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美术作品常见侵权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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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美术作品常见侵权及认定
⼀、美术作品及分类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美术作品的定义为“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彩或者其他⽅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或者⽴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从定义本⾝分析,美术作品是由线条、⾊彩等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或⽴体的作品,即满⾜前述要求的都可以主张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与其他作品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艺术表现形式上,如⾳乐作品是通过⾳符、⾳调等的不同组合等来传达艺术感受;电影作品是通过⼀定的设备摄制的具有连续性的画⾯、通过表达⼀定的情感或故事等来传递美感表达思想,⽽美术作品,是通过构图、线条的搭配、⾊彩的选择等传递美感。

⼆、美术作品侵权认定及案例
美术作品侵权分析,是在著作权侵权分析的框架下适⽤通⽤规则,再结合⾃有特点采⽤具体的侵权⽐对⽅法。

当下的美术作品侵权,已经从传统的纸笔绘画向电脑、软件等技术设备构图偏移,⼤量美术作品侵权如游戏内⼈物形象和武器道具样态等、⽹络媒体图⽚、⽹络漫画等等。

新的创作设备、内容载体和传播⽅式等,增加了美术作品侵权的数量、类型及侵权认定、赔偿认定难度。

⼏个案例来看美术作品权利的侵权特点及认定。

1.美术作品平⾯到⽴体是否构成复制
动画的主要形象可构成美术作品,如⼤头⼉⼦、⼩头爸爸、围裙妈妈;熊⼤熊⼆;⽶⽼⿏等等。

该等可单独构成作品的美术形象,可以单独⾏使著作权利。

如“熊⼤”侵权案(2015)津⾼民三终字第0018号中,盟世奇公司公司经著作权⼈授权取得将美术作品制作成⽑绒玩具,⾏使复制和发⾏的权利。

此种情形下。

1)平⾯到⽴体的复制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的复制
法院认为“判断某种⾏为是否构成对受保护作品的复制,关键在于判断新的载体中是否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同时没有通过发展原作品的表达⽽形成新作品,如果最终表达载体再现了被保护作品或其具有独创性的特征并加以固定,且没有形成新的作品,就应当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

”,即⽆论是从平⾯到⽴体甚⾄到其他形态,只要两件作品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在后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即属于复制。

对于作品,是属于复制还是改编,主要看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在保留原有表达的情况下形成了新的作品,是否增加了新的使得作品可以产⽣区别的艺术表达。

2)本案中侵权认定
⾸先需要确认原告主张侵权的权利基础,是授权的原始作品,还是经授权后合法复制或者改编的作品。

确认⽐对的基础后,完整的观察权利美术作品的具体形态,包含整体的视觉感受以及组成部分(具体到本案如头部及五官、四肢、⾝体部位⽐例等)、组成部分特点样式、显著特点等。

本案中原告以授权作品作为权利基础主张,法院分别⽐对了权利作品与经授权制作作品,以及侵权作品与前述两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经⽐对,侵权作品对权利作品⽽⾔,仅仅是调整了个别细节的表达,如⿐⼦的具体形状、嘴唇的形状等,总体上保留了权利作品的基本表达及特征,构成了复制。

2.字库及其输出⽂字构成何种作品
独具风格具有美感的书法可以构成美术作品,那商业化的字库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呢?字库商如⽅正字体、汉仪字体等,长期通过各种途径进⾏字库维权,有主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也有主张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的。

如⽅正公司诉暴雪公司等案[最⾼⼈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正公司主张暴雪公司等使⽤其⽅正兰亭字库构成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美术作品著作权,要求赔偿损失并停⽌侵权。

本案中,最⾼⼈民法院认为诉争字库中的字体⽂件的功能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后产⽣运⾏结果,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

字库中的字体并⾮由线条、⾊彩或其他⽅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或者⽴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故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即就字库本⾝⽽⾔,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字库本⾝⽆法显⽰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

但是,该字库经计算机程序调⽤运⾏后产⽣的汉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则需要就⽂本的特点再个案进⾏分析判定。

再如汉仪公司诉⽇化公司等案(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汉仪公司主张⽇化公司等使⽤“青蛙王⼦”“城市宝贝”侵害其汉仪秀英体美术作品著作权。

江苏⾼院认为字库中的单字设计,每个字的最终定型,都是设计⼈员根据⾃⼰的设计理念,选择、取舍、判断、综合的结果,体现了设计⼈员的智⼒创造。

涉案字体“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笔画两端为圆形,点为⼼形桃点,短撇为飘动的柳叶形,长撇为向左⽅上扬飞起,捺为向右⽅上扬飞起,折勾以柔美的圆弧线条处理,折笔画整体变⽅为圆。

”,具有美感,应为美术作品。

即字库输出的单字,只要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素要求即可,不能因为部分⽂字是在⼈⼯设计的基础上由计算机合成,⽽否认具有美感之字体的美术作品属性,因为其⽂字组成部分是经过设计的,⽽汉字本⾝的特点使得可以固定的组合⽽成为新的汉字,但并不影响美术设计的特点和美感。

综上,字库以及字库中输出的字体侵权主张,要分析侵权的具体⾏为。

如属于将字库软件整体嵌⼊到另⼀个软件或视频等之中,主要⽬的是起到语⾔表达的作⽤,则应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如为以字库输出的具有独创性的⽂字,在页⾯、产品、标牌等上实⽤的,其主要实⽤的为具有美感的字体,此时即不涉及软件著作权,着重考虑⽂字的构成特点及美感。

