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南浔段建设控制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遗产办颁布的)
象为遴选出的370项在全国层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大运河遗产,即“中国大运河遗产”。
规划范围涵盖遗产分布范围及其在文化遗产概念下的背景环境,规模总计7692平方公里。
3、项目成果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工作克服种种困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其中包括规划文本和图纸、分段规划图纸和表格、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汇编、以及GIS支持系统等。
规划文本对大运河遗产进行了认定,对遗产价值和现状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规划的原则、目标与基本策略;明确了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制定了保护措施,提出了遗产的利用与展示以及管理的方案。
同时对遗产的研究和近期的工作也进行了规划。
图1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文本规划图纸是保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区位图、大运河遗产分段示意图、历史沿革图、遗产构成总图及分段图、保护等级现状图分段图、遗产年代图、保存现状评估图、河道遗存管理现状图、水资源利用现状图、航运功能现状图、遗产展示现状图、考古工作现状图、规划重要点段分布图、保护区划图、展示规划图和近期规划图等,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将中国大运河分为十个大段,为了更好的对运河遗产进行保护,分省分段的编制了分段规划。
图2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图纸图4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基础资料汇编GIS支持系统:大运河遗产GIS支持系统建立了准确、完整的大运河遗产数据库,建成大运河遗产数据集成管理系统,对大运河遗产数据进行信息化管理,为政府、文物管理部门、研究人员、社会公众等提供大运河保护管理、利用、研究的基础信息平台。
该系统用户登陆执行“中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规划支持系统”目录下的“大运河保护规划辅助支持系统.exe”文件,就可进入程序启动。
GIS系统界面由系统标题、系统菜单栏、图形显示控制区、图形显示窗口、鹰眼图窗口和动态提示栏构成。
图6 GIS定位测量界面定位测量:单击快捷菜单中的按钮或“地图操作”菜单中的“点位量测”项,系统会自动弹出消息框,显示用户在地图中点击的当前点的坐标值。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环城东路(陈端路——彩虹大道)及匝道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环城东路(陈端路——彩虹大道)及匝道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3.07•【文号】文物保函〔2024〕289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环城东路(陈端路——彩虹大道)及匝道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24〕289号浙江省文物局:《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再次报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保护区划内环城东路(陈端路——彩虹大道)及匝道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浙文物〔2023〕275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
一、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一)深化拟建项目文物影响评估,进一步明确桩基施工以及道路、桥梁、匝道、管道等施工对大运河风貌的影响。
(二)完善拟建桥梁方案,桥墩选址应避让保护范围,并尽可能加大与萧绍运河、古纤道及海塘分布范围的距离。
(三)补充萧绍运河、古纤道及海塘保护范围内景观方案,适当设置上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价值展示设施。
(四)完善拟建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的文物本体监测措施和应急预案,避免施工对文物本体安全造成影响。
(五)加强施工管理,大型机械施工区域应避让保护范围,做好施工结束后的场地清理与景观风貌修复工作。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并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2024年3月7日。
江苏省政府关于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的批复
江苏省政府关于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苏政复[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2〕48号)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审批公布〈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的请示》(苏文物保〔2012〕55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国家大运河申遗工作部署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原则同意《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以下简称《规划》)。
二、大运河已被国务院列为2014年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
你局作为省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市厅际会商小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申遗工作,充分发挥《规划》对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的规范与引导作用,积极推进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三、按照《规划》要求,你局要对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大运河申遗点、段组织制定科学完善的保护和管理措施,重点做好我省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构)筑等遗产的保护工作。
