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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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7.10.01
•【字号】
•【施行日期】2007.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10月1日)
第一条为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国税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办税服务厅管理坚持严格管理、优化配置、公平公开、便民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第四条按照集中征收、统一管理的要求,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集中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办理。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与其他税收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对接,建立前台窗口采集数据与后台管理数据共享制度,加强与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和税政法规等部门的业务衔接,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第六条办税服务厅逐步推行“大一窗”服务模式,将税务登记、综合服务、发票发售、申报纳税等业务统一在一个窗口办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由综合受理组、数据处理组、纳税咨询服务组组成。
第八条综合受理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相关涉税事项;
(二)发票领购簿发放、发票领取、发票发售、发票收缴、发票盘点、发票领用计划等发票相关涉税事项;
(三)受理纳税申报、报税、四小票数据采集、认证、税款征收、申报资料接受、相关数据审核以及个体、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料审核和税款征收等相关涉税事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减免税、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资料接受和受理,与前一份文件第四项第四款冲突。
(五)按规定移送当日收到的涉税待批文书资料交数据处理组;
(六)其他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事项。
第九条数据处理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金税工程发行、金税稽核信息数据的录入;
(二)代开个体、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打印发票,同时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补录发票信息;
(三)办税服务厅内部的表、证、单、书、发票的票证管理工作;
(四)涉税待批文书的资料汇总,移交税源管理部门和科室审批。
(五)税种登记信息录入,个体户税务登记证信息录入,银行账号签约;
(六)税务代征处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发售信息补录,个体税款征收缴款书的补录,个体现金票证汇总,申报期录入个体申报表;
(七)滞纳金的加收、不予加收滞纳金的信息处理,
(八)接收数据质量监控反馈的数据,按规定更正数据,需前台处理的数据移交综合受理组,接收各部门移送的数据问题反馈单、涉税问题反馈处理单、协查函
并按规定处理;
(九)办税服务厅计算机的硬件维护和设备管理。
(十)其他办税服务厅的数据处理工作。
第十条纳税咨询服务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接待来访或接听纳税人纳税咨询,解答纳税人提出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办税流程等各项涉税咨询;
(二)受理纳税人的投诉和举报事项,并按有关规定登记、受理、处理和反馈;
(三)指导纳税人正确使用咨询服务部内各种纳税资助服务设备,向信息中心提出设备维护意见;
(四)为要求咨询的纳税人导税,对不属于首问岗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根据纳税人来访的事由,告知或引领纳税人到相应的承办部门办理或提供承办部门的联系电话;
(五)设置纳税咨询服务登记簿,将咨询服务情况客观、清晰记录,并根据涉及业务范围情况向有关部门反馈;
(六)涉及纳税咨询服务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办税服务厅应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办理相应的传递手续,加强窗口之间和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和信息沟通。
第十二条办税服务厅推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和提醒服务等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是指对纳税人向各级国税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确认登记和税收征收管理等涉税事项,国税机关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即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凡第一个负责接待纳税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为纳税人答疑
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纳税人向各级国税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确认登记和税收征收管理等涉税事项,国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
即对于依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税务人员经审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时办理。
对于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办税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站式”服务是指集中受理或办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
全程服务是指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后,通过内部运行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
预约服务是指根据纳税人需求,在征纳双方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提醒服务是指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第十三条办税服务厅建立培训学习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干部开展培训工作,以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服务技巧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服务效率。
第十四条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要求:
(一)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勤政务实,优质高效;
(二)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庄重;
(三)精通业务,规范操作;严格程序,严守权限;
(四)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为国聚财,乐于奉献。
第十五条办税服务厅应设置税收宣传栏、公告栏、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提供纸张、笔墨、ic卡电话、饮水机及其他办公用品等。
第十六条办税服务厅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列入考核目标管理,组织纪律、税容风纪、工作业绩等指标根据每年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