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两户企业出口外购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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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1999]1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1999]1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1.19施行日期1999.01.19文号皖国税函[1999]11号主题类别关税,税收征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1999]11号1999年1月19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格出口货物征、退税手续,减少疏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凡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必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

专用缴款书的“缴款单位全称”和“购货单位全称”栏统一填写自营或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名称,“销货发票号码”栏可不填写。

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填写“海关代码栏”。

其他各栏次须按现行规定填写,不得漏填、错填。

二、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征、退税计税依据是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格。

以其他价格结算的,企业应准确提供境外运费、保险费等单据,经县以上(含县)国税征收机关确认并在原件上注明报关单号码后予以扣除,并作为计算征、退税依据;企业不能准确提供境外运保费等单据的,一律从严掌握。

三、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次申报退税的,应在首次申报时向退税机关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结余部分由退税机关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证明》(以下简称《分割证明》),此证明仅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不得作为内销抵扣。

外贸企业必须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进项金额和税额,如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否用于出口或一票购进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同时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出口转内销证明》(以下简称《内销证明》),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023年注会CPA《税法》考前自测题

2023年注会CPA《税法》考前自测题

2023年注会CPA《税法》考前自测题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下列关于一般纳税人(非先进制造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符合的条件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B.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一次及以上D.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2.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是消费者B.委托加工高档化妆品的纳税人是受托加工企业C.携带卷烟入境的纳税人是携带者D.卷烟批发单位之间批发卷烟的纳税人是上级批发3.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是()。

A.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B.农业生产(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C.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D.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4.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定的是()。

A.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B.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C.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D.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5.海关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时,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其中,“大约同时”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大约同时,其不应超过的最长期限是()。

A.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的20日B.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后的15日C.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前后45日D.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前后60日6.下列行为中,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2.24•【字号】皖国税发[2003]187号•【施行日期】200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187号2003年12月24日)各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通知》第二条所述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的当月,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后,按规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清算期收齐退(免)税凭证,且该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过高,致使已缴纳税款无法抵扣的,可在规定的清算期内书面上报省国税局批准后办理退税。

二、《通知》第四条“普通发票”范围限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五条规定可以持普通发票办理退税的12类货物。

三、小型出口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及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抵、退”税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2]454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但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应退税款须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且出口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当月,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予以退税。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企业除外),经市级国税局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骗税行为及走私、逃汇、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四、小型出口企业标准为:年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生产企业以及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
的批复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03.05
施行日期2010.03.05
文号国税函[2010]91号
主题类别消费税,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9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10]1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结束——。

2023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及答案

2023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及答案

2023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A.5B.10C.15D.30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应该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适度集中B.方便税务机关C.合理布局D.方便纳税人3.小王因为受到纳税人的误解和指责,感觉心灰意冷失去工作动力,此时他应该()。

A.暂时休息后申请调离岗位B.解铃还需系铃人,去找纳税人理论C.主动向家人、朋友敞开心扉,倾听并接纳他们对自己的帮助和支持D.喝酒消愁4.入党积极分子小张经过一年培养教育后,支部拟将他列为发展对象。

以下条件中小张不需要具备的是()A.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B.培养联系人、党支部、党内外群众一致同意C.经支委会讨论确定D.报上级党组织备案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普惠性政策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不包括( )A.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B.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C.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D.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6.下列各项中,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是()。

A.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B.支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C.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D.基本生产车间设备计提的折旧费7.《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隔一定年限举行一次,该年限为()。

A.每年B.两年C.三年D.五年8.某公司为实木地板生产企业,2015年12月领用上月外购的地板加工成豪华实木地板,销售给甲公司500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400万元;已知上月外购实木地板500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

该地板公司应缴消费税()万元。

(消费税税率5%)A.4B.5C.7D.89.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为一个纳税年度。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中销售额的理解,表述不正确的是()。

A.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的累计销售额指的是一个年度内销售额B.根据2019年新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C.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D.某企业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答案】 A2、关于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不正确的是()。