指导运河沿线各市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长效机制,加大对大运河遗产本体保护和环境整治力度,严格控制大运河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类建设行为,确保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规划》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
你局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及运河沿线各市人民政府认真做好《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不断提升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利用水平,有力推动全省文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杭州市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价值的保存、研究与展示,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要素(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要素包括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大运河河道,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富义仓等大运河附属遗存,桥西历史文化街区等大运河相关遗产,以及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
第三条(管理原则)大运河遗产保护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别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保护要求)大运河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并发挥大运河水工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的有机联系,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第五条(保护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作为大运河遗产专门保护管理部门,对大运河遗产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
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日常保护、管理、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港航、海事等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遗产通航水域的航道、港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大运河遗产河道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各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大运河遗产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申报原则为:价值优先,突出强调文物在中华文明中的标志性地位和全国性意义;突出重点,以完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体系结构、填补空白为主;确保质量,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
截至2019年10月16日,国务院已公布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为5058处。
浙江杭州市六和塔、岳飞墓、飞来峰造像、胡庆余堂、闸口白塔、良渚遗址、临安城遗址、吴越国王陵、凤凰寺、文澜阁、功臣寺遗址、宝成寺麻曷葛剌造像、梵天寺经幢、西泠印社、跨湖桥遗址、茅湾里窑址、郊坛下和老虎洞窑址、于谦墓、钱塘江大桥、之江大学旧址、笕桥中央航校旧址、章太炎故居、乌龟洞遗址、小古城遗址、泗洲造纸作坊遗址、天目窑遗址群、灵隐寺石塔和经幢、保俶塔、普庆寺石塔、西山桥、新叶村乡土建筑、龙兴寺经幢、仓前粮仓、南山造像、浙江兴业银行旧址、西湖十景、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宁波市保国寺、天一阁、河姆渡遗址、它山堰、上林湖越窑遗址、镇海口海防遗址、蒋氏故居、庆安会馆、庙沟后.横省石牌坊、东钱湖墓葬群、龙山虞氏旧宅建筑群、永丰库遗址、宁波天宁寺、阿育王寺、白云庄和黄宗羲.万斯同.全祖望墓、慈城古建筑群、天童寺、王守仁故居、宁海古戏台、江北天主教堂、钱业会馆、浙东抗日根据地旧址、田螺山遗址、鲻山遗址、塔山遗址、花岙兵营遗址、二灵塔、林宅、锦堂学校旧址、浙东沿海灯塔(与舟山共有)绍兴市绍兴鲁迅故居、秋瑾故居、古纤道、大禹陵、印山越国王陵、绍兴古桥群、吕府、斯氏古民居建筑群、蔡元培故居、富盛窑址、小仙坛窑址、青藤书屋和徐渭墓、崇仁村建筑群、大通学堂和徐锡麟故居、马寅初故居、小黄山遗址、凤凰山窑址群、绍兴越国贵族墓群、宋六陵、东化成寺塔、犭央犭茶湖避塘、华堂王氏宗祠、兰亭、舜王庙、大佛寺石弥勒像和千佛岩造像、柯岩造像及摩崖题刻、春晖中学旧址、曹娥庙、浙东运河(绍兴段)、王守仁墓金华市太平天国侍王府、东阳卢宅、天宁寺大殿、延福寺、诸葛.长乐村民居、铁店窑遗址、古月桥、黄山八面厅、俞源村古建筑群、郑义门古建筑群、上山遗址、东阳土墩墓群、玉山古茶场、榉溪孔氏家庙、法隆寺经幢、芝堰村建筑群、吕祖谦及家族墓、龙德寺塔、七家厅、西姜祠堂、寺平村乡土建筑、世德堂、上族祠、积庆堂、余庆堂、马上桥花厅台州市国清寺、台州府城墙、桃渚城、新河闸桥群、大溪东瓯古城遗址、仙居古越族岩画群、千佛塔、南峰塔和福印山塔、瑞隆感应塔、坎门验潮所、沙埠窑遗址温州市蒲壮所城、玉海楼、浙南石棚墓群、刘基庙及墓、南阁牌楼群、永昌堡、四连碓造纸作坊、高氏家族墓地、赤溪五洞桥、芙蓉村古建筑群、圣井山石殿、泰顺廊桥、仕水碇步、顺溪古建筑群、利济医学堂旧址、曹湾山遗址、观音寺石塔、国安寺塔、护法寺桥和塔、乐清东塔、八卦桥和河西桥、栖真寺五佛塔、真如寺石塔、金昭牌坊和宪台牌楼、楠溪江宗祠建筑群、玉岩包氏宗祠、雪溪胡氏大院、泰顺土楼、红十三军军部旧址、坦头窑遗址湖州市飞英塔、下菰城遗址、嘉业堂藏书楼及小莲庄、南浔张氏旧宅建筑群、新四军苏浙军区旧址、钱山漾遗址、安吉古城遗址、龙山越国贵族墓群、独松关和古驿道、德清古桥群、安城城墙、顾渚贡茶院遗址及摩崖、莫干山别墅群、陈英士墓、上马坎遗址、七里亭遗址、毘山遗址、德清原始瓷窑址、城山古城遗址、赵孟頫墓、潘公桥及潘孝墓、双林三桥、尊德堂嘉兴市茅盾故居、罗家角遗址、马家浜遗址、盐官海塘及海神庙、绮园、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谭家湾遗址、南河浜遗址、莫氏庄园、安国寺经幢、王国维故居、庄桥坟遗址、新地里遗址、长安画像石墓、吴镇墓、陈阁老宅、惠力寺经幢、乍浦炮台、嘉兴文生修道院与天主堂、嘉兴子城遗址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处州廊桥、通济堰、时思寺、仙都摩崖题记、松阳延庆寺塔、云和银矿遗址、好川遗址、河阳村乡土建筑、西洋殿、南明山摩崖题刻、浙江大学龙泉分校旧址舟山市浙东沿海灯塔(与宁波共有)、普陀山多宝塔、法雨寺、普陀山普济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2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2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规划局(规划委)、文物局:历史文化街区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不可再生的历史信息,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在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同样保留有许多风貌完整、传统建筑集中、历史遗存丰富的街区,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应当纳入保护体系加以保护。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申报的街区原则上是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
