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港口管理局《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通政办发[2010]172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政府研究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电子政务工作职责。
(二)加强应急、督查、调研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负责市政府领导重要活动的安排。
(二)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
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审核市政府领导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省委、省政府及各委办厅局、外地发送市政府的公文。
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向市政府的请示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负责组织或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与决策咨询,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
完成市政府领导和上级研究部门布置的调研课题。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断面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15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断面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断面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南通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通办发〔2014〕44号)实施两年来,有力促进了水环境治理,各地主体责任得到强化,资金投入不断加大,流域的系统治理得到加强,断面水质得到改善。
随着国家“水十条”及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继出台,对水环境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总结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倒逼和激励各地强化水环境整治,提升水环境质量,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主要河流的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全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断面予以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一)突出重点,兼顾平衡将全市重要的清水通道、主要入海河流、入江支流和市“水十条”市控以上考核断面所在的重点河流纳入生态补偿考核范围,同时兼顾地区平衡,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均纳入生态补偿考核。
(二)效率优先,体现公平在河流选择和断面设置上力求客观全面反映一个地区的水环境状况,更有效地调动地方治污积极性。
并尽可能做到各地出入境断面数量匹配,体现公平。
对于少数水系复杂、流向不定、存在争议的跨界河流和断面暂不纳入补偿考核。
沿江各地均增加一条入江支流断面进行考核,以强化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的意识,确保长江考核断面达标。
(三)统一目标,科学布点补偿断面水质目标以“水十条”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准,未列入“水十条”的断面以《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20年水质目标为准,无明确功能区目标的断面以该河流最邻近的考核断面水质目标为准。
南通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2035)
南通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一、前言、规划背景南通地处沿海经济带与长江经济带型结构交汇点,“据江海之汇、扼南北之喉”,拥有独特的地理区位优势和水运发展优势。
近年来,在江苏沿海开发和沿江开发两大战略的推动下,特别是在近期“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城市群发展、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家新战略的带动下,南通市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综合交通和沿海沿江港口发展迅速,正在成为长三角北翼经济中心和重要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
年月,南通市委召开了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了“产业转型”“城市转型”和“交通转型”三大转型任务。
推进交通建设由单一体系向综合枢纽转变、由基本通达型向集成运输型转变、由传统分散型向现代智能型转变,是交通转型的三大工作重点。
内河水运作为综合交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引导重大产业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构建“两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受到中央和省市的高度重视。
根据《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内河港口作为内河水运的关键节点和充分发挥水运效益、构建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枢纽,必须加快发展。
年月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推进港口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水发〔〕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港口转型升级工作,促进港口提质增效升级。
此外,江苏内河干线航道网建设等重大工程都将在年全面建成,为内河港口规模化发展、江河联运带来新的机遇。
随着宏观形势的发展,上述意见的出台,南通区域交通格局变化,以及内河水运条件的持续改善,提升内河港口发展综合效益,提高发展的协调性、可持续性,成为未来内河港口行业发展的重要主题。
南通市坐拥江海之利,境内水网发达,内河航道总里程仅次于盐城居全省第二位,具有发展内河港口的天然优势,连申线和通扬线等主要航道沿线内河港口在能源物资和大宗货种运输方面,对南通市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由于多方面历史原因,南通市内河港口发展速度明显滞后于公路、铁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的发展,部分地区的内河港口发展缓慢,存在分布散、规模小、等级低、功能弱、基础设施和装卸水平落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综合交通运输的发展和多式联运体系的构建,已不能适应南通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南通市江海河联运发展思路与举措
南通市江海河联运发展思路与举措文章借鉴荷兰鹿特丹港和国内广州港江海河联运发展经验与启示,提出南通江海河联运体系构建的五大举措,为南通江海河联运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标签:江海河联运;经验与启示;区域经济发展引言江海河联运,即是沿江、沿海、内河各港之间,通过船舶进行转运,在中转码头通过集装箱岸吊、龙门起重机、正面吊、叉车、短途运输汽车等装卸工具进行换装(直达船无需换装),同时仅使用一份运输票据(即水陆联运货物托运单、货票)联合办理货物运输的方式。
江海河联运与单一运输方式尤其是公路运输相比,既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也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首先,简化了手续,采用“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份单证”等高效管理形式,可简化货主托运与结算手续,提高运输管理水平,提升货物运输效率;其次,降低了成本,通过合理选择运输方式及对运输路线理性的规划设计,可有效降低运输成本;再者江海河联运以更加节能、绿色的水运运输方式替代公路运输,可以有效减少道路拥堵、降低污染排放。
南通市位于长江三角洲北翼,东抵黄海、南望常见,“据江海之会、扼南北之喉”,集“黄金海岸”与“黄金水道”优势于一身,处于沿海经济带与长江经济带T 型结构交汇点,具备发展江海河联运的先天区位优势。
同时,江苏第十二次党代会上的报告中,明确“支持南通建设长三角北翼经济中心”,长三角北翼经济中心的一个重要支撑就是设计江海交汇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长江经济带建设,也要求做大沿江沿海港口、提升江海河联运功能,增强南通区域综合竞争力[1]。
文章借鉴荷兰鹿特丹港、国内广州港的海河联运发展经验与启示,研究未来南通市江海河联运的发展方向与举措。
1 国内外江海河联运发展经验1.1 鹿特丹港鹿特丹港是欧洲第一大港,其具有发达的集疏运系统。
鹿特丹港目前拥有海轮码头总长56公里,河船码头总长33.6公里,同时可供600多艘千吨船和30多万艘内河船舶装卸作业。
鹿特丹港大力发展内河基础设施建设,其以新航道为主轴,充分利用岸线资源建设挖入式港池,鹿特丹港兴建了大量的现代集装箱码头,并配备了自动化设施,很多集装箱都是“流动”转载,由海船卸装后直接运输到内河航运船。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通政办发〔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安市、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区人民政府,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3日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我市沿海处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江苏沿海地区发展等多重国家战略叠加区,是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我市沿海海上交通、海上风电施工运维、港口施工和作业、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海洋开发等活动秩序,促进海上活动安全责任落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7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持“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进一步防范化解海上活动重大风险和隐患,规范海上活动秩序,增强监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1.全面宣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积极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活动,切实加强船舶船员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保障制度,全面强化航行安全监管,完善海上搜救应急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1.17•【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省府令10号•【施行日期】1991.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省府令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沿海治安管理,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沿海各港口和在本省沿海从事海上捕捞、养殖、交通运输及其他作业的国营、集体、个体船舶。
