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5篇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产品责任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生产、销售或提供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服务、设备等。
乙方对其生产、销售或提供的产品负有相关责任。
二、保险范围本保险涵盖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消费者因使用乙方产品导致的死亡、疾病、伤残或财产损失;2. 消费者因使用乙方产品而引起的第三方责任;3. 其他因乙方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记载。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风险等级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具体金额在合同中明确记载。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止。
五、保险责任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费;2. 乙方应保证其生产、销售或提供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要求;3.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4.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乙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六、除外责任以下情形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的损失;2. 乙方承担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3. 被保险人因欺诈、欺骗等行为造成的损失;4. 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情形。
七、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赔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甲方收到申请后,将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赔偿金。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2.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法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 其他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新整理版7篇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新整理版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对乙方就其产品责任风险进行投保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本合同的产品责任险是为甲方生产、销售或所有的产品,在保险期间内因产品设计缺陷、制造缺陷、销售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供保障。
具体保险产品的种类、数量、保险金额等信息详见本合同附录。
二、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保险期限结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自动续约。
三、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对因产品设计缺陷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2. 对因产品制造缺陷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3. 对因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保费详见附录。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支付保费。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五、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核定和赔偿。
六、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2. 地震、雷击、洪水等自然灾害;3. 产品的正常磨损或老化;4. 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5. 其他法律明文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 甲方未按时支付保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3. 保险期限届满,双方无异议,合同自动终止;4. 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期间与地域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199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100年12月31日24时止。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保险事故。
第二条投保范围1. 被保险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质量控制或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合作社、个人或其他组织。
2. 产品以及相关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按照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对因保险期间内的投保范围内产品所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进行赔付,并承担包括律师费等法律费用。
2. 投保人应根据产品的类别和风险等级合理确定保险责任的保额,并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费。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赔款限额1. 在投保范围内,被保险人因产品责任事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 本保险责任的赔款限额为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款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责任免除1. 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意外、战争、内乱、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b) 产品设计、制造、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c) 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第六条保险费1. 投保人应根据产品类型、销售额、风险等级等因素,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 如果投保人没有及时、全额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将自保险费应付日起暂停保险责任,直至投保人全额支付拖欠的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1. 被保险人发生产品责任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支持理赔申请。
2. 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将由理赔部门进行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
第八条争议解决1.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当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决。
2. 如果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保险行业协会仲裁机构仲裁,并接受仲裁结果。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1.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人:承担险种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购买本险种的保险合同的个人或者法人;•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享受保险金的个人或者法人;•保险费: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购买本险种保障的费用;•保险标的:投保人选择购买保障的产品或服务;•保险责任: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的责任;•保险金:根据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的给付金额。
2. 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保险单中约定的产品或服务,不包括其他附属设备、人员或物品。
对于保险标的及其使用、维护和保护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保险人将按照本险种条款对被保险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3. 不承保责任以下情况,保险人不承担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责任:1.意外损失:因意外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但保险人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审查;2.违约行为:因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或其他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3.约定免责: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于约定的免责情况,保险人不承担本保险合同所承担的责任。
4. 保险金额及赔偿标准被保险人遭受本险种承保的责任并产生损失时,保险人将根据保险金额和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赔偿标准由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确定。
5. 保险费及支付方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
保险费的计算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计算,如无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价值的百分比计算。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万一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则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6. 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期限。
