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泰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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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6•【字号】泰政发[2008]153号•【施行日期】200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泰政发〔2008〕15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泰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组织体系2.2 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责2.3 现场应急指挥部2.4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2.5 物资保障3 预警预防机制3.1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3.2 预警行动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程序4.2 分级响应4.3 指挥和协调4.4 信息资源采集4.5 紧急处置4.6 医疗卫生救助4.7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4.8 群众的安全防护4.9 公众动员4.10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4.11 新闻发布4.12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保险5.3 事故调查6 保障措施6.1 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6.2 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6.3 人力资源保障措施6.4 医疗卫生保障措施6.5 应急财务保障措施6.6 教育、训练和演习6.7 监督检查7 附则7.1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分级标准7.2 预案管理与更新7.3 奖励与责任7.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科学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规范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泰政办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2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9日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和《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泰政规〔2009〕1号)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编制计划如下:一、年内完成的规范性文件(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和《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泰发〔2018〕11号),扎实推进我市城市安全发展,建立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的公共安全体系,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泰州市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

(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苏办〔2018〕39号)和《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泰发〔2018〕1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泰州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泰政办发〔2017〕116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8日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和《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泰州市地震局机构设置调整的批复》(苏编〔2017〕22号),设立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特设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一、职责调整将市财政局承担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泰政办发〔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5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法定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7日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和《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泰政规〔2009〕1号)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编制计划如下:一、年内完成的规范性文件(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制定《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起草。

(二)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发展动能转换,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进资源集约利用,激励工业企业创新发展、提质增效,致力在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上取得关键突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7〕143号),制定《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经信委负责起草。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泰政办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月6日印发的《泰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泰政办发﹝2017﹞4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5日泰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1)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本市行政区域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龙卷风、冰冻(道路结冰)、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气象灾害虽然未发生在本行政区域,但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台风、霾灾害以及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突发性地质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泰政规〔2015〕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5〕6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29日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围绕党委政府政策目标或中心工作,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需要市级财政配套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中央、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跟踪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接受市人大监督以及市监察、审计等部门专项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市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三)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审议后确定;(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六)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较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较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较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泰政办函〔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较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较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日泰州市较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1.5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2 工作机构2.3 现场指挥部3 监测预防3.1 火情监测3.2 火灾预防3.3 隐患消除4 应急响应4.1 先期处置4.2 信息报送4.3 指挥协调和处置措施4.4 较大火灾应急响应4.5 信息发布4.6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事故调查6 保障措施6.1 人员保障6.2 物资保障6.3 治安保障6.4 医疗卫生保障6.5 交通运输保障6.6 通信信息保障6.7 公共设施保障6.8 宣传、培训和演练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奖励与责任追究7.3 预案施行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市较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防灾减灾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迅速有效地预防和扑救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1.3.1 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15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15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4〕92号)等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有关政策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5•【字号】泰政办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泰政办发〔2017〕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2016年,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

政务公开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机制基本形成,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信息公开工作深入推进;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持续推进,全市统一的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及各类基础数据库逐步建成,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格局有效形成;“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的新型政务服务体系初步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合程度进一步加深,政务服务水平有效提升。

为表彰典型、鼓励先进,经研究,决定对市发改委等16个先进单位和周守东等32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具体名单如下:一、先进单位(共16个)市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审计局、统计局、靖江市政府办、兴化市政府办、海陵区政府办、姜堰区政府办。

二、先进个人(共32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12名):市财政局周守东、教育局翟俊杰、住建局王艳、文广新局陆晓云、安监局谢煜、食药监局苏丽丽、物价局陈玉亭、公积金中心张蕾、国税局刘俊龙、泰兴市政府办张志敏、高港区政府办彭晖、泰州医药高新区党政办徐阳。

权力公开运行工作(10名):市教育局陈崇华、国土局沈红梅、城管局孔佳佳、交通运输局刘广生、水利局储有明、卫计委韩冰、民宗局朱太兴、政务办许晓军、地税局周昊、工商局刁鹏。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97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97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9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全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已全面启动,为规范规划编制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3日泰州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三五”规划时期(2016-2020年),是我市加快推进全省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科学编制符合发展规律和泰州实际的“十三五”规划,意义重大。

根据全国和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国际国内环境变化,全面、客观分析我市市情特点,立足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坚持深化改革,坚持双轮驱动,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明确提出“十三五”时期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实现路径和重大举措,使“十三五”规划成为指导全市未来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蓝图和行动纲领。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一)前期课题研究围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性、深层次、战略性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科学研判,为提出“十三五”发展思路奠定基础。

一是研究确定“十三五”前期课题选题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二是组织各部门、各地区梳理全市需要列入国家和省“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项目、重大政策支持等),形成初步思路和重点规划内容报省发改委;三是组织开展前期课题研究,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形成成果汇编。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35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35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3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14日市政府印发的《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泰政发〔2013〕166)同时废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4日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一、总则1.编制目的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二、地震灾害风险分析泰州位于北纬32°01'57"~33°10'59"、东经119°38'21"~120°32'20",全市总面积5787平方公里。

泰州市位于长江中下游——南黄海地震带内,区域内地震地质构造复杂,相关研究表明,境内主要有泰州断裂和姜堰断裂两条隐伏断裂,断裂附近常伴有小震活动。

仅2000年以来,泰州市相继发生了2000年3月3日靖江斜桥M3.3级、2003年7月29日泰兴M2.6级、2006年4月26日兴化M2.3级、2010年4月19日兴化M2.2级、2010年11月26日兴化M2.8等5次有感地震,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泰政规〔2015〕13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5〕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5日泰州市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我市综合防震减灾能力,减轻地震等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州市(区)(含医药高新区)范围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灾害以及其他突发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

