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证券监管批判及与民事诉讼之权衡
《证券法与证券交易规则》下的违法行为与处罚规定
REPORTING
《证券法与证券交易 规则》下的违法行为 与处罚规定
2023
目录
• 证券法概述与违法行为定义 • 内幕交易及其处罚规定 • 操纵市场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 虚假陈述及其处罚规定 • 欺诈客户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 其他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2023
PART 01
证券法概述与违法行为定 义
知情人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建议 他人买卖证券,并从中获取利益。
知情人将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泄露给他 人,导致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内幕交易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01
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2 03
行政责任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 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REPORTING
证券法基本原则及监管体系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监管体系
我国证券监管体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 等构成,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 管。
违法行为类型与特点
内幕交易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 交易活动,以获取不正
2023
REPORTING
THANKS
感谢观看
当利益或转嫁风险。
操纵市场
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 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虚假陈述
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 关活动中,作出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欺诈客户
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 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
[经济学]《证券投资学》练习题1—7章
《证券投资学》练习题(1—7章)一、名词解释1、证券投资:债券和股票都是有价证券,对发行公司的公司而言,都属于直接融资的工具。
购买证券、股票都称为证券投资。
2、投资三要素:收益:投资所得=资本利得或损失+期间收入;风险:投资者面临本金损失或者报酬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
时间:完成投资行为的周期即持有期。
3、投资与投机:投资:就是为获得可能的不确定的未来值而作出的确定现值牺牲。
投机:4、持有期回报:衡量投资者在一定持有期内的收益,用以测定投资者财富增加或减少(如遭受损失)的速度。
5、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各类经济主体为筹措资金直接向投资者发行的、载明一定面额、承诺定期还本付息、并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
本质:债权证明书。
6、国际债券: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际组织为筹措和融通资金,在国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
7、股票:指股份公司发给股东作为入股凭证以获取股息收益的一种有价证券。
8、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投资方式。
3.衍生金融产品:价值由名义规定的,衍生于所依据的资产或指数的业务或合约。
包括期权、权证、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价指数期货: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
认股权证:认股权的执行一般由发行公司与持有者直接结算,并导致公司增发新股。
认股权证常常与债券捆绑销售,以增加债券的吸引力。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内按特定条件转换成公司普通股的特殊债券。
是一种混合型证券。
4.普通股:是一种股权证券,代表着公司股份中的所有权份额。
是股份公司资本的基本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质押,是金融市场主要的长期信用工具。
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成长股:成长率高,分红少,市盈率高蓝筹股:大盘,业绩稳定,行业垄断性防守股:受经济周期影响少,风险少周期股:收益随经济周期波动而变化5、债券的赎回与回售、无记名与记名股票6、承销、证券公开发行——IPO、路演、绿鞋7、市盈率:、流动比率、市净率8、股票保证金交易、股票过户:股票由卖方转到买方即有老股东转到新股东,需要变更股东名册上相应的姓名和持股情况,这就是过户手续。
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完善——以诉讼激励与监督机制为视角
有学者通过调查" 发现康美药业案中有6 位 是主动发掘违法动力不足$ 新%证券法& 将集团
明示退出的投资者" 其决定均出于社会律师的建 诉讼列入投资者保护专章" 可见目的就是保护投
议" 由于在揭露日等区间的计算上与投服中心意 资者权益$ 实践中民事赔偿相比于投资者的实际
见不同'导致获赔金额的差异(" 6 位投资者计划 损失往往是一小部分" 如果只依靠事后的部分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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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期货
年月 /0// 1
二 公共执行模式与私人执行模式的权衡 国的经济# 法律转型由此表现为一个平滑的# 连
证券集团诉讼中私人执行模式以美国由律师 续的过程" 在稳定中逐渐前行" 特别代表人诉讼
主导的)退出制* 为代表" 公共执行模式以我国 可以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完成制度衔接" 但我国的
取消前置程序的背景下" 更多国企面临着被提起 完成诉讼实施的职责$ 虽然证券集团诉讼本质在
证券集团诉讼的风险$
于弥补行政机关执法不足" 但在涉及国企时" 其
然而在我国" 许多上市企业都得到了地方政 极有可能受制于行政机关$
府或者中央政府的支持$ 中国证监会是部级机
表!"
