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案例and无效合同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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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案例and无效合同案例分析题【案情简介】
黄于2004年11月9日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购物中心四楼950平方米的场地经营儿童乐园。

但由于在购物中心四楼设置儿童游乐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事先审核同意,所以,公安消防部门于2004年12月19日向购物中心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04年12月25日向儿童乐园下达《责令停止使用通知书》,责令停止在购物中心四楼设置儿童活动场所。

在此情况下,A公司认为该租赁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为避免扩大双方损失,要求终止履行合同,黄不同意。

后A公司提出与黄重新订立合同,在二楼经营,黄仍然不同意。

2005年5月23日黄将A公司及A公司购物中心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由要求A公司及A公司购物中心支付700余万的巨额违约金并支付其他费用和赔偿损失。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判决驳回要求A公司及A公司购物中心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但认定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在A公司,判决A公司承担35万元的赔偿责任,同时驳回了A公司的反诉请求。

A公司对判决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过错责任、驳回反诉请求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黄对判决不服也提起上诉。

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本依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最终使黄妥协,双方达成和解,黄向A公司支付10万元赔偿金,双方撤回上诉。

本案涉及合同的无效、违约责任、过错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A公司与黄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黄租赁购物中心四楼场地经营儿童娱乐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法》、《城市租赁管理办法》之规定,合同应当无效。

购物中心主体建筑高度为25.85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2规定,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为高层建筑;4.1.6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本案租赁合同标的物为“高层建筑四楼”,依照国家标准,严禁设置儿童娱乐场所,而黄却租赁高层建筑四楼设置儿童娱乐设施,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依照《消防法》该儿童娱乐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另外,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之规定,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房屋不得出租。

并且本案高层建筑四楼设置儿童娱乐设施,严重侵害了不特定的多数儿童及家长的人身安全的权利,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本案租赁合同约定高层建筑四楼设置儿童娱乐场所是违法的,依法应当无效。

合同无效则,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效,违约条款不适用。

对此,黄则认为,其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并不是租赁合同,只是合作
经营合同,通过租赁A公司场地合作经营,根据经营合同约定,应当由A
公司“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条件,负责工商、税务、文化等行政部门手续的
办理和审批,处理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于A公司并没有依照合
同约定义务制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手续,因此导致纠纷,并给黄造成损失,
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本律师的意见,认定合同无效,驳回黄要求支付违
约金的诉讼请求。

(二)、谁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
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本案中,A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但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责任则在于黄。

A公司购物中心是主营百货
商品的,对儿童娱乐行业的规章、规定不清楚,而黄是儿童娱乐的经营者,应当知道行业规章、规定。

并且,租赁场地儿童娱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在
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使用、开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
者负责”,本案中,黄是租赁A公司场地经营儿童娱乐场的经营者,黄无
视消防规定,签订了高层建筑4层设置儿童娱乐的本案合同,并且未经检
查擅自使用、开业,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

所以,黄无权向A公
司主张赔偿。

对此,黄认为,烟台芝罘区公安消防大队2004年12月19日给A公
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将变更设计改造方案报我大队审核”,限期整改,而A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将变更设计改造方案上报,
致使消防大队于2004年12月25日向儿童乐园下达《责令停止使用通知
书》,责令停止在购物中心四楼设置儿童活动场所。

导致按合同未能实现。

另外,对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
安全由经营者负责”中所称的经营者,黄提出,A公司对外提供发票,其
向A公司支付租金,真正的经营者应该是A公司。

本案中客户虽然不是儿童娱乐场所的直接经营人,但是作为场地出租人,也存在过错。

面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高额违约金请求,我们所作的不
是顺从于对方当事人的思路,找寻我们没有违约以及对方当事人违约从而
能够减少违约金的数额的理由,而是另外开辟一条路径,从合同的根本上
找寻对客户有利的理由。

本案中,我们抓住客户作为儿童娱乐场所经营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我客户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不仅不承担对方当事人要求的高额违约金,反而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因过
错责任给我客户造成的损失,反败为胜。

本案关键问题在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
问题。

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首先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用来判断合同无效。


官在宣告一个合同无效的时候,只能在判决书里援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不能直接援引规章包括地方性法规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

是不
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判决书里都不能够把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判断
合同无效的依据?甚至作为参考都不行呢?我们觉得,如果在判决里要援
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那么应当出现以下几种情
况或者满足这么几个条件:第一,就是要考虑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不
是有上位法的存在,也就是说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上位法所
制定的,是对上位法的具体的补充,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法官是可以援
引来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的。

比如说上位法对一些问题规制的非常原
则抽象,而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把它具体化,做了详细的补充,在这种
情况下是可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第二,如果上位法授权地方或其
中一个部门对该法来作出解释,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完全是根据授权所作
出的解释,我们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也可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作为判
断合同无效的依据;第三种情况就是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它制定
的目的是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中一个问题没有相反的规定或者没有作出规定,这个时
候从维护公共利益这个角度考虑,结合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来判断合
同无效,应当说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和依据的。

无效合同在合同纠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那么,出现无效合同以后该
怎么处理呢?
一、返还财产。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
当返还给对方。

因为无效合同从开始就无效,所以返还财产就是使当事人
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

也就是说,是谁的财产就应当归
还给谁。

如果标的物已消耗、损坏或灭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
得而不能返还时,则可用赔偿经济损失的办法进行抵偿。

二、赔偿损失。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
遭受的经济损失。

如果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是指承担因自己的过错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即指双方当事人
按照责任主次、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自己责任相应的份额,而不
是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也不是平均分担损失。

三、追缴财产。

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如果
当事人双方都是故意的,就应当将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
国家所有。

如果只有一方是出于故意的,那么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
的财产返回给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
应收归国家所有。

