [ M] . 法 学研 究 2 0 0 5 ,( 5 ) : 1 9 但 是 即使 意愿 达成 一致 ,也不 足 以构成 意思 表示 。 [ 5 ] 徐彦 冰 . “ 网络化 身权 之 反 思 . 电子知 识 产权 2 0 0 7 ,( 4 ) : 2 2 — 2 5 纯粹 的 网络 虚 拟组 织 之 间 的纯 粹 的 网络 活 动 ,所 影 响 的仅 作者 简介 : 仪是 虚 拟 数 据 的状 态 。例 如 两个 游 戏 公会 之 间 发 生 战争 ,虽然 梁超 毅 ,男 ,福 建 泉 州人 ,职 称 :助 理 审判 员 学历 :本科 主 要 有无 数 的 “ 人” “ 死 亡 ” ,但 是 这对 网络 虚 拟组 织 本 身 以及 组 研 究 方向 :民 商事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