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李建华 许中缘)

合集下载

中国民法典物权保护的法律原则与限制

中国民法典物权保护的法律原则与限制

中国民法典物权保护的法律原则与限制随着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物权保护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物权保护旨在保障自然人和法人依法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中国民法典物权保护的法律原则以及限制。

一、物权保护的法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物权的形成、变动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

物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合同的订立、法定继承和法院判决等。

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或违反合同约定而获得的物权都是非法的,法律保护的范围不及。

2. 继承性原则继承性原则是指物权是可以继承的。

在物权保护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英国法系国家的物权保护原则,物权可以通过遗嘱或法定继承的方式传承给继承人。

同时,继承人也承担原物权人的义务和责任。

3. 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是指在物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应遵守公平、自愿、等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一方物权取得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时,法院有权撤销相应的物权行为,保护交易受损害的一方的权益。

4. 占有保护原则占有保护原则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自然人或法人占有的财产享有保护。

只要符合占有标准,即对某一物品进行实际控制和支配,便可享受到法律保护。

二、物权保护的法律限制1. 公共利益限制公共利益限制是指物权保护受到国家公共利益的限制。

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一些特定条件下,对物权的行使进行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例如,国家对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领域设立了一些法律限制,以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2. 物权保护限于法定范围物权保护是有限制的,它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权益。

只有在法律规定中明确保护的权益,才能享受到物权保护。

例如,对于违法所得和非法所获的财产,法律不予保护。

3. 与他人权益的平衡在物权保护中,法律应该平衡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权益。

当物权行使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受侵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一)

论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一)

论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一)摘要]物权法的财产法性质和物权的支配性特征决定了应将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确立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原则在物权变动中具有独特的功能,而不能为物权法的其他原则所代替。

物权变动的便捷原则要求立法应为没有按照法定形式转让物权的交易者赋予取得该权利及有权得到救济的可能;物权变动安全原则要求立法在物权变动中应周全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第三人取得物权的安全。

我国物权立法应坚持和贯彻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

关键词]物权法;财产性;支配性;便捷原则;安全原则一、物权变动与交易便捷、安全的定位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

本文以基于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为视角,分析和论证物权变动中的交易便捷与安全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是确立静态财产归属关系静态关系的法律。

对此,大多数学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并不能体现物权法的本质。

我们认为,物权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于确定财产的归属,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其二在于促进物的利用,即物尽其利、物尽其用;其三在于解决物的归属与利用中的权利冲突问题。

1](P236)物权法具有的这些价值是统一的。

只有确定物的归属,才能促进和实现物的利用。

但物权法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促进物的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用,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值。

简言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是实现物尽其利、物尽其用的前提。

物权法为了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应科学地确立其基本原则。

首先,物权具有支配性特征,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物权直接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和交易安全。

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需要使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界定清楚,物权法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

其次,物权具有支配性的特征,一人对一物的支配意味着他人不能同时对该物再享有该种权利,这意味着具有相互排斥性的权利不能同时存在。

为了确认物权的归属,为了确立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物权法确立了一物一权原则;再次,“在任何一种以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为目的的交易中,如果交易能够顺利完成,就会产生负担行为,也会产生处分行为。

浅议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一)

浅议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一)

浅议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一)摘要: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的时期,而物权变动始终是物权法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物权变动包括动产物权的变动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物权理论以及立法现状的研究,探讨我国物权法立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构建。

关键词: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一、物权变动理论的比较分析物权变动就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由于物权是对物直接进行支配的权利,并且具有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所以民法上对于物权的变动必须规定一定的变动规则,使得民事生活能够顺利进行。

物权变动的原因很多,各国民法规定得比较一致,如依法院判决、法律的规定、政府指令、继承、事实行为、取得时效等均可以发生物权变动,但是最重要的是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物权变动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立法例上有不同的做法。

1、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意思主义该立法例认为,物权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存在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物权行为的存在,而交付和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

例如《依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其标的物及价金达成合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转向买受人。