二、申报要求(一)拟申请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填报的《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表》和《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基础数据表》(附件1、2)。
2.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批准文件。
3.依法批准实施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4.历史文化街区价值评估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对街区历史文化价值认定的分析,对街区格局和风貌特色、历史街巷空间特色等的评估分析。
5.历史文化街区可持续性评估报告。
内容包括保护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经济活力、街区环境的评估以及居民基本的诉求和意愿调查。
6.街区内已开展的基础设施、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不协调建筑的整治等项目的规划方案、批准文件、实施前后的对比照片资料等。
7.城市历史保护管理规章制度与专门管理机构的相关材料。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5〕1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已于2015年3月24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7日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划(2010-2030)》的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大运河扬州段的水利工程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历史村镇,各类相关的环境景观。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原则。
第四条市、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大运河沿线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是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建设、规划、旅游、园林、文广新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8.18•【分类】其他正文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李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心重视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全面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水平,着力加强考古工作和历史研究,文物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文物保护法实施取得明显进展。
下面,我从5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推动新时代文物事业蓬勃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主持会议审议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文件,在敦煌研究院座谈时发表重要讲话,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和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分别就考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总书记还就文物安全、文物科技创新、革命文物、文物人才队伍建设等作出百余次重要指示批示。
他强调,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强调历史文化遗产不可再生、不可替代,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强调考古是展示和构建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明瑰宝的重要工作,要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强调要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强调要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
这些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文物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李克强总理多次对文物工作作出批示,主持会议审议文物保护重要文件,考察文博单位考古现场,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保用结合,在严格保护基础上有效挖掘文物价值,发挥文物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世界文化遗产1、大运河遗址群,位于河北省。
2、洛阳龙门石窟群,位于河南省。
3、北京故宫博物院,位于北京市。
4、殷墟博物馆,位于河南省。
5、周口店遗址,位于河北省。
6、历史文化名城承德,位于河北省。
7、额济纳旗银杏古树群,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克莱尔全脊椎恐龙化石,位于河南省。
2、茶陵石窟,位于湖南省。
3、高昌纪念馆,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山西太原古城,位于山西省。
5、大汶口文化,位于河北省。
6、清涧窑窑址,位于陕西省。
7、三星堆文化,位于四川省。
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济南古城墙,位于山东省。
2、陕西秦始皇陵博物院,位于陕西省。
3、大雁塔,位于陕西省。
4、洛阳牛街坊,位于河南省。
5、清代宫苑建筑群,位于河北省。
6、宿迁古唐墓群,位于江苏省。
7、河南郑城古城,位于河南省。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1、元宵灯会,位于河南省。
2、新疆维吾尔族大角戏,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四川苗族马头音乐,位于四川省。
