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2007年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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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甬土资发[2010]158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8号)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局属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当前土地市场变化情况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已启动新一轮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

为顺利完成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任务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范围为宁波市辖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北仑、镇海区,包括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慈城卫星镇,总面积约2560平方公里。

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主要任务,一是完成土地价格基础调查;二是调整土地级别;三是测定更新商业、住宅、工业以及其它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四是建立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五是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体系;六是建立经营性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体系;七是建立网格点基准地价体系;八是开发基准地价管理信息系统。

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成果计划在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实施步骤2010年11月上旬,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2010年12月-2011年4月,完成人员培训、资料收集、数据处理及相关图件编绘;2011年5月,编制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成果报告;2011年6月,召开听证会、验收会,完善成果报告;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组织形式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同时,成立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课题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课题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8•【字号】甬政办发[2010]217号•【施行日期】201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用地保障。

但是,重用地指标争取、轻土地供应,重用地审批、轻批后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还比较突出。

为规范用地秩序,加快土地报批、供应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现就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建设用地审核、报批、供应等相关工作程序(一)加强项目用地预审。

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用地预审工作。

对于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征收拆迁补偿等相关资金、违法用地查处未到位、信访问题突出以及未办理压覆矿证明和地质灾害登记等相关手续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二)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

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按照“项目等指标”的要求,不断完善项目储备制度。

每年年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改、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环保、电业、城管等部门,组织力量对下一年度的拟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查摸底,根据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进行前后排序,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报批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等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优先纳入储备库,尤其是利用市统筹指标的建设项目,要及时进入市级重点项目储备库。

(三)加强农转用报批审查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农转用报批时,对项目(除公开出让地块外)可行性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勘测定界、土地征收协议、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土地供应、土地登记等报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凡前期工作未落实或不到位的项目,一律暂缓申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甬政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9〕38 号)精神,有效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森林法》、《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土地执法监管及违法用地案件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负责。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45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增加负责市级矿业权交易监督管理职责。

(二)取消和划出的职责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职责。

2.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的职责。

3.强化对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职责。

4.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对国土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9]14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9]14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9]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科学合理有效利用耕地后备资源,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发造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需求旺盛,实施“扩内需、保增长”的战略,对建设用地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全市可供开发利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已相当有限,耕地占补平衡矛盾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指出,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耕地先补后占,并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开发造地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充分挖掘并合理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大力开展开发造地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开发造地任务,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二、统筹兼顾,切实抓好开发造地的规划编制科学编制造地规划。

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围涂造地和建设用地复耕是我市耕地补充的主要来源,也是开发造地工作的重点。

开发造地要尊重客观规律,遵循土地、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依规,因地制宜。

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编制相关规划,开发造地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并统筹兼顾相关工作。

要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政策,兼顾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将符合条件造地区块优先纳入特色农业产业基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及农业科技示范区建设。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甬政办发[2007]237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90号)精神,巩固和深化我市“三合一”(住宿与生产、储存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成果,遏制和预防“三合一”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加快消除“三合一”现象,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民生为目的,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落实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波”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因地制宜、科学整治”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深化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推进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08年9月底,现有“三合一”场所得到有效整治,实现员工宿舍与生产或储存场所分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企业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局各处(室、局):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和《转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保增长扩内需政策的实施,一大批工程建设项目相继上马,涉矿工程日渐增多,给我市矿政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

一些地方依法管理、使用矿产资源的意识不强,以各种理由规避采矿权审批。

一些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偿开采、使用和销售矿产资源,对正常的采矿权市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带来较大影响。

为此,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规范建设单位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出发,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采矿权市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出发,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具体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开挖山体,开采、挖取宕渣、石料等矿产资源的,应设立采矿权,依法纳入国土资源管理轨道。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6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6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6号)各县(市、区)、卫星镇国土资源局(分局):近几年来,在上级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各地通过土地执法专项整治和卫片执法检查等行动,严肃查处和纠正了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但是,当前一些地方依法用地意识不强,“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依然存在,新的违法用地发生,不仅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甬土资发〔2010〕120号),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力度,有效遏制新增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研究,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机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甬土资发〔2010〕120号)和《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甬土资发〔2006〕42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紧研究和完善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各项工作制度。