#$#$#$#! 年部分国企证券信息披露违规
依赖当然会产生很多问题" 但正是这种选择" 我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7/3 家" 占深市上市公司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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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期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法律缺漏
探析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的法律缺漏摘要: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制度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完整的监管系统在法律规范上应该包括监管的主体、对象、方式和内容,因此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中的法律缺漏也必然随之充满复杂性和多层次性。
在这里,仅总结出最主要的几个问题,并做宏观阐述,不对微观问题展开。
关键词:司法监管治理结构内部监督信息披露一行政监管缺乏司法监管的制约证券市场上存在着许多主体,这些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是多种多样的、无止尽的。
从冲突调解机制来看,调解冲突、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机制有行政监管调解机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调解机制和自律调解机制(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其中,行政调解机制与司法调解机制属于公权力。
哪种调解更有效取决于哪种调解机制能够使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
根据市场规律,一般,市场自发调解更有效率,即市场自律。
但是由于市场上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和信息的不完全性,市场自律有时会失灵。
而且,在中国,法律不完备是一个事实。
正是由于立法者无法将法律制定的理想与完善,因此立法者有时会故意留下法律空白或漏洞,只规定一些原则,甚至不加规定,目的是给予行政执法者或司法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的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管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作为政府代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机关,证券市场上行使其立法权与执法权。
作为司法机关的最高机关,最高法院行使了一部分立法权与执法权。
法律的不完备性给予了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但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立法权与执法权是否应纳入到法律的框架范围内,目前在中国尚未解决这一问题。
第二,引入行政监管的原因在于,被监管行为引起的损失较大并且监管机关有监管的知识与能力。
如果某种行为所引起的损失不是很大,比如合同违约和一般民事责任,就没有必要使用行政手段,只要私人启动诉讼进入司法程序即可。
可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不同,它的问题涉及范围广、资金大、利益多,就必须要靠行政机关的主动执法性来解决。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林文学付金联周伦军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关于《规定》的修改背景二、关于《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二)关于废除前置程序(三)关于案件的管辖(四)关于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五)关于民事责任主体(六)关于诉讼时效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规定》),对《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以下简称原解释)进行了修订,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零容忍要求,依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
《规定》的修订发布,充实和完善了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市场制度供给,畅通了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夯实了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的规则基础,健全了中国特色证券司法体制,为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便于审判工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文就《规定》修订的背景及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一、关于《规定》的修改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的改革方向,要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
在资本市场中,证券行政监管与证券司法审判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大主要力量。
在我国30多年的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人民法院切实履行证券商事审判工作职责,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痼疾、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
《2024年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证券市场作为重要的金融市场组成部分,其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两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异同,以期为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制度提供参考。