在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障范围内的损失,可向保险人申请赔偿。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投保人需要取消保单或者修改保单内容,应当在保单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7. 争议解决因保险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实用版)目录1.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与作用2.产品责任保险的条款内容3.产品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与责任免除4.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方式与注意事项正文【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与作用】产品责任保险,又称产品责任险,是指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第三方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在转移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潜在责任风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条款内容】产品责任保险的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约定的产品,包括生产、销售、修理、租赁等过程中涉及的产品。
2.保险责任: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承担的范围。
3.责任限额:即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4.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与结束的时间。
5.保险费率:根据产品的风险性质、行业特点等因素,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用。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与责任免除】1.适用范围:产品责任保险适用于生产、销售、修理、租赁等过程中涉及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化工产品、电子产品等。
2.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产品质量问题;(2)产品质量问题属于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必然损失;(3)产品质量问题与被保险人的生产、销售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四、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方式与注意事项】1.赔偿方式: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经核实符合保险责任的,按照约定的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通常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即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
2.注意事项:(1)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事故的相关证明材料;(2)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进行核实,并按照约定的赔偿方式进行赔偿;(3)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金时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非法用途;(4)保险金支付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即告履行,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追偿。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5篇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产品责任险是一种专门为生产商和销售商提供的保险产品,用于保障因其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产品责任险在保障企业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一种协议,其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产品责任方面所承担的责任以及赔偿范围等内容。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产品责任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在理赔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
以下,我将针对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对第三方受害人因使用被保险产品而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应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并且规定赔偿的限额和范围。
2. 保险费和保险期限: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以交换保险责任的费用。
保险费通常根据被保险产品的风险程度、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因素来确定。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有效的时间范围,一般根据被保险产品的使用情况和风险来确定保险期限的长短。
3. 免赔额和免赔期: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前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
免赔期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前需要满足的一定时间期限。
免赔额和免赔期的设置可以有效降低被保险人滥用保险的风险,同时也能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
4. 理赔流程和claims made 保险: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在发生索赔事件时应当遵循的理赔流程,包括如何报案、提供证据、进行调查等。
同时,部分产品责任险采用的是claims made 形式,即在投保之时或发生索赔之时向保险公司通知索赔,而不是在实际发生损失时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就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因产品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给被保险人或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事件提供赔偿的责任险。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产品责任险:1. 产品责任险2. 专项产品责任险3. 进口产品责任险4. 加工贸易产品责任险5. 高风险产品责任险第三条被保险人必须是在本国合法注册的生产、销售产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条款的保险责任为对于因产品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给被保险人或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事件提供赔偿。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缴费期限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发放保险单,记录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保险合同中的义务。
第九条本条款下的索赔程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与索赔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2. 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组织调查并核实保险事故的原因、责任及损失情况。
3. 经核实后,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合法索赔予以赔付。
4.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索赔无法予以赔付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赔付拒绝通知,并解释不予赔付的理由。
第十条本条款下的保险责任不包括以下情况:1.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2.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的;3. 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4. 被保险人超出保险金额范围进行索赔的。
第十一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以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条款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1. 引言本文档详细介绍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的条款和规定。
产品责任险是一种专业保险,旨在保护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免受由其产品引起的潜在损害索赔。
2. 保险范围2.1 产品责任险的对象范围本保险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
被保险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
2.2 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可根据需要延长或缩短。
2.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产品种类来确定。
被保险人需提供相关资料和评估报告以确定适当的保险金额。
3. 责任范围3.1 产品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本险种主要涵盖以下责任范围: - 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 产品设计或标识导致的损害 - 产品安装、装配、维修或保养导致的损害 - 产品警示或说明不准确导致的损害3.2 责任免除条款以下情况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 - 产品维修、拆卸或改装过程中导致的损害- 法律或政府规定的责任范围外的损害4. 索赔处理4.1 索赔申报被保险人在发生潜在索赔事件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索赔申请书。
4.2 理赔流程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申报来评估和处理索赔。
理赔流程包括: 1. 风险评估和调查 2. 理赔申请审查 3. 索赔金额评估 4. 索赔支付4.3 索赔限额每次索赔的最高赔偿限额根据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历史索赔记录来确定。
5. 附加条款5.1 附加保险本保险可以选择附加保险条款,以满足被保险人特定需求,如产品召回险等。
5.2 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产品的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6. 结论产品责任险是保护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免受产品责任索赔的重要保险产品。
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条款,了解责任范围和索赔处理流程,确保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将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保险产品和优质的理赔服务。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3篇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3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产品责任险的投保和承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产品,具体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详见保险清单。