同时,在追缴故意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时,要注意保护非故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财产是不能追缴的。

【案件结果】
该案中涉及对经营者的认定,何谓经营者,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判断经营者的关键在于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

本案中,A公司并不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对外提供发票,并收取租金并不能证明其是儿童游乐场的经营者。

而黄则是提供儿童游乐场服务的经营人,其应对儿童游乐场的消防安全承担责任。

但是一审判决中对于应由黄承担合同无效主要过错责任的主张没有被法庭采纳,我方不服,提起上诉。

黄对判决合同无效不服也提起上诉。

在上诉调解过程中本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最终对方妥协,双方达成和解,对方向我方支付10万元赔偿金,双方撤回上诉。

【评析】
本案由最初对方主张客户支付700余万的高额违约金引发,到最后对方当事人赔偿客户10万元赔偿金结束,可谓是打了一个翻身仗。

为客户避免了损失的同时也追回了可观的利益,受到客户的高度表扬。

这一案例也引起了人们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讨论,给客户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敲响了警钟,提醒企业在订立合同中应注意避免因忽视强制性法律法规而导致签订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

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
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
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大家在生活中也都会经常碰见各种法律事件,所以说法律在现实中无处不在,法律的知识非常的丰富,比如说关于合同
的法律知识,下面是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

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1
1、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有一对夫妻想卖房,于是跟隔壁老王商量好了以300万卖给他,但是
夫妻俩又想避税,于是妻子就让丈夫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办理了
手续;
这时丈夫才明白过来,这是妻子和老王合伙在骗自己的房子。

这样的合同有效吗?答案当然是无效的,这种情况属于恶意串通损害
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丈夫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妻子和隔壁老王追回房产。

2、违反社会公德的合同无效
张三中彩票后一夜暴富,买房又买车,还找了个年轻貌美的老相好。

张三想天天见自己的老相好,于是就在自己家楼下租了个房子让老相好居住。

除此之外,张三为了让老相好心甘情愿地跟着自己,于是跟对方签订
了一个借款协议,名义上约定借五十万给老相好,实际是给老相好当零花
钱使用。

之后,张三媳妇发现了这事,在要求还款无果后,张三媳妇就拿着这
个借款协议和张三的租房证据将张三的老相好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这个借款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无效,张三的老相好不得不将五十万退还。

3、苦肉计、约定免责,无效
三国时期,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黄盖和周瑜约定,让周瑜使劲的揍自己,周瑜不用对此负责。

虽说他们的苦肉计取得了成功,但是如果将周瑜和黄盖的约定放在2023年新出台的《》里来,其中不合法的事儿可就太多了。

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自然人的身体权、生命权和健康权,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而不需要负责,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因为只要你的行为使得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即使你们在合同中约定了免责,这也是无效的条款。

4、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七条规定: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
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
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5、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即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无效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就为其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各方应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
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6、民间借贷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
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
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
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8、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已经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方必须是具有职权的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

如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是村民委员会、拆迁公司等民事主体或其他不具备职权的主体,均可以它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由确认所签订的行政协议无效。

9、为借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系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双方的交易情形更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房地产买卖协议》因系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房屋应当返还给原告。

10、股权转让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虚假的无效
意思表示与实际真意不符,虚假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通谋,目的在于欺诈第三人;
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隐藏双方间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阴阳合同:为掩盖交易各方的真实意图而签订的工商登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或者两份合同均为有效,而工商登记的阳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除规避法律义务条款无效,其他为有效。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从一开始订立合同时就要规避合同无效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签约前确认对方当事人是否是适格的签约主体,以免因为其没有签约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

(2)在签约前要判断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否合法,如果违法,应拒绝签署并要求修正。

(3)仔细查看合同的条款,防范合同条款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仔细拟定合同的所有条款,确保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显失公平、不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明确约定各项内容,让合同成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有力武器。

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2
无效合同的种类包括以下四种:
1、第1种: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
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第2种:订立合同的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

3、第3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4、第4种: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
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无效合同的定义: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
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
于无效合同。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3
合同无效的界定
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表现为确立一个合同有效要件的
评价标准,符合该标准的,赋予当事人的合意以法律上的效力;对于不符
合该标准的,则视情形赋予合同无效、未生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等法律
后果。

《民法通则》54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该法55条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三个实质要件,因此该
条可以被认为是合同有效的评价标准。

由于否定合同效力是法律对合同的
最严厉的否定性评价,因此当合同仅轻微欠缺《民法通则》55条规定的
要件时,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手段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而非国家利益的场合,法律赋予受损害方撤销权,而并未直接否定合同的效力。

合同只有在严重欠缺《民法通则》55条规定的有效要件时,法律则
不允许合同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发生任何效力,而是直接规定其法律后果,此时,合同即为无效。

由于《民法通则》55条的规定较为抽象,自《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合同是否无效则应根据《合同法》52条、53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

合同无效不同于合同不成立。

合同效力的判断是基于合同已经成立的
情形,在合同不成立时,尚未到达评价其效力的阶段。

因此,二者的区别
在于:前者,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后者,合同欠
缺成立要件。

求几个不违法但损害社会利益的无效合同的例子
52.4.2.《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2辑,总第53辑,第208—
213页:陈诉曾偿还借款因其以欠条为由主张的事实根据推理和经验被认
定不成立而不予支持案
从本质上看,本案其实应该是一个性交易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为无效合同。

原告以被告出具的欠条为由主张被告向其借过款,由于原
告对所借为何款前后陈述不一,对借款过程不能说明,且其据欠条主张的
借款事实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应当认定
原告以欠条为由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

案情:原告陈被告曾相识,之后双方即保持一段时间内的不正当两性
关系。

2004年4月29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注明欠原告陈购房
款100000元,并约定于2004年5月20日前还清。

同年6月28日,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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