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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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遗产税
2011年被取消。
澳门遗产税依照遗产总额以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不同而订有高低不同的全额累进税率,属于继承税性质。
澳门遗产税采用继承税形式,即其纳税人为继承遗产的任何个人,而非遗有财产的死者。
计税依据是继承人获得的遗产金额。
遗产税的税率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并且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分别设置不同的税率,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遗产税税率低,反映了“避税港”的性质。
赠予与遗产税也属于直接税税务范围之内的。
基于此项税务历年来对政府财政收入并未带来很显要的增长,原因主要是受课税对象的多寡数目所影响。
因此,政府亦未特别注意这项税例的修订工作。
现行的赠予与遗产税税例是按1969年6月颁布的有关法例执行,当受益人在接受第三者赠予或承继一笔遗产时,均须向财政司申报,经过适当的评估价值后,按具体税率表规定而征税。
一般而言,倘属继承遗产的个案时,由于要把各类物业或财产办理合法的承继手续,在律师楼或经法院受理的话,受益人或纳税人必然也要课征遗产税。
然而,一部分未办理合法继承产业的情况下,受益人未必一定缴纳遗产税。
按照法例规定,凡遗产价值超过澳门币1千澳门元者,即要缴纳遗产税,税率由7%到12%,视受益人与遗产原有人之关系而定。
遗产价值超逾100万澳门元以上者,课征税率则最高,由12%至24%。
有关的亲属关系的排序为子孙后代,父母,祖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第三类亲属,其它人等。
澳门税务每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是澳门地区的税务及财政年度。
所有在此期间开业的店号,税项均由开业的月份至年底计算。
该年度制由澳门政府通过税制作硬性规定,各企业必须遵守。
澳门对接受第三者赠与或承继财产者征收的税项。
1901年颁布法例,后经1969年1793号法例修订,并沿用至今。
对承受者与授与者间的亲属关系有不同的征收税率,由2%~33%不等。
澳门的赠与暨遗产税起征点甚低,超过澳门币1千元的财物赠与或遗产即属征税范围。
中国澳门对于死亡者在澳门遗留财产课征的税收。
遗产税采用继承税形式,即纳税人为继承遗产的任何个人。
计税依据是继承人获得的遗产金额。
遗产税采用全额超额累进税率,并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按照子孙后代,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叔伯、姑舅、甥侄等,其他人,分别设置不同税率:
遗产值97/98年度98/99年度
7000000元及以下0% 0%
7000001元~7500000元6% 0%
7500001元~8500000元6% 5%
8500001元~9000000元12% 5%
9000001元~10000000元12% 10%
10000001元~10500000元18% 10%
10500000元以上18% 15%
关于纳税义务人
关于征收对象和范围关于扣除项目和免征额关于税收抵免
关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