保险标的中涵盖的产品应当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保险责任乙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因甲方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乙方将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受害者的人身伤害赔偿、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甲方应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双方根据产品特点、风险状况及甲方需求,共同约定保险金额。
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金额根据产品种类、保额、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四、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产品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次、销售渠道等。
2. 甲方应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查,及时消除产品缺陷,降低风险。
3.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4.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产品进行检查,以了解产品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状况。
六、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
2.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索赔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核定。
3. 经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赔偿金。
4. 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七、免责条款1. 因甲方故意隐瞒产品缺陷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1. 责任限额本保险责任限额根据被保险人所选择的保险金额确定。
被保险人可根据其产品的特性和风险程度自行选择责任限额。
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明确记录。
2. 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保险单所载明的起期至终期。
保险单上未载明起终日期的,以保险单签发日期为起期,有效期为一年。
3. 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涵盖以下责任范围:(1) 因被保险产品在设计、制造、装配、包装、贮存或运输过程中存在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2) 由于产品缺陷引发的第三方投诉、索赔、诉讼以及相关的调查、辩护费用;(3) 因被保险产品的不合格导致的产品召回、修理、更换、重制或退款的费用;(4) 若被保险人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被判决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按其判决赔偿金额给付;(5) 其他因被保险产品缺陷所致的经济损失。
4. 免赔额和免责条款被保险人需承担每次事故中的免赔额部分。
免赔额根据保险单上的约定确定。
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以下情况下的费用,保险人不予赔付:(1) 被保险产品的使用不当、改装、维修或保养造成的损失;(2) 自行导致的错误操作或不当使用所产生的损失;(3) 一切故意行为、蓄意犯罪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失;(4) 被保险产品在未经授权的商店、地点或销售渠道购买或使用所导致的损失;(5) 任何与产品缺陷无关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5. 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上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保险期间内未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6. 保险赔偿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索赔资料和证据。
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单约定的赔偿比例和责任限额进行赔付。
保险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受损产品进行检验、鉴定以及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7. 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2) 被保险产品下线、停产或失效;(3) 被保险产品的责任范围发生变更;(4) 被保险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维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产品责任险保险事项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产品责任险保险是指对投保人负有法定或约定产品责任的风险进行保险的一种险种。
第四条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险费、保险金额、免赔率等。
第五条投保人为中国法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体,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的产品使用、销售或服务环节中可能发生的产品责任事故。
第六条投保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人有权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对保险合同进行核保,包括但不限于核实投保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等。
第八条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应互相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九条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或意外事件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通知后,应及时启动理赔程序,并对理赔结果做出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依法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有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十二条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投保人的投保范围内发生的产品责任事故负责赔偿的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被保险产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批发、零售、使用、维修、安装、售后服务等环节中产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责任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先承担的责任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人承担。
第十五条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投保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总额。
第三章保险费第十六条保险费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费的计算是根据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程度、被保险产品的价值等因素进行核算。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精选3篇)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精选3篇)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篇1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商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依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担当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担当的责任不在此限;(二)依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责任;(三)依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担当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全部、保管或掌握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有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斗、类似战斗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处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商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以下是一般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的常见条款:
1. 保险对象:保险对象一般为生产、销售、提供或出租的产品或服务。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对象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可以按照约定进行续保。
4. 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对于每个事故或索赔案件的赔偿金额有一定的限额,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5. 免赔额:保险公司对于每次事故或索赔案件中,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
6. 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损失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故意犯罪、战争等。
7. 申报和理赔:被保险人需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同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进行理赔。
8. 终止合同:保险合同可以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也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前终止。
以上为一般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的一般条款,具体条款可能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建议在购买保险前详细阅读合同条款。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护制造商和销售商不因产品出现问题而承担过大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险种的相关条款。
一、起保时间及保险期限产品责任险的起保时间一般为合同生效后即刻,保险期限根据实际需要来设定,可以为一年或多年,视保险选项而定。
二、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针对产品制造、加工、组装、包装、质量控制、销售环节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经济损失。
这些经济损失包括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