二、中美证券监管制度概述(一)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多方面的监管内容。
政府通过设立证监会等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管。
同时,中国还建立了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行业自律组织等。
(二)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美国证券监管制度以市场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为特点,以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为基础,强调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美国证券市场拥有较为完善的自律监管体系,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组织的自我监管。
此外,政府机构如证监会、财政部等也发挥重要作用。
三、中美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一)监管主体与职责中国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但也可能导致过度干预和市场反应迟钝。
相比之下,美国更注重市场自律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政府机构在制定法规、监督执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鼓励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二)法律法规体系中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为证券市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还需进一步完善细节和配套措施。
美国则拥有较为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证券法》、《投资公司法》等多部法律,对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中美两国都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中国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措施,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美国则通过严格的法规和监管机制,确保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同时设立了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36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3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1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36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在司法审判中公平合理认定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现答复如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强调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注册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正如您所言,在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背景下,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日益重要。
相应地,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的证券违法行为也需要我们更加关注。
2019年至2021年,中国证监会查处中介机构违法案件80起,其中涉及24家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违法行为集中表现为:一是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未针对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鉴证、评估等程序执行不充分、不适当,核查验证“走过场”,执业报告“量身定制”;三是职业判断不合理,形成的专业意见背离执业基本准则;四是严重背离职业操守,配合、协助公司实施造假行为。
因此,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有助于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
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秉持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持续构建和完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民事赔偿责任体系。
在制度供给层面,200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计侵权司法解释》)和2020年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债券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明确提出了“根据过失大小确定赔偿责任”“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清晰地表达了侵权责任法中“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今年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民法典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更是进一步细化了会计师事务所过错认定标准以及相应免责抗辩事由,充分体现了对证券服务机构实施区分责任的司法理念。
“股债区分”视野下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要素考量