第三条各类出海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和出海船员、渔民、船民以及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渔船民),均应服从公安边防机关的治安管理和边防管理,接受检查和验证。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四条各类船舶均应按隶属关系,经申报批准,检验合格,统一编写船名、船号,发给有效证件,方可从事生产和营运。
集体和个人的出海船舶须持县(市)公安局发给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并向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备案。
《出海船舶户口簿》每年由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年度审验的《出海船舶户口簿》无效。
第五条集体和个人新造、更新、改造、买卖、报废、转让、租借各类船舶,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于五日内到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备案,办理船舶户口的立户、过户、注销手续。
船舶被盗、被劫、毁沉、漂失,应及时向发生事件所在地和原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报告。
第六条船舶出海作业,应向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签关手续。
远海作业的船舶,每航次持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申报签关一次;近海作业的船舶每半月签关一次;停靠非本船籍港的船舶,应在六小时内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进港申报手续。
第七条各类船舶均实行船长治安负责制,并依照船舶大小、定员数额,分别建立治安保卫小组或设立治安保卫员,负责船上治安保卫和海上安全生产作业。
第三章渔船民管理第八条年满十六周岁的渔船民出海,须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由县(市)公安局发给《出海船民证》或《临时出海船民证》。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通政办函〔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印发的《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5日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指挥机构2.2 工作职责2.3 县(市、区)防御台风组织机构2.4 基层防御台风组织机构3 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3.1 预防3.2 监测预报3.3 预警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4.2 Ⅳ级应急响应4.3 Ⅲ级应急响应4.4 Ⅱ级应急响应4.5 Ⅰ级应急响应4.6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4.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5 保障措施5.1 应急队伍保障5.2 电力保障5.3 通讯保障5.4 交通保障5.5 治安保障5.6 物资保障5.7 卫生保障5.8 生活保障5.9 资金保障5.10 宣传保障6 后期处置6.1 灾后救灾工作要求6.2 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6.3 补偿要求7 附则7.1 名词术语定义7.2 培训7.3 演练7.4 总结评估7.5 奖惩7.6 预案管理8 附件附件1 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附件2 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1 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保证防御台风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全面提升我市台风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通政办发〔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4日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立足南通市滨江临海的独特区位,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和长江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生态环境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办水体函〔2019〕211号)、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19〕4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1年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1〕11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南通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通政办发〔2019〕42号)等文件要求,在前期入江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改善长江和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全面整治入江入海排污口,力争2022年底前、确保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
同时,根据实际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江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不断规范入江入海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江入海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原则(一)属地负责、分工协作。
按照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入江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6日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开放管理工作,保障口岸安全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开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码头开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的口岸环境。
本省各级口岸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码头的开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设在本省的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履行码头开放监管职责。
口岸查验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码头开放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口岸安全畅通。
第二章码头开放程序第五条开放码头建设必须符合本省口岸发展规划和岸线利用规划,遵循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开放码头工程、设施及其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码头工程技术规范和生产、安全、消防、防污等标准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第七条开放码头的口岸监管配套设施,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查验监管、现场办公以及封闭式装卸现场等监管条件。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通政发[2013]17号_1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通政发〔2013〕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精致、细腻、整洁、有序”的城市管理要求,进一步理顺市区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科学化管理水平,打造“江海明珠、灵秀南通”的城市新形象,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职责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城管局(市城管办)牵头,市各相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区负总责、街道主抓,社区自治,市民群众自觉参与的两级政府、四级管理“大城管”体制。
进一步突出基层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基层政府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基层政府、街办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积极发挥社区居委会自治作用。
(一)市级职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级部门重点做好管理体制的改革,相关政策制度的出台,常态化信息机制的发XXX阶段性工作的组织和推动。