4、汉高祖宋江舞,位于山东省。
5、东北马戏,位于辽宁省。
6、北京京剧,位于北京市。
7、秦腔,位于陕西省。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在2008年由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全国性文物保护重点单位,目前保护的文物有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多种形式,共计111项。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把全国各地的文物保护单位包括的囊括在中华文明的深厚底蕴中,重要的体现出我们民族的历史悠久、文化博大精深,以及可以传承的珍贵文化遗产,是我们国家的文物财富,也是我们民族的财富。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除了历史文化名胜外,也包括文物的种类更丰富、新的文物实体,比如克莱尔全脊椎恐龙化石、清涧窑窑址、三星堆文化、大汶口文化,它们给我们展示了历史文化实体,对我们了解古人生活样貌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
大运河天津段国土空间管控细则
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具体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的通知》,按照市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大运河天津段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编制原则1.2.1 科学规划,突出保护。
按照真实性、完整性保护要求和大运河天津段活态遗产、自然资源特点,坚持保护治理优先,保护运河文化遗产与大运河河道之间在实体、空间、文化和生态上的关联关系,统筹推进大运河天津段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
1.2.2古为今用,强化传承。
挖掘大运河天津段优秀文化内涵和自然要素特色,预留文化遗产展示空间和生态空间,适当留白留璞,保护和发展传统风貌,坚持在保护基础上做好文化传承和生态永续发展。
1.2.3 优化布局,合理利用。
针对大运河天津段文化遗产、自然资源禀赋和当前建设现状,突出文化属性、生态建设和综合功能,统筹考虑自然资源承载能力,优化国土空间布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明确国土空间管控要求。
1.3 编制依据1.3.1中办、国办有关文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1.3.2 法律法规、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
1.3.3 各类规划《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国家文物局批复)、《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2012—2030)》(国家文物局批复)、《天津市境内京杭大运河保护与发展规划》(天津市政府批复)、《大运河天津段遗产保护规划》(天津市政府批复)、《天津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专项规划》(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征求意见稿)等。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遗产办颁布的)
象为遴选出的370项在全国层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大运河遗产,即“中国大运河遗产”。
规划范围涵盖遗产分布范围及其在文化遗产概念下的背景环境,规模总计7692平方公里。
3、项目成果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工作克服种种困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其中包括规划文本和图纸、分段规划图纸和表格、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汇编、以及GIS支持系统等。
规划文本对大运河遗产进行了认定,对遗产价值和现状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规划的原则、目标与基本策略;明确了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制定了保护措施,提出了遗产的利用与展示以及管理的方案。
同时对遗产的研究和近期的工作也进行了规划。
图1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文本规划图纸是保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区位图、大运河遗产分段示意图、历史沿革图、遗产构成总图及分段图、保护等级现状图分段图、遗产年代图、保存现状评估图、河道遗存管理现状图、水资源利用现状图、航运功能现状图、遗产展示现状图、考古工作现状图、规划重要点段分布图、保护区划图、展示规划图和近期规划图等,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将中国大运河分为十个大段,为了更好的对运河遗产进行保护,分省分段的编制了分段规划。
图2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图纸图4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基础资料汇编GIS支持系统:大运河遗产GIS支持系统建立了准确、完整的大运河遗产数据库,建成大运河遗产数据集成管理系统,对大运河遗产数据进行信息化管理,为政府、文物管理部门、研究人员、社会公众等提供大运河保护管理、利用、研究的基础信息平台。
该系统用户登陆执行“中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规划支持系统”目录下的“大运河保护规划辅助支持系统.exe”文件,就可进入程序启动。
GIS系统界面由系统标题、系统菜单栏、图形显示控制区、图形显示窗口、鹰眼图窗口和动态提示栏构成。
图6 GIS定位测量界面定位测量:单击快捷菜单中的按钮或“地图操作”菜单中的“点位量测”项,系统会自动弹出消息框,显示用户在地图中点击的当前点的坐标值。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的函-文物保函[2013]8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的函
正文:
----------------------------------------------------------------------------------------------------------------------------------------------------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的函
(文物保函〔2013〕8号)
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以下简称会商小组)第三次会议的工作部署,以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的有关要求,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以下简称管理规划)。
