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专题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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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专题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一、教学目的:通过本专题的教学,帮助大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性,了解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与方法。
二、教学重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三、教学难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
四、辅助教学情况:多媒体课件
教学内容:
当代社会的发展趋向,是走向法治的社会。
作为未来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大学生应当明了如何做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合格公民,具有投身社会事业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
不仅要“做正确的事情”(do right things),还要“把事情做好”(do things right)。
美德是心灵之善,但若无法律制度的规范,则易走向盲目;法律制度是规范之治,但若无美德支撑,则易流于空洞。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道德与法律互为补充,两者不可分离。
一、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原始社会并不存在法律,那时的社会调整措施是氏族习惯。
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一切问题,都有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当然,尽管原始社会没有法律,人们也照样过着有条不紊的生活,但那毕竟是与生产力水平低下相联系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原始社会的习惯必然要被新的社会规范——法律所取代。
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历史现象。
它的历史类型与阶级社会的社会形态是一致的,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1.法律的一般含义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这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
凡是法律规范都有经过国家权力而形成的特点。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
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其他社会规范比如道德规范就不具有国家强制的性能。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国家强制性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行为人身上。
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显露出来。
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实施还依靠诸如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经济、文化等方面。
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赤裸裸的暴力。
法律如果等于简单的暴力,那么,统治阶级也就无需采用法律的形式来进行治理,只要有刑场和行刑队这种暴力工具就行了。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就是法律的阶级意志性。
又包含了这样几层意思,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的某个党派、某个集团、或某个人的意志,也不是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非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它还体现在统治阶级的国家政策、道德、言论等。
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律。
(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这就是法律的物质根源性和制约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
识。
法律既不是统治阶级头脑中所固有的,也非凭空产生、随心所欲的,只能产生于他们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含义比较广泛,主要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社会物质生产方式。
其中有决定意义的是生产方式,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
马克思曾深刻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也就是说,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不顾一定经济条件的要求,而任意立法。
所以,任何法律就其社会阶级本质来看,都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要求的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的法律。
所以任何法律都不能超出那个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允许的范围,为所欲为。
地理环境和人口状况只能影响或制约法律的发展,不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对法律的影响主要通过他们对社会生产方式的影响来实现。
综上所述,可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在革命根据地法的基础上,我们颁布实施了50年《婚姻法》和54年《宪法》等法律。
之后三反五反、大跃进,文化大革命,公检法被砸烂,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环。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上正轨,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刑法、刑诉法1979,商标法1983 ,专利法1985,民法通则1986,行政诉讼法1989,著作权法、民诉法1991,经济合同法1993……)到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我国法是工人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同时,我国法又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具有最广泛的人民性。
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是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
既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又符合我国的国情,反映社会的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阶级统治的作用(如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处罚,目的是为维护我国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管理作用(交通法规对交通秩序的作用;环保法规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的作用),法的这两方面的作用会随着时代、情势和国家任务的不同发生变化。
在阶级关系严重对立的社会,法主要侧重于阶级统治作用;在阶级关系缓和的社会,法主要侧重于管理作用。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消灭了剥削阶级,对抗性的阶级斗争逐渐减弱,所以,社会主义法主要侧重于社会管理作用。
在经济、政治、文化、对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促进和保障作用。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由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1.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
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即法律的立、改、废,简称为立法。
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活动。
法律制定一般分为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和法律的公布。
2.法律遵守
(学生自己看书)
3.法律执行
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所以法律执行,狭义的理解主要指行政执法。
4.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分为广义、狭义。