由于合意是当事人之间的内部行为,不易被外人所知晓,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国民法典》同时规定对于不动产以登记,动产以交付为对于第三人发生效力的要件,但是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任何影响。

法国的这种立法模式为日本所接受,《日本民法典》176条:“物权的设立及移转,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这种以“公示对抗主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的优点就在于有利于简化交易的过程,易于为普通老百姓所接受,并充分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

但是其缺点在于使物权变动在实际上被架空,转移的物权会处于有名无实的地位。

例如,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所有权移转,但是没有交付或登记,此时,买方将所有权再次出让,则第三人获得所有权,那么原买受人的所有权被架空。

试论我国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之构建(一)

试论我国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之构建(一)

试论我国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之构建(一)摘要]我国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应当包括: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并予以制度规则体现,以满足民法理论完善、缜密以及物权变动安全追求的需要;确立公示、公信原则,以适应市场经济对财产归属与流转安全的要求;取消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规范并将其精神归缩到公示公信原则之中,进而使公示公信原则成为客观统一的物权变动识别制度。

这一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之构建,是法律制度本身和谐互补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安全、有效运转对法律制度的要求。

关键词]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公示公信,善意取得制定一部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物权法》,是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的目标。

如何实现这一目标,专家、学者在不懈地努力。

对物权法中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现仍存有较大分歧,尤其在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上,仁智之见未成共识。

对此,笔者怀揣陋见,愿作引玉之砖以尽绵薄之力。

物权之变动,依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可分为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法律凭国家强制之力据特定法律事实,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对财产归属的强制性配置,体现着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国家对财产秩序的价值追求,因其不体现私法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对其规制,各国立法例几无差异。

在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既有据于私法主体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引起物权变动的内在动因,又有登记和交付为物权是否变动的外在尺度,因而其法律关系十分复杂。

各国立法关于物权变动安全制度体系之差异,集中表现于此。

作者认为,构建我国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须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并予以制度化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与否,是我国当前物权立法最受争议的问题,其反对者与赞同者各有言辞。

已出台的《物权法》(建议稿)(本文所称《物权法》,皆指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彗星研究员负责牵头起草的《中国物权法建议稿》)没有完全接受物权行为理论,这是否意味着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已无全盘接受的余地?实际上,赞同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并没有因专家稿的出台而气馁,他们仍努力不懈,以使我国物权法成为奠定于科学法学理论基础之上并具有强大社会调节功能的世界上优秀的物权法。

物权变动有哪些原则

物权变动有哪些原则

通说认为,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方法之抽象,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效力之抽象。

1、公示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物权具有主体上的对世性和效力上的排他性,这就决定了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公开,以让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保证交易安全。

根据物权法原理以及中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两种。

一般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中国《物权法》对上述两种公示方法作出规定外,还作出了关于物权变动效力发生的其他规定。

其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其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其四,上述三种情况下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公信原则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

根据这一原则,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只要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信原则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让物权秩序稳定,不管事实上的真实物权人是谁,只要是合法的公示程序即认定为法律物权,带有明显的“拟制”色彩。

所以,有学者指出,公示原则要求各种公示方式必须准确反映物权变动的结果,以使社会公众了解物权变动的实际情况,但公信原则并不要求这一点。

应该说,不管是公示原则还是公信原则,设立的初衷都是为维护交易安全。

公示原则之功能主要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公开,让第三人“知晓”;公信原则之功能则是让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效力,让第三人“信赖”。

试论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试论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试论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一、对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一般看法物权变动,就是物权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运动状态的总称,也就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从权利主体方面而言,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人对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物权的变动,实质上就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变动,那么物权变动的原因就是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而物权变动的原因又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也可能是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

但是在任何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中,都必然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即原因性的事实(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债权法上的合同)和结果性的事实(真正引起物权变动的事实)。

也就是说,合同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它的成立和生效应以《债权法》和《合同法》为判断标准,这也就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而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占有交付时生效,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这就不难看出,依法成立的合同也许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正如我国《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指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的不同,应该作为两个事实来对待,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第7条规定:“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是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的确认,在此建议稿中并把该原则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与采取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德国民法上的“区分原则”是有区别的。