市城管委是市政府成立的城市综合管理的指挥协调机构,代表市政府履行城市管理宏观决策和指挥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等职能。
市城管委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日常的指导、检查、考核和评比,协调、会办、交办、督办城市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市城管局不再负责具体路段的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6〕35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6〕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8日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省政府《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5〕1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坚持水域陆域、城镇乡村、地表地下统筹,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综合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工作,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着力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切实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为建设“强富美高”的新南通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地下水资源超采和污染得到有效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5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局:港口工程试运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工艺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的实际检验和考核,是工程建成正式投入使用前的重要环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工作安排,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港口工程试运行行为,保障港口试运行安全生产,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贯彻执行试运行经营条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我部近期修订并发布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取消了原来的试运行备案管理,明确了试运行经营条件和取得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两个规章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试运行经营时间和试运行条件的规定。
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经营的,应当具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第十二条要求取得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
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二、开展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整治(一)开展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排查。
各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省范围内已经开展试运行经营但超过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工程,部署开展全面排查工作。
打造拳头高职 服务区域发展——江苏南通高职院校服务沿海开发的机制及路径
中国成人教育CHINA ADULT EDUCATION依法向国家培训保障机构缴付其差额。
日本产业界通过向学校投资或提供“奖学金”等形式为职业学校投资。
(三)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普及安全知识为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也为了保障岗位学习的顺利进行,在开展校企合作之前,学校应该统一对学生开展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
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更加强调职业安全知识的重要性,可以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普及专业安全知识。
职业安全知识的普及有利于学生在岗位学习中规范操作,进一步提高动手操作能力,有利于校企合作关系长久保持,为职业教育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1]秦立春,胡红卫.发达国家政府重视校企合作发展高职教育的启示[J].理论前沿,2006,(13).[2]黄亚妮.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初探[J].教育发展研究,2006,(10).[3]方德英.校企合作创新———博弈·演化与对策[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4]贺修炎.构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8,(33).责任编辑:黄静高等学校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不仅是科教兴国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高等学校拓展其功能从而走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高职院校的主要职责即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行业发展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近年来,南通高职院校围绕南通市沿江沿海开发两大战略和南通主干经济和支柱产业,在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与科学研究以及开展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不仅为南通沿江沿海开发提供了技能人才支撑,促进了南通江海联动和区域共同发展,而且涌现出了一批国家级示范(骨干)、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在高职教育的发展上,走在了全省的前列。
一、南通高职院校服务南通沿海开发的现状南通目前共有5所高职院校,其中3所为省属院校,1所市属院校,1所民办院校,目前这5所高职院中,南通纺院为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江苏省示范高职院,南通航院为国家骨干高职院、全国交通职业教育示范院校、江苏省示范高职院,南通职大和南通农院为江苏省示范高职院,其整体的级别和层次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地级市中都名列前茅。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沿江沿海港口一体化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7〕8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沿江沿海港口一体化改革的意见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沿江沿海港口一体化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7〕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相关部署要求,优化港口功能布局,提升港口资源利用效率,增强港口综合竞争力,推动全省港口集约发展、转型发展,现就深化我省沿江沿海港口一体化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以推动全省港口有序健康发展和提升港口整体竞争力为根本目标,以规划为引领、市场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资源统筹配置,改善港口供给结构,促进航运物流要素集聚,加强绿色平安港口建设,优化综合服务环境,逐步实现港口布局、运营、管理、服务、物流一体化发展,为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通过1-3年的努力,基本建立全省沿江沿海港口一体化发展的功能布局、资源配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港口共建共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沿江沿海港口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效益逐年提升。
通过3-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具有区域枢纽功能的航运物流中心,培育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特大型港航集团,全省港口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推动我省由港航大省向港航强省跨越;推动港口、产业、城市统筹协调发展,沿江沿海地区发展活力和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成为实施国家重大战略和服务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引擎。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之后,为指导各地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35号)、《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厅水字[2004]307号)。
最近,不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又提出了一些有关港口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一)关于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根据《规定》要求,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第5号)规定,办理、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对于已建码头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码头所有人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二)关于港口土地使用手续。