该规划仅适用于大运河申遗的27段河道遗产和58处遗产点,其主要条款的内容均与《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以及各省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相一致。
经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并经会商小组组长、文化部部长蔡武同志同意,现由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公布实施《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
请会商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管理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大运河各申遗点段的保护管理工作。
专此。
附件:《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京杭大运河)——新河街一条街保护规划意见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京杭大运河)——新河街一条街保护规划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8.01.18•【文号】文物保函〔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京杭大运河)——新河街一条街保护规划意见的函文物保函〔2018〕45号江苏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审批〈大运河镇江段新河街一条街保护规划(2017-2036)〉的请示》(苏文物保〔2017〕280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原则同意所报大运河(京杭大运河)——新河街一条街保护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进一步梳理文物构成和历史环境要素,明确列为文物构成的街道的范围,历史建筑应视为历史环境要素;应针对新河街一条街整体价值作出论述,各构成要素评估应作为整体论述的支撑材料。
(二)补充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边界坐标,避免区划边界穿越房屋。
进一步论证保护范围划定及其管理规定的可操作性,保护范围内非文物建筑原则上应按现状改造或拆除,不得扩大其建设规模;客观反映、评估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城市建设情况,围绕文物价值对其提出中远期控制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非文物建筑在体量、材质、颜色、门窗洞口等方面的主要控制要求,进一步梳理其分类处理措施,明确各类处理措施所涉及的规模及其占比。
改造设计可不限于仿古样式。
(四)进一步完善展示利用规划,细化各文物建筑的展示主题、功能和利用要求,提出历史建筑及其他非文物建筑功能调整的建议。
细化消防规划专项内容;管理现状评估及规划应补充利益相关者方面内容。
(五)进一步加强所报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内容,增强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文本和图纸,补充基础资料汇编。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弘扬优秀文化、传承人类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遗产,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大运河浙江段的河道和遗产点。
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大运河历史文化遗存,应当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保护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综合协调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大运河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应当明确部门职责,协调解决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
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由文物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大运河遗产河道保护纳入工作范围,并列入各级河长履职考核内容。
国家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04.18•【文号】文物政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宣布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文物政发〔20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经国家文物局第1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与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代替、制定依据已失效、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时效已过的21件政策性文件宣布废止。
宣布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21件)国家文物局2016年4月18日附件宣布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1件)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1文物博发〔2000〕044号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1日2文物保发〔2001〕052号关于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的通知2001年9月17日3文物办发〔2002〕30号关于在河南省试验开展规范整治对外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5月17日4文物保发〔2002〕5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8月9日5文物办发〔2002〕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宣传工作管理的通知2002年8月22日6文物博发〔2002〕55号关于对文博考古院系(专业)、美术院校在校大学生、研究生有组织的教学实习实行免票优惠的通知2002年8月28日7文物保发〔2003〕6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西气东输工程沿线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2003年10月24日8文物办发〔2004〕3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文物法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1月20日9文物博发〔2004〕19 