“区分原则,又称分离原则或者物权行为独立性原则,是指引起债权债务后果的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与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物权行为(处分行为)在体系上的分离。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赵略池
【期刊名称】《行政与法》
【年(卷),期】2005(000)011
【摘要】最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拟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在修改中.然而近期以来围绕物权基本原则开展的讨论有如火如荼之势.学界的各种讨论,在观点上既有共识也有分歧,至今尚未达成一致.物权法是确立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制定完善的、科学的物权法,涉及到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确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因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物权制度的物权立法指导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是将各种具体物权关系凝聚成为有机整体的核心和灵魂.因此本文拟从几个方面对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总页数】3页(P126-128)
【作者】赵略池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1.我国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争议与完善 [J], 李支
2.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与适用 [J], 李可桢;张艺馨
3.土地空间权与物权法基本原则之关系 [J], 赵秀梅
4.试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兼评《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J], 侯国跃
5.我国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争议与完善 [J], 李支;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试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兼评《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试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兼评《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Ma 0 6 v2 0 V0 . 0 No 3 13 .
第3卷 第3 0 期
试论 物权法基 本原则 的确定
— —
兼评《 物权法( 草案) 的相关规定 》
侯 国跃
( 西南政法 大学 民商法学 院, 重庆 4 0 3 ) 00 1

要: 物权法基本原则 的重要性 以及 我 国理论界在 物权 法基本原则构建上 的严重分歧 , 使得 关 于
的态样 , 结构原则不同, 体系结构 即有差异……正因结构原则对物权法的体系结构起着 支柱性 的作用 ,
因而欲科学地制定我国物权法 , 就不得不考察研讨物权法 的结构原则 , 以合理确定我国物权法的体系结 构, 最终建成辉煌壮丽的物权法殿 堂” 【1 。04 12
如何确定物权 法基本原 则的研 究颇为必要和 肾迫。物权 法基本 原则确 定 的标准是 , 原 则本 身的特 法律
性、 物权 法的立法 目的以厦立 法技 术的要 求。以此为标准 , 物权法应 当确立 四大原则 , 即物权 绝对 、 物权 法定 、 示公信 和 区分原则 , 公 并以物权绝对为首要原 则。 关键词 : 物权法 ; 基本 原则 ; 物权绝 对; 物权 法定 ; 示公律原则 , 而只依赖于某种价值取 向, 则难以构造出一套相对严格 、 周密 的理论体系和相应 的实在法体系0 15 [1 因此 ,制定一部优秀的物权法需要完成许多工作 , 94 “ 确定合理的物权法体系结构为其
中之一。物权法体系结构以物权法结构原则为其支柱 , 物权法配置何种结 构原则直接决定着体 系结构
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 物权法通过其基本原则 , 。 弥补在其 自身逻辑演绎 中经常发生的法律适用脱离
法之原初 目 标的弊端 , 以适应法律因时因地调整之客观需要 ; 同时 , 物权法基本原则 , 赋予执法 者的 又“ 自由裁量权以合理合法的依据和限制” 【l 。j 9

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3篇)

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权利之一,它涉及到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变动必须遵循法定原则,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从物权变动的概念、类型、条件、效力以及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基本内容,也是物权法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手段。

物权变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物权的设立:指权利主体依法取得对某项物的权利。

2. 物权的变更:指物权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或权利客体的变更。

3. 物权的消灭:指物权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或权利客体的消灭。

三、物权变动的类型根据物权变动的性质和方式,可以将物权变动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指权利主体通过合同、遗嘱等方式取得、变更或消灭物权。

2.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指权利主体因继承、赠与、法定继承等方式取得、变更或消灭物权。

3.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引起的物权变动:指权利主体因抛弃、赠与、法定继承等方式取得、变更或消灭物权。

四、物权变动的条件物权变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合法性: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完备性: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

3. 有效性: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

五、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变动的效力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对内效力:物权变动对权利主体内部产生法律效力,如权利主体对物权的行使、处分等。

