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规范养犬管理制度范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总则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三、养犬人责任
1. 养犬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
(1)合法饲养犬只,不得饲养禁养犬种和烈性犬种;
(2)对犬只进行定期免疫,防止犬只传播疾病;
(3)遵守养犬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4)妥善管理犬只,防止犬只伤人、扰民、破坏环境;
(5)犬只死亡或者失踪后,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2. 养犬人应当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并领取养犬许可证。
3. 养犬人应当定期对犬只进行体检,确保犬只健康。
四、养犬管理职责
1.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2.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
3.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5.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
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等工作。
五、养犬行为规范
1. 遛犬时,养犬人应当使用牵引绳,并保持犬只距离地面一定高度,避免犬只攻
击他人。
2. 犬只不得进入公共场所、公园、学校、医院等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
3. 犬只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排泄,养犬人应当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4. 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吠叫、追逐等。
5. 养犬人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六、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1)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未领取养犬许可证的;
(2)饲养禁养犬种和烈性犬种的;
(3)未对犬只进行定期免疫的;
(4)未妥善管理犬只,导致犬只伤人、扰民、破坏环境的;
(5)遗弃、虐待犬只的。
2. 因犬只伤人、扰民、破坏环境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