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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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高清)

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高清)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11月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6)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3)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24)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29)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 (33)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40)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44)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52)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59)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69)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73)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 (80)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85)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92)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96)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 (102)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104)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109)第十八条[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标准] (116)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 (119)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125)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 (130)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款结算] (140)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 (145)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150)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153)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158)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 (164)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170)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内容略) (17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7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8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8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1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19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 (19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 (2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208)《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解读 (208)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 (21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36苏州中院民二庭关于涉建工程中项目经理等对外从事买卖、租赁等民事行为的责任认定24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以及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违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

关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问题探讨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如何确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成为困扰当事人及法官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具体规定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1. 专属管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等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因此,原则上应适用专属管辖。

2. 合同履行地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因此,施工行为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3. 协议管辖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

二、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这一规定,施工行为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该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民事纠纷。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因此,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3. 仲裁条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此时,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法院无权干预。

三、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实践中的问题1. 异地施工案件的管辖。

在实践中,异地施工的案件较为常见。

此时,施工行为地与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等可能不一致。

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 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一下情形分别处理:(一)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二)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施工中取得资质,按有效处理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以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建筑工程纠纷司法解释

建筑工程纠纷司法解释

建筑工程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建筑工程项目也是越来越多,不可避免地就会发生许多建筑工程纠纷问题。

对于这类问题,我国有相对应的法律文件进行处理,但许多人却因不熟悉法律类的专业名词,理解起来十分困难。

今天小编就带来了建筑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供需要的读者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合同的民事制裁;第五条:超越资质,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及利息的处理原则;第七条:劳务分包按有效处理;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一、具体解析▲1、第一条到第二十六条属于第一部分,属于主体部分,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理论上讲是合同之债。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管辖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管辖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管辖问题一直是建筑行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不断涌现,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成为了处理这些纠纷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管辖规定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管辖问题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1.专属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涉及的不动产即为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则,由建筑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履行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履行地应为工程项目的施工地。

因此,在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中,施工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3.协议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建设工程造价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1.一般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

2.特殊情况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涉及多个被告,各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时,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此时,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特殊情况下的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管辖问题1.跨区域施工工程造价合同纠纷在跨区域施工的建设工程中,由于施工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区,可能导致管辖权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阅读次数:[1241] 发布日期:2010-6-82006年4月8、9日按:本文为全国著名房地产律师朱树英在2006年三晋建筑工程合同高峰论坛上的讲稿,应读者要求现刊登如下。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点和合约管理的主要环节(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点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以约定的期限和质量等级标准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前置程序——经招标投标过程并中标。

3、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点:△标的特殊:履约周期长、涉及内容多、条款复杂、环节众多;△派生连贯: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三类)会派生出监理、建筑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等合同;△互为对价:承包人确保工期、质量,发包人支付价款。

(二)施工单位加强合同管理的主要环节1、关于合同签约管理的主要环节△研究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案;△应对合同签订的进退策略;△强化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A、谈判人员应负责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B、审查人员应负责合同的严密性、合法性;C、批准人员应负责合同的决策性、风险性。

2、关于合同履约管理的主要环节△组织合同内容交底,让管理人员胸中有数;△落实合同资料专管,使证据管理落到实处;△狠抓履约过程检查,在实施过程预防疏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合同效力: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二)关于合同的解除权: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管辖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管辖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管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一般
归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

但是,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交给特定法院的诉讼管辖。

例如,甲方(建设单位)与乙方(承包单位)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可以按照以下范本设定
诉讼管辖规定:
诉讼管辖条款
第XX条如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管辖条款
在实际运用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性:诉讼管辖的规定应当明确无误,避免模糊的表述导致新的争议。

2. 合理性:管辖的选择应当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不应过于偏向任何一方。

3. 合法性:管辖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 书面形式:诉讼管辖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出现在合同文本中,以便在争议发生时可以
依据合同条款执行。

5. 变更条件:如果合同中有变更管辖地的条款,应当明确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6. 适用法律:在跨国合同中,还应当考虑适用哪国的法律,并明确国际私法规则下的选择
法院协议的效力。

7. 其他条款的协调:诉讼管辖条款应当与其他条款如仲裁条款等相协调,避免产生冲突。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由专业律师参与合同的起草和审查,以确保诉讼管辖条款的合法性、
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和认识到诉讼管辖条款的重要性,一旦
签署合同,就意味着双方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预先约定,这将直接影响到未来可能发生争
议的处理效率和成本。

