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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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尚金八号酒店有限公司、傅洪臣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沂尚金八号酒店有限公司、傅洪臣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沂尚金八号酒店有限公司、傅洪臣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57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树东马凤霞邵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临沂尚金八号酒店有限公司;傅洪臣【当事人】临沂尚金八号酒店有限公司傅洪臣【当事人-个人】傅洪臣【当事人-公司】临沂尚金八号酒店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公刚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刘慧娟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公刚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刘慧娟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公刚刘慧娟【代理律所】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临沂尚金八号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傅洪臣【本院观点】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02民初19652号民事判决,临沂首联旺角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已不再享有傅洪臣案涉商铺的受托租赁经营权,其与尚金八号公司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尚金八号公司应将案涉商铺退还傅洪臣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违约金侵权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2 01:18:05临沂尚金八号酒店有限公司、傅洪臣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3民终570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尚金八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陶然路交汇东北角首联旺角购物广场1楼C区东面。

法定代表人:林腾养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公刚,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洪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娟,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临沂尚金八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金八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洪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24临沂市平邑县温水镇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真题汇总

2024临沂市平邑县温水镇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真题汇总

2024临沂市平邑县温水镇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真题汇总(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姓名:________________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1.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的范围内设立。

A.三百户至八百户B.一百户至七百户C.四百户至八百户D.二百户至七百户【答案】:B2.“社会工作价值观”是()。

A.社会工作实践的方法B.社会工作实践的灵魂C.个人价值的集中体现D.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答案】:B3.社区居委会是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等自治活动。

A.自我深造B.自我监督C.自我检讨第1 页D.自我调解【答案】:B4.人长时间在()分贝的噪声环境中工作就会导致永久性的听力损伤。

A.100B.80C.80D.120【答案】:D5.()是社区活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增强社区凝聚力的重要载体。

A.社区环境B.社区活动C.社区文化D.社区服务【答案】:B6.老年人提交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镇街审批确定服务类型后,需公示()天,并通知服务对象。

A.5B.7C.3D.10【答案】:C7.社会工作者小陈负责社区多个志愿者团体的发展工作。

最近,便民志愿服务队的几位队员在和小陈聊天时提到队员们由于平时轮流值班,基本上互相见不着面。

此时,小陈合适的做法是:A.培养队员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B.考虑定期召集队员开展联谊活动第2 页C.鼓励队员更多地与居民接触D.提供队员均等发挥领导才能的机会【答案】:B8.张芳有个患孤独症的儿子,张芳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儿子身上。

她对自己的丈夫公婆很有意见,觉得自己付出太多,而丈夫一家人对孩子照顾不周。

家人之间经常吵架,张芳感到很无助和疲惫。

社会工作者了解了这一家人的情况后,开始积极地介入。

他为张芳及其家里人进行辅导,让大家彼此表达自己的感受。

张芳也慢慢地知道丈夫和婆婆并不是如自己所想的那样,家人逐渐互相理解,一起参与到孩子的治疗和生活中。

度临沂市河东区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度临沂市河东区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2011年度河东区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字号:大中小] 2011-09-22 阅读次数:17275根据《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办字[2007]73号)的有关规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2011年河东区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130名工作人员(综合类、卫生类)。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的围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身体健康,适应应聘岗位的需要。

5、应聘人员年龄应在30周岁(1981年10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硕士毕业研究生(国家计划招生)应聘的,年龄应在35周岁(1976年10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

6、应聘人员须具有河东区常住户口或已在河东区人社局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

7、符合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

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009年以来在各类人事考试中严重违纪被通报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能报考。

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二、招聘岗位和计划招聘岗位和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报名结束后,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招聘人数3倍的岗位,计划招聘l人的,原则上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

报考取消招聘计划岗位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时间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招聘计划一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一)报名报名采取同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10月8日—10月12日。

