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评审费:沪建综规[2017]93号
沪建综规〔2017〕9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市级立项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调整等咨询评估事项(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咨询评估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区级立项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等咨询评估事项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咨询评估机构,形成评估单位目录,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综合评定一次。
第四条参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遴选的咨询评审机构应当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省级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的咨询评审业绩。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与入选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项目评估委托协议》,并根据《项目评估委托协议》、拟委托项目专业特点、回避条款及入选咨询评估机构的专业优势、技术质量水平、以往工作业绩和已承担的任务量,出具项目咨询评估委托函,委派项目的评估咨询业务。
上海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办(2017)14号发布时间:2017-10-19浏览:2383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一、实施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咨询评审单位的评审行为,提高初步设计评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沪建综规﹝2017﹞9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沪建综规﹝2017﹞841号)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满足以下任何一项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评审工作:(一)审批制建设项目;(二)涉及全市综合平衡及政府定价的农业、能源、交通运输、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等领域核准建设项目;(三)市政公用工程;(四)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
三、建设单位申报初步设计建设项目通过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和规划土地部门设计方案批复后,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初步设计行政审批窗口提交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四、审批部门窗口收件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送审资料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初步设计行政审批一门式受理窗口,并将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所需的审查材料分袋包装。
窗口收件人员对资料进行收件要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收件,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收件凭证。
五、审批部门受理审查(5个工作日)窗口收件后,将资料转交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相关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对送审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针对复杂项目,审批部门在收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单位发放受理征询函,评审单位到窗口领取初步设计文件资料,并对初步设计文件资料进行初审。
设计项目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费用收取标准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是工程设计单位与委托任务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收取设计费的依据。
工程设计费用收取标准主要内容:1.工程设计费: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
本收费标准中未包括做施工图预算的费用。
2.初步设计之前的工作费: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编设计任务书、参加厂址选择和规划、进行环境预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3.非标准设备设计费:是指非定型设备的设计费。
有的行业工程设计本身包括设备设计,则不另计收非标准设备设计费。
由于行业特点不同,非标准设备设计的范围,由各行业分别作出规定。
4.软件编制费:是指工厂生产过程计算机控制程序等编制费用。
行业有软件编制收费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行业没有标准的,可根据软件的使用价值、先进程度,并考虑编制软件的实际工作量由双方商定。
除以上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例如单独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翻译、电算等,其收费标准由主管部门或工程设计单位另行制订。
如果只委托做工艺设计或土建及公用工程设计时,按照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各占的比例计算收费。
只委托做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按照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各占的比例并乘以1.1的系数计算收费。
如果增加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
本收费标准中的工程设计收费是按新建项目设计考虑的,如果是扩建项目,除行业有明确规定者外,可按同类新建项目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设计技术复杂程度,可乘以1.2-1.4的系数计算收费。
需要进行地震设防的项目,按定额计算时,根据设计工作量增加的情况,可乘以不超过1.2的系数。
我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取费标准收费项目1.工程设计费: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
本收费标准中未包括做施工图预算的费用。
2.初步设计之前的工作费: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编设计任务书、参加厂址选择和规划、进行环境预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全国室内设计行业收费标准》(2023年编制)
《全国室内设计行业收费标准》(2023年
编制)
全国室内设计行业收费标准(2023年编制)
引言
本文档旨在为全国范围内的室内设计行业制定收费标准,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以下是根据市场调查和专业经验制定的建议收费标准。