最高院建筑工程合同的管辖

最高院建筑工程合同的管辖

最高院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管辖问题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本文对最高院建筑工程合同的管辖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均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在此基础上,最高院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管辖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这意味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争议在实际操作中,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和建设工程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属于建设工程,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且附着于不动产主体部分,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院在相关案件中对此进行了明确。

根据最高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93号,原告北京天禾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也属于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法律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法律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法律相关规定谈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问题,真是个让人又爱又恨的事儿。

你想啊,建设工程这个行业,牵扯的人多,涉及的资金也大,纠纷更是层出不穷。

到底是在哪个法院打官司,成了很多人头疼的问题。

你看,合同一签,工程一开始,啥事儿都可能发生,问题来了以后,谁来负责?怎么打官司?一想到这,很多人就会发愁。

不过呢,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这事,轻松点,别怕。

专属管辖,说白了,就是告诉大家,谁来管,在哪儿打官司,法律已经给了明确答案。

说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这里有个法律条文是你一定要知道的。

它叫《民事诉讼法》里的“专属管辖”,意思就是,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在特定的法院审理,不是随便哪个法院都能管的。

就拿建设工程纠纷来说,如果你和承包商、分包商或者供应商闹了矛盾,这时候你可不能随便选择一个法院去起诉。

而是得看,你们合同约定了在哪个地方解决争议,或者看工程所在地在哪儿,这些都会影响到你能去哪个法院。

你问为什么这么麻烦?其实很简单,建设工程纠纷通常涉及到的当事人和事实特别复杂。

一个小小的合同,可能涵盖了设计、施工、材料、质量等各方面,涉及的地方不同,法律关系也就千差万别。

如果你在某个地方打官司,法院可能会因地制宜,选择最能理解当地情况的法院来审理,这样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毕竟,法院不是万能的,要有针对性。

就像你找医生看病,不能随便找个牙科大夫去看心脏病一样,对吧?至于专属管辖,又有个特别的规定,那就是,你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可以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来管。

那也就是说,工程在哪建,问题出现在哪,法院就应该在哪解决。

这对谁有利呢?对当事人肯定有好处。

如果你在工程所在地的法院打官司,法院对整个情况会更加熟悉,搞清楚了工程的一些背景,审理起来肯定更加得心应手。

像有些法院处理这种案件经验丰富,判断起来更有依据,速度也可能更快一些。

大家也都知道,建个房子不容易,打官司也是费时费力,谁也不想拖着。

你看,就算是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法不责众”,但是建个项目,大家的责任可不是一加一等于二这么简单。

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怎么规定的

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怎么规定的

⼯程施⼯合同管辖法院怎么规定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施⼯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的,如果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的,由约定法院管辖;⼯程施⼯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同属于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于⼯程施⼯合同管辖法院的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程施⼯合同管辖法院怎么规定的1、⼯程施⼯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管辖法院的规定如下:(1)⼯程施⼯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的,由约定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2)⼯程施⼯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同属于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三⼗五条⼆、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怎么解决1、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因合同发⽣纠纷时可以再⾏协商,在尊重双⽅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致,从⽽解决纠纷的⽅式。

和解是当事⼈⾃由选择的在⾃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式,⽽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

当事⼈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的主持下,通过运⽤说服教育等⽅法来解决当事⼈之间的合同纠纷。

调解有两种⽅式⼀是⼈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发⽣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所在地或者纠纷发⽣地的⼈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是⾏政调解。

主要特指⼯商⾏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的纠纷进⾏调解。

3、仲裁。

仲裁是指发⽣合同争议的双⽅当事⼈,根据争议发⽣前或发⽣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裁决并解决纠纷的⽅式。

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当事⼈应当履⾏。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后,当事⼈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均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

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式。

合同纠纷经⼈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对⼈民法院作出的发⽣法律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拒不履⾏的,另⼀⽅当事⼈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2022-2023年建设工程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2022-2023年建设工程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建设工程纠纷是专属管辖吗导读:城市化的推动让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快节奏,每个人的生活都布满着时间的约束,都布满着生活的压力,工程的建设也是越来越多。