“股债区分”视野下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要素考量目录一、内容描述 (2)二、股债区分视野下的证券概述 (3)1. 股票与债券的基本特征 (4)2. 股债区分对证券市场的意义 (5)三、证券虚假陈述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7)1. 证券虚假陈述定义 (8)2. 虚假陈述的主要表现形式 (9)四、民事责任要素考量 (10)1. 行为主体分析 (11)(1)发行人责任认定 (12)(2)中介机构责任认定 (13)(3)其他相关主体责任认定 (14)2. 违法行为认定标准 (15)(1)虚假陈述的客观性判断 (16)(2)虚假陈述的主观过错分析 (17)(3)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 (18)3. 损失认定及赔偿范围划定 (19)(1)损失认定原则和方法 (21)(2)赔偿范围及计算方式 (22)五、股债区分对民事责任的影响分析 (23)1. 股票与债券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的差异 (24)2. 股债区分对责任主体及行为要件的影响 (26)六、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与立法建议 (27)1.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28)2. 立法建议与完善方向探讨 (30)七、结论与展望 (31)一、内容描述在“股债区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因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时,发行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是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中,要素的考量至关重要。
主体要素是指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即谁应该对虚假陈述行为负责。
通常情况下,证券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都是可能的主体。
客体要素是指虚假陈述所指向的对象,即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应了解的真实信息。
客观要素则是指虚假陈述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
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制度
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制度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制度美国目前的证券监管体系采用的是典型的集中监管模式,即政府依据国家法律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监管,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模式。
但我们仍可以把这一证券监管体系划分为三个明显的监管层次,即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和受害者司法救济。
美国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一个层次是政府监管,政府制定公布了一系列完整的针对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1933年通过并于1975年修订的《证券法》;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通过的《投资公司法》、《投资参谋法》等。
这一套法律体系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权力。
政府监管的另一个重要局部是成立“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即SEC〕,统一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商、投资公司等实施全面监督。
SEC在证券管理上注重公开原那么,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以法律手段为主。
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是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主体包括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团体,通过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指导,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的完整性,维持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秩序。
自律组织的自律活动需在证券法律框架内开展,并接受SEC的监管。
SEC既可以对自律组织公布的规那么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废止,也可以要求自律组织制定新的规章。
具体来看,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主要通过一系列自律组织来实施。
这些自律组织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NASDAQ〕等;二是行业协会,如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全美期货业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等;三是其他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
交易所是最早出现的自律组织,主要通过制定上市规那么、交易规那么、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标准,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并实时监控交易活动,防止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主要关注市场交易及其交易品种。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立法新动向与司法应对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立法新动向与司法应对思考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立法新动向与司法应对思考(2007年5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具有重要里程碑的一届最高权力机关。