项目费用
- 初步设计阶段: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收费范围为每
平方米500元至1500元。
- 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收费范围为
每平方米200元至800元。
- 室内装饰装修阶段: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收费范围
为每平方米200元至1000元。
附加费用
- 项目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工期,收费为总工程费用的5%至10%。
- 材料采购费用:根据项目的需求和材料价格,根据采购总额收取5%至15%的费用。
- 设计变更费用:对于项目中的设计变更请求,收取每次变更费用的10%至30%。
支付条款
- 预付款:客户需在签订设计合同时支付总设计费用的30%作为预付款。
- 进度款:在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完成后,客户需支付每个阶段收费总额的30%作为进度款。
- 完工款:在室内装饰装修阶段完成后,客户需支付剩余设计费用的40%作为完工款。
请注意,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设计师和客户应在签订设计合同前明确约定收费标准及支付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37号, 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当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经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7年版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11月前言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2号令),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基础上修编而成。
本规定与2008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新增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内容。
——新增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
——新增建筑设备控制相关规定。
——新增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新增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
——新增建筑幕墙、基坑支护及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内容。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总负责人:李霆总则、一般要求部分:刘炳清建筑、总平面部分:翁皓、党春红、李春舫、林莉结构部分:李霆、徐厚军、郑瑾建筑电气部分:杜毅威、熊江给水排水部分:金鹏、涂正纯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部分:郑小梅、杨允立、吴光林、马友才技术经济部分:张变兰、聂钢建筑幕墙部分:王书华基坑工程部分:陈义平建筑智能化部分:耿望阳装配式建筑部分:叶浩文、樊则森、李文、孙占琦、蒋杰、马涛、王炜、张沂1 总则 (1)2 方案设计 (2)2.1 一般要求 (2)2.2 设计说明书 (2)2.3 设计图纸 (6)3 初步设计 (8)3.1 一般要求 (8)3.2 设计总说明 (8)3.3 总平面 (9)3.4 建筑 (11)3.5 结构 (14)3.6 建筑电气 (17)3.7 给水排水 (20)3.8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4)3.9 热能动力 (26)3.10 概算 (28)4 施工图设计 (30)4.1 一般要求 (30)4.2 总平面 (30)4.3 建筑 (32)4.4 结构 (36)4.5 建筑电气 (43)4.6 给水排水 (46)4.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0)4.8 热能动力 (53)4.9 预算 (57)5专项设计 (58)5.1 建筑幕墙 (58)5.2 基坑工程 (61)5.3 建筑智能化 (64)5.4 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设计 (69)条文说明 (74)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 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4•【字号】豫发改设计〔2017〕1334号•【施行日期】2017.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设计〔2017〕1334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初步设计质量,控制投资,提高效益,我委制订了《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4日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水平、质量和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行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设计深度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项目、单纯购置性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对项目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外,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
第七条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由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为了更好地规范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提高设计评审的质量和效率,经过充分调研和讨论,我们制定了以下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以供大家参考和执行。
一、评审范围。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适用于建筑、室内、景观等设计领域的初步设计评审活动。
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创新性、可行性、符合性等方面的评价。
二、收费标准。
1. 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评审申请后,评审机构将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评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小型项目(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室内设计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景观设计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2000-5000元/次;中型项目(建筑面积500-2000平方米,室内设计面积300-1000平方米,景观设计面积1000-5000平方米),5000-10000元/次;大型项目(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室内设计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景观设计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10000-20000元/次。
