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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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
市场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8.31
•【字号】长政办发[2017]111号
•【施行日期】2017.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
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7]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全市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
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发展住房租赁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积极推进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全面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市房产服务中心是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责任主体,为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

出租人可随时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实现在平台上进行对接。

(二)培育经营住房租赁机构。

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提升租赁服务水平,稳定租赁关系,规范租赁行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经营住房租赁机构可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直接向社会出租,或者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

也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将公租房、人才公寓等政府或国有企业的房源,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进行专业化、规模化管理。

(三)倡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由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强联手、兼并重组发展住房租赁产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

(四)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保障承租人依法享受公共服务;继续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鼓励多种模式支付房租,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及其他不能定期支付房租的租赁人群,在缴纳一定保证金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收入取得时间分阶段支付租金。

(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市直管公房的管理。

以公租房及市直管公房为试点,探索系统、规范的运营管理模式。

通过交易管理处、税务及相关媒体等向社会大力宣传住房租赁政策,引导租房群众进行租赁合同备案,最大限度保障租赁房源的合法性、安全性,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推行公租房货币化。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提高公租房运营能力,拓宽公租房保障范围,转变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住房保障模式,由完全实物配租逐步转变为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实现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的有效对接。

(七)加强租赁人群的信息管理。

随着租赁合同备案工作的推进,逐步完善租赁人群的信息管理,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健全基础信息,为政府制定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八)建立房地产项目规划定期调整制度。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调整规划,将商业用房或套型面积过大的住宅调整为小户型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

(九)积极盘活存量房屋用于租赁。

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水电气执行民用价格,并应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十)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允许现有住房按照安全、舒适、便利等要求改造后按间出租。

单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两人,不得改变原有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等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十一)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土地供应。

在我市房地产库存去化周期低于10个月时,合理加大小户型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结合我市租赁住房供需状况,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的规模,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既要考虑供应的总量和规模,也要考虑套型结构比例,更好地满足租赁消费
需求。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有关费用扣除政策。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措施》(晋政办发[2015]70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强化对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

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有效引导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促进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加强品牌建设、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坚决取缔黑市中介行为。

(十四)创新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体制。

建立部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房产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在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住房租赁违法违规行为。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申领居住证,享受有关公共服务。

(十五)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

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尤其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将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实行住房租赁的网格化管理,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三、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负总责,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为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通过平台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逐步实现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所属街道、居委、村委和物业企业要密切配合,积极排查住房租赁安全隐患。

(二)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公安部门要对出租住房的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进行居住登记,依法查处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等行为;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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