A.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B.在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C.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原因外,税务行政案件应公开审理D.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答案】 B3、某白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用外购粮食白酒加浆降度后生产白酒100吨,全部用于销售,当月取得含税销售额483.64万元,当月购进粮食白酒买价120万元,月初库存外购粮食白酒买价98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粮食白酒买价40万元,。

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万元。

A.95.60B.102.57C.112.57D.121.00【答案】 A4、某金银首饰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3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首饰600克,每克新首饰零售价450元,每克旧首饰作价200元,实际收取银行存款150000元。

已知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5%。

下列关于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A.借:银行存款150000营业外收入12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38938.0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1061.95借:税金及附加11946.9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1946.90B.借:银行存款150000库存商品12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52743.3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256.64借:税金及附加6637.17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637.17C.借:银行存款150000库存商品12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50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500借:税金及附加11946.9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1946.90D.借:银行存款150000营业外收入12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52743.3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256.64借:税金及附加6637.17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637.17【答案】 B5、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户企业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户企业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户企业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1.18•【文号】国税函[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户企业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67号)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上海、安徽、江西、广西、重庆、西藏、湖南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2007年度,上述4家企业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企业总部在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家企业新增分支机构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一月十八日附件: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家企业新增分支机构名单┌─────┬──────────────────────┬────────────┐│序号│新增分支机构名称│地址│├─────┼──────────────────────┼────────────┤│* *│中国进出口银行│***│├─────┼──────────────────────┼────────────┤│1│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长沙市│├─────┼──────────────────────┼────────────┤│2│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省南京市│├─────┼──────────────────────┼────────────┤│*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市黄埔区│├─────┼──────────────────────┼────────────┤│*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1│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省太原市│├─────┼──────────────────────┼────────────┤│2│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3│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4│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长春市│├─────┼──────────────────────┼────────────┤│5│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省合肥市│├─────┼──────────────────────┼────────────┤│6│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省南昌市│├─────┼──────────────────────┼────────────┤│7│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区南宁市│├─────┼──────────────────────┼────────────┤│8│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渝中区│├─────┼──────────────────────┼────────────┤│9│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西藏区拉萨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保证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政策的顺利实施,同时便于税务部门有效管理,防止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在各地上报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列名生产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名单见附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56号)列名的试点生产企业名单同时废止。

二、本通知附件以外的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不包括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不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列名试点企业外购的产品出口,须凭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规定的其他相关凭证等办理免抵退税。

四、列名试点企业从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农资生产企业、福利企业等收购的产品出口,不能享受抵退税政策。

五、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他问题,仍按财税〔2004〕125号、国税函〔2005〕35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地区序号企业名称北京 1 施耐德(北京)低压电器有限公司2 北京索爱普天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天津 3 天津三星光电子有限公司 4 天津飞马缝纫机有限公司 5 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上海 6 上海索广映像有限公司7 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8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9 吴江市英诺时装有限公司浙江10 绍兴振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11 杭州摩托罗拉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青岛12 青岛扶桑精致加工有限公司山东13 济宁小松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4 烟台胜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15 山东松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厦门16 厦门汇科电子有限公17 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18 厦门富尔泰服装包袋有限公司福建19 泉州寰球鞋服有限公司20 福建省建阳市绿业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辽宁21 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甘肃22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深圳23 深圳桑菲消费通信有限公司24 杜邦中国有限公司25 深圳英兰电子有限公司大连26 东芝大连有限公司27 大连大森服装有限公司28 大连通世泰建材有限公司重庆29 重庆市涪陵金帝麻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30 河北省瑞达家用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宁夏31 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河南32 河南环宇电源有限公司33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34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青海35 青海新力土畜有限责任公司36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37 江西省赣州虔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38 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39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吉林40 珲春风华制衣有限公司四川41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42 绥芬河市友谊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43 山西榆次远大线材制品有限公司44 山西新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内蒙45 包头中纺山羊王有限公司宁波46 怡人工艺品(宁波)有限公司广西47 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48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疆49 新疆美克家私有限公司广东50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51 佛山市禅城区上元欧联建筑陶瓷有限公司52 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海南53 三星(海南)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陕西54 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55 湖南科力远高技术有限公司——结束——。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关于执行中外合资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关于执行中外合资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关于执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1]107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1.10.31
【实施日期】1991.10.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经贸部、国家物价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
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1]107号1991年10月31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62号),现对具体执行中的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
一、每年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国家计委,根据经贸部按照规定的配车标准提出的需求量和车型,制定全年购买国产轿车和进口轿车集中报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所需国产轿车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专项安排落实。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
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7.12.12
•【字号】皖国税函[1997]361号
•【施行日期】1997.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
“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361号1997年12月12日)
芜湖、铜陵、安庆市、六安地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纺织总会《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648号)规定,现将我省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附后)下发给你们,对列入名单的出口企业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具体办法按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210号)办理。

