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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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经营许可证
进出⼝货物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

进出⼝许可证,包括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或出⼝性质的证明、⽂件。

它有3层含义。

其⼀,进出⼝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机关签发的具有法律效⼒的⽂件。

进出⼝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批准特定企业、单位进出⼝货物的⽂件。

因此,进出⼝货物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卖。

其⼆,进出⼝货物许可证是批准进出⼝特定货物的⽂件。

其中包括品名、数量、规格、成交价格、贸易⽅式、贸易国别等内容。

因此,进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贸易⽅式等内容进出⼝特定货物。

其三,进出⼝货物许可证是⼀种证明⽂件。

因此,凡实⾏进出⼝配额许可证管理和进出⼝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各类进出⼝企业应在进出⼝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许可证,海关凭进出⼝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根据国家规定,凡是国家宣布实⾏出⼝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管任何单位或个⼈,也不分任何贸易⽅式(对外加⼯装配⽅式,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前均须申领出⼝许可证;⾮外贸经营单位或个⼈运往国外的货物,不论该商品是否实⾏出⼝许可证管理,价值在⼈民币1000元以上的,⼀律须申领出⼝许可证;属于个⼈随⾝携带出境或邮寄出境的商品,除符合海关规定⾃⽤、合理数量范围外,也都应申领出⼝许可证。

⽬前,我国执⾏审批并签发出⼝许可证的机关为:国家外经贸部及其派驻在主要⼝岸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治区、直辖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政管理部门,实⾏按商品、按地区分级发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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