网上初审及报名查询时间:2011年10月9日—10月13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3日“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沂蒙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沂蒙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扶贫办等部门、单位组成“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五条“沂蒙和谐使者”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我市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青少年事务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山东汇诚机械有限公司、刘新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汇诚机械有限公司、刘新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汇诚机械有限公司、刘新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鲁03民终15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倪玲玲边存鑫孟庆红【审理法官】倪玲玲边存鑫孟庆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汇诚机械有限公司;刘新荣;类维珂;尹逊水【当事人】山东汇诚机械有限公司刘新荣类维珂尹逊水【当事人-个人】刘新荣类维珂尹逊水【当事人-公司】山东汇诚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文照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文照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文照【代理律所】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山东汇诚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刘新荣;类维珂;尹逊水【本院观点】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自认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汇诚机械公司上诉主张本案为承揽合同,实质上是对于汇诚机械公司与尹逊水以及类维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从主体、形式、标的等各方面均具有不同,但同时建设工程合同又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两者之间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本案中,上诉人汇诚机械公司的除尘设备除锈涂漆是具有高处作业的项目,要求具有高处作业的相应资质以及安全生产作业的条件。

汇诚机械公司在选任承包人时,明知尹逊水没有高处作业的相应资质,仍然与其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将除尘设备除锈涂漆工作交给尹逊水,而尹逊水再次转包同样没有相应资质的类维珂,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设施和条件,致使被上诉人刘新荣在工作中受伤。

孟庆贺、郭仕春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庆贺、郭仕春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庆贺、郭仕春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65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滨张凤芝蒋文静【审理法官】王滨张凤芝蒋文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庆贺;郭仕春;袁景堂;解士林;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前兰埠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孟庆贺郭仕春袁景堂解士林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前兰埠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孟庆贺郭仕春袁景堂解士林【当事人-公司】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前兰埠村民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孟庆贺;郭仕春【被告】袁景堂;解士林;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前兰埠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上诉人孟庆贺、郭仕春认可与被上诉人解士林存在合伙关系,亦认可被上诉人袁景堂在其三人合伙承揽的工程中施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庆贺、郭仕春认可与被上诉人解士林存在合伙关系,亦认可被上诉人袁景堂在其三人合伙承揽的工程中施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士林负有向被上诉人袁景堂支付劳务费的义务。

对于劳务费的数额,被上诉人袁景堂提供了案外人尹传杰出具的两张证明予以证实,结合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结算标准情况以及被上诉人解士林认可在履行合伙事务过程中曾雇佣尹传杰的事实,本院对被上诉人袁景堂主张的劳务费数额予以认定。