在近五年的时间里,她完成了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任务。
其主要标志:一是修订了宪法,将党的十六大确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由党的意志通过法律程序,载人国家根本大法,成为国家意志。
二是制定了反国家分裂法这一重要的宪政性法律,成为全国人民争取和平统一、反对台独的强大法律武器。
三是制定了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入发展的关键性时刻,这部安居乐业的法律将起到激励和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社会主体积累财富、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四是颁布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一批规范市场经济核心主体的金融市场主体的法律,我国金融业在实施公司化改造为主要标志的法治化历程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五是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对外贸易法,正在审议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等一批规范市场主体交易法律,为确保市场经济秩序奠定了较为稳健的法律基础。
在这些法律中,尤以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颁XXX修订,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民商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
现在,我就在立法过程中,对以下五个方面,谈谈司法应对立法动向的思考意见:一、平等保护与司法公正、司法和谐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与发展权利,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合法财产是物权法的核心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与资本主义物权法律制度的本质区别,是构建中国特色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
后果主义法律推理:从司法后果到社会后果
后果主义法律推理:从司法后果到社会后果□刘翀(中共芜湖市委党校,安徽芜湖241000)摘要:法律推理中的后果涉及到司法后果和行为后果等社会后果,司法后果是裁判理由的“逻辑意蕴”,行为后果等社会后果是“或然性预测”。
基于司法后果的后果主义法律推理能够满足可预测性、可普遍化和可评估这三个方面的要求,这是其得以成立的法理基础,但行为后果等社会后果不能由此被完全排除到后果主义法律推理的考虑范围之外。
司法机关既不应对社会后果视而不见,也不能唯社会后果来裁判案件。
从司法后果向社会后果的迈进可以弥补形式主义局限、回应社会变迁需求且在技术层面具有不可避免性,但应以一定的方式来满足前述三个方面的要求。
关键词:后果主义;司法后果;社会后果;可预测性;可普遍化中图分类号:D91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22)06-0072-09收稿日期:2021-10-28作者简介:刘翀,中共芜湖市委党校(芜湖行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1年度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个案正义的主观维度论”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AHSKY2021D12。
引言司法裁判中,后果的重要作用愈加凸显。
后果导向、后果证立、后果评价、结果取向、政策取向、工具主义、实用主义、实质权衡之类的名称所指向的多是司法裁判中的某种后果主义推理或与之相关的司法裁判方法①。
国外后果主义法律推理的重要主张者是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其在《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一书中对后果主义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作了系统的阐述。
反对后果主义推理者则以美国法学家德沃金为代表,德沃金的原则裁判论实质上是对后果主义裁判的拒绝。
我国学界对于后果主义推理方①有学者认为,工具主义和后果主义的推理方法不完全相同。
法律推理时,一个工具主义者既要向前看,也要向后看。
向前看,是为了比对不同裁判结果对目标的实现程度以便作出选择;向后看,是要确定法律欲求的客观目标,而后果主义则只是向前看,即只看裁判的未来后果是否可欲。
新《证券法》实施后“看门人独立性解析
新《证券法》实施后“看门人独立性解析陈云良孙杨俊摘要:“看门人”独立性包括形式独立性与实质独立性,呈现一种相对的动态的博弈状态,分别以自由证券市场与委托代理关系作为经济基础与法理基础。
新《证券法》充分认识到自由市场对证券业发展的重要性并对“看门人”独立代表市场信用提出更高要求,但仍然存在着遴选方式未变、独立性评判标准缺失、独立履职授权缺乏、独立担责规定不足等问题。
为此应当以新《证券法》施行为契机创设“看门人”独立性实现路径,具体包括注重市场对“看门人”独立性的基础性力量、重构委托代理关系从“看门人”遴选中保障其独立性、加快建立与完善“看门人”独立性的评判标准、从赋予权利角度保障“看门人”独立履职并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约束其独立担责。
被视为核验服务之灵魂的独立性对于“看门人”而言不可或缺,缺乏独立性的“看门人”因无法取信于社会公众而丧失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并就如何实现“看门人”独立性展开长期的争论与探讨。
2022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与旧法相比修改完善证券发行制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设立专章保护投资者利益,标志着以“政府信用”为证券质量背书时代的终结,对“看门人”独立性提出更高要求。
[1]一、“看门人”独立性之内涵“看门人”独立性包括形式上与实质性上的独立性,并且从来不是“绝对”与“静态”的独立,而呈现一种相对的动态的博弈状态。
“看门人”与独立性相辅相成,“看门人”独立性的实现并非凭空产生,而必须有赖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与法理基础。
[2](一)形式上的独立性“看门人”形式上的独立性又称为外在独立性或表面独立性,是指“看门人”具有独立的身份、地位与利益,其在组织地位、人事关系、财务关系、经营关系等各方面均与被核验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影响核验客观公正性的关系。