2. 对于同一项目的多次评审,第一次评审费用按照上述标准收取,之后的评审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 若设计单位对评审结果不满意,可提出复议申请,复议费用为初审费用的50%。
三、收费依据。
评审费用的收取应当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定:1. 项目规模,项目规模是评定评审费用的重要依据,规模越大,评审工作量越大,费用相应增加。
2. 项目复杂程度,项目的复杂程度直接影响了评审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因此也是确定费用的重要因素之一。
3. 地理位置,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评审费用也应根据地理位置进行适当调整。
四、收费方式。
评审费用可采取一次性付清或分期付款的方式。
设计单位在提交评审申请时,应当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付款方式,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费用。
五、结语。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保障设计师的合法权益,希望各设计单位和评审机构能够严格执行,共同促进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2017年4月1日执
争议差额在1000万以下(含1000万)按5%收取,1000万以上按 4%收取
双方各有造价
依据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或
8
钢筋及预埋件计算
审核钢筋(或铁件)重量,提供完整的钢筋(或 按实际钢筋使用量
铁件)重量计算明细表、汇总表或审核报告
12元/吨
9
工程造价咨询工日收费标准 受委托派出专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2017年4月1日执行)
序号
1 2
咨询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 工程概算的编制或审核
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或核对项目投 资估算,出具投资估算报告或审核报告
依据初步设计图纸计算或复核工程量,出具工程 概算书或审核报告
收费基数
估算价 概算价
收费标准
3.5‰ 3‰
价法
算造价 书或审核报告
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2.4‰ 1.4‰ 2.8‰
2.2‰ 1.2‰ 2.7‰
2‰ 1.8‰ 0.9‰ 0.8‰ 2.4‰ 2‰
备注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依据竣工图等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结算,出具工程
4
工程结算的编制
3‰
2.5‰
核工程量清单 清单或审核报告
标控制价)
清单计
3
工程预 算的编
价法
单独编制或审 依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 预算造价(预算价、招
制或审
核预算造价 报价,出具工程报价书或审核报告
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1.8‰
1.6‰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7年版)》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11月前言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2号令),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基础上修编而成。
本规定与2008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新增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内容。
——新增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
——新增建筑设备控制相关规定。
——新增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新增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
——新增建筑幕墙、基坑支护及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内容。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总负责人:李霆总则、一般要求部分:刘炳清建筑、总平面部分:翁皓、党春红、李春舫、林莉结构部分:李霆、徐厚军、郑瑾建筑电气部分:杜毅威、熊江给水排水部分:金鹏、涂正纯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部分:郑小梅、杨允立、吴光林、马友才技术经济部分:张变兰、聂钢建筑幕墙部分:王书华基坑工程部分:陈义平建筑智能化部分:耿望阳装配式建筑部分:叶浩文、樊则森、李文、孙占琦、蒋杰、马涛、王炜、张沂目录1 总则 (1)2 方案设计 (2)2.1 一般要求 (2)2.2 设计说明书 (2)2.3 设计图纸 (6)3 初步设计 (8)3.1 一般要求 (8)3.2 设计总说明 (8)3.3 总平面 (9)3.4 建筑 (11)3.5 结构 (14)3.6 建筑电气 (17)3.7 给水排水 (20)3.8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4)3.9 热能动力 (26)3.10 概算 (28)4 施工图设计 (30)4.1 一般要求 (30)4.2 总平面 (30)4.3 建筑 (32)4.4 结构 (36)4.5 建筑电气 (43)4.6 给水排水 (46)4.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0)4.8 热能动力 (53)4.9 预算 (57)5专项设计 (58)5.1 建筑幕墙 (58)5.2 基坑工程 (61)5.3 建筑智能化 (64)5.4 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设计 (69)条文说明 (74)1 总则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 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2017年整理】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2017年整理】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2017年整理】《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4月6日银发[2000]11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使基本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投资效益,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3年12月4日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三、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及时组织对本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确保《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四、对《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会计财务司。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县级支行(以下简称“各级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重点库、各级行的特殊业务用房、办公用房、独立的附属用房(以下简称“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直属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其他构筑物及专用设备的建筑安装工程。