要不断健全巡查组织机构和监管网络,进一步明确“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土地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和已形成土地违法事实的,必须及时抄送有关部门并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通过严格的目标管理和制度建设,切实做到违法用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 房 竣 工 验 收





民 取得 小 区 安 置 资 格
报 告 应 分 析 评 价 地 质 灾 害 点 稳 定 性 及 发 展趋 势 并 拆 除 旧 房 为 准
并对 材料 的 真 实性

各 级 财政 部 门 负 责 地 质 灾 害 避 让 搬 迁 资 金 的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第五 条



市 国 土 资 源局 组 织 对 地质 灾 害

地 质 灾 害 避 让 搬 迁 安 置 用 地 应 当 避 让 搬 迁 项


000 00
市委 宣 传 部
宁波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 发
宁波市地质灾害齡搬迁魏办 法 的通知

政办 发

20




66

各县



区 人 民 政府

市 直及 部 省属 驻 甬 各 单 位


宁 波 市 地 质 灾 害 避 让搬 迁 实 施 办 法 》 已 经 2 0

并 出 具 验 收意 见

符合


地 综 合 整 治 范 围 以 下 三 种 情 况 之





视作


完 成 避 让 搬迁






建的
以 落 实新 建房
第 二 章 避 让 搬 迁 屋 宅 基 地 并 拆 除 旧 房 为 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7•【字号】甬政办发[2005]25号•【施行日期】2005.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七日宁波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一、总则(一)为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促进灾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指台风(热带风暴)、洪涝、干旱、地震、潮汛、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地质灾害(主要为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崩塌)、低温冷冻、雪灾等各种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1.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成灾人口超过全市总人口的20%左右;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市当季播种面积25%左右;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左右;人员伤亡严重,在省内造成一定影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重大级的自然灾害。

2.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成灾人口超过全市总人口的30%左右;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市当季播种面积35%左右;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2%左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省内造成重大影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特大级的自然灾害。

(三)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均适用本预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地震灾情【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3]171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07【实施日期】2013.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7日宁波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台风影响规律1.6 台风防御重点2 组织体系2.1 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2.2 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2.3 县级防指和基层防台组织3 预防预警3.1 预防准备3.2 监测与预警4 应急响应4.1 响应等级及启动程序4.2 总体要求4.3 应急行动4.4 公众防御4.5 响应等级调整与应急结束5 善后处置5.1 救灾救济5.2 恢复重建5.3 评估与奖惩6 应急保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队伍与物资保障6.3 资金保障6.4 其他保障7 附则7.1 名词术语7.2 预案制订7.3 解释部门7.4 实施时间宁波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1.1 编制目的做好我市台风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确保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宁波市防洪条例》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防台风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611-2012)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台风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甬政办发[2012]147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宁波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11〕132号)规定,为加强对全市海洋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宁波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

现将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总指挥:马卫光副总指挥:陈少春市政府陈秀忠市海洋与渔业局成员:张松才市委宣传部陈飞龙市发改委过露华市公安局吴英军市海洋与渔业局汪友方市环保局叶立光市水利局许义平市民政局王晓市财政局何国强市国土资源局叶继松市住建委汪月娥市交通委凌永建市农业局干爱玲市卫生局苏少敏市旅游局顾骏强市气象局章国乾市工商局叶春华市经信委陈建章市科技局陈乔宇市通信管理局李表康宁波海事局谷新明宁波军分区范立伦武警宁波市支队王小平市红十字会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由吴英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按照《宁波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11〕132号)规定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6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落实土地批后监管责任,从源头防治腐败,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加强规划引导。

加快实现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规划条件中的用地性质要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途相衔接。

拟出让宗地周边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出让范围。

严格执行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原则上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但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涉及混合两类以上城市建设用地大类的,必须明确各自比例或建筑面积。

出让土地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按照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

(二)加强计划调控管理。

根据“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出让土地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

严格落实土地储备“一库四计划”工作机制,凡未纳入土地储备库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除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出让,已具备出让条件的经营性用地可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