2. 对外效力:物权变动对权利主体外部产生法律效力,如权利主体与其他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继承效力:物权变动对权利主体的继承人产生法律效力,如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物权。

六、物权变动的法律程序物权变动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申请登记:权利主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证明其物权变动的事实。

论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摘要]物权法的财产法性质和物权的支配性特征决定了应将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确立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原则在物权变动中具有独特的功能,而不能为物权法的其他原则所代替。

物权变动的便捷原则要求立法应为没有按照法定形式转让物权的交易者赋予取得该权利及有权得到救济的可能;物权变动安全原则要求立法在物权变动中应周全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第三人取得物权的安全。

我国物权立法应坚持和贯彻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

[关键词]物权法;财产性;支配性;便捷原则;安全原则一、物权变动与交易便捷、安全的定位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

本文以基于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为视角,分析和论证物权变动中的交易便捷与安全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是确立静态财产归属关系静态关系的法律。

对此,大多数学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并不能体现物权法的本质。

我们认为,物权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于确定财产的归属,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其二在于促进物的利用,即物尽其利、物尽其用;其三在于解决物的归属与利用中的权利冲突问题。

(P236)物权法具有的这些价值是统一的。

只有确定物的归属,才能促进和实现物的利用。

但物权法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促进物的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用,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值。

简言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是实现物尽其利、物尽其用的前提。

物权法为了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应科学地确立其基本原则。

首先,物权具有支配性特征,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物权直接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和交易安全。

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需要使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界定清楚,物权法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

其次,物权具有支配性的特征,一人对一物的支配意味着他人不能同时对该物再享有该种权利,这意味着具有相互排斥性的权利不能同时存在。

为了确认物权的归属,为了确立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物权法确立了一物一权原则;再次,“在任何一种以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为目的的交易中,如果交易能够顺利完成,就会产生负担行为,也会产生处分行为。

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原则

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原则

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原则物权保护是民法典中的重要部分,其原则和规定对于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保护原则主要包括权益平等、法定权益、合法取得、不得侵害、依法保护等。

下面将对这些原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权益平等原则权益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他们在物权享有权益的基础上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这意味着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益,并且不受歧视。

换言之,不论个体或组织的身份背景如何,其在物权保护上都应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二、法定权益原则法定权益原则是指物权的取得、变动和消灭等行为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所有权益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准。

这意味着物权的产生和转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不动产权益、动产权益、债权等各类物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措施,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三、合法取得原则合法取得原则是指取得物权的方式、手段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乎正当、合法的程序。

例如,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应当支付相应的购买价款,并通过合法的合同等形式取得相应的物权。

这一原则的遵守,有利于构建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四、不得侵害原则不得侵害原则是物权保护的核心原则,旨在禁止他人对他人合法物权的侵害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他人物权的侵害是违法行为,并赋予受害人采取各种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如要求停止侵害、承担损害赔偿等。

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力地维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原则是物权保护工作的根本原则,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各方在物权保护工作中,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物权,我国建立了完备的司法制度和维权渠道,让受侵害的当事人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有效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而言,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原则是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准则,保障了物权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物权法对安全的规定(3篇)

物权法对安全的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的法律规范,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物权法对安全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物权法对安全的规定出发,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二、物权法对安全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物权法对安全的规定遵循公平原则,即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这一原则要求权利人行使物权时,应当合理、适度,不得滥用权利。

2. 诚信原则物权法对安全的规定强调诚信原则,即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要求权利人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维护交易安全。

3. 公共利益原则物权法对安全的规定关注公共利益,即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应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要求权利人行使物权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物权法对安全的法律规定1. 物权登记制度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

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登记制度主要包括:(1)所有权登记:所有权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登记是确认所有权人身份和物权状态的重要手段。

(2)用益物权登记:用益物权人依法对他人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登记是确认用益物权人身份和物权状态的重要手段。