“看门人”形式上的独立性要求“看门人”在第三方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身份,具有判断直观、第三方评判且以否定性评价作为基本表现形式等特点。
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理论依据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培育、完善市场本身机制的运转,增强市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日益广泛的做法。
但中国目前尚未就确立这一制度得出明确的结论,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正处于一个游离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之间的状态。
了解这一制度得以建立的理论根据和反对这一制度的各种观点,对我们改革、完善和确立自己的证券监管制度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1,是世界各国政府对其证券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过程就是法律、经济界对其有效性、合理性、公平性进行不断辩论、探索、求证的过程。
尽管这个制度在世界各国的证券管理体制中得到日益广泛的采纳,但中国目前并未就是否在证券监管体系中确立这一制度得出明确的结论。
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正处于一个游离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之间的状态。
即使是在那些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实行了多年的国家里,反对它的人也仍然很多。
了解这一制度得以建立的理论根据和反对这一制度的各种观点,对我们改革、完善和确立自己的证券监管制度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支持派的观点支持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观点可以粗略地分为两类。
一类观点从实用性出发,偏重讨论该制度的实际效用。
另一类则偏重于探寻构筑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
前者的观点一目了然,即为了对付证券市场上不断出现的欺诈行为,为了减少市场上利用自身特定优势而形成不公平地位的机会,政府有必要强迫那些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的人将与自身情况相关的所有信息公之于众,以便一般投资公众在作决定时能够充分权衡各种因素的利弊,而不致于在事后发现自己由于对信息缺乏了解而作出了错误的决定。
但与此同时,这些人坚决反对政府对证券市场的任何进一步的干预。
加拿大皇家价格差委员会在1935年的一份研究报告中说:“国会并不打算剥夺一个公民自愿当傻子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 2.”话虽调侃,却一语道出这一派观点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政府行政干预之间的取舍。
关于在证券监管中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作用的几点思考
来 ,两者缺 一不可 。 二 、 自律 监管 的必要性 和独特 优 势 目前 ,世 界各 国强调 应该 充分 发挥 自律组 织在 证券监 管 中的作 用 ,自律 组织 到底 有什 么魔力 让各 国对 此有着 这般 一致 的看法 呢 ? 国际证监 会组 织是 这样来 描述 自律 组织优 点 的 : “ 自律组 织可 以要
,
关 键 词 :证 券 市 场 ; 自律 监 管
中 图分类号 :a F
一
文献标 识 ̄ : -A 5
文 章编号:6 3 0 9 2 1 1 7 — 9 2( 0 0)1 —0 0 — 1 2 0 0 0 市场 面 临更 大 的风 险因素 和不稳 定性 , 旦 失控将 对社 会造 成极为 严重 的后果 。为 r防范和 控制证 券市 场 风险 ,保护 投资 者 的利 益 ,充分发 挥证 券 市场 的功能 ,促进 经济 的 持续稳 定发 展 ,世界各 国都 非常重 视对 证 券市场 的监 管 ( 以下简 称 “ 证券 监管 ” )。 我 国证 券市 场 的建 立与 英 、美 等西 方 国家证 券市 场建立 ,走 的 是两 条道路 。西 方 国家政府 对证券 市场 的监 管是 在证券 市场 充分 发 育的 条件下 产生 的 ,这 种证 券市场 ,已经产 生 了对 自律的需求 ,并 且也具 备 了 自律 的条件 。而 我 国的证券 市场 虽然也 是 市场经 济 的产 物 ,但 是 由于传 统计划 经济 体制 的影 响 ,我 国证券 市 场的发展 从 一 开始 到现在 都是 由政府 来推 进 的。正是 因 为中西方 证券 市场 的发展 道路不 同 ,导致其 证券 监管模 式也 存在 很大 差别 :在 我国证券 监 管 中 ,政 府机构 监管 占绝 对主 导地位 , 自律组 织监管 作用 微弱 ;西方 证券市场则 是政府 监管不 足 , 自律监 管发达 。 那 么 应该 怎 样 正确 权 衡 政府 和 自律 组 织在 证 券 监管 中的 作用 呢?这 次起始 于华 尔街 的金融 危机 告诉 我们 ,政府 放松 对金融 市场 的监管 ,对金 融市 场风 险防控 不力 ,会 引发 金融衍 生 品泛滥等 系列 问题 ,进而使 整个 金融 市场 动荡 ,产生 糟糕 的后果 ;如 果仅仅 依靠 政 府进行 证券 监管 而忽 视 了 自律组 织 的作用 ,会造 成市 场活力 和创 新 动力不 足 ,风险 防控 成本较 高 、缺乏 弹性 等弊端 也会逐 渐暴 露 出 来 。 由此 可见 ,在 证券监 管 中 ,应 该将 政府 和 自律 组织有 机结 合起
论政府权力法定原则
论政府权力法定原则政府权力法定原则是指根据行政权力的性质和特征,一切行政权力都应当是有限的,它来源于法律,受法律的限制,越权无效。
它包含三层基本意思:第一,权力来源法定,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无法律就无行政”,政府不得通过行政法规、规章和文件为自己或下属机关设定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第二,依法行政,政府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使公民负担义务或者侵害其权利,也不得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免除特定人的法律义务;第三,越权无效,政府超越法律的授权行使的权力无效,因越权行为造成相对人权利损害的,政府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赔偿责任。
对于政府权力法定原则含义的理解是简单的,从该原则的字面意义就可以“顾名思义”,难的是,怎样理解设立“政府权力法定原则”的理论根据和目的、意义,从而将这一原则自觉地贯彻到行政活动中去。
下面就着重谈谈这一问题。
政府权力法定原则的确立是以法治为前提的。