上诉人二审提供的一审法院(2019)鲁1312民初5642号案件的庭审笔录复印件不能证实已将劳务费支付给被上诉人袁景堂。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景茂、临沂协和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景茂、临沂协和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景茂、临沂协和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80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晓燕王信峰杨海荣【审理法官】张晓燕王信峰杨海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景茂;临沂协和医院【当事人】刘景茂临沂协和医院【当事人-个人】刘景茂【当事人-公司】临沂协和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冯李勇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冯金菊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李勇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冯金菊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李勇冯金菊【代理律所】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刘景茂;临沂协和医院【本院观点】刘景茂提交的证据一中通话录音中人员的身份无法确认,且临沂协和医院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临沂协和医院对证据二中的案件受理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中的打印材料费和刻盘收据均为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证据三、证据四均加盖了相关单位的公章,来源明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均与本案劳动争议事项无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临沂协和医院是否应向刘景茂支付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给其造成的损失赔偿金66994.25元;二、临沂协和医院是否应向刘景茂支付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失及干额外工作的加班费、补偿费、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费等各种津贴费10000元;三、一审判决临沂协和医院支付刘景茂最低工资差额5350元及赔偿金5350元是否正确;四、临沂协和医院是否应向刘景茂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800元;关于焦点一,本案中,刘景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临沂协和医院未向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与其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之间存在直接关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临沂协和医院的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失,故对刘景茂因临沂协和医院未向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给其造成的损失赔偿金66994.25元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临沂市殡仪馆、张福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沂市殡仪馆、张福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沂市殡仪馆、张福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7【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34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泽毅马骏李大军【审理法官】邵泽毅马骏李大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临沂市殡仪馆;张福红【当事人】临沂市殡仪馆张福红【当事人-个人】张福红【当事人-公司】临沂市殡仪馆【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临沂市殡仪馆;张福红【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张福红、临沂市殡仪馆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反证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张福红、临沂市殡仪馆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段海彬、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段海彬、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段海彬、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其他【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2【案件字号】(2020)冀04行终1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金良杨伟娟田熠中【审理法官】王金良杨伟娟田熠中【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段海彬;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当事人】段海彬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当事人-个人】段海彬【当事人-公司】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段海彬【被告】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罚款行政拘留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管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上诉人在临沂市河东区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可以选择在肥乡区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7行初3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2:52:24【一审法院认为】原审经审查认为,被告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对原告段海彬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倪文强、倪怀恩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倪文强、倪怀恩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倪文强、倪怀恩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13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文张晓燕王信峰【审理法官】金文张晓燕王信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倪文强;倪怀恩;李金琪;李信菊;景某;李某;杜某1【当事人】倪文强倪怀恩李金琪李信菊景某李某杜某1【当事人-个人】倪文强倪怀恩李金琪李信菊景某李某杜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倪文强【被告】倪怀恩;李金琪;李信菊【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倪文强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倪文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6:45:16倪文强、倪怀恩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13民终132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文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怀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钦磊,临沂河东浩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金琪。

原审被告:李信菊。

原审被告:景某。

原审被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景某,李某之母。

原审被告:杜某1。

法定代理人:杜某2,杜某1之母。

审理经过上诉人倪文强因与被上诉人倪怀恩、原审被告李金琪、李信菊、景某、李某、杜某1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2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文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倪文强撤回上诉处理。

李冬、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冬、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冬、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11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增途王新房利甲【审理法官】姚增途王新房利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冬;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当事人】李冬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当事人-个人】李冬【当事人-公司】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代理律师/律所】李悦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卓轩昊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胡佳豫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悦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卓轩昊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胡佳豫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悦卓轩昊胡佳豫【代理律所】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冬【被告】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本院观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对李冬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资待遇未发生明显变化,该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另外,被上诉人在第一次调整后考虑上诉人离家较远的实际情况后进行了第二次调整,上诉人仍拒绝到岗,依此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上诉人主张调岗后仍然到原岗位出勤付出劳动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判令驳回李冬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李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田玉霞、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玉霞、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玉霞、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4【案件字号】(2019)鲁13民终83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滨张凤芝蒋文静【审理法官】王滨张凤芝蒋文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玉霞;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当事人】田玉霞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当事人-个人】田玉霞【当事人-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李学新、焦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王俊斌、王光庆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学新、焦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王俊斌、王光庆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学新、焦炜王俊斌、王光庆【代理律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田玉霞【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对于以下事项作了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根据上诉人田玉霞的工作履历,可以看出,其不是国家计划内的大中专毕业生,也非在2001年以前经地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国家干部的人员,或经公务员考试录用人员形成的干部,同时上诉人也未提交其他转变为干部身份来源方式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的身份应界定为工人身份。

天津市河东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河东区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天津市河东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河东区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天津市河东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河东区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河东政办函〔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天津市河东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河东区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区民政局:河东区民政局《关于建立河东区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东民请〔2022〕11号)收悉。

经区人民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函复如下: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区民政局牵头的河东区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和市、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河东区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9日附件河东区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部门协作的良好工作局面,持续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拟成立河东区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全区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研究制定全区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推进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向区政府提出相关建议;指导督促推动各街道、各部门抓好养老服务工作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加强各街道、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委统战部、公安河东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区住建委、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体育局、区医疗保障局、区金融局、区残联、区税务局、消防救援河东支队、团区委、各街道等3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区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临沂市兰陵县磨山镇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试题汇总2024

