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09〕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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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09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情况的通知

关于报送2009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情况的通知

院教…2009‟41号关于报送2009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情况的通知各院(系):我校2009届学生毕业在即,为了顺利办理及发放学生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请各院(系)依据《洛阳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洛阳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洛阳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教育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对毕业生做好全面的毕业资格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及时报送教务处。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毕业资格审核项目1.审核学生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课程成绩是否全部合格。

2. 审核学生是否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3. 审核学生是否正处于留校察看处分期间。

4. 审核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是否合格。

二、学士学位资格审核项目1. 审核学生是否符合毕业资格。

2. 审核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是否达到2.0。

3. 审核学生所修课程重修门次是否达6门次及以上(单招专业累计7门次及以上)。

4. 审核学生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情况。

5. 审核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是否留、降级。

6. 审核学生CET-4成绩是否达到学校要求(体育、艺术专业的学生参加我校组织的英语考试是否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外语专业学生参加第二外语考试是否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三、审核时间1. 各院(系)毕业资格、学士学位资格审核时间为:5月26日~6月2日。

2. 毕业资格、学士学位资格复审时间为:6月3日~6月7日。

3. 学籍表审核时间为:6月3日~6月5日。

四、结果报送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结果分别填入“洛阳师范学院不毕业学生名单”(见附表1)及“洛阳师范学院拟不授予学士学生名单”(见附表2),审核结果及电子稿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教务处。

附件:1、洛阳师范学院不毕业学生名单2、洛阳师范学院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2009年5月26日附件1:洛阳师范学院不毕业学生名单填表人:部门负责人(公章):日期:备注:未修满学分情况一栏须说明学生何类课程(如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未修满学分。

济大校字20091号

济大校字20091号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济大校字…2009‟1号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济南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2月16日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济南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条例房产资源是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也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切实加强我校公用房屋(以下简称公房)的管理,发挥其作为办学资源的最佳效益,保障学校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我校公房管理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9年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新增本专科专业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9年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新增本专科专业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9年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
新增本专科专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9.04.17
•【字号】鲁教职字[2009]4号
•【施行日期】2009.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9年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新增本
专科专业的通知
(鲁教职字〔2009〕4号)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本专科专业设置的补充意见》(教高厅〔1999〕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业设置备案制度的通知》(鲁教成字〔1998〕21号)精神,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布局情况,现将学校申报,我厅批准设置或同意备案的2009年度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新增本专科专业名单予以公布。

经同意新增设的专业可自2009年开始招生。

希望有关高校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条件,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的质量。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2009年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新增本专科专业。

各部门规章制度汇总 .doc

各部门规章制度汇总 .doc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大校字[2006]90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济大校字[2006]146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刀具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大校字[2006]169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消防器材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大党办字[2007]10号
关于转发《济南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大党字[2008]16号
关于发挥教育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强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
济大校办字〔2008〕2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律事务工作:
济大校字[2001]97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同时发国资处)
济大党字[2004]62号
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
济大校字[2007]141号
济南大学关于加强校园秩序管理的通知
人事工作:
济大党字[2001]20号
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决定
济大校字[2001]51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校内津贴发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大校字[2001]58号
关于设立特殊岗位的暂行规定
济大校字[2001]61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
济大党办字[2005]8号
济南大学关于使用互联网网站和外网计算机保密的规定(同时发信息中心)
济大党办字[2005]11号
中共济南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大党字[2006]3号
济南大学党委常委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整改意见
济大党字[2006]8号

济大党字200937

济大党字200937

济大党字〔2009〕37号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济南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济南大学委员会2009年12月31日济南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学院议事规则和程序,建立高效、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委、行政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和行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调合作。

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对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学院要形成党政共同负责、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一)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的措施;(二)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三)研究讨论学院教学、科研、人事管理、行政管理以及学生培养、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四)研究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配置、收入分配方案;(五)讨论、推荐先进集体及个人建议方案;(六)讨论、推荐学校党委授权管理的干部拟任人选;(七)研究讨论学院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八)学院其他的重大事项。