第四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住建、规划、地震、财政、民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住建、地震、民防等部门根据本市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及时修订《泰州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泰州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

第七条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下列工程,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一)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市公园、绿地及广场;(二)中小学校,大型、特大型体育场和体育馆、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公共建筑;(三)建筑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四)其他应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工程。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泰政办发〔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1日泰州市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目的建立健全泰州市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本地区或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原则1.2.1 分级负责。

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实行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分级负责。

跨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办理。

市级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

1.2.2 及时应对。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73号)《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创新政府融资机制和路径的意见》(泰政发〔2016〕8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泰政发〔2017〕45号)等。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泰政办发〔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10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我市资产配置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特制订《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主要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设备等三类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标准。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二、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其他事业单位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市级社会团体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是各单位新增资产的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需配备的标准。

资产配置原则上以采购国产设施设备为主。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低能耗设备。

各单位现有资产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需新增资产时,再按此《标准》执行。

现有资产在数量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可根据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逐年安排资金购置。

四、本《标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对于特殊单位、特殊业务,依此《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需另行报批。

五、各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泰政办发〔2021〕6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第一节火灾事故调查权限第二节火灾事故调查组第三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三章火灾事故处理第四章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第五章附则泰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省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火灾事故原因,查明火灾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依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火灾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8]35号【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2.24【实施日期】2018.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3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14日市政府印发的《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泰政发〔2013〕166)同时废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4日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一、总则1.编制目的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二、地震灾害风险分析泰州位于北纬32°01'57"~33°10'59"、东经119°38'21"~120°32'20",全市总面积5787平方公里。

泰州市位于长江中下游--南黄海地震带内,区域内地震地质构造复杂,相关研究表明,境内主要有泰州断裂和姜堰断裂两条隐伏断裂,断裂附近常伴有小震活动。

仅2000年以来,泰州市相继发生了2000年3月3日靖江斜桥M3.3级、2003年7月29日泰兴M2.6级、2006年4月26日兴化M2.3级、2010年4月19日兴化M2.2级、2010年11月26日兴化M2.8等5次有感地震,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泰政办发〔2016〕172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泰政办发〔2016〕172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泰政办发〔2016〕17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2016年,各市(区)应急办、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应急管理相关工作职责,扎实推进“一案三制”、应急保障体系、应急响应能力建设等各项工作,全力做好各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泰州市应急管理考核办法》(泰政办发〔2016〕18号)规定,经过综合考核,海陵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等17家单位被评为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赵小华等19名同志被评为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附后)。

特此通报。

附件:2016年度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30日附件2016年度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17家)海陵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兴化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姜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泰州供电公司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卫计委市水利局泰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民宗局市民防局市气象局二、先进个人(19名)赵小华靖江市政府办公室杨钊高港区政府办公室鞠德华泰兴市政府办公室王满新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柳阿红市民政局乔克勤市住建局王伟市国土局王秀根市地震局宫建勇市经信委陈云市农委翟俊杰市教育局袁少鹏市建工局严良军市人社局沈凡市城管局张高贵人行泰州市中心支行李晓东市农业开发区冯越市信访局吉晓峰市广电台包志凯泰州电信公司——结束——。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15〕8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15〕8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1.11施行日期2015.11.11文号泰政办字〔2015〕80号主题类别突发事件应对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15〕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新修订的《泰安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1日泰安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详见附件1)。

二、考核依据根据《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34号)等规定,按照市考核办要求,制定本办法。

三、考核内容2015年度县(市、区)、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表载明内容(详见附件2、附件3)。

四、考核程序年终,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照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市政府应急办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抽查、综合评定等方式确定考核结果并报市考核办。

五、评分办法应急管理工作在县(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为绩效奖惩扣分项目。

市政府应急办根据扣分标准,对县(市、区)存在的负面情况进行扣分,扣分总数不超过10分。

应急管理工作在部门(单位)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为重点业务工作,共占15分。

市政府应急办根据评分标准对每项指标进行打分,各项指标总分即为该单位最终考核得分。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泰政传发〔2020〕125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4日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避难场所作为抗震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震抗震、减轻地震灾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高我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促进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5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76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遵循“统筹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分期实施”的原则,综合运用各类资源和多种手段,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综合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等突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目标任务。

各市(区)应及时修订本地区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市区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明确应急避难场所总体布局和建设要求,完成规划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并完善设施配套,形成以城区为主、远近结合、设施配套、覆盖面广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基本满足城市居民避震疏散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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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泰州市应急管理工
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急救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5]33号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06
【实施日期】2015.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泰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5〕3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2015年度泰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6日
2015年度泰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政府第7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指导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扎实开展,结合2015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制定《2015年度泰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明确考核重点,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应急意识,提升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深入推进“一案三制”建设,加大应急演练、培训、宣教力度,提升应急队伍、应急平台和应急资源储备等保障水平,增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能力,为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考核对象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三、考核内容
主要从完善应急联动机制等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2、3)。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实行年度百分制(计分办法详见附件2、3)。

(二)考核工作由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考核结果由市应急办负责汇总,报市政府审定后,对考核先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开始执行。

附件:1.考核部门和单位名单
2.各市(区)和医药高新区考核评分表
3.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考核评分表
附件1
考核部门和单位名单
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市发改委、经济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文广新局、物价局、粮食局、信访局、民宗局、建工局、民防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地震局、广电台、无管办、质监局、工商局、泰州海事局、气象局、人行、银监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石油公司、武警支队、消防支队、预备役团、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凤城河风景区管委会、火车站街区管委会。

附件2
各市(区)和医药高新区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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