(3)担保物权登记:担保物权人依法对他人不动产享有担保债权。

担保物权登记是确认担保物权人身份和物权状态的重要手段。

2.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公示是物权变动的通知方式,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物权公示原则主要包括:(1)登记公示:物权变动时,应当依法进行登记,使物权变动情况公开,便于他人查询。

(2)占有公示:权利人占有物权时,应当以占有为公示方式,使物权变动情况公开。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物权变动的原则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物权变动的原则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物权变动的原则: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公示方法进行才能生效的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当事人依法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物权变动,以明确何人取得物权,何人丧失物权,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亦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

善意取得的内涵及其构成条件:内涵:是指无权处分其占有物的动产占有人将该物转让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即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构成要件:1.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 2. 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 3.转让处分的表标的物须为动产 4. 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5.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相邻关系:内涵: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处理原则:兼顾各方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法律特征:1.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发生,是基于不动产互相连接的情形2.是一种从属的法律关系,它不能单独转让。

案例1:1992年3月,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

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

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

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

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

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2.牛黄应归谁所有?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答:1.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

解读最新民法典的物权保护规定

解读最新民法典的物权保护规定

解读最新民法典的物权保护规定随着2020年1月1日最新民法典的正式实施,物权保护规定成为了法律界的热门话题。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规定进行解读,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和理解这一重要法律条文。

一、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最新民法典明确了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依法平等保护物权,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物权不受侵犯。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个体财产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也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

二、物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最新民法典明确了物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对不动产、动产和其他物权的保护。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动产包括车辆、家具等,其他物权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

物权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物权的确权、行使权和保护权的保障。

三、物权保护的方式和措施最新民法典规定了多种物权保护的方式和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是依法保护物权人的占有和使用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侵入、占用或使用他人的财产。

对于盗窃、抢夺、侵占等犯罪行为,将予以法律追究,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此外,最新民法典还设立了诉讼和非诉讼的物权保护制度。

当物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申请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非诉讼方式,如仲裁、调解等解决争议,以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四、物权保护的限制和约束最新民法典对物权保护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在保护物权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平衡。

比如,在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中,应当遵守土地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还对特定物权进行了特殊保护,如住房、土地等。

对于这些特定物权,法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并明确了违法侵害行为的法律后果。

五、物权保护的意义和价值最新民法典的物权保护规定对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物权保护的严格执行,可以有效激发各界对产权的保护和投资的信心,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此外,物权保护的规范和完善也有助于提高国家的法治水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民法典下的物权保护原则

民法典下的物权保护原则

民法典下的物权保护原则随着中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法典作为我国基本民事法律的总纲,于2021年正式实施。

其中,物权保护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就民法典下的物权保护原则进行探讨,旨在解析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特点以及物权保护的相关原则。

一、物权的含义和特点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品享有的权益和权力。

在民法典中,物权即为权利人依法对其合法占有的物享有的权益。

与此同时,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权利的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特定的物品而言的,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即权利人对物品的支配是独立于他人的。

2. 权利的内容多样化:物权的内容可以包括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3. 权利的继承性:物权享有人可以将其物权通过继承、赠与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

二、物权保护的原则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物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

以下是民法典下的物权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1. 法定保护原则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物权的保护范围和方式,并规定权利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权利。

即只有在法定情形下,依法占有的物品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2. 等价交换原则买卖是物权的一种常见形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行为应当是基于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

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3. 保护独立所有权原则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内容,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物品享有独立所有权的权利人,其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一原则主要强调对权利人的所有权的尊重和保护。

4. 保护善意取得原则当他人取得权利人的物品时,如果是善意取得,并具备一定的条件,那么其所取得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一原则确保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因他人的善意取得而受损害。

5. 保护合法收益原则权利人对所享有的物品可以获取合法的收益,民法典对合法收益的获取和保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一原则既保护了权利人的物权,同时也满足了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要求。

6. 保护预设物权原则在物权的产生和保护过程中,法律对预设物权进行了保护。

中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交错模式立法--评《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规定

中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交错模式立法--评《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规定

