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 准 规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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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了精确反映被测件的实际轮廓与界限。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凡利用砧面直接与被测件接触的量具。
三、根据测量器具的使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校准:
1.使用到规定期限的;
2.因使用或保管不当,引起损伤或变形的;
3.新购买入库的;
4.未有标识,需重新鉴定的;
5.其它认为需要鉴定的。
四、校准程序
需要进行校准的检测设备需由技术工程部根据检测周期提出,其它需鉴定的检测设备,由使用单位向技术工程部提出申请,经技术工程部鉴定后提出。
A、检测单位认定:
国家法定并颁发合格证有对外经营资格的计量检测单位,为合格检测单位。
B、标识更换:
对已检测结果的检测设备必须更换标识。
C、标识为:
合格标识、不合格标识,封存标识。
对检测认定合格的检测设备更换“合格”标识(标识内容:检测设备名称、检测日期、鉴定周期、鉴定单位、合格标识、校正值。
)
对暂不使用的检测设备用“封存”标识。
经检测为不合格且无维修价值,由技术工程部填写“报废单”,申请报废。
对低值易耗的检测器具由技术工程负责人批准即可。
但应在相关记录中加以注明。
D、目前我司自校的量具有:塞规。
自校时需使用经合格检测单位检定合格的千分尺进行校准。
校准周期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