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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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机构设⽴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
条件)
⼀、办理条件
1、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的组织;举办者是个⼈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为能⼒);
2、有符合养⽼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防疫等要求的基本⽣活⽤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员、专业技术⼈员和服务⼈员。
⼯作⼈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作⼈员与⽣活能⾃理服务对象的⽐例不低于1:10;与⽣活不能⾃理服务对象的⽐例不低于1:3;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
5、提供集中居住的养⽼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办理材料
A4纸,⽆特定格式,加盖公章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现场审核原件
可⾏性⾼,A4纸
材料属实,现场审核原件
材料属实,现场审核原件
材料属实,现场审核原件
三、办理流程
⽹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登陆阳江市社会组织信息⽹上业务办理系统提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5个⼯作⽇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但满⾜申报条件,登记管理机关退回补正并⼀次告知不符合内容。
若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理由。
3.审核: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15个⼯作⽇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电话或短信通知。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社会团体法⼈登记证书》;不予通过的,电话⼝头告知并书⾯说明理由,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作⽇内向申请⼈⼀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结:⽹上显⽰业务已办结或接到电话通知,申请⼈带齐纸质材料到阳江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领取《社会团体法⼈登记证书》。
窗⼝办理流程
窗⼝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到区政务服务中⼼民政局窗⼝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5个⼯作⽇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但满⾜申报条件,登记管理机关退回补正并⼀次告知不符合内容。
若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理由。
3.审核: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15个⼯作⽇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电话或短信通知。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社会团体法⼈登记证书》;不予通过的,电话⼝头告知并书⾯说明理由,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作⽇内向申请⼈⼀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结:⽹上显⽰业务已办结或接到电话通知,申请⼈带齐纸质材料到阳江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领取《社会团体法⼈登记证书》。
特殊环节
⽆
四、办理地点
阳江⾼新区平冈镇东街293号
五、办理时限
10(⼯作⽇)
六、办理机构
阳江⾼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事务局
七、办理费⽤
不收费
⼋、法律依据
⼴东省民政厅关于养⽼机构设⽴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条养⽼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续。
养⽼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或迁出登记,并重新办理申请设⽴许可⼿续。
《养⽼机构设⽴许可办法》(2013年)
第⼗⼋条养⽼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续。
养⽼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许可⼿续。
⼴东省民政厅关于养⽼机构设⽴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三条第三款养⽼机构⾃⾏解散,或者⽆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
养⽼机构应当在终⽌服务60⽇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现有收住⽼年⼈安置⽅案。
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进⾏清算,并将设⽴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续。
《养⽼机构设⽴许可办法》(2013年)
第⼗九条养⽼机构⾃⾏解散,或者⽆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并将设⽴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续。
终⽌服务的养⽼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清算。
《养⽼机构设⽴许可办法》(2013年)
第⼆⼗四条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养⽼机构依法终⽌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导致许可事项⽆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养⽼机构设⽴许可办法》(2013年)
《养⽼机构设⽴许可办法》第九条省级以上⼈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范功能的养⽼机构,可以到同级⼈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养⽼机构设⽴许可办法》(2013年)
《养⽼机构设⽴许可办法》第⼗条外国的组织、个⼈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合资、合作设⽴养⽼机构的,⾹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陆)的组织、个⼈合资、合作设⽴养⽼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民政府(⾏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省民政厅关于养⽼机构设⽴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条省⼈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同级⼈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范功能的养⽼机构的设⽴许可。
委托设区的市⼈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下列在其⾏政区域内的养⽼机构的设⽴许可:
(⼀)外国的组织、个⼈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合资、合作设⽴养⽼机构的;
(⼆)⾹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陆)的组织、个⼈合资、合作设⽴养⽼机构的;法律、规章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年⼈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2013年)
第四⼗四条设⽴公益性养⽼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经营性养⽼机构应当在⼯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政许可。
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对养⽼机构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