那么关于建设工程的合同纠纷呢?我想你会有爱好了解的。

下面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建设工程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次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其次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民事诉讼法》解释其次十八条其次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三、建设工程纠纷管辖的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商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商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根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酬劳不明确的,根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根据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法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法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法理示例文章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法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是个很重要的东西呢。

大家想想,盖房子、修大桥、建工厂,这些工程可都离不开施工合同。

那为啥要有专属管辖呢?这就像是一场很重要的比赛,得有专门的裁判规则一样。

我先给大家讲个故事吧。

我有个叔叔,他是个小包工头。

有一次,他接了个小工程,给一个小工厂盖个简易仓库。

结果工程结束后,甲方和他在工程款上有了纠纷。

我叔叔呢,就想找个法院去说理。

可是他不知道该去哪里的法院。

这时候就体现出专属管辖的重要性啦。

专属管辖就像是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门画了个圈。

这个圈呢,就是特定的法院。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这就好比是这工程是在这个地方出生的,有啥问题就在本地解决。

那为啥要这样呢?从法理上来说,工程所在地的法院对工程的情况更了解。

比如说工程的进展、工程当地的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情况。

就像我叔叔盖仓库的那个地方,当地的法院肯定知道那里的沙子、水泥大概多少钱,工人一天的工钱是多少。

如果换个很远的法院,法官可能都不清楚这些当地的情况,那怎么能公平地判决纠纷呢?再从证据收集的角度来看。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很多证据都是在工程所在地的。

像施工记录、材料验收单、监理报告等。

要是在别的地方打官司,要把这些证据都拿到别的法院去,多麻烦啊。

这就好比是你要参加一场比赛,你的比赛工具都在本地,却要你拿到很远的地方去比赛,多不方便啊。

我再给大家说说另一个情况。

有个大建筑公司,他们在好几个城市都有项目。

有个项目在一个海边城市,是盖一个高档的海景公寓。

这个项目和设计公司在一些设计变更方面有了矛盾。

如果没有专属管辖,这个建筑公司可能想把这个纠纷拿到自己公司总部所在的城市去打官司,因为那里他们可能有人脉关系啥的。

但是有了专属管辖,就得在这个海景公寓所在的城市打官司。

这就保证了公平性。

而且啊,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当地的很多利益关系。

比如说当地的供应商、当地的工人、当地的社区等。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辖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辖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辖问题一直是我国建筑行业中的重要议题。

在实际操作中,管辖问题直接关系到诉讼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合同纠纷的解决。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原则、管辖范围和管辖争议的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原则1. 合同履行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 不动产所在地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范围1. 施工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这意味着,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 被告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辖争议的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争议主要表现在合同履行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之间的冲突。

为了解决这类争议,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 优先适用合同履行地原则。

合同履行地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要管辖依据,有利于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纠纷的及时解决。

2. 如合同履行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不一致,可以参照不动产所在地原则。

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在处理管辖争议时,可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辖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辖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辖规定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管辖规定”。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管辖规定主要指的是当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哪个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处理这些争议的法律条款。

它决定了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双方应遵循何种程序、向何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一个标准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辖规定范本通常会包含以下几个要点:1. 选择管辖的约定:合同应明确指出,如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提交给特定地域的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例如:“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争议金额的大小或案件的复杂程度,合同可以约定由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等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

比如:“若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XXXX元,则由乙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排他性管辖条款:为了避免多方管辖可能带来的混乱,合同往往会设定排他性条款,明确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

例如:“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解决,除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外,不得向其他任何法院提起诉讼。

”4. 仲裁与诉讼的选择: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能会提供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机制供双方选择。

此时,合同应当明确指出选择的方法及相应的程序。

例如:“双方可选择将争议提交至XX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5. 法律适用的规定:合同还应该指明适用的法律,因为不同的法律体系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及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 紧急救济措施:在特定情况下,合同还应考虑包括一些紧急救济措施的规定,如临时禁令等,以保护合同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上述几点,我们可以看出,一个细致周到的管辖规定不仅有助于减少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还能在争议发生时提供一个清晰的解决途径。

因此,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在签订合同之前都应对管辖规定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合同的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合同的管辖法院
在众多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中,确定争议解决途径和管辖法院的条款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与合同有关的
争议,由哪个地方的法院负责审理。

这样的条款通常称为“管辖约定”。

一个标准的建设工程合同管辖法院范本可以这样写:
第XX条管辖法院
1.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给下述指定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2. 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事项,均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 如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已经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则该争议不适用上述管辖约定。