(三)严格实行“净地”出让。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模板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模板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统计局关于宁波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统计局关于宁波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统计局关于宁波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正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统计局关于宁波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是国务院统一部署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安排,全市二次调查于2007年7月1日全面启动,以200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汇总二次调查数据。

二次调查首次采用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首次采用政府统一组织、地方实地调查、国家掌控质量的组织模式,首次采用覆盖全国遥感影像的调查底图,实现了图、数、实地一致。

全面查清了全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了各类土地资源家底。

经国家批准,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主要数据成果公布如下:一、全市主要地类数据耕地:222780.13公顷(334.2万亩)园地:46367.43公顷(69.6万亩)林地:371960.74公顷(557.9万亩)草地:8423.42公顷(12.6万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6198.14公顷(204.3万亩)交通运输用地:27625.07公顷(41.4万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47386.78公顷(221.1万亩)其他土地:10723.38公顷(16.1万亩)。

二、全市耕地质量状况全市按坡度划分,2度以下耕地177430.92公顷(266.1万亩),占80%;2~6度15352.64公顷(23万亩),占7%;6~15度16975.50公顷(25.5万亩),占7%;15~25度11615.42公顷(17.4万亩),占5%;25度以上(含陡坡耕地和梯田)1405.65公顷(2.1万亩),占1%。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甬土资发[2011]95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1〕95号)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事业单位: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开通以来,在发现和受理违法违规用地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化解社会矛盾、严格国土资源执法、规范用地行为、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把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打造成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基础保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在创新执法监察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相关职能机构要分工协作、齐抓共管,保证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必需的装备、场地,安排专项经费,确定专人负责、专人接听,要加强与电信运营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排查问题,消除“盲区”,确保持续畅通,要关心爱护12336工作人员,为他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开展“全流程建设”管理。

开展以12336违法举报接听登记、分流转办、调查处理、答复反馈、汇总分析、档案管理等制度建设为主的“全流程建设”,进一步规范12336工作程序的每个流程节点,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不断提高12336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度。

一是规范接听工作。

12336电话必须实行专人接听,要按照1条线路配2名接线员的标准配齐接线人员,同时要确保接线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同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接线员工作水平。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甬政发[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甬政发〔2007〕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15号)要求,我市将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开展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市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是健全和规范土地登记制度,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二、调查的任务和实施时间进度(一)调查任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全市土地调查的任务主要有6项:一是查清全市耕地等各类农用地、城乡各类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的权属、面积、分XXX利用状况等;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利用统一提供的基础图件,以1:1万比例尺为主,查清耕地、园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各类土地的状况;查清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及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情况。

二是完成全市主要城镇和农村居民点1:500数字地籍调查,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情况,每块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的利用状况;查清城乡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明确每宗土地的权属主体和界限,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值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值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值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甬土资办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值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甬土资办发〔2013〕9号)机关各处(室、局),局属事业单位:现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值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13年9月10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值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为方便办事群众,规范内部管理,及时妥善处理突发性事件,确保政务信息畅通,同时做好机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经研究,特对局值班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日常值班第一条日常值班是指法定工作日以外的晚间值班、双休日和节假日值班。

第二条日常值班主要任务是处理来电、来访、突发事件和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处理来电。

值班人员应准确了解来电人意图,认真记录,并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处置。

重要通知、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应马上向局相关领导报告并通知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的问讯应尽可能给予答复,并及时反馈给相关的职能部门;市长电话应在第二天上班后将电话记录转信访室办理。

如遇归属不明的,应及时报告局办公室主任。

(2)接待来访。

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仔细了解所反映的情况,做好记录,对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能够给予解答的,应耐心的给予解答;不能解答的,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值班局领导或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凡有书面材料的,经值班人员登记后,尽快转交有关局领导或部门妥善处置。