有些地方反映,港口使用的陆域和水域尚未办理土地和水域使用手续。
此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调,或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关于现有营运码头与港口总体规划不相符的问题。
由于有些港口以前没有总体规划或者有总体规划但近年来进行了修编,因而造成已有营运码头不符合目前港口的总体规划。
对这类问题,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或经济补偿等方法进行妥善解决。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4]3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当前,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部分沿海港口能力结构不合理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港口企业加快码头结构调整,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对已经列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码头,应当督促港口企业尽快完成加固改造工作。
为发挥好现有码头作用,帮助港口企业解决实际生产困难,规范靠泊能力管理,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6日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通政办发[2010]239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 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 号),设立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将原市交通局的职责、原市建设局的城市客运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组织协调职责;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应急处置的职责;加强全市公路、内河港口及航道、民用机场等交通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公路、内河港口及航道、民用航空和交通物流业等行业发展规划。
指导编制城市客运发展规划,参与城市客运有关设施和交通运输枢纽规划。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5.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和八十四条有关要求,拟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6日。
交通运输部2021年5月7日附件: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1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扶持政策,支持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鼓励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三、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长江流域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南通市港口建设项目整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南通市港口建设项目整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通政办发[2010]165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南通市港口建设项目整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港口建设项目整改协调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港口项目建设行为,促进港口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建立南通市港口建设项目整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吴晓春副市长副组长:徐国祥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吉平市港口管理局局长成员:黄成如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洪大林如东县副县长陆卫东启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斌通州区委常委、副区长张建新海门市副市长陈中锋崇川区委常委、副区长瞿永国港闸区科技副区长董克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陈晓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苏通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尹建勇市发改委副主任、沿海办专职副主任李炜平市发改委主任助理张跃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谢晓军市环保局副局长金元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喻福涛市水利局副局长陆晓建市口岸委副主任曹谦慎市安监局局长助理茅正平市港口管理局副局长薛建军南通海事局副局长陶建东长航公安局南通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茅正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港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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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港口管理局《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7]155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7
【实施日期】2017.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港口管理局《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
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港口管理局《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308号)以及《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5〕175号)、《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6〕35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有效改善南通沿江沿海通航水域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部署,以提升南通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能力为核心,通过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责任、强化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等举措,进一步推进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
二、建设目标
到2017年底,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修造船厂具备船舶含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和垃圾等的接收能力,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衔接通畅,港口和船舶污染物合规处置;港口与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和船舶污染物联单管理制度。
到2020年底,完成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并投入试运行。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责任
港口、修造船厂应根据自身实际和运营管理特点,自行接收船舶污染物,或与有资质
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合作,与之签定到港船舶垃圾、船舶残油及油污水接收协作协议,与环卫部门合作,与之签订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协作协议,确保在经营期间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2017年年底前完成)。
(二)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1. 港口、船舶生活污水防治措施
港口码头和修造船厂,距离城区较近的,将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距离城区较远或市政管网未覆盖到的,集中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出水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或建设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并与环卫部门合作,与之签订生活污水转运处置协议。
船舶生活污水由船舶安装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由港口码头、接收单位接收后上岸处置,严禁违规排放。
来自疫区的船舶生活污水,在接收前应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方可予以接收。
2. 港口、船舶油污水防治措施
(1)港口码头和修造船厂,有油污水产生的,建设油污水处理设施,油污水经预处理后的废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排入城市管网或交付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置。
(2)船舶残油、油污水由港口码头或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残油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油污水经预处理后的废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管网。
3. 港口、船舶垃圾防治措施
(1)港口码头和修造船厂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