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4]4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0.22
【实施日期】2014.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
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4]46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
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中涉及就业专项资金的部分项目进行调整,请贯彻执行。
一、对29号文第一条“社会保险补贴”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调整为: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失业人员、随军家属、农村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调整为: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粤府办[2012]6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6.29【实施日期】2012.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2〕6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2012-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广东省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2012-2020年)目录一、规划背景(一)现状与成效(二)问题与挑战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总体目标三、区域劳动力转移功能区建设(一)劳动力重点输出区(二)劳动力就近转移区(三)劳动力聚集提升区(四)劳动力优化配置区四、政策措施(一)财政扶持(二)产业带动(三)技能培训(四)促进就业(五)区域对接(六)公共服务五、重点项目(一)广东省区域劳动力转移示范区建设项目(二)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品牌建设项目(三)校园对接产业园建设项目(四)“一企一村”转移对接计划(五)广东省区域劳动力转移“百镇千坊”计划(六)返乡创业计划六、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加强宣传引导(三)加强监督考核附表1:广东省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目标表附表2:广东省劳动力转移功能区分区表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形势的新变化,促进劳动力转移与产业转移协调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广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成效。
广东是全国第一人口大省,也是流动人口和转移劳动力第一大省。
广东省劳动力转移考评办法评分细则
广东省劳动力转移考评办法评分细则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评分操作细则一、政策措施部分(一)计划管理。
分为“纳入地方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和“分解下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3项指标,每项指标1分。
市政府、市双转移办或市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印发的文件中,有针对2019年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安排的内容,视为纳入地方年度工作计划,得1分。
市双转移办、市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发的文件中,有针对2019年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目标和相关具体工作措施的内容,视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得1分。
市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发的2019年度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分解下达文件作为分解下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依据,得1分。
(二)部门职责明确,协调配合。
以市双转移办、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名义制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部门职责分工文件,并按文件要求开展工作的,得1分。
(三)组织保障。
分为“成立或指定具体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项指标,每项1分。
市成立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部门,并以文件形式(或部门成立三定方案)予以明确的,得1分。
在文件中明确工作部门人员配备,或在工作过程中有专人开展工作的,得1分。
(四)制定和落实鼓励企业招用本省或本地农村劳动力办法和奖励制度。
制定鼓励企业招用本省或本地农村劳动力办法和奖励制度的,得0.5分。
对落实政策的企业给予相关奖励或补贴的,得0.5分,相关奖励情况和补贴支出记录作为落实政策的依据。
(五)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此项指标是新增指标,考核期限为截至考评日期。
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可以依托现有基地及定点培训机构建立。
各市已制定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得1分。
经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并挂设牌匾的,得1分。
(六)政策宣传。
核查在当地电视、报刊、网站开展政策宣传的资料和记录,每缺1个扣0.5分,扣完为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30
•【字号】粤人社发〔2024〕19号
•【施行日期】2024.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指导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落实工作任务。
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发〔2024〕44号文和《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粤就发〔2024〕1号)有关部署要求,细化实化落实举措,做到就业促进、创业引领、基层成长、见习培训、权益维护同向发力,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按照人社部发〔2024〕44号文规定,执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和见习补贴有关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一次性扩岗补助标准继续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
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7月30日。
海陵试验区区镇两级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
单位
公安机关
24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2016〕18 号)第三条。
个人
财政部门
25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 年修订)第八条。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 年财政部令第 73 号)第三条。 1.《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
个人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
9
变更出生日期
2 3
变更出生日期 变更姓名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2006 年)。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2006 年)。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45 号)第十七条。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 年公安部令第 87 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 二十一条。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45 号)第二十条。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 年公安部令第 87 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个人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30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受理劳动监察举报、 投诉 16 受理劳动监察举报、2.《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2 年)第三十五条。 投诉 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第十条、第十二条。 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 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 年主席令第 70 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31 职业技能培训 七条、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 年主席令第 69 号)第十四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 号)第二条、第三条。 4.《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91 号)。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33 32 1.《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 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咨询 号)第七条、第八条。 2.《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2014〕1287 号)第八条、第 九条、第十三条。 1.《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 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申请 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2014〕1287 号)第八条、第 九条、第十三条。 1.《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修订)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34 工伤认定咨询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 年)第九、十、十三、十四、十五条。 个人、 企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认定办法》 (2010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8 号令)第四条、第五条、 单位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 年)第十条。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35 工伤认定申请 1.《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修订)第十八条。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 年)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3.《工伤认定办法》(2010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8 号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 条。 个人、 企业、 单位 个人、单位 个人、单位 个人、企业 个人、企业 29 求职登记 15 求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 年国家主席令 70 号)。 个人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优化办事流程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各项就业创业补贴申领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结果查询等环节全流程“网办”;要按照《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要求,简化证明材料,认真落实国家、省“减证便民”的工作部署。