印钞造币企业专业用房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总行会计财务司和各级行会计财务部门是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总行的主要职责是:1·领导和管理各级行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制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编报中国人民银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基本建设财务决算;3·审批总行重点库,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直属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的立项;总行会计财务司会同有关司局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4·审批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决算,考核投资效益;安排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拨付建设资金;5·监督检查各级行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执法和建设情况,考核建设成果。
初步设计报告评审意见
五指山市南圣河防洪整治工程(红星小学至福安段)初步设计报告评审意见2017年2月9日,海南省水务厅组建专家组(名单附后)在海口市对《五指山市南圣河防洪整治(红星小学至福安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以下简称《初设报告》)进行评审。
海南省水务厅、五指山市水务局、海南宏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专家组及单位代表察看了工程现场(2月8日)、听取了设计汇报、审阅了相关资料,并认真进行评议,认为本《设计报告》工作深度基本满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水规计〔2011〕277号文)等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基本同意本设计报告。
主要评审意见如下:一、工程建设必要性根根南圣河治理规划,为保障河道两岸防洪安全,与上下游、左右岸已建防洪体系相衔接,提高河道堤防整体防洪标准与河道行洪能力,稳定河势,防止岸坡坍塌,保护部队基地,改善河道水生态环境,建设本工程,是必要的。
二、水文1、水文分析计算内容基本齐全,基本满足项目要求。
2、气象、径流、泥沙及洪水计算资料基本齐全可靠。
3、采用《海南省五指山市南圣河防洪整治工程(市区至南圣段初步设计报告)(2010年)的设计洪水成果基本合适。
4、水文设计分析计算方法基本正确,成果基本合理。
5、排涝设计分析计算方法基本可行。
三、工程地质1、本次工程地质勘察范围、勘察实物量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对拟建堤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基本合理。
2、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工程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相应地震基本烈度为VI度。
3、本阶段基本查明了堤基的岩土分层、地质结构以及主要的工程地质问题,对堤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评价基本合理。
4、已基本查明堤岸岩土的类型、性质及地质结构条件。
5、工程场地岩土和填筑土料物理力学指标建议值基本合理。
6、基本查明天然建筑材料的分布情况,储量和质量基本满足要求。
7、下一阶段应进一步查明L1+766桩号(排水涵位置)的工程地质情况。
初步设计审查回复意见
穗开建管函〔2017〕762号关于永和永岗小学旧楼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回复意见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核工业广州工程勘察院:你司(院)《永和永岗小学旧楼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已收悉。
经审核,现回复意见如下:一、该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及深度,基本符合建设部、省市有关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
请根据评审会议纪要并结合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作为下阶段设计的依据。
修改完善后的初步设计必须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
(一)建筑专业1.建议本项目建设性质定义为住宅建筑的装修改造。
2.本项目各项消防标准建议明确为住宅建筑。
3.建筑设计说明应补充原有建筑园区的概况描述,补充原有设计图纸及改造前后规模对比。
4.改造工程应完善设计依据,补充项建、可研、规划等前期批文。
5.应明确建筑防水等级标准,绿化设计标准,苗木造型等,核实设计标准是否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
6.用地周边现状有丙类储罐,应为消防部门报审明确消防间距及措施。
7.核实改造后的规模、功能变化是否引起相应附属设施的完善及改造。
(二)结构专业1.结构形式选取合理,基础形式选取合理,可作为施工图阶段设计依据。
2.首层结构布置图中部分次梁布置不合理。
3.各楼层主梁建议宽度为250mm。
4.注意核实双柱基础上部结构重心中心和基础中心是否重合。
5.未见地下消防水池结构图,请补充。
6.下一阶段,注意交代独立基础下方,如果有局部素填土,需局部换填。
(三)给排水专业初步设计依据充分,引用的规范正确,图纸完善、内容齐全,编制深度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初步设计审查。
以下几点建议供设计参考完善。
1.给排水设计依据中,建议增加《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第92号令),建筑消防篇内应增加《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370-2005)作为设计规范。
2.总说明中建议增加原有给水、消防系统配置情况说明,以便明确现状给水加压水泵是否满足新建建筑用水要求。
初步设计审查收费准则
初步设计审查收费准则本文档旨在为初步设计审查提供收费准则,以确保公平、透明和一致的收费标准。
1. 收费原则初步设计审查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性:收费应公平合理,不歧视任何申请方。
- 透明性:收费标准应清晰明确,申请方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收费内容。
- 一致性:对于相同类型的初步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避免不同情况下的差异。
2. 收费标准初步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如下:2.1. 标准费率初步设计审查收费按照固定费率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类型 | 费率--- | ---类型1 | 500元/小时类型2 | 800元/小时类型3 | 1000元/小时2.2. 其他费用除了标准费率外,还可能存在以下其他费用:- 出差费用:如果初步设计审查需要出差,则申请方需承担相关出差费用,具体费用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加急费用:如果申请方需要加急初步设计审查,将额外收取加急费用,具体费用根据申请方要求的紧急程度确定。
3. 收费方式初步设计审查收费方式如下:- 预付款:申请方在初步设计审查开始前需支付部分费用作为预付款。
预付款金额为总费用的50%。
- 尾款结算:初步设计审查完成后,申请方需支付剩余费用作为尾款。
4. 付款方式初步设计审查收费接受以下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申请方可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