临沂市兰陵县磨山镇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试题汇总2024

临沂市兰陵县磨山镇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试题汇总2024(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姓名:________________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1.针对对社区工作站及居委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培训内容不包括()。

A.专业法律知识B.维修资金的使用C.物业管理与当前形势任务D.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答案】:B2.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

A.进行批评、教育B.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C.进行劝导D.对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答案】:A3.社区物业管理的职责不包括()。

A.做好物业管理中的档案规整和统计工作B.教育社区成员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C.受理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咨询和投诉工作D.定期向居民委员会主任汇报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答案】:B4.某社区老年服务中心常年推出“关爱老人”服务项目,主要是为社区残疾、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洗衣和家居清洁等服务。

该项目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属于()A.日托照顾B.康复服务C.生活保障—1 —D.教育服务【答案】:C5.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就是就业困难人员()A.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满45周岁以上的大龄居民B.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满45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C.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居民D.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答案】:D6.夫妻双失人员认定提交的资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A.离职证明B.结婚证C.毕业证D.独生子女证【答案】:B7.家庭心理辅导不同于行政教育的工作方法,它强调心理辅导师与求助者之间的平等关系,要把握()的原则。

A.来去自由B.严格控制C.积极配合D.助人自助【答案】:D8.对流浪儿童提供回归主流社会阶段的服务不包括()。

张燕华、张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燕华、张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燕华、张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鲁03民终20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绛帼马清华冯慧芳【审理法官】赵绛帼马清华冯慧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燕华;张元元;淄博广炬印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张燕华张元元淄博广炬印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燕华张元元【当事人-公司】淄博广炬印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姚涛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刘敬慧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侯学梅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刘苏婷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涛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刘敬慧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侯学梅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刘苏婷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涛刘敬慧侯学梅刘苏婷【代理律所】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燕华【被告】张元元;淄博广炬印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一、张燕华在与广炬印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洁梅的通话中,认可本案所涉借款由其本人偿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再查明,根据涉案审计报告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张燕华个人账户既用于其个人收支,亦用于广炬印务公司收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张燕华在与广炬印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洁梅的通话中,认可本案所涉借款由其本人偿还。

二、张元元所借出的涉案款项均转入张燕华账户,张元元称张燕华陈述的广炬印务公司使用涉案款项的事实张元元没有核实过,其分两次起诉,系基于张燕华对涉案款项用途的个人陈述。

三、张元元催要涉案款项时,张燕华以个人名义为张元元出具借条,且借条载明:肆拾万元借款用于淄博广炬印务有限公司集资。

崔月英、蒋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月英、蒋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月英、蒋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0【案件字号】(2019)鲁15民终35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丽珍管玲玲牛祺忠【审理法官】刘丽珍管玲玲牛祺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月英;蒋东梅【当事人】崔月英蒋东梅【当事人-个人】崔月英蒋东梅【代理律师/律所】刘福岭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张彤彤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田洪伟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福岭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张彤彤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田洪伟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福岭张彤彤田洪伟【代理律所】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崔月英【被告】蒋东梅【本院观点】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被上诉人蒋东梅分别于2011年12月13日、2011年12月14日、2012年1月4日向上诉人崔月英借款24万元、40万元、50万元共计114万元的还款情况。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书证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还款转账记录和共同认可的4万元现金还款,可以认定三笔借款共计还款1016220元。

由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三笔借款本金114万元已全部还清,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支付了利息且上诉人持有涉案20万元借据的情况下,上诉人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20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上诉人理应承担还款责任。

李涛、诸葛瑞春事迹

李涛、诸葛瑞春事迹

- 158 -李涛、诸葛瑞春事迹李涛,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河东区相公街道高团村人,现为河东区金泉塑胶有限公司工人。