二、明确补贴标准(一)符合条件人员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每月实际社保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一般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四)符合条件人员租用经营场地的年租金大于或等于4000元的,按每年4000元给予创业租金补贴;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发生租金数额给予创业租金补贴。
(五)创办企业培训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网络创业培训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按每人2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六)受影响企业特别培训补助按参训职工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七)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八)就业失业监测补贴按每月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组织业务经办人员开展政策培训,熟悉政策和业务,提升服务效能。
要通过电视、网络、微信等形式加强宣传,提高政策的知晓度;要印制通俗易懂的小册子、一次性告知等宣传资料通过现场宣传活动或进村入户、进企业等形式进行发放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10.22•【字号】穗人社发[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46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
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中涉及就业专项资金的部分项目进行调整,请贯彻执行。
一、对29号文第一条“社会保险补贴”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内容(一)“补贴对象”调整为: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失业人员、随军家属、农村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调整为: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和招用“农村劳动力”的补贴标准仍按29号文执行。
二、对29号文第一条“社会保险补贴”第三款“灵活就业补贴”内容“补贴对象”调整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的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
汕头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转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转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劳动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汕市财社[2008]19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汕头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转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市财社[2008]190号)各区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现将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8]2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本省农村户籍45周岁以下、参加经市劳动保障局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均纳入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见《汕头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补助标准表》。
其它短期培训由当地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劳社[2007]63号文件)规定给予补贴。
二、定点培训机构在开展免费培训前必须与市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可在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下载),方可开展免费培训。
属区县所辖的定点培训机构在签订培训协议后,要将培训协议复印件报送给当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班开班前要将开班报告以书面形式同时向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开班报告书》(包括开班的时间、地点、专业、等级及培训人数等),以便加强监管。
三、培训机构要组织培训对象填写《汕头市农村劳动力培训登记表(试行)》,并将培训对象个人资料录入省劳动保障厅的“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信息管理系统”。
同时落实培训对象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2寸黑白相片5张等资料。
四、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免费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荐就业后,统一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规定的报账资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向市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意见。
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粤农工办[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农工办〔2008〕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现就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坚持长远规划、逐步推进,以产业升级转移为导向,进一步健全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和责任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分层次、多形式开展劳动力技能培训,促进我省农村劳动力技能提升和稳定转移就业。
力争到2012年,新增转移本省农村劳动力600万人,全省非农就业比重达到80%;转移前组织技能等级培训360万人,年均培训72万人;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低于80%,就业率不低于90%,一年内稳定就业率达80%以上。
二、加强规划,分类培训(一)各地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制订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计划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
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培训任务(含分类培训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属技工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22•【字号】粤人社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2023年7月22日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保障培训资金使用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项目(一)职业技能提升补贴1.补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2.适用条件: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
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提升我省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劳动者稳定转移就业,根据《印发广东省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2〕6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减免劳动力培训费、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1.及时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申报专项资金补贴,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严格审核。
2.严格按照技能晋升培训实施方案开展技能晋升培训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绩效自评等。
3.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1. 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对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组织专家对竞争性分配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2.根据清算和评审结果,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送省财政部门审核,并履行分配方案公示、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
3.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4. 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
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1.协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项目审核、申报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6.24•【字号】粤经贸工业[2008]386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粤经贸工业〔2008〕38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反应。
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简称《决定》),切实推进我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一)珠江三角洲地级以上市政府(二)山区及东西两翼地级市政府(三)经省批准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二、考评原则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三、考评内容(一)产业转移工作1、对珠江三角洲地级以上市政府(1)组织领导①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评制度,逐级落实目标管理,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②将产业转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③落实负责产业转移工作部门,有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掌握当地劳动密集型产业状况,组织引导企业转移。