(3)处理突发事件。

值班期间,如在群体性事件、地质灾害、安全防火、治安防盗、卫生防疫等方面出现突发事件时,值班人员应及时向值班局领导报告,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以利于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3.15
•【字号】甬政办发[2007]39号
•【施行日期】2007.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
通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的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领导小组成员。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毛光烈
副组长:苏利冕
成员:俞钢市政府
徐志军市城管局
马春骐市委宣传部
孙秀兰市发改委
王宏祥市建委
王伟标市公安局
贺也贞市财政局
郑声轩市规划局
叶剑鸣市城管局
李千火市国土资源局
邵立松市环保局
李万权市劳动保障局
王文标市国资委
顾金飞市人事局
郑建飞市审计局
张延市交通局
朱德人市工商局
左建一市民政局
欧亚群市法制办
汤长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毛宏芳鄞州区政府
施惠芳海曙区政府
尹文德江东区政府
贺昌元江北区政府
郑世海镇海区政府
沈恩东北仑区政府
杨学仕大榭开发区管委会
陈富良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徐志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土资发[2014]1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4.01.20
【实施日期】2014.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
见(试行)》的通知
(甬土资发〔2014〕1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东部新城土地管理处:
现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月20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储备土地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2007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文件要求,结合储备土地管理和临时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管理方式,加强储备土地管护
(一)储备土地是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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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2007年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7]7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25
【实施日期】2007.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宁波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编制本方案。

一、2006年地质灾害发生和治理移民情况
截止2006年底,全市已知地质灾害点306处,比2005年增加4处,其中威胁常住人口的89处。

地质灾害主要类型为滑坡占70-80%,崩塌占20-30%,少量泥石流;规模以小型(小于1万方)为主,少量中型(1-10万方)、大型(大于10万方)。

2006年,我市全年降雨量比2005年少,台风暴雨影响较小,引发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数量、规模及造成的损失都较小。

全年新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4起,均为小型,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5万元,主要是人为挖坡和持续降雨引发。

其中,余姚市梨洲街道梁辉水库附近公路边坡于3月16日发生崩塌,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因人为工程挖坡及持续降雨引发;象山县石浦镇火炉头山于9月23日2时发生崩塌,造成5间房屋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元,因几十年前形成的边坡岩土体风化后稳定性变差引发。

2006年,区域性地面沉降速率有所加快,江东沉降中心年沉降量6.9毫米,比2005年增加4.4毫米,累计沉降量504.8毫米。

宁波市区沉降区面积超过260平方公里。

2006年,全市完成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37处,投入资金1247.88万元;累计完成地质灾害点搬迁移民21处670户,市、县两级政府共投入资金2680万元。

二、地质灾害发生重点地区和重点防范期
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强度,结合今年汛期气象趋势,预测我市今年地质灾害的发生机率比往年增大。

(一)地质灾害发生的重点地区
预测2007年地质灾害发生的重点地区是:坡度较陡、风化残坡积土层厚度较大、人类活动较多的山区,特别是宁海县、余姚市的第三系玄武岩分布地区,各县(市)、区燕
山晚期侵入岩分布地区;边坡稳定性较差的山区公路,尤其是县、乡级公路沿线;大中型水库沿岸的不稳定边坡;山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险峰地带;露天开采矿山的宕面,矿山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等。

地质灾害发生较为集中的乡(镇)、街道有宁海县跃龙街道、桥头胡街道、桑洲镇、强蛟镇、深甽镇、黄坛镇,余姚市鹿亭乡、四明山镇、梁弄镇、陆埠镇,奉化市大堰镇、溪口镇,象山县西周镇和北仑区大碶街道等。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预测2007年降水量比2006年略有增加,台风暴雨次数可能增加,因此降水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增大。

今年,地质灾害多发时段仍为4至9月的汛期,其中4至7月为春雨、梅雨期,在降水达到一定强度时(日降水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降水3日以上),极易引发以山区风化残坡积土体滑坡和公路边坡、矿山宕面崩塌为主的地质灾害;8月至9月为台风、暴雨期,台风带来的强降水和局部地区强降水,最易引发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
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工程建设的安全,各级政府要从创建“平安宁波”、“和谐宁波”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专业监测试点;建设、规划部门要全面掌握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群众的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气象部门要加强雨情监
测,对强降雨作出准确及时的预报,并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水利部门要配合做好水库周边和河道两侧的地质灾害防治,严防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和河道安全,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51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路沿线地质灾害排查,对公路建设形成的地质灾害,要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治理;旅游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4号),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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