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学校名称)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二)第一条:为了充分肯定和激励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优秀成果,并进一步优化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是指学校针对教师在教育教学领域所取得的突出成绩和贡献,通过评审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学成果奖:针对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和创新性的成果进行评选,包括教学设计、教材开发、教学方法等。
评选标准包括教学效果、创新性、实用性等。
2. 课堂教学奖:针对教师在具体课堂教学中的优秀表现进行评选,包括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等。
评选标准包括教学内容的设计、教学过程的展示、学生反馈等。
3. 教学团队奖:针对教师团队在教学活动中的协作和合作,形成的优质教学效果进行评选。
评选标准包括团队合作、教学成果、团队建设等。
第四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评审机构由学校设立,由专业教师组成,每年评审一次。
评审过程需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奖励方式包括:1. 个人奖励:奖励金额根据教师所获得的成果等级与贡献程度进行确定,奖励金额将直接发放给教师。
2. 团队奖励:奖励金额根据教学团队所获得的成果等级与贡献程度进行确定,奖励金额将由团队领导进行分配。
第六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评审流程如下:1. 提交申请:教师或教学团队需要向评审机构提交申请,申请中需详细说明成果的创新点和实施过程。
2. 评审过程:评审机构将对申请进行评审,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考察。
3. 评选结果公示:评审机构将评选结果公示于学校内部,并将获奖名单发布于校园网站。
4. 奖励发放:将奖励金额直接发放给个人或团队。
第七条:任何教师或教学团队在同一年度内只能获得一项教育教学成果奖励。
获奖者在两年内不能重复获奖。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的修改由学校教务处(或相关部门)负责,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实施《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发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以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与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
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行政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并确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各个奖励等级的数量、奖金数额、评审期限等。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每类特等奖不得超过1项、一等奖不得超过20项、二等奖不得超过50项,评审结果可以空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其中,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当达到4年以上。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由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具体确定。
第五条(奖项及标准)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教育教学工作者创新教育教学,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定和奖励
第二条教育教学成果包括教师教学成果和学生学业成果。
第三条教师教学成果主要包括教学方案、教学材料、教学方法、教学成果等。
第四条学生学业成果主要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创新意识等。
第五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定应采取多元化评价方法,包括课堂观察、学生作品展示、学习成绩评定等。
第六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应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包括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第三章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定标准
第七条教师教学成果的评定标准包括教学方案的科学性、教学材料的合理性、教学方法的创新性和教学成果的有效性。
第八条学生学业成果的评定标准包括学习成绩的优秀程度、学习能力的提高程度和创新意识的培养程度。
第四章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办法
第九条教育教学成果的个人奖励主要包括奖金、荣誉称号、晋升等。
第十条教育教学成果的集体奖励主要包括集体奖金、集体荣誉称号、集体表彰等。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办法应制定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并建立奖励评审机构。
第五章教育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学术论文发表、学术交流、专题报告等。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应加强对外交流,提升学校的声誉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应加强对内交流,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认同和归属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实施《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发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以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与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
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行政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并确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各个奖励等级的数量、奖金数额、评审期限等。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每类特等奖不得超过1项、一等奖不得超过20项、二等奖不得超过50项,评审结果可以空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其中,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当达到4年以上。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由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具体确定。
第五条(奖项及标准)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是针对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成果进行评定和奖励的细则。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评定细则:
1. 成果评定的范围包括教改和教研项