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济大校字…2007‟170号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济南大学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实施细则》已经10月3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济南大学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水平,不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加强对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规范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使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评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保证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为加强对我校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济大校字…2006‟115号文)(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全面领导和规划我校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包括对我校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批准、获奖情况和论文发表情况的认定、资金的使用等工作进行管理、核查。

第三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由校团委、教务处、学工处各选派一名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办公室通过校团委科创部开展工作,校团委科创部是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日常专职负责机构,主要负责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以及与各个职能部门和学院的沟通与协调。

各学院相应成立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工作小组,加强对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的指导。

第四条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讨我校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和创新教育的实施情况,核定学生科技创新作品的奖励等级。

第五条办公室聘请校内外专家成立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定期对我校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指导并参与评审。

第三章活动实施第六条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校内各类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以及“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等省级以上有影响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活动。

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济大校字〔2017〕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济南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五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被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被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行政拘留等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一)一学期内旷课达一定学时的(课程教学期间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非课程教学期间每天按6学时计算),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10学时及以上40学时以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2.4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试违纪、作弊或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考试违纪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考试作弊、协同作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的,根据学校认定结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生源和高校特困家庭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生源和高校特困家庭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生源和高校特困家庭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鲁教学处函[2008]2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生源和高校特困家庭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处函[2008]2号)各有关高等学校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为准确掌握2009年全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生源和高校特困家庭毕业生情况,做好200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现就2009年我省师范类普通高校毕业生生源和高校特困家庭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毕业生生源信息采集(一)生源采集范围国家计划内招收的2009年教育类毕业研究生、师范类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

(二)生源采集流程2009年生源采集、审核工作在“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以下简称“就业网”)上进行。

各学校使用“就业网”本地版软件“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信息采集系统2008版”录入和汇总生源信息。

1、生源信息录入生源信息录入,可通过教务部门现有学生信息导入和下载“就业网”中本校的招生信息修改后导入、使用“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信息采集系统2008版”的基本信息收集等三种方式进行。

“就业网”已提供了2009年毕业生的招生数据信息,学校下载后,使用“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信息采集系统2008版”提供的“更新代码库和招办数据”功能将“就业网”中本校的招生信息保存到本地服务器。

2、生源信息比对生源信息录入后,学校利用“基本信息比对审核”功能,在本地进行生源数据比对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在该生的“ 比对未通过原因”字段选择注明相应的原因。

并可以导出未通过审核的名单,可以批量注明未通过的原因。

3、生源信息上报各学校必须使用“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信息采集系统2008版”一级菜单“数据交换”栏目下“导出上报数据表”功能导出上报的毕业生生源信息(文本文件(制表符分隔)(*.txt)格式)。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教高[2010]2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0.01.22【实施日期】2010.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各有关部门(学校)申请2009年度增设或调整专业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举办公安类专业教育有关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意见,并在征得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对设置医学类、公安类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2009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印发给你们。

本次公布的高校新设置或调整的1733个本科专业和7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1、2),可自2010年开始招生,其专业名称、专业代码、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等均以公布的内容为准;在备注中加有标注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可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不同意设置或调整的292个本科专业和7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3、4),不得安排招生;需评估的5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5),待评估合格后方可安排招生;同意撤销的21个专业(见附件6)的有关高校在校学生要按原培养方案培养至毕业,并保证教学质量。

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济大校字〔2009〕105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2009〕44号)文件精神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要求,现就我校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人员范围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人员。

申报人员的任期计算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二、申报职称系列范围我校职称申报和评审推荐系列为高校教师、实验、工程、图书档案、出版、卫生、会计、审计、小学教师等。