附件:
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
安庆纺织厂
安徽省芜湖市进出口公司
铜陵市苎麻纺织一厂
安徽省南方纺织有限公司
安徽省江通纺织有限公司
新远纺织有限公司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纺织总会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实行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实行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实行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合国税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实行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合国税发〔2012〕33号)各县(市)、区局: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货物退(免)税流程,加快出口退税速度,根据省局《关于在合肥市开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批复》(皖国税函〔2012〕31号)精神,并结合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出口退(免)企业实行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分类管理类别分为A B C三类,具体要求如下:一、分类标准及管理要求(一)A类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可实行A类管理:1.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现有逃避追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下同)等问题。

2.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现有《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所列的违反外贸经营秩序的经营行为。

3.财务会计制度和单证管理健全,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免)税档案资料。

4.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未被列入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

6.能提供真实、完整的退(免)税申报资料,且申报质量高,差错率低,符合单证审核条件。

7.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且年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

对A类出口退税企业,凭相关电子申报数据及申报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纸质凭证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并按电子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主管税务机关每半年抽查一次。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A类出口企业实行计算机审核过程中发现审核疑点的,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相关纸质凭证进行核实。

2023年注会《税法》真题模拟训练及答案

2023年注会《税法》真题模拟训练及答案

2023年注会《税法》真题模拟训练(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甲公司符合先进制造业企业相关条件,2019年3月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19年6月末的留抵税额为45万元。

假设该纳税人满足其他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的条件,4-6月所有的进项税额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7月可以申请的增量留抵退税金额是()万元。

A. 0B.21C.35D.452.某二手车经销公司2021年4月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40辆,取得含税销售额1206万元。

该公司当月销售二手车应缴纳增值税()。

A.2.34万元B.3.51万元C.0.60万元D.0. 59万元3.企业发生的下列经营行为中,应同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A.食品加工厂将自产啤酒用于生产熟食制品B.百货公司零售金基首饰C.连锁超市零售卷烟D.4S店销售大型商用客车4.下列属于判断企业所得税大修理支出标准的是()。

A.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20%以上B.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C.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5年以上D.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5.位于市区某企业占地面积2000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占地10000平方米,内部绿化区占地40000平方米,厂房占地140000平方米,已知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16元/平方米,则当年该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万元。

A.16B.240C.304D.3206.在关税税则中,预先按产品的价格高低分档制定若干不同的税率,根据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增减进口税率的关税是()。

A.选择税B.滑准税C.复合税D.从量税7.2020年某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总额32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总额327万元,全年亏损7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成本费用支出核算准确,但收入总额不能确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皖国税发[2008]103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7.17【实施日期】2008.07.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预〔2008〕637号)(简称《通知》)一并贯彻执行:一、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均按《办法》和《通知》规定执行。