- 现金支付:申请方可在办公地点直接支付现金。
请注意,本文档所列收费标准仅为初步设计审查收费的初步设想,实际收费可能会根据特殊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初步设计审查协议中详细约定。
以上是初步设计审查收费准则的内容,望密切遵守并实施。
最新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资料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二)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确定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三)组织评估、评审单位进行评估、评审活动;四)审定评估、评审报告,并根据评估、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建议或初步设计修改意见;五)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的审查和验收;六)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评估单位或评审单位负有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估、评审活动;二)认真研究项目申报材料,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方案、投资估算、社会效益等情况;三)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并编制评估、评审报告;四)根据评估、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建议或初步设计修改意见;五)对评估、评审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评估单位或评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评估、评审任务,确保评估、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评估、评审程序第十三条评估、评审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项目主管部门确定评估、评审单位;二)评估、评审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审;三)评估、评审单位编制评估、评审报告;四)评估、评审报告送达项目主管部门;五)项目主管部门审定评估、评审报告,并根据评估、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建议或初步设计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评估、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评估、评审依据和方法;三)项目技术方案、投资估算、社会效益等情况的评价;四)评估、评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评估、评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定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项目管理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评估、评审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评估、评审单位和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不得泄露评估、评审结果和商业秘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管理办法》(国管房地〔2004〕15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国管房地〔2004〕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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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中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彳^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专家组成员人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5人以上。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负有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项目评估、评审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二)选定评估、评审单位或评估、评审专家,并明确评估、评审任务,提出评估、评审的具体要求,签订有关委托合同;(三)协调评估、评审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之间的相关工作,组织对评估、评审意见的沟通与交流;(四)负责评估、评审成果的验收,如实记录评估、评审单位和专家工作情况,并选择适当方式对评估、评审报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五)支付评估、评审单位或专家有关费用;(六)根据评估、评审报告,研究确定项目立项或初步设计的批复。
第十一条评估、评审单位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负有下列职责:(一)按委托要求开展评估、评审工作,对评估、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负责;(二)独立完成评估、评审任务,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评估、评审任务;(三)从政策、经济、技术、安全、节能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评审,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科学、合理的评估、评审结论,核实项目总投资;(四)评估、评审过程中,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反馈评估、评审进度及情况,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评估、评审的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五)对评估、评审项目负有保密义务;(六)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负有下列职责:(一)及时向评估、评审单位或有关专家全面介绍项目有关情况,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二)全力配合评估、评审单位现场调研,对评估、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评估、评审初步报告及时反馈意见;(四)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组织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四章评估、评审内容第十三条评估以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方案及投资估算为重点。