申报人员应按所在岗位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三、评审推荐程序(一)个人申报。

(二)所在单位(部门)初审,人事处复审,确定申报人参评资格。

(三)各民主评议推荐组组织申报人述职,进行民主评议推荐。

(四)各民主评议推荐组将评议推荐结果及推荐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公示。

(五)所在单位将推荐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及推荐报告报送人事处。

(六)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推荐人选材料并予以公示。

(七)学校评审(推荐)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

(八)人事处向党委常委会汇报评审推荐结果。

(九)公示评审推荐结果。

四、关于评审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一)关于教授副教授的评审1.申报教授、副教授人员提交的代表性成果,应注明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其中申报教授提交的代表性文章,均须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提交的著作均须为本人著或编著。

2.年龄不满40岁的人员,申请晋升教授,须取得博士学位,申请晋升副教授,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否则均按破格条件掌握。

3.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才政策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可申请特设相应岗位,不占晋升指标。

4.博士正常晋升副教授须任讲师满两年。

5.今年学校仍按扩大各推荐组推荐评审自主权的办法评审副教授,各推荐组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限额推荐产生副教授人选后,学校评委会将采用等额的办法对副教授进行评议表决,得票超过学校评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者方为通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面向中等以下教育检查评估项目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面向中等以下教育检查评估项目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面向中等以下教育检
查评估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9.02.11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面向中等以下教育检查评估
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中等以下教育检查评估管理办法》,经2月10日厅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现将《山东省教育厅2009年度面向中等以下教育检查评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年度除了《计划》所列评估项目外,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对中等以下教育的检查评估项目。

凡检查评估类型中注明委托市评估的项目,由各市按省制定的评估标准,认真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我厅相关处室。

我厅将由基础教育处牵头,组成综合小组,对有关检查评估项目集中进行抽查认定,各处室、各单位不再单独检查评估。

省抽查时尽量缩小抽查范围,减少抽查数量。

各市对此项工作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反映。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附件:
山东省教育厅2009年度面向全省中等以下教育检查评估项目计划。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对高等学校驻济函授站进行2010年度检审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对高等学校驻济函授站进行2010年度检审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对高等学校驻济函授站进行2010年度检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济教成字[2011]8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对高等学校驻济函授站进行2010年度检审工作的通知(济教成字〔2011〕8号)各高等学校驻济函授站:为进一步加强各高等学校驻济函授站的规范管理和质量监控,促进我市成人函授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市教育局决定近期对各高等学校驻济函授站进行2010年度检审工作。

请各高等学校驻济函授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按照本通知精神参加年检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2010年经省教育厅公布的《2010年高等学校函授站年检结果》中合格、新建的函授站均参加年检。

二、年检依据、重点内容本次函授站年检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中心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字[2007]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进行年检的通知》(鲁教职函[2008]2号)精神,重点对函授站办学基本条件、专业设置、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和依法按章办学等内容进行年检。

三、年检组织市教育局成立年检工作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函授站的年检工作,年检结果统一汇总并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统一公布。

四、年检方法和时间安排根据我市实际,本次年检分自检、检查和总结三个阶段,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

(一)自检阶段(12月1日-12月12日)。

各函授站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和自检自查;在此基础上形成年检自查报告(3000字以内),填写《高等院校驻济函授站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2010年驻济函授站年检自评表》(附件2)、《驻鲁函授站年检表》(附件3),12月12日前,各函授站将年检自查报告、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年检自评表(各一式四份)报送市教育局成人教育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0.12•【字号】鲁教高字[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工作的通知(鲁教高字〔2011〕11号)各高等学校:为充分发挥教学改革成果的示范和指导效应,促进教学成果的推广和共享,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9年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鲁教高字〔2009〕20号)和《关于公布2009年度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通知》(鲁教高字〔2010〕1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立项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的范围参加结项验收的项目指2009年山东省教育厅公布的630项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立项项目。

二、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的时间本次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的时间为:自2011年10月份始,至2012年9月底。

三、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的方法(一)我厅委托项目主持学校组织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的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工作。

项目的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同时进行。

学校组建教学改革立项项目鉴定验收委员会,提出建议专家名单(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可安排校内专家1人),报我厅审定。