(一)安徽省邮政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在安徽省所属的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办法》,仍然实行原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暂监管到市级分支机构,县级成员单位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监管事宜暂上划到市级成员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5号――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5号――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5号――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5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1.10.25【实施日期】2011.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5号)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现将第七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纳入试点范围物流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1.北京大荣物流有限公司2.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3.北京世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4.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5.北京中冷物流有限公司6.中经得美国际快运代理有限公司7.北京海丰宝物流有限公司8.中都物流有限公司9.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10.全球国合国际货运(北京)有限公司11.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2.世能达物流(天津)有限公司13.河北恒昌运输有限公司14.灵石县晋港高速物流有限公司15.内蒙古鄂尔多斯物流有限公司16.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7.包钢集团机械化有限公司18.盘锦市荣华物流有限公司19.营口陆捷物流有限公司20.锦州恒大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21.营口中成物流有限公司22.营口汇丰物流有限公司23.阜新双汇物流有限公司24.营口天泽物流中心25.盖州市鸿诚信物流有限公司26.营口海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27.大连港万通物流有限公司28.丹东铁港物流有限公司29.中国外运辽宁有限公司30.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31.和龙市天池物流有限公司32.吉林市仕达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33.吉林宇别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34.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35.长春市中远快运有限公司36.吉林市九天储运有限公司37.吉林市万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38.吉林市同兴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39.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40.黑龙江润扬物流有限公司41.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42.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43.招商局物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44.中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45.上海无忧物流有限公司46.上海弘和物流有限公司47.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48.上海益嘉物流有限公司49.上海恒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50.上海熙可送物流有限公司51.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52.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53.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54.上海宜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55.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56.上海安吉速驰储运有限公司57.招商局物流集团上海奉贤有限公司58.上海全胜物流有限公司59.上海港口化工物流有限公司60.上海华谊天原化工物流有限公司61.上海联达物流有限公司62.上海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63.上海柯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64.南京顺衡运输有限公司65.南通中远物流有限公司66.顺丰运输(常州)有限公司67.扬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68.镇江中远物流有限公司69.常熟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70.苏州依厂物流有限公司71.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72.南京通海水运公司7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74.仪征上汽赛克物流有限公司75.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76.苏州得尔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77.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78.江苏淮通物流有限公司79.苏州近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80.江苏省沿江物流有限公司81.苏州工业园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82.无锡市久华运输有限公司83.无锡市太湖运输有限公司84.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85.南通杰旺运输有限公司86.江苏杰旺物流联运中心有限公司87.江苏盈德物流有限公司88.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89.浙江兴一物流有限公司90.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促进我省外贸健康发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9]4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促进我省外贸健康发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9]4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促进我省外贸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促进我省外贸健康发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9〕44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外贸出口企业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努力促进我省外贸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今年的出口退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落实出口退税政策。

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时做好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辅导工作,保证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政策变动信息,确保把出口退税政策落到实处,帮助出口企业渡过难关。

二、努力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要进一步优化退税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速度,及时办理退调库手续,全面压缩在途税款,确保当月申报、当月退税。

要强化对出口退税进度的考核,对出口退税进度较慢的地区,省局将及时进行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困扰出口退税进度的有关问题,督促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三、认真抓好出口退税计划执行。

对省局已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各地要尽快退付给出口企业,严禁留滞不退或待时而退。

要准确做好退税计划的预测工作,出现出口退税计划不足的情况,各地应提前向省局报告,并申请追加计划,不得因计划不足等原因拖延办理出口退税,影响企业资金周转。

四、研究建立出口企业信用等级制度。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对出口企业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建立出口企业信用等级制度。

对经认定后出口退税信用等级高的出口企业,要适当简化程序,优先办理退税,积极扶持优秀出口企业健康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

【法规类别】消费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04]161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9.17
【实施日期】2004.09.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61号)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生产的昌河牌系列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

经研究,对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
30%。

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具体减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
退税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口退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46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7.04.30
【实施日期】2007.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底,根据前期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的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对试点企业名单进行了调整,同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

为保证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税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实行免抵退税试点工作,严格按照国税函〔2006〕945号文件的规定,审核、审批列名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免抵退税申请,确保相
关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无误,并密切关注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特点和变化。

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保证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免抵退税试点政策的贯彻落实,做到工作针对性强、管理有效、措施到位。

三、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要搞好总结,及时发现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请各地于2007年7月10日和2008年1月10日前,分别将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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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两户企业出口外购产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问题的批复,外购产品有关退税,企业出口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1317号
【发文日期】2004-11-29
【实施时间】2004-11-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两户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皖国税发[2004]15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出口由其成员企业所生产产品的经营方式是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的实际问题,为支持企业改制,总局同意对上述两户企业出口的由其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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