2011年6月被临沂市人大常委会授予“临沂市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并颁发见义勇为二级英雄勋章;2011年7月被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诸葛瑞春,男,汉族,1991年7月出生,河东区相公街道高团村人,现从事个体经营。

2011年6月被临沂市人大常委会授予“临沂市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并颁发见义勇为二级英雄勋章;2011年7月被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2011年12月被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全国十大见义勇为英雄司机”荣誉称号。

2011年5月18日14时许,在河东区容大物流城门前,一女子褚某大声呼喊着:“抢钱了!抢钱了!”原来,她把刚从银行提取的20余万元现金装在一个皮包内正准备离去时,被早在银行门外窥视埋伏的男子迎头赶上,并一把将其怀中装有现金的皮包抢走,然后快速向街道一侧的胡同跑去。

驾驶员诸葛瑞春和乘坐在车内的李涛正巧途经此地,他们循声望去,发现一高个男子正在快速向一侧的胡同跑去,女子紧随其后边呼救边追赶。

见此情景,李涛和诸葛瑞春毫不犹豫地开车向抢包男子追去。

看到后面有面包车正在追来,抢包歹徒的一同伙骑摩托车急忙赶来接应,并载上抢包歹徒以“S”形路线疯狂逃窜。

诸葛瑞春驾车紧追不舍,待快速追近时,他猛踩油门将歹徒的摩托车撞倒。

诸葛瑞春飞身跃下,急忙向歹徒扑去,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李涛也迅速下车,将歹徒扑倒在马路上。

他顾不上与歹徒扭打时被扎伤的双腿,忍着疼痛将歹徒死死抓住。

随后,在诸葛瑞春和周围群众的协助下将抢包男子抓获,并交给了接到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

受害人被抢夺的20余万元现金当即被全部追回。

事后,李涛被送到医院,腿上被缝了7针。

被抢女子逢人便说:“真是太感谢他们了!如果不是有这两个好人帮忙,我包里的钱早就没影了。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做好法制审核人员职业资格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做好法制审核人员职业资格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做好法制审核人员职业资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5•【字号】河东政办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做好法制审核人员职业资格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由区法制办拟定的《河东区关于做好法制审核人员职业资格工作的通知》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12月5日河东区关于做好法制审核人员职业资格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以及《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将合法性审查作为本单位作出重大决策和行政处罚的必要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为更好的健全完善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全区各行政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均需配备符合法律规定的职业资格的法制审核人员。

一、各单位要及时做好人员安排,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调入或新招录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法制审核人员。

二、区法制办、区编办、区人力社保局要通力配合,协助各单位做好法制审核人员调配工作。

对于行政执法任务量比较大的单位或部门,编制人事部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调配充实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干部。

三、各单位于2017年12月15日之前将本单位现从事法制审查的人员名单报送区法制办审核备案。

区法制办要加强建档管理,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全区专职法制审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关于固定合议庭的几个问题

关于固定合议庭的几个问题

关于固定合议庭的几个问题
胡自科;陈德长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年(卷),期】2002(000)002
【摘要】@@ 一、固定合议庭的法律地位问题rn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是由三名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集体审理某一具体案件的临时性审判组织,组成于案件受理之后,解散于案件审结之时,因此,根据其任职时间短暂的特征,可以称之为"临时合议庭".
【总页数】2页(P35-36)
【作者】胡自科;陈德长
【作者单位】郯城县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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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河东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2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就临沂市河东区2020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区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13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04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26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随机抽选由临沂市河东区司法局会同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从本区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确定。

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于2020年4月29日之前向临沂市河东区司法局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见附件)。

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于2020年4月29日之前向临沂市河东区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

四、资格审查
由临沂市河东区司法局会同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五、提请任命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临沂市河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电话(略)
监督咨询电话(略)
特此公告
临沂市河东区司法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2020年3月30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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