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具体的主体或场合,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包括司法和执法(即法律执行)。
狭义的法律适用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也称司法。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的由来。
“法治”,是指依据良好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法律成为处理一切社会争议和纠纷的最终依据。
“法治”是个古老的概念。
据考,古希腊人毕达库斯最早提出“法治”一词,雅典城邦在梭伦改革后进入“法律统治”时期。
亚里士多德被称为西方第一个对法治的实质作出精辟概括的人,他提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
近代西方法治的思想和实践均源于英国。
启蒙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中,从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出发,强调政府的合法而治和民众的依法而行。
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也是法治的代表。
二战后,西方的法治思想得到了新的肯定和恢复。
中国古代法家代表提出“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垂法而治”、“缘法而治”的思想。
当代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要依法治国,实行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的治国方略。
江泽民同志在1996年2月8日党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会上,发表了题为”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
1996年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针。
1997年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
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法治方略具有了根本大法的最高效力。
至此,依法治国得到了党的最高纲领和国家最高法律的双重确认。
与法治相反是“人治”。
所谓人治,就是掌权者个人高于法律,国家一切事物的处理最终由少数掌权者按照个人主观意志而非法律来确定。
在政治上,人治表现为专制与集权;在法律上,人治不等于没有法律,有时候甚至还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但无论如何,法律权威都低于个人权威,君主可以随时发号施令,以言废法,徇私枉法。
“人治”也是一个古老的话题。
在西方,对人治的论述不多,比较典型的就是柏拉图。
他主张贤人政治,公开提出应由哲学家当他构想的那个“理想国”的国王。
资产阶级思想家绝大多数都是反对人治。
我国古代思想家孔子就是人治的倡导者,并对人治有过说明,即“为政在人”“其人在,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近代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中首次提出了“人治主义”这一概念,并主张“多数人治”,“以民众为政治骨干。
”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两者有巨大的差别:(1)人治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倡一般性规则;(3)人治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表现在:第一、法治优于人治,因为人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而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
第二,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
第三,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是: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培置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提出已经多年了。
当初我们是多么激动而兴奋,二十世纪的最后几年中国开始走向法治之路,真是一个伟大而隆重的尾声!但是这些年来所见所闻,却使我们从激动变得平静,甚至有时急躁起来。
有些人只将“依法治国”作为时髦的口号套用为“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直至“依法治村”、“依法治厂”,结果九九归一,最后还是治老百姓。
真正考虑到依法治国所包含的“依法治官、制约权力”真谛的该有几人呢?所以基本上一切如旧,不该发生的怪事仍然屡屡发生,应该出现的结果仍迟迟不现。
“依法治国”之所以举步维艰,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法治观念的缺失!这当然与我国法治传统的缺失有关。
漫漫几千年中国史,几乎没有出现过一天真正的法治。
虽然儒家出现的同时就有了法家,但法家所主张的“法”也只是人治的把手,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专制,与我们所谈的法治相去甚远。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宪法出现了,议会出现了,中国出现了法治的萌芽,但动荡的政局、连绵的战火摧毁了一切。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伪法统”,但却没有迅速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只用党的方针政策代替法律。
到了“文革”,全国大夺权,砸烂公检法。
“文革”结束后,人们痛定思痛,深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于是从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末,几乎是一个立法的年代,从宪法到部门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刑事法到民事法,从经济法到行政法,上百部法律的面世蔚然建构了新中国的法律体系。
“无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了,但“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而后者反映的问题则更为深刻。
这时人们开始琢磨“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开始渴望法治的降临,于是“依法治国”被响亮地喊了出来。
不要小看了这四个字,这是经过了多少曲折和磨难才体会到的。
当然,法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甚至是一次社会变革,仅靠少数人是不行的,必须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只有让法治理念渗透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每一个细胞,才能有望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
不可否认,二十几年来的“普法”,已使
公民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大大丰富,但法律知识、法律观念和法治观念相差很大。
所以,当代中国仍然面临着法治启蒙的严峻形势,法治观念的补课应是当前法治建设的第一需要。
(一)公民法治观念的体现
通常,人们把公民法治观念的体现只看在守法意识和守法行为方面。
其实,这只是公民法治观念的内容之一,而且可以说是最低要求的内容。
公民法治观念,其内容应当展现在更多的方面,包括知法、守法、崇法、护法等方面。
其中,知法、守法是最低程度法治观念的要求,崇法、护法是高等程度法治观念的要求。
知法,就是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定,这需要经常学习阅读法律法规,懂得法律禁止什么、允许什么、提倡什么,违反了法律规定将要受到什么样的制裁。
这是守法的前提条件。
从我国当前情况看,公民知法状况不容乐观,特别是青少年法律知识空缺情况比较严重,许多违法犯罪的发生都与不知法有关。
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大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
守法,就是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知法而遵守,不去违犯,这是法治观念的最基本要求。
但目前的情况是,知法犯法的现象屡见不鲜。
因此,培养公民守法的观念,仍然任重道远。
崇法,就是从内心里尊崇、信仰法律,有强烈的法治意识,对法律的遵守不是基于对法律制裁的畏惧,而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法治观念由此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境界、更高的层次。
这个层次法治观念的形成,需要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同时需要具有崇高思想品德的修养。
护法,就是不惧邪恶,敢于同任何违法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勇于维护社会的正义,这是崇法观念的必然延伸。
如果一个社会,光天化日之下有人违法犯罪而无人敢于制止,无论如何也不能说这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相反,如果人人见到违法犯罪行为都敢于上前制止,这个社会离法治社会就不远了。
这不仅是因为少数人的违法犯罪念头和行为可以得到公众的抑制,更因为广大民众的法治观念达到了高等的层次。