(2)政策措施①根据当地实际制订产业转移规划和实施方案。
②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实行行业准入差别,提高产业用地、能耗、水耗和排放标准,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准入门槛。
③严格履行并督促县区镇履行产业转移园合作建设协议。
④制定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年度目标及劳动密集型产业所占本市工业增加值比重。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粤劳社函[2008]1141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141号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各有关技工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现将《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教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教学管理规定为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粤农工办〔2008〕7号),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使广大农村劳动力切实掌握一技之长,特制定本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条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的执行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是组织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以相应职业的国家标准或专项能力考核规范为依据编写制定。
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组织培训。
若培训单位根据当地或行业特点需要开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培训计划之外的培训,须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自行编写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并报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各培训单位必须按照颁布的培训计划制定出实施性培训计划,因教学需要调整省颁培训计划,幅度在30%以内的,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超过30%的,须报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二条培训教材的选用各培训单位要根据培训大纲的要求,选用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或省职业技术教研室统一组织编写或推荐的教材,某些课程如无统一编写或推荐的教材,应选用基本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相关教材或自编校本教材,并报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粤财预〔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20〕66号韶关市、清远市财政局:为进一步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我省民族地区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8号),参照财政部《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我厅修订了《广东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四章附则广东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我省民族地区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8号),参照财政部《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设立,用于增强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逐步缩小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我省管辖的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分别为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条省财政根据中央下达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数额,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级财政统一分配到少数民族自治县。
第五条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包括定额补助和因素法补助两部分。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技工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技工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粤财社[2014]187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技工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7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技工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技工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4年6月30日广东省省级技工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技工教育相关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14号)、《印发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1〕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技工学校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技工院校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统筹安排、科学分配、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提高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1. 联合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技工院校申报专项资金,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属第一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属第一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属第一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的通知各有关培训机构:根据《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粤劳社函〔2008〕1725号)有关规定,省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专责小组按程序对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等29所省属技工学校进行了认定,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广东省省属第一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名单1.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2. 广东省高级技工学校3. 广东省轻工业高级技工学校4. 广东省南方高级技工学校5. 广东省电子商务高级技工学校6. 广东省新闻出版高级技工学校7. 广东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8. 广东省国防科技高级技工学校9. 广东省岭南工商第一高级技工学校10. 广东省城市建设高级技工学校11. 广东省机械高级技工学校12. 广东省核工业华南技工学校13. 广东省粤东商贸技工学校14. 广东省工商技工学校15. 广东省黄埔技工学校16. 广东省商业技工学校17. 广东省水产技工学校18. 广东省电子信息技工学校19. 广东十六冶技工学校20. 广州文冲船厂技工学校21. 广州黄埔造船厂技工学校22. 广东省劳动就业技工学校23. 广东实验技工学校24. 广东中为工商技工学校25. 广东厨艺技工学校26. 广东省环保技工学校27. 广东省涉外商务技工学校28. 广东省高新技术技工学校29. 广东江南理工技工学校——结束——。
广东省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5.17•【字号】粤财社[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06〕6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的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一、各地要足额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并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6〕5号)的规定,积极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统筹安排包括失业保险基金在内的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各级财政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金生活保障资金结余,应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确保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享受就业再就业资金补贴的人员和范围要严格按粤府〔2006〕3号文规定执行。
二、省财政将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省补助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民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的补助和劳动力市场建设支出。
省财政的补助资金要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财政实际投入、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再就业工作的成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各地要将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人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粤财社[2008]26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11.04
【实施日期】2008.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08〕26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的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对我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附件: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开展中、短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的对象和范围。
补助资金用于开展本省户籍45岁以下农村劳动者参加免费职业培训的组织发动、培训、鉴定、推荐就业补助,农村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