中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交错模式立法--评《物权法草案(三次审
议稿)》相关规定
张华刚;贾青钢
【期刊名称】《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04)004
【摘要】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既存在着"意思主义"规定,又存在着"债权形式主义"的规定.认为这种交错模式立法选择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存在缺陷,难以与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相协调.建议立法应对两种模式进行权衡采纳其一.
【总页数】4页(P20-23)
【作者】张华刚;贾青钢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1.论出卖人的优先权与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兼评我国物权法相关立法问题 [J], 唐义虎
2.论物权法草案中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兼论对我国船舶物权的影响 [J], 李志文
3.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一章之立法检讨 [J], 方印
4.中国抵押权公示原则的反思--兼评《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 [J], 邓传友
5.船舶物权变动登记效力的理论解析——兼论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登记效力立法模式的选择 [J], 王立志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物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于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也越来越关注。

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强调的是,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既要保证便捷,又要鼓励安全。

一、物权变动的便捷物权的便捷,在某种程度上与市场化程度的发展相关。

在贸易交易频繁的条件下,物权变动频率也会相应提高。

为了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法律上规定了物权变动的便捷性。

这里引入了两个重要的概念:登记权与物权。

登记权被认为是物权变动便捷的重要途径。

通过登记权的方式,可以进行快速高效的物权变动,能够使交易的双方进一步了解物权的详细情况,提高交易的效率。

物权的变动,不仅涉及到交易的双方,更关乎相关的第三方利益关系。

便捷的物权变动,应该从尽量减少第三方的利益受损入手,加强相关登记制度的完善,提高登记的精度与完备性。

同时,也加强了对于登记权人的授权,要求登记权人必须为真实的权利人,并对登记权人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规定,提高登记权人的责任与义务,确保物权变动的便捷与通畅。

二、物权变动的安全便捷并不意味着安全的牺牲。

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注重安全同样至关重要。

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法律规则的制度性必须得到重视。

只有制度性的规范,才能进一步约束物权变动的行为。

例如:明确权利人在权利变动中的权力与义务。

明确登记权的适用范围与效力等。

2.登记制度的完备性登记法制度能够使权利关系变得明确。

登记制度的完备性对于物权变动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需要建立健全的登记制度,以使登记的信息完备准确。

建立高效的登记流程,确保物权的变动信息准确无误,买卖双方获得的相关信息无误,避免可能发生的误解和纠纷。

3.官员行政职权的高效行使登记权的行政机构应该高效行使官员的行政职权来规范登记行为。

建立完整的登记制度,其中应包括严格的行政手续,确保登记行为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

4.登记和诉讼的平衡伴随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尽管设立登记制度提升了便捷程度,并保及时完备的记录,但对于仍然存在的纠纷问题,需要引入诉讼制度的审判程序,确保权利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李建华许中缘上传时间:2005-9-6[摘要]物权法的财产法性质和物权的支配性特征决定了应将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确立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原则在物权变动中具有独特的功能,而不能为物权法的其他原则所代替。

物权变动的便捷原则要求立法应为没有按照法定形式转让物权的交易者赋予取得该权利及有权得到救济的可能;物权变动安全原则要求立法在物权变动中应周全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第三人取得物权的安全。

我国物权立法应坚持和贯彻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

[关键词]物权法;财产性;支配性;便捷原则;安全原则一、物权变动与交易便捷、安全的定位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

本文以基于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为视角,分析和论证物权变动中的交易便捷与安全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是确立静态财产归属关系静态关系的法律。

对此,大多数学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并不能体现物权法的本质。

我们认为,物权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于确定财产的归属,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其二在于促进物的利用,即物尽其利、物尽其用;其三在于解决物的归属与利用中的权利冲突问题。

[1](P236)物权法具有的这些价值是统一的。

只有确定物的归属,才能促进和实现物的利用。

但物权法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促进物的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用,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值。

简言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是实现物尽其利、物尽其用的前提。

物权法为了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应科学地确立其基本原则。

首先,物权具有支配性特征,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物权直接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和交易安全。

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需要使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界定清楚,物权法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