关于文物系统博物馆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和建立辅导员队伍的通知2004年4月9日10文物博发〔2006〕14号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通知2006年6月22日11文物博发〔2006〕35号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11月8日12文物保发〔2008〕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景观保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7日13文物人发〔2008〕30号关于推进地市文博单位管理干部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工作的意见2008年4月22日14文物办发〔2008〕43号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19日15文物办发〔2008〕45号关于做好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6月25日16文物博发〔2008〕52号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1日17文物政发〔20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建设确保文物安全的紧急通知2009年1月22日18文物博发〔2009〕35号关于全面推进“指南针计划—中国古代发明创造的价值挖掘与展示”专项的意见2009年11月4日19文物人发〔2010〕3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博物馆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2010年1月15日20文物博函〔2012〕148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通知2012年7月2日21文物督发〔2013〕18号关于改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12日。
南浔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的思考
【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文物建筑活化利用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新时代文物的新需求,如何利用好文物建筑,成为文物工作的一个新的主题。
保护与利用两者并不冲突,实现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努力探索出一条有地方特色的文物活化利用之路。
首先我们对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做一个阐释,第一次提出“利用”这个概念是在《威尼斯宪章》中,主张“为社会公用之目的的利用古迹始终有利于保护”。
之后在《考古遗产保护与宪章》《奈良文件》《关于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宪章》等文件中对保护与利用做了更加明确的阐述,“利用”的定义为:一切有利于增进对文物正确认识和深入理解的活动。
而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则是恢复文物建筑原有的使用功能或者对文物建筑使用功能做新的利用。
1 南浔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的现状和特点南浔在2008年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中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870处,其中建筑类286处,占比约为30%,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82处,占比约为9.5%。
由此可见,南浔拥有丰富的文物资源以及特色鲜明的高级别文物,甚至南浔古镇整体被纳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中,古镇中嘉业堂及小莲庄、张氏旧宅群、尊德堂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都被开辟为参观浏览的场所,这毫无异议是一种文物的利用,也充分发挥了历史文化内涵对于旅游的作用。
古镇中的文物建筑除了被开辟为旅游景点之外,刘氏求恕里被改造成为花间堂民宿(图1~图3),南浔丝业会馆延续原有功能活化利用成为“城市客厅”(图4~图6)。
刘氏求恕里位于南浔古镇南西街109号,是嘉业堂藏书楼楼主刘承干于1930年兴建的一处别业,进门甬道中间有一座西式门楼,题额“鹧溪小隐”。
现存主体建筑为五开间楼厅,坐北朝南,楼厅前为砖雕门楼。
2003年1月,刘氏求恕里被公布为湖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花间堂民宿是2017年对刘氏求恕里加以修缮后改造利用而来的,是南浔古镇中利用级别较高的文物的一个典型。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大运河北京段白浮泉遗址保护项目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大运河北京段白浮泉遗址保护项目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7.09.21•【文号】办保函〔2017〕983号•【施行日期】2017.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大运河北京段白浮泉遗址保护项目的意见办保函〔2017〕983号北京市文物局:你局《关于大运河——白浮泉遗址修缮方案的请示》(京文物〔2017〕770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所报方案前期勘察和研究不足,设计依据不充分,文本深度不够,我局暂不同意大运河北京段白浮泉遗址修缮项目。
二、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加强现状勘察和研究,核实碑亭地面酥碱、油饰残破、博缝板开裂、东配殿屋面瓦松动等的具体位置、范围,科学评估病害程度,明确各文物建筑具体残损范围及残损量。
补充泊岸残损现状勘察、病因分析和大运河北京段白浮泉遗址历次修缮工程情况和工程效果评估内容,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工程性质和范围。
(二)补充大运河北京段白浮泉遗址的建造工艺、做法、建筑材料和构造特征等研究和分析内容。
(三)应以现状整修为主,严格控制工程量和工程强度,避免过度保护。
不同意九龙头石雕清洗见新和修补残损部位,石雕和条石仅做表面局部油污清洗即可。
东、西配殿已破坏的壁画进行拓样复绘应慎重,建议实施随色处理措施。
(四)进一步补充设计依据,完善工程做法,细化修缮措施。
1.根据现状评估结论进一步核定泊岸拆砌、修补、补配、重砌等措施。
2.进一步论证拆除都龙王庙正殿西侧2米范围内散水及甬路铺装,重做灰土并铺墁散水及甬路和拆除现有护坡墙并按原制恢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补充设计依据。
3.不同意院内地面重做绿植和铺墁的做法,避免改变原有院落形制。
(五)九龙池周围甬路修缮项目不宜纳入本次工程范围。
按照环境整治原则对现状铺装进行现状修缮即可。
(六)进一步规范文本和图纸,细化现状图纸,补充标注残损范围和残损量。
余杭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庙井