在法治社会,法律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政府,都必须服从法律。
柏拉图在其《法律篇》中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2](25)这是对法治意义的最早阐述,柏拉图提出的“官吏服从法律”也是对政府权力法定原则的最早表达。
但是,人民享有权利,政府享有权力。
[3](3-4)人民的权利和政府的权力在服从法律的要求上是不一样的。
权利是广泛的,遵循的是“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规则,权利的范围以法律不禁止为限。
法律也列举权利,这仅仅是对一些重要的权利加以重视和保护;法律对权利的规定并没有穷尽权利,没有列举的权利,法律同样加以保护。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指出,“凡未受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得受到妨碍,任何人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托宾q值影响投资了吗——对我国投资理性的另一种检验
·146·《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6年第12期托宾q值影响投资了吗?对我国投资理性的另一种检验丁守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摘要】托宾曾预言,企业资产的边际q值是决定投资的重要因素。
这一假说是否成立一直是理论界的一个谜,而对它的检验可大致反映一国投资的理性程度。
本文利用结构向量自嗡嗲鍪冀i司幽羹薹霉攒囊戎薹噬露翼蔼褡篓;蒿酗冀篓;霪鬻业追求最大的资产效率为基础,所以对它的检验可以更便捷地反映一国投资的理性程度,这对投资高企的我国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尽管国外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实证分析,但我国在这一领域还基本是空白。
本文利用我国1994~2005年的季度数据,以结构向量自回归模型为基础,分析了托宾q对投资的影响。
在构建脉冲响应函数时,为分离纯冲击信号,对模型参数施加了更现实的、不同于Ch01esky分解的结构性约束条件,使复合冲击得以正交分解(Blan—chard和P,。
结果表明,我国投资对托宾值的冲击存在明显的逆向反应。
进一步的协整分析和格兰杰检验也表明,在长期的均衡关系中,托宾q会对投资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这说明在我国的投资领域,不仅“托宾q说”不成立,反而存在明显的“反托宾g”现象,投资具有非理性。
进一步的分析表明,q值在不同行业间的分布差异,与垄断行业的投资保护以及过度竞争行业的投机行为相互交织,是造成“反托宾q”现象的主要原因。
由此,本文提出了加快垄断行业投资体制改革、合理引导企业资金的政策建议。
二、“托宾q说”的文献回顾与简评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支配投资理论的主要有两个分支:一是Jorgenson(1963)所提出的新古典模型;二是托宾(1969)所提出的“q假说”。
与前者不同,“托宾q说”在刚提出时,还仅仅是个构想,并没有具体的分析模型。
但新古典模型也有缺陷,即只能导出企业的最优资本存量,却不能给出最优投资速度,所以也企业的最优投资速度应达到这样的状态,即投资的边际成本等于g一1。
法律不完备性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启示
【 关
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词 】法律不 完备性 ; 券监管 ;信息披露 ;证券执法 证
【 中图分类号 】D 4 8 7 8 0 9 【 F 3 . ;F 3 . 1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2 9 0 5—16 (0 1 1 0 6 0 3 1 2 1 )0 — 0 7— 5
伍 德 罗 ・ 尔 逊 ( o r l n 1 1 ) 在 威 Wodo Wio , 93 w s
第2 7卷 第 19期 2
2 1 年 2月 01
湖南 财政 经 济 学 院学 报
J un lfHu a ia c n cn mc U i r t o ra o n nFn nea dE o o i n e i s v sy
I. 7 Ⅳ0 2 22 .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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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不 完 备 性 对 我 国证 券 市 场 监 管 的 启 示
刘 白兰
( 广东金融学 院 保险系,广东 广州 50 2 ) 15 1
【 摘 要 】 法律不 完备是 法律 与生俱来的局限性 ,我 国证券 市场法律 建设 的不 完备 性主要表 现在 处罚力度
不足 、民事赔偿 制度 薄弱 、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规定不 完整、对 内幕信 息的规 定不具体 和法律
败 问题 的一 种 反 应 。
管的重要 原 因。 由于证 券领 域执 法 的高度 专业性 和 时效性 ,法院提供 的司法 裁判 和救 济只能 作 为最后 屏 障 ,在 我国证券 市场上 ,相关 法 律 、法 规具有 内 生的不完备性 ,法庭作 为 中立 的被 动执法 者没 有足 够的激励 去 惩 罚危 害行 为 ;同 时 ,依 据 《民法 通 则》 中 “ 主张 ,谁举证 ” 的原则 ,处 于弱势 地位 谁
最高法院判例:证券交易所属于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
最高法院判例:证券交易所属于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展开全文【裁判要旨】证券交易所作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包括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等监管行为,故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属于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4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黄红元,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郑宇因诉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行终字第1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代理审判员杨科雄、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1月18日,郑宇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5日、6日、7日、8日9时15分接受报价,券商申报买入中国南车(601766)顺序及数量”的信息。