三、保险金额、免赔额和赔偿方式保险金额是指本保单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一般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就投保对象的规模和风险程度进行确定。
免赔额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中损失的一定金额范围内,不予赔偿的金额。
免赔额一般可以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商定。
赔偿方式一般分为一次性赔偿和分期赔偿。
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赔偿,那么所有赔偿金额将被平均分配到保险期间内的各个年度。
四、承保条件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的承保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保险人必须是制造商或销售商,其产品必须是上市销售的。
2. 投保时必须提交产品的相关质量报告和检测报告,以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 被保险人必须具有足够的责任意识和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产品质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被保险人必须合法经营,且没有涉及相关的违法行为或欺诈行为。
五、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中还包含了许多除外责任,即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1. 产品故障是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治动荡、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2. 消费者自行改装或使用不正确导致的产品故障;3. 消费者尚未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而导致的产品故障;4. 投保人、制造商或销售商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产品缺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险费用计算方法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的保费计算方法是根据投保人的产品类型、总销售额、历史赔案记录、风险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通过投保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费,以换取在不幸发生意外的时候获得经济补偿。
产品责任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主要涉及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在产品生产、销售和配件等方面,出现的过失或瑕疵导致用户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产品责任险条款是产品责任险合同中约定的主要服务内容和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设计、制定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方式等,以明确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客户的权益。
产品责任险条款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保险范围。
保险公司会明确声明哪种产品或制造商可以享受该保险的保障范围,以避免被保险人在选择保险时认为所有的产品和制造商都可以得到保障。
2.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赔偿方式等内容,是整个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保险责任一般包括有关制造过程中的不当操作、材料瑕疵、设计缺陷、产品说明书不明确、售后服务不到位等,也会明确列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3.赔偿额度。
赔偿额度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或最高赔偿比例。
赔偿额度越高,相应的保费也会更高,因此被保险人需要根据自身需求确定所需保险额度。
4.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就某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例如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产品车身更改等行为以及不符合法律和法规等情形。
5.保险费用和保险期限。
保险费用是客户为购买产品责任险所支付的费用,通常按照被保险人的具体需求和产品风险等级来计算。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责任的履行期限,一般以一年或三年为周期。
产品责任险条款在产品自身质量不能保证时,可以为生产厂家、商品销售商和应用者提供重要的保护。
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产品缺陷,经常会导致消费者受到灾难性的影响。
如果保险合同中条款细致,可以帮助消费者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能够实现赔偿,大大降低了贸易损失风险,从而对整个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
2024年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2024年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经营过程中,因制造或销售的保险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或消除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额外支出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在赔偿金额内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1.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直接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未发生本条款第一条所述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义务而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等社会政治事件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处理1. 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事故情况作出的书面判决或调解结果为准。
如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以协商一致的金额为准。
2. 被保险人在收到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将有关诉讼费和合理的追索赔偿费用(包括律师费)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单证。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3. 被保险人收到赔款后,应向保险人提供收据和有关费用收据。
4. 任何索赔案件在被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后3个月内未提供有关单证或未领取赔款的,将自动失效。
四、其他事项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对于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但该项费用金额及计算方法应在保险单中载明。
3. 无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被保险人均应尽力避免诉讼。
一旦发生诉讼,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保险公司处理有关诉讼事宜,并接受保险人的有关指示。
4. 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任何索赔案件的诉讼行为均不能成为向保险公司追偿的理由。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6篇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6篇篇1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被保险人:【被保险公司名称】(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受益人:【发生事故的消费者、购买者等】二、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1. 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产品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告不当等引起的损失。
2.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
三、保险费及缴费方式1.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 缴费方式保险费可以一次性缴清或分期缴纳,具体的缴费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范围1. 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具体日期】至【具体日期】。
2. 保险范围保险范围为【被保险产品的具体描述】。
五、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1. 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须立即通知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理赔资料。
2. 理赔程序被保险人需提交理赔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保险人审核确认后,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六、免责条款1. 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以下责任: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②被保险产品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方法使用导致的损失;③被保险产品的正常磨损和损耗所致的损失。
2. 其他免责事项由双方另行约定。
七、争议解决方式本保险合同的履行和解释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八、其他约定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2. 保险人有权根据风险变化、法律法规的调整等情况对本保险合同进行修改;3.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如上,被保险人在购买产品责任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具体条款,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希望通过产品责任险的保障,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更有保障的产品质量保证。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制造商或供应商在其销售的产品出现缺陷或质量问题时可能承担的责任。
以下是一种典型的产品责任保险条款的内容:
1. 被保险人:包括制造商、供应商、分销商等与产品产生责任相关的当事人。
2. 被保险产品:明确列出被保险的产品范围,包括具体的产品类型和规格。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因被保险产品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提供赔偿。
4. 赔偿限额:明确每次事故或索赔的最高赔偿限额,以及每年的累计赔偿限额。
5. 免赔额:确定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或索赔中应承担的最低金额,在该金额之下由被保险人承担。
6. 赔偿范围:规定赔偿的具体范围,包括医疗费用、法律费用、补偿金等。