4. 除上述指定管辖外,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在制定合同条款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 选择的管辖法院应当具有实际的便利性,既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也便于法院高效审判。

- 管辖约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以避免产生新的争议。

- 要确保管辖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管辖约定无效。

- 若双方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那么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仲裁条款,并排除法院的
管辖。

为了确保合同的公正客观性,建议在起草过程中,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合理设定各自的权
利和义务。

同时,考虑到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涉及技术、质量、安全等多方面因素,合同
中还应包括对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安全生产等相关的具体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管辖权

建设工程合同管辖权

建设工程合同管辖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确定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审理案件的法律规定。

管辖权是法院对某一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力,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司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管辖权的问题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顺利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管辖权的法律规定、管辖权争议的解决以及管辖权适用应注意的问题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辖权的法律规定1.专属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这一规定确立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原则,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意味着,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3.特殊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这一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为施工行为地,从而排除了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仍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辖权争议的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合同管辖权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约定的管辖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当合同约定的管辖与《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建筑工程合同属专属管辖

建筑工程合同属专属管辖

建筑工程合同属专属管辖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特定法院管辖,这称为专属管辖。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由于工程位置固定,相关的法律争议往往与工程所在的地点密切相关,因此通常采用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我们来看一份标准的建筑工程合同属专属管辖范本。

该范本通常会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1. 开头声明:合同开篇会明确指出,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以及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

例如:“本合同及其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合同主体:此部分详细列出甲乙双方的全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确保合同主体的明确无误。

3. 工程项目描述:详尽地描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标准、设计要求等,为后续的履行提供具体的依据。

4. 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清晰界定合同的总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条件及时间节点。

5. 履约期限与质量要求:规定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必须达到的质量标准。

6.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约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支付、损害赔偿等。

7. 争议解决机制:再次强调一旦发生争议,应当提交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8. 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不可抗力条款、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9. 结尾: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在撰写此类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了,不留歧义。

- 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均衡,避免出现极端不平等的情况。

- 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争议,提前设定解决方案。

- 保留必要的附件,如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管辖法院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管辖法院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某一具体的法院管辖。

这种约定通常被称为“选择管辖条款”。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可以依据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由于工程地点固定,通常情况下合同履行地即为工程所在地,因此工程所在地的法院往往具有管辖权。

但是,如果工程跨多个行政区域,或者存在多个被告,那么确定管辖法院可能会更为复杂。

我们通过一份范本来具体说明建筑工程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写法:【范本】甲方(建设单位)与乙方(承包单位)就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建设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项目概述:(此处填写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等)二、合同履行:(此处详细描述合同的履行条件、期限、质量标准等)三、争议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四、管辖法院:本合同项下的争议,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应由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五、其他条款:(此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其他相关条款)六、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附件:(如有附件,应详细列明)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管辖法院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导致争议。

同时,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合理设定管辖法院,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高效、便捷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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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建设工程法律2009—10—31 19:24:24 阅读10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司法解释原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理解与适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
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供应、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能够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一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特殊承揽合同,承揽标的为建设工程。

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承揽合同规定,除个别条款外,不再另行作出规定,如《德国民法典》中“承揽契约”部分共20条,其中只有2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特殊规定,其他均适用承揽合同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称承揽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揽人)为他方(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待工作完成,给付报酬的契约。

承揽之标的,系以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而达成一定的结果。

包括建造房屋、修建漏水屋顶、粉刷油漆、冲洗照片、影印文件、雕刻图章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一般合同地域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
有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理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房地产案件,是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

虽然具有承揽的特征,但加工承揽的标的物是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

在《合同法》分则部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是分别规定在独立的两章中,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施工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三种,均属为建设房屋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发生的纠纷应属于不动产提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律规定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除“建没工程合同”一章的特殊规定外,还应适用“承揽合同”一章规定,正因为二者属同一种性质的合同,才能够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将二者视为同一种性质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包合同,一般情况而言,履行合同时间长、内容复杂、不宜就某一内容单一计价而采用承包方式,承包合同实质是复合合同。

哪种方式适合采用承包方式,一般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国有中小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

承包合同作为复合合同是由多个合同组成的,如按照施工阶段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划分为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施工合同,按照不同类型划分,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划分为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建设工程保险合同、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等,按照合同履行阶段划分为总承包合同、专业技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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