其次,物权具有支配性的特征,一人对一物的支配意味着他人不能同时对该物再享有该种权利,这意味着具有相互排斥性的权利不能同时存在。

为了确认物权的归属,为了确立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物权法确立了一物一权原则;再次,“在任何一种以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为目的的交易中,如果交易能够顺利完成,就会产生负担行为,也会产生处分行为。

”[2](P165)由此,物权法确立了区分原则;最后,任何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应将物权变动的事实以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

为此,物权法确立了公示、公信原则。

在这些原则中,物权法定原则在其中居于领先地位,其他原则基于该原则而发展起来,物权法作为静态法也由此而来。

但是,物权法只确立这些原则是不全面的。

其原因在于,上述原则主要侧重于对静态物权关系的调整,虽然适当兼顾了对第三人利益的维护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但这并不能很好保障物的价值最大化的实现。

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与区分原则虽然具有如何利用物、促进物的流转的内容,但是,这两个原则并不能代替交易便捷与安全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是基于物权的支配性特征而引申出来的,它是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变动中的体现。

因此,仅仅确立该原则并不能很好地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

正如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不动产登记制度,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记载的内容也未必全然详实,更由于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物权变动的频繁,且地域范围越来越广,登记制度未必能充分起到公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作用。

[3](P215)例如,在当事人转让房屋时,若不分具体情形而将没有进行登记的转让行为一概地认定为无效,并不能真正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而且,公示原则并不能解决现实中复杂的物权变动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又顺利履行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了实际的交付,买受人取得了对指定房屋的占有和使用。

在此情况下,依据公示原则就不能很好地解决该问题。

在承认区分原则的国家,交易的便捷与安全原则仍然有适用的必要。

因为,区分原则解决的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问题,其并不能完全解决在区分原则之外存在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行为,如德国物权法中的假处分行为,而且,区分原则的法律后果的发生,也需要借助交易的便捷与安全原则的实现。

故无论是公示公信原则,还是区分原则均不能代替交易便捷与安全原则,也只有借助交易便捷与安全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与区分原则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实践中,恰恰是这三原则的密切不可分,共同服务于物权的利用,促进物的价值的最大化实现。

物权法的财产法和私法的属性以及物权的支配性特征要求立法应承认交易便捷与安全原则。

基于物权法的私法属性,物权变动应遵循私法自治的要求,当事人自愿转让物权、愿意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应承认其一定的法律效力。

同时,物权本质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权利人自由意志的一种体现,只要权利人的行为没有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不应该对其行为加以过多的限制。

所以,可以说交易便捷原则是物权法的私法属性和物权是财产权本质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物权又是一种支配权,权利的行使在涉及第三人利益之时应该保护第三人利益,也即是说,物权的转让应维护交易安全,这就需要法律对当事人的自由交易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管制,使其行为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则,否则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这在法律上表现为交易安全原则。

因此,物权法的交易便捷与安全原则具备了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条件和功能。

二、交易便捷与安全原则的内涵及相互关系在现代商品社会里,物权法应更侧重于促进物的高效利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物的经济价值的实现。

交易便捷与安全原则正好适应了这些需要。

1.交易便捷原则所谓交易的“便捷”,是指交易的简便与快捷。

市场的快速流转要求物权的转让应该简化交易形式,降低交易成本,也只有这样,财产才能在流转中实现价值的增值。

为了达到快速流转的要求,一方面,法律应尽量设计多种交易形式供交易主体选择,满足交易主体多种交易形式的需要。

如果每一种交易均应遵循同一模式,不免会造成交易的阻塞,不利于交易的流转。

比如,我们通常称动产交付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但若严格遵循此原则,亦可能造成交易的损害。

正是基于此,特殊交付方式如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才有存在的必要。

并且,当事人可以约定直到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全部价金前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这种规定为当事人交易省却了很多麻烦,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

另一方面,法律应该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从事交易的主体提供合理的救济途径,以实现对他们利益的保护。