3.使⽤美术作品的部分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相关法律对美术作品的定义,并不要求美术作品具有较⾼的创造性或和复杂的内容,因⽽美术作品可以是育⼉园⼩朋友画的⼩汽车,也可以是名作如最后的晚餐等等。

如⼀副完整的美术作品中有⼤量的内容,其中数个单独的内容或者说局部是否可以构成美术作品,该等内容被抄袭是否构成侵权。

如原告红河烟草与被告倪⽂贵著作权侵权案(2015)昆知民初字第287号,昆明中院认为“关于原告的“奔⽜”⼴告平⾯设计图中以⽜群为主体的部分是否单独具有著作权的问题,本院认为作品是⼀个兼有独创性和有形载体的物件。

如果⼀个作品能够进⾏实体分割,分割后的每⼀部分是否仍具有著作权取决于该作品的“部分”是否有⼀定程度的独创性并符合作品形式要件的基本要求。

”,因此作品分割出来的部分是否构成作品,取决于该分割部分是否符合著作权对作品的要求。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误区即作品部分的抄袭不构成侵权,此认定需要具体分析,如作品本⾝即为不可分割的⼀个整体或者分割后的作品并不具备作品构成要件,否则可能会涉及侵权。

如当下较热的游戏美术侵权,主要⾓⾊⼀般都会有配有武器或者宠物等共同出现以⼀幅美术作品出现,但不代表该等武器、宠物甚⾄是⼈物的上半⾝、显著的⾯部等,不会单独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需要考虑该等内容的创造性、美感等。

再如,原告⼩明公司诉被告统⼀公司著作权侵权案(2016)京73民终1078号,原告以⼩明同学美术作品为权利基础,主张被告统⼀⼩茗同学茶饮的包装上⼩茗形象侵权,原告权利基础为整个⼈物形象,包含头部及⾝体,⽽被诉侵权仅为⼀个头部的作品,法院认可原被告涉案内容均为作品,不过最终两作品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4.实⽤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
实⽤艺术作品是美术作品的⼀种特殊存在形式,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实⽤艺术品并没有明确的论述,伯尔尼公约中有关于实⽤美术作品的概括性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第⼀款规定对外国实⽤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该作品完成起⼆⼗五年。

司法实践中,⼤量的国内实⽤艺术作品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参照美术作品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也有部分观点认为在⽬前阶段,实⽤艺术作品的保护应仅限于权利⼈为国外主体。

本⽂暂以前者观点论述。

实⽤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保护,但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实⽤艺术品中具有艺术美感、构成美术作品的部分,著作权法不保护实⽤功能。

实⽤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保护,要求实⽤功能和艺术美感能够相互独⽴,且能够独⽴存在的艺术美感部分的设计具有独创性,并且美感达到了⼀定的艺术⾼度。

如原告蓝盒国际等诉被告上海乐巢家具等著作权侵权案(2015)沪⼀中民五(知)终字第30号,原告主张其拥有著作权的“⼩熊游乐⾏李车”的玩具被被告侵权,法院认为:本案涉案产品既有具观赏性的动物图案,⼜有可供骑乘、储物、拖⾏的实⽤功能,符合实⽤艺术品的特征。

作为滑轮⾏李箱时,其具有实⽤功能的箱体与具有艺术美感部分的熊脸⾯板,从物理上可以区分并相互独⽴。

涉案产品上的熊脸⾯板,是个⽴体塑胶材质的⼩熊头部图案,是对⼩熊形象的卡通化、艺术化表达。

5.美术作品与外观设计专利
在⽇常业务中,常见的⼀个误区即将美术作品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期通过专利法去保护。

⾸先,存在着专利法与著作权法保护⼒度和范围的认识误区;其次,将外观设计和美术作品混为⼀谈。

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业产权的⼀种,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特定产品之上,脱离产品的外观设计是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的,且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专利不同,并不进⾏实质审查,因此⼤多领域的外观设计专利并⾮权利⼈理解的具有极⾼的价值。

同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申请之⽇起10年,权利⼈拥有授权类别上的专⽤权。

如原告谢新林与被告叶根⽊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3)浙嘉知终字第5号,原告拥有⾷品包装(⽼谢榨菜)外观设计专利,后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未缴年费⽽终⽌。

后被告⽣产⽼谢榨菜,除⽣产商等个别信息外主体内容部分⼀致,原告遂诉被告侵害其美术作品著作权。

法院认为:原被告涉案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但在原告专利权因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终⽌后,所涉专利便进⼊公有领域,任何⼈均可⾃由实施该专利。

基于专利权终⽌的公⽰公信⼒,叶根⽊、明扬公司被告有理由相信其有权实施已经进⼊公有领域的外观设计专利。

从本案可以看出,外观专利终⽌后,该可以构成美术作品的作品权利,在外观专利所保护的类别上,权利也是受到限制的。

以上,本⽂将美术作品中常见的⼀些问题结合案例做了简单梳理总结。

当然,美术作品仍有⼤量的法律及实践问题需要进⼀步探讨研究。

⼀⽂⽆法穷尽,但以期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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