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二)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是否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中长期建设规划;(三)项目建设的基础条件、环境因素条件是否具备,能否保证项目实施;(四)项目的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功能、内容、规模、标准的要求,设备选型是否合理、可行,技术方案是否安全、经济适用;(五)投资估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准确;(六)资金来源是否可靠,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可行;(七)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八)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评审应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行。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设计内容是否完整,各专业设计深度是否满足相关要求;(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容、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批复要求;(三)各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采用的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可行;(四)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概算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准确。
第五章评估、评审程序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委托评估、评审单位,提出评估、评审要求。
第十六条评估、评审单位根据评估、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估、评审工作计划,向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提出评估、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进行现场踏勘、调研,核实项目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评估、评审单位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安全性、节能性等逐项进行论证,提出项目评估、评审初步报告。
项目评估、评审报告由正文和附件、附表组成。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概况;(2)评估、评审依据;(3)评估、评审范围、要求;(4)各专业评估、评审意见;5)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预测和分析;((6)评估、评审结论意见与建议;(7)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
第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评审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就初步报告进行沟通和交换意见。
评估、评审单位完善相关内容,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评估、评审最终报告。
第十九条评估、评审最终报告是项目主管部门立项、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评估、评审最终报告所提出的修改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评估、评审时限和取费第二十条评估、评审单位收到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完整齐全的送审材料后,在以下时限内完成评估、评审工作:估(概)算1500以下1500-30003000-50005000-7000投资额(万元)时限10121620(工作日)第二十一条评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准取费应按项目中报估算投资额分档计取,在相应的区间用插入法计算:单位:万元15007000估算投资额1500-30003000-50005000-7000以下以上按国家项目建议书1.5规定1.5-44-55-6评估取费以下可行性按国家2研究报告2-55-77-8以下规定评估取费对于具有一定特殊性、复杂性的项目评估,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1.1-1.3系数增加计取。
第二十二条评审的基准取费应按项目申报概算投资额分档计取,在相应的区间用插入法计算:单位:万元150015000概算投资额1500-30003000-1000010000-15000以下以上初步设计3按国家规定3-66-1010-15评审取费以下在评审过程中,初步设计方案有重大调整需要重新评审,评审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1.1-1.3系数增加计取。
住宅、公寓等项目评审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0.8-0.9系数计取第二十三条评估、评审费用(含专家劳务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支付。
承担项目评估、评审任务的单位及人员,不得接受除项目主管部门支付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评估、评审单位及有关专家依法从事评估、评审业务,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对于弄虚作假造成评估、评审报告严重失实或报告质量低劣、有重大失误的评估、评审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三年内不再委托评估、评审业务,或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单位对评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质疑,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管理单位和评估、评审单位。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万,1,千地质测量质量要求表(吉林参考)11,万1,5千1,2千1,千1,万草测1,2千草测1234567一沉1对地层划分到组或阶,如范围大应进一步二分或三分,确定1.在1,万分成的基础上,按岩层、岩性特一般地段的研究程含矿层或地积其时代,测定其厚度及产状点进一步详细划分岩层,研究岩石的物质成度可低于1,万或成矿有利质岩2.对标志层、成矿有利的岩层在图上的宽度大于1毫米者应扩分、结构、构造特征,胶结物性质,结核体与之相似。
含矿层地层仍与1观大表示,应注明;的形态、沉积韵律、测定各层厚度、产状与或成矿有利的岩层,2千相测3(研究鉴别各地层的接触关系,岩层的层理机械沉积与化学沉空间分布关系。
其研究程度仍与1同,其他问研积分异作用,岩石的物质成分、结构、构造等特点;2.3.4.5同左,万相同题研究程究4(研究喷出岩的特点,层序、层理、及岩相等特征,岩石的组6(对含矿层或成矿有利的地层,或成矿的度可低于1程成及其特点,测定其时代、厚度及产状;主要围岩、对其岩石作详细的岩石矿物鉴定,2千。
度5.与矿产关系的研究,含矿层或对成矿有利岩层的空间分布及与岩石化学分析,并应控制它的厚度、产状变化规律,层位与岩性特征,测定其厚度与产状等有关特点在空间上的变化。
侵1.确定侵入岩的时代、种类、规模、形态及产状,研究侵入岩除左列1-7各项内容外应进一步做到:同上同上入在时间上的变化特征;2.对侵入岩体应详细划分岩相;3.研究岩1.详细划分岩相、不仅要从接触带的变化岩体的原生构造;对原生构造带的特征分布范围与产状等,在图特征出发划分边缘相、过渡相及内部相,上应给予标示。
4.研究岩体之间及岩体与围岩之间的接触关系,研究各自的物质成分、结构、构造特点,接触变质的范围,内外接触带的变化特点及产状。
5.脉岩的分而且要从岩浆的结晶与分异作用、熔离布特点、岩性特征、规模及产状,脉岩与岩体的关系,脉岩之作用、同化作用和自变质等特点划分岩间的关系、脉岩与成矿之间的关系。
6.研究侵入体与成矿之间相。
的关系,岩体的形态变化、产状变化与岩相变化对成矿的富集2.揭露和控制岩相及接触带的产状变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