项目主持学校需提前15天将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时间安排汇总数(附件1)、建议专家名单(附件2)与工作议程方案以电子邮件方式报我厅高等教育处。

(二)项目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后,由项目组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结项报告书》(附件3)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立项项目成果鉴定书》(附件4)一式2份,各学校汇总后,连同主要研究成果,于一周内报我厅高等教育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09]22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4.28【实施日期】2009.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9〕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改革初中学生成长评价制度,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以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取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综合素质评价由学生学业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两部分组成。

(一)学生学业成绩。

学生学业成绩由学生日常学习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1.学生日常学习成绩。

学生日常学习成绩是对初中学生3年各学科学习成绩的阶段性和过程性评价,由学生的课堂表现、作业表现、小组学习、活动参与、出勤以及期末考试测评等内容组成。

学生日常学习成绩采用等级评价,分为A(优秀)、B(良好)、C (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公布。

每校每科A(优秀)等级的学生数原则上控制在全校该年级学生总数的25%至30%范围内。

学生的日常学习成绩是学生毕业及升学的重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日常学习成绩每门均须达到C级(含C级)以上等级;达不到要求的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工作由各初中学校负责统一组织,补考成绩达不到C级的考生不得领取《义务教育证书》。

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鲁教计函[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教计函[2009]14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做好我省2009年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工作,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教发函 [2009]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积极协调。

各市教育局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工作,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领导,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市教育局要精心组织,相关科室密切配合,相互沟通,提高统计数据填报工作的效率。

各高校对数据采集、审核和汇总各个环节要精心组织,相关科室密切配合,相互沟通,提高统计数据填报工作的效率。

各高校对数据采集、审核和汇总各个环节要精心组织,积极协调,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上报,不得延误全省汇总工作。

二、强化培训,提高素质。

各市教育局和各高校要委派责任心强,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的人承担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各市教育局在省级培训的基础上要尽快安排对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从最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抓起,确保各级统计人员都能够正确理解指标制度,从数据源头上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今年高等教育统计指标变动较大,各高校要积极安排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培训,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研究各项新增和变动指标,深刻理解指标含义和统计口径,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三、依法统计,提高质量。

各级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法》,严格依法统计。

各市教育局在数据汇总期间,要组织人员对数据进行互查和抽查,对教育改革发展中热点、重点指标要加强数据审核力度。

关于评选2009届校级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的通知

关于评选2009届校级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的通知

绍学院发…2008‟168号关于评选2009届校级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的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设优良校风学风,激发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学习和工作热情,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修订稿)》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决定在2009届毕业生中评选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全日制2009届毕业生(三本学生由元培学院单独发文评选)。

二、评选比例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15%推荐,优秀学生干部按毕业生数的5%推荐。

三、推荐名额(具体见附1)四、评选条件(一)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德育测评至少获四次优秀,无不合格记录,无纪律处分记录。

2.学习期间各科成绩优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毕业学年前总评成绩位于班级前1/2位;本科生英语达到四级水平(专科及艺术类本科生达到三级水平,英语专业达到专业四级水平,日语专业达到日语能力二级水平);计算机能力达到相应等级要求;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质测试健康标准》。

3.本科生在校期间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专科、高职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

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专指校综合一、二、三等奖学金,省(市)级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省(市)级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4.在全国、省级“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省级十大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者(国家级为三等奖及以上),校卓越奖学金获得者在符合基本毕业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接评为校优秀毕业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1.曾担任过校、院、系、班主要学生干部(一学年),师生满意度较高。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能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较高威信,德育测评至少获四次优秀,无不合格记录,无纪律处分记录。

3.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毕业学年前总评成绩位于班级前2/3位;达到《大学生体质测试健康标准》;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优秀干部奖或校优秀团员(团干)等荣誉。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09]1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09]1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09〕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完善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围绕基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加大“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力度,2009年,全市招募“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人数由去年的200人增至300人,今后视情逐年增加,相关政策待遇不变。