位于余杭镇千秋街
以井台为保护范围。
井台四周各外延1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18
方井
位于余杭镇方县街
以井台为保护范围。
井台四周各外延1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19
宝轮寺井
位于余杭镇环山路北打靶场
井圈四周为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四周各外延1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20
太师第弄
位于塘栖镇市新街
东到东河小区,西至市新街路,南到市新街92号,北至市新街122号为保护范围。
13
众善桥
良渚镇勾庄吴王自然村组
东西桥基、南北桥身各外延10米为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四周各外延1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14
长福桥
运河镇南栅口村
东西桥基、南北桥身各外延10米为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再外延1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15
郭璞井
塘栖镇广济桥南
井台四周为保护范围。
东至酱油弄13幢西墙,南从井台外延10米,西到广济路西侧,北至运河为建设控制地带。
23
石云庵碑记
位于中泰乡章岭村鸡龙山
以碑为中心,四周各外延10米为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四周各外延2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24
余杭革命烈士纪念碑
临平·东湖街道临平山上
占地约1200平方米,整个纪念碑广场为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四周各外延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25
横湖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
位于黄湖镇西北木鱼岭
以碑亭为保护范围。
窑址位于坑门水库东北,以保护碑为中心,东西各外延50米,南北各外延30米为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四周各外延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6
荀 山 庙
位于良渚镇荀山村
如何申遗 [申遗讲话]
如何申遗 [申遗讲话]在20xx年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烟花三月,春满江南。
在美丽的运河城市扬州,我们再次召开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会议,通报进展,交流经验,研究推进今年的工作。
在此,我代表国家文物局,向积极支持、参与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的各有关部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沿线城市的领导和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向承办会议的扬州市政府和大运河联合申遗办公室的同志们,致以衷心的感谢。
首先,我简要介绍20xx年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的总体进展。
在国务院的重视和领导下,在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各成员单位、大运河沿线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各方面工作推进顺利。
加强遗产法律保障。
近日,国务院将正式公布隋唐运河、浙东运河列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京杭大运河合并为大运河项目。
至此,大运河将整体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极大地提升大运河遗产的法律地位。
文化部颁布实施了《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并对大运河遗产的调查、认定、规划、保护、监测等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
安徽、河南等省颁布实施了大运河遗产保护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在扬州市的倡议下,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城市联盟的35个城市共同签署了《关于保护大运河遗产的联合协定》,进一步强化了大运河遗产保护的跨区域合作机制。
由国家文物局牵头编制的《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经过多次协商、修改,得到了各省市和相关部门的一致支持。
总体规划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后,已由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公布实施。
大运河省级、地市级保护规划也相继公布实施,明确划定了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与总体规划共同构成了层次分明、结构完整的大运河保护规划体系。
保护法规和规划的颁布实施,为依法保护大运河遗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编制和提交申遗文本。
经大运河保护和申遗专家委员会评审推荐,国家文物局确定了大运河首批申遗点段,包括分布在8个省、直辖市的31个遗产区的27段河道和58处遗产点,河道总长度1011公里,并组织、指导有关专业机构编制完成了大运河申遗文本以及相应的遗产管理规划、申遗宣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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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南浔段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极乐寺建设项目的意见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办保函[2017]988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7.08.22
【实施日期】2017.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南浔段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极乐寺
建设项目的意见
(办保函〔2017〕988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南浔段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极乐寺复建项目的请示》(浙文物发〔2017〕201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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