2015年1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话答复郑宇不予提供上述信息。
郑宇不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电话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遂驳回了郑宇的行政复议申请。
郑宇不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电话答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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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法学博 士。感谢两位 匿名 审稿专家 的意见。本文 与缪 因知 : 《 中国证 券市场 法 治化的道路 》 ( 《 交大法学 } 2 0 1 3年第 4 期,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 经济法学一 劳动法学} 2 0 1 4 年第 3期全文转载 ) 系出于
同一成果 , 感谢《 交大法学 》 编辑提 出一并 刊登 , 以更全面地体现相关研究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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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性证 券 监 管批 判及 与 民事诉讼 之权 衡
缪 因知
目次
一
、
政府监管者在干预经济和金融活动 中的缺陷
( 一 )政 府 监 管者 干预 经济 活 动 时 的 固有 缺 陷 ( 二 )政 府 监 管者 干预 金 融 活 动 时 的特 别 缺 陷 二 、中 国政 府 性 证 券 监 管 的实 际运 行 缺 陷
证 券 法律 实施 方式 。政 府性 监 管在 大多 数 国家 的证 券市 场 治理 中有着 较 为显 著 的 地位 , 这 是 由其 本身 固有 的诸 多 制度性 优势 所决 定 的 。政府 性监 管 者作 为 规则 制 定者 , 可 以厘 定 必 需 的证 券 法 律 制度 细节 ; 作 为规则 执 行者 , 更 是具 有 诸 多 优势 , 如拥 有 相对 雄 厚 的 公共 资金 支 持 、 较 强 的执 法 能 力 和动机 , 可 更 主动灵 活地 行 事 , 相对节省社会资源 , 实 现 更 高 的执 法 统 一 性 等 。在 我 国 , 受 到 大 陆法 系传 统 [ 1 和 政体 的影 响 , 证 券 市场 长期 维 系着 政 府 主 导 的秩 序 维 持模 式 , 在 问题 出现 如 股 市
如下 问题 : 繁复 的事前管制流于形式 , 事后执 法力度 和 明晰性 不足 , 过 大的行政权 妨碍 了市场 自律 机制
发挥 , 偏 离监管者 中立本位 , 直接 干涉市场 运作 。而其原 因主 要是 : 证券 监管 目标 时常受到其他 政策 目 的的影响, 国有经济主体有较 强的政 治经济游说 能力和抗拒 监管执 法的能力, 监管者权力行使 的受制 约 度和被 问责度 较低 , 掌控 的市场 资源却很 多。作为 一种针对 性的平衡 策略, 证券 民事诉讼 的发起和处 理
弊案 时 , 人 们往 往 近乎 条件 反射 地 呼吁 “ 加强 监管 ” 。
不过 , 政府 的强 制性 监管 对 经济 、 金 融 和证 券 市 场 可 能 的 局 限性 值 得 重 视 。监 管 本 身 涉 及公 权 力 的运 用 , 并 非无 成本 无危 害 。尽 管 政 府性 监 管 者 有 上 述 优 势 , 但 如 允许 其 对 经 济 活 动 太 多 的 环 节拥 有 掌控 权 , 其 种 种局 限性 就会放 大并 损 害经 济 特别 是 金 融发 展 。本 文第 一 部 分将 阐述政 府 监 管者 在 干预 经济 特别 是 金 融 活 动 时可 能 的缺 陷 , 第 二 部 分 重 点 阐述 中国 背 景下 相 关 缺 憾 的体 现, 然后 第 三部 分说 明民事诉 讼 如何 在 发 起 和处 理 机 制 两 方 面对 应 性 地 化 解 这 些 问题 , 继 而在 第
四部分分析指出我国证券市场环境下减少政府监管 、 加强民事诉讼对社会成本总体减少是有利的。
一
、
政 府 监 管者 在 干预 经 济 和 金 融活 动 中 的缺 陷
( 一 )政 府 监 管者 干预 经济 活动 时 的 固有 缺 陷
在假 定政 府 只是对 市场 的“ 帮助 之 手” 的福利 经 济学 之 后 , 管制 经 济学 等新 兴 学 派 开始 注 意 到 政府 在经 济活 动 中 的弊端 , 甚至 目之 为可 能是 自私 自利 的 干预市 场 和经济 生活 的“ 掠 夺 之手 ” 。 [ 0 ] 首先 , 政府 监 管者并 非 大公无 私 , 其 可 能 会 追 求 政 治 利益 , 而 不 以市 场 利 益 最 大化 、 社会 福 利 最 大化 为行 动 目标 。 [ 3 所 以监 管者 可能会 滥 用公共 权 力 , 实 施不 符合 市场 最优 之公 平 与效 率 安排 的监 管 措施 。 ¨ 其 中 , 通过 实施 过度 的 、 本 无 必 要 的监 管 以增 强 监 管 者 预算 和 政 治影 响 力 的倾 向 最 为 明显 。 当国家 面临 多种策 略选 择 时 , 更 常见 的结 果 总是 中央 集权 、 监 管 和 国有化 。在证 券
( 一) 民事 诉 讼 的 发 起 机 制 有 益 于 证 券 法 律 实 施
( 二)民事诉讼 的处理机制有益于证券法律实施
五、 “ 诉讼进 、 监 管退 ” 之 可 行 性 的制 度 环 境 导性 的证券 法律 实施机 制, 但其 内在缺 陷不可 忽视 。在 中国。 尤其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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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 因知 ; 政府性证券监 管批判及 与民事诉讼之权 衡 机制都 能相应地予 以裨益。
关键词 证券监管 证券 民事诉讼
证券市场 证券法
当前 , 政 府性 监管 即由 中国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下称“ 证 监会 ” ) 实施 的监管 是 我 国主导 性 的
( 一)繁复的事前管制流于形式, 弊案丛生 ( 二)事后执法力度和 明晰性不足 ( 三)过大 的行政权妨碍 了市场 自律机制发挥 ( 四)偏 离监管者 中立本位 , 直接 干涉市场运作 三 、中国的政府 性证券监管存 在不足的原 因 ( 一)证券监 管 目标 时常受到其他政策 目的的影响 ( 二)国有经 济主体有 较强的政 治经济游说能力和抗拒监管执法的能力 ( 三)监 管者权 力行使 的受制约度 和被问责度 较低 , 掌控 的市场资源却很 多 四、政府监管 的弥补者 : 作为法律实施机制的 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