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公民法治观念在总体上离这一层次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培养出公民崇法、护法的法治观念。
(二)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
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
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
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
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尽自己的义务。
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的义务。
当代大学生应持有何种权利义务观,这是在依法治国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天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之一。
通过一些相关的调查发现,大学生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权利义务认识和态度,与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相适应的。
但在认识上还存在着明显的“缺位”或“越位”。
权利义务观上的“缺位”
作为社会人和国家公民的大学生,应该享有各项法定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社会责任,这是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对于国家、社会和他人的义务和责任。
否则,权利成为无本之源。
如,作为民事主体的学生,就享有各类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商事权利;但是,在民事活动中要求其对自己过错承担责任,甚至有时是无过错情况下承担责任。
显然权利和自由是有限度的,个人的意志自由或行为“空间”是有前提的。
三、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树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受到国际国内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国家安全呈现出许多新情况,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的范围进一步拓宽。
二是国家信息安全地位明显上升。
三是国家军事安全出现新变化。
五是国家能源安全更为紧迫。
六是国家科技安全不客忽视。
七是国家面临恐怖主义严重威胁。
八是国家的社会公共安全日益突出。
综上所述,国家安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我们必须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学生自学)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作为二十一世纪中国的大学生维护国家安全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应尽的法律义务。
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领域都有了飞越式发展,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把中国作为他们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的主要目标,从没有停止过危害我国安全的活动。
他们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等各种各样的旗号,继续对我国进行政治思想渗透;扶植、资助境内外敌对分子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企图颠覆我国家政权,甚至煽动支持“台独”及其他民族分裂势力,破坏祖国统一;另一方面,他们正在并将继续利用我扩大开放、加入WTO等时机,以公开的、合法的身份,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收集、窃取、刺探我国经济、科技等情报,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
与此同时,国内极少数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也极力寻求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支持,与其相互勾结,进行破坏和捣乱。
目前,我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复杂多变,而许多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不强,对国家安全的认识存在局限性。
一是大学生对国家安全还停留在军事、战争、国防、领土、情报、间谍这样一些传统的、局部的认识上。
当前,国家安全既包括国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国民安全等传统内容,也包括文化安全、科技安全、
金融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新内容。
因此,全方位理解国家安全有助于端正大学生的思想认识,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清楚的认识到这一点对大学生加强国家安全意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是讲国家安全,大学生会自然联想到美国的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军队、警察身上,这种把国家安全等同于情报间谍活动的片面认识,使大学生不能自觉地把维护国家安全与自身的责任联系起来,或多或少地、有意无意地认为“国家安全与己无关”。
此种观念和想法是极其错误的,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国家安全法》第三章中明确作出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的规定。
因此,在大学生中存在“国家安全与己无关”的这一观念是要摒弃的。
大学生应该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积极享受和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三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国际地位与日俱增,和平环境使大学生自觉不自觉地对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放松了警惕,淡化了安全意识,认为“对外开放无密可保”,“和平期间无间谍”等等。
由于思想麻痹,造成国家的一些机密被泄露,更有甚者,个别经不起金钱、美色等种种诱惑,不惜丧失国格人格,出卖情报,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极为惨痛深刻!
作为当代的有识青年,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过程中面临着许多来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破坏。
同时我们还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尤其是《国家安全法》,遵守其相关规定,在扩大国际交流,加强国际合作的同时,我们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努力提高自身文化、思想、道德修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报效祖国。
四、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之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1.含义。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社会问题通常是一个复合性问题,往往包含着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和法律的等多种因素。
如果说政治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利与弊的权衡,经济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道德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善与恶的评价,那么法律思维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围绕合法与非法来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和关系。
比如要在城区建一座造纸厂、化肥厂或皮革厂。
这件事,若单从经济角度看,可能会产生经济效益;单从道德角度看,应说是一个善举,因其可以增加社会就业;但是从法律角度看,因为它必将污染城市环境,损害市民身体健康,明显地违背了环境保护法。
因而此举虽然从经济、道德的角度看是一件好事,也不能付诸实施。
如欠钱还钱天经地义,这是所有社会普遍通行的一项道德原则。
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中有诉讼时效的规定。
(教材事例)
这些问题都反映出法律思维和经济思维、人情思维、道德思维等会发生冲突。
在这情况下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经济等原则和评价取代法律的规则和评价。
法律思维方式就是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以法律为准绳(讲法律);以证据为依据(讲证据);要遵从法律程序(讲程序);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讲法理)。
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