根据省里统一部署,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科医师培训计划”,市人事局、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逐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基层的渠道。

对到农村基层、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省有关文件执行,同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济政办字[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09〕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四月八日关于200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市教育局二00九年四月二日)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完善招生考试制度,切实做好200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一)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淡化户籍、强化居住地、就近从优、控制择校、积极稳妥”的要求,做好小学招生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容量和教学能力对学区进行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

初中学校继续实行“相对就近、整体对口入学”的免试招生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均不得按学生成绩分“快慢班”、“重点班”、“特色班”、“分层次班”等,未经市教育局同意,不准设立“实验班”。

(二)公办学校要进一步严格控制招收择校生,义务教育各学段择校生中考时一律不享受指标生和推荐生待遇。

同时,要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要求,小学招生每班不得超过45人,初中招生每班不得超过50人。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政府划定的学区进行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跨学区招生。

行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落实招生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四)有关部门要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加强对定点学校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提升定点学校的办学水平,依法保障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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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大校字〔2009〕153号关于印发《济南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济南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济南大学优秀教学奖评选办法》《济南大学青年教学能手评选办法》《济南大学本科教学贡献奖评选办法》和修订后的《济南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已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济南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员工投身教学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荣誉奖励第二条学校设立济南大学教学荣誉奖励体系,包括济南大学优秀教学奖、济南大学青年教学能手和济南大学本科教学贡献奖。

第三条济南大学优秀教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人,每人奖励2万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条济南大学青年教学能手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人,每人奖励1万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济南大学本科教学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0.5万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匹配建设资助第六条学校对本年度获得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和省级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进行匹配建设资助。

质量工程项目包括: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品牌专业建设、特色专业建设和教学团队建设。

对获得批准立项的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学校按照国家拨付的建设经费给予1:1匹配。

对获得批准立项的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学校按照省政府拨付的建设经费给予1:0.5匹配。

第七条对同一质量工程项目不重复匹配,按最高额度进行匹配。

同一质量工程项目,如先期获得较低层次的匹配,后又获得较高层次的立项,学校将补齐配套差额。

第八条对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励的教师,学校按国家发放奖金的1:1匹配奖励。

对获得省级教学名师奖励的教师,学校奖励1万元。

第四章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成果奖的奖励第九条由济南大学承担或作为主要参加单位获得的国家及省、部级教学研究成果奖,除上级奖励外,学校给予匹配奖励。

奖励额度的计算,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布的奖励办法为依据,按相应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奖励额度计算。

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济南大学为第一单位的,学校给予1:2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5匹配奖励;为第三单位及其以下的,给予1:0.3匹配奖励。

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成果,济南大学为第一单位的,学校给予1:1.5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3匹配奖励;二等奖的成果,济南大学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1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1匹配奖励;三等奖的成果,济南大学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0.5匹配奖励。

对同一成果,学校不重复匹配奖励,按最高额度进行匹配奖励。

同一成果如先期获得较低层次的奖励,后又获得较高层次的奖励,将补齐奖励差额。

第五章教学研究项目立项奖励第十条对国家级和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不含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研究经费匹配和资助。

济南大学为第一单位承担的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学校每项匹配3万元;济南大学为参与单位的国家级教学研究子课题项目,学校每项匹配1万元;济南大学为第一单位承担的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学校每项匹配0.5万元。

第十一条对各类教学研究项目,除了按照学校规定进行项目经费匹配外,还对项目进行奖励。

对国家级纵向教学研究项目,学校奖励当年到位经费的17%;对省部级纵向教学研究项目,学校奖励当年到位经费的12%;对厅局级纵向教学研究项目,学校奖励当年到位经费的9%。

享受奖励的纵向项目,均需在相应政府部门的立项合同中将济南大学列为承担单位之一。

第十二条用于计算奖金的经费,按学校实际到账金额计算,不包括划拨给协作单位的协作费和为委托方购置或研制设备的设备费,不包括学校提供的教研经费。

第六章济南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励第十三条济南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