特别是交易主体不能按照法定方式从事物权转让时,其合法权利应该得到合理的保障,而不能僵硬地固守法定的物权转让模式,无视其它利益的保护。

2.交易安全原则法律秩序分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

在物质资源极其丰富、物的流转极度频繁的商品社会,为充分实现物的最大价值,物权法定分止争的功能应该着力于保护动的交易安全。

因为物的最大价值的实现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实现,物的所有人自己利用物的使用价值毕竟是有限的,这时所有人可以为物设定用益物权增加物的使用价值或转让该物获得物权的交换价值,这些应该成为现代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

特别是在物权转让场合,为了促进物的流转,对动的安全即第三人的保护就成为必要。

因为,在陌生人的交易环境中,当事人彼此的深入了解几乎不可能,人们之间的交易主要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上,所以,只要具有一定的信赖基础,法律就应该对这种信赖予以保护。

这种信赖的保护在法律上表现为对第三人利益的合法保护。

特别在若干交易链中,若其中的某个第三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保护,则整个交易链可能就会断裂,交易秩序就会受到损害。

所以,现代法律的制度价值应当尽量维护动的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整个交易秩序。

物权变动安全原则要求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尽量保护具有一定信赖基础的第三人的利益。

在具体制度设计中,要为第三人的信赖提供合理的制度基础和保护。

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动产交付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等都体现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具有一定信赖基础的第三人利益的价值取向和精神。

便捷与安全原则作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是对立统一的。

一方面,二者时常发生冲突,交易便捷要求法律尽量简化交易形式,满足交易主体多种交易方式的需要;而交易安全要求为了维护交易的秩序,物权的转让应该局限于每一种可以预见的法律既定的形式中,当事人转让物权的形式也只有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一方面,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作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又是统一的。

尽管在整个交易秩序中,交易安全具有更高的价值,交易便捷应服从服务于交易安全的要求,也只有在交易安全的保护下,交易便捷才有存在的必要,离开了交易安全,交易便捷也就无从说起。

物权变动交易便捷与安全的对立统一对立法提出了双重要求:一方面,不能只片面关注交易安全而忽视对交易便捷原则的维护,更不能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偏好而对不符合该制度价值的利益不给予保护。

毕竟,经济生活中的物权交易形式是多样的,法律不能无视多样的生活事实的存在而阉割生活事实。

另一方面,也不能为顾及物权变动便捷的要求而忽视了交易安全的维护,规定物权变动仅仅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直接发生,规定物权的转让作为权利人不受限制的自由意志的一种表现。

毕竟,生活不是法律,生活也代替不了法律,生活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屈从于法律这个规范的秩序,法律也应该与调节的生活保持一定高度。

交易安全是立法者所持的一种价值取向。

这也是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的,物权具有支配、排它的特点,需要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所以,即使规定了当事人意思即发生物权转移的法国物权法,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场合规定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内容,而在其它国家如德国,物权的转让还要求有更严格的如公证等程序。

需强调的是,交易安全只有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才有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情形下,物权的转让仅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并没有涉及第三人利益。

物权转让便捷原则要求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转让的方式,物权转让的方式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事,遵循私法自治的要求,法律不能为维护交易安全的要求而过多地阻碍当事人自主交易的需求,为了满足当事人交易方式的选择需要,法律应该设计多种方式供当事人选择,应尽可能地为当事人发挥聪明才智留下选择的余地。

当然,在涉及第三人利益场合,如果当事人没有按法律的要求选择交易的模式,只能让当事人承担其不利的后果。

所以,无论在物权变动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发生效果的法国法,物权的变动要经交付或登记的瑞士法,还是物权变动立法采物权行为理论的德国法,物权的变动模式并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循某种单一的模式,违反这种模式,当事人的行为就归于无效,而是规定在某种既定的模式下,容许有多种例外。

如严格贯彻物权行为理论的德国,如果“在登记前,双方当事人仅在对意思表示进行公证人公证时,或者向土地登记局呈递意思表示时,或者权利人已将符合《土地登记簿法》规定的登记许可证交付于相对人,始受协议的约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