7. 赔偿条件: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或索赔时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调查材料。
8. 赔偿排除: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责任范围,例如因超出被保险产品正常使用范围或非法用途导致的损害等。
9. 保险费:明确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是否可以分期支付。
10. 保险期间:规定保险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自动续保的
条件和要求。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的产品责任保险条款可能因保险公司的要求和产品的特殊性而有所不同。
建议购买者在购买前详细
阅读条款,并与保险公司代表进行沟通以了解条款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原创版)目录1.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与定义2.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3.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4.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赔偿方式5.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和理赔流程6.产品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正文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与定义产品责任保险,简称产品险,是指在生产、销售、修理、加工、包装、运输等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第三方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这种保险可以有效分散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带来的经济风险,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2.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诉讼、仲裁等法律费用;3.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召回、修理、更换等费用;4.其他与产品质量问题相关的费用。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1.在保险期限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2.在保险期限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诉讼、仲裁等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而产品责任保险的免除责任主要包括: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2.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外;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四、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赔偿方式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续保。
赔偿方式一般为赔偿实际损失,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五、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和理赔流程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时,需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资质证明、产品说明书等。
在理赔时,企业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会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赔偿。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实用版)
目录
1.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和定义
2.产品责任保险的条款内容
3.产品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和责任承担
4.产品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
5.产品责任保险的购买建议和注意事项
正文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和定义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修理者等为被保险人,以他们依法应承担其生产、销售或者修理的产品因存在缺陷给消费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
的一种责任保险。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条款内容
产品责任保险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因其生产、销售或者修理的产品因存在缺陷给消费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3.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所产生的赔偿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责任免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如果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和责任承担
产品责任保险适用于各种生产、销售或者修理产品的企业或者个人。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或者使用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产品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
产品责任保险对于企业来说,可以有效地规避因产品责任产生的经济风险,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
对于消费者来说,产品责任保险可以提供一种保障,使得他们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可以得到及时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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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第二条合法生产的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及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生产或出售的保险单中载明的产品或商品(以下称“保险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在保险期限内由受害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二)产品本身的损失;(三)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五)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六)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到消费者手中时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七)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八)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九)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十)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
赔偿限额第六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七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限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条保险费为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限内的销售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
投保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限内保险产品的预计销售额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期限届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限内保险产品的实际销售额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若预付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载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限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保险产品的销售数据;并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账册或记录,对上述数据进行核实。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本合同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中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避免生产或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或商品。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保险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产品的设计方案、原材料、生产工艺、使用说明书、销售区域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若在某一个保险产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责任认定证明、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付款凭证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决的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第十五条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计算赔款,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且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于财产损害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同一批保险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人身、财产损害,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就每次事故发生的法律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与依据本条第一款计算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三)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九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八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10%。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