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0.3万元、0.2万元和0.1万元。

第七章济南大学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奖励第十四条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是指在14种教育期刊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及在国外教学研究和教育研究类杂志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

以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学校对论文的第一责任人(通讯作者,不标注通讯作者的为第一作者)进行奖励,每篇论文奖励0.4万元。

第十五条对高水平论文,不重复奖励,一篇论文包括首发、收录、转载或摘要,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一次。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经费,从学校教育事业经费中支出,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济南大学优秀教学奖评选办法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学工作的积极性,推进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提高学校教学工作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范围从事教学工作,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我校在职教师。

第三条推选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二)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相关教学资料规范;(三)积极从事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四)近五年未出现过教学事故;(五)从事本科教学工作满五年;(六)近两年平均教学工作量高于所在学院平均工作量;(七)近两年学生评教平均成绩处于本学院前20%。

第四条评审内容优秀教学奖的评选由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的评价(取学生前四个学期对参评教师所授全部课程评教成绩的平均值)、现场教学(按学校评委会抽取的讲课内容讲授)观摩评比及教研教改情况等三项内容组成,并按4:4:2的比例,累计核算出候选人的最终得分。

第五条评选程序(一)各学院成立专家组,按照推选条件,提出本学院优秀教学奖推荐人选;(二)经学院审核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及其相关材料在本学院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三)各学院将推荐人选名单、申请表(见附件)以及相应的支撑材料(如获奖证书、项目经费证明、项目评审文件、论文复印件等)报送教务处;(四)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和教学观摩评比,提出优秀教学奖候选人名单;(五)将优秀教学奖获奖候选人名单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六)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确定优秀教学奖名单。

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对获奖者在教学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并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凡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济南大学优秀教学奖申请表附件济南大学优秀教学奖申请表姓名所属学院联系电话邮箱济南大学制表年月日济南大学青年教学能手评选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青年教师投身教学工作的积极性,激励青年教师钻研教育教学业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范围从事教学工作的39周岁(含39周岁)以下的我校在职教师。

第三条推选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二)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相关教学资料规范;(三)积极从事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四)近两年未出现过教学事故;(五)从事本科教学工作满三年;(六)近两年平均教学工作量高于所在学院平均工作量;(七)近两年学生评教平均成绩处于本学院前20%。

第四条评选程序(一)各学院成立专家组,按照推选条件,提出本学院青年教学能手推荐人选,经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二)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现场教学观摩评比,评选出学校青年教学能手候选人;(三)在全校范围内对青年教学能手候选人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四)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确定青年教学能手人选;(五)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对获奖者在教学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并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凡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济南大学本科教学贡献奖评选办法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学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范围当年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为学校教学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我校在职教师。

第三条推选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二)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相关教学资料规范;(三)当年未出现过教学事故;(四)当年调停课不超过三次;(五)当年度本科教学工作量处于本学院前20%(本科教学工作量是指本年度承担的本科教学工作量,不包括各类减免、研究生、科研等其它工作量);(六)当年度学生评教平均成绩处于本学院前20%。

第四条评选程序(一)各学院成立专家组,按照推选条件,提出候选人名单;(二)各学院审核后,将候选人名单及其相关材料在本学院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三)各学院将候选人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四)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奖名单;(五)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学校为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凡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济南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总结和推广我校优秀教学成果经验,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范围(一)优秀教学成果是指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围绕学校办学指导思想,由我校相关集体或个人在长期教学及教育管理实践中总结形成的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和推广价值,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教育管理方案。

主要包括:1.在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方面取得的成果;2.在强化专业特色优势、推动专业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果;3.在改进实验技术,推进实践实验基地建设,加强实践教学方面取得的成果;4.在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管理育人方面取得的成果;5.针对具体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提高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等人才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论文(著)、教材等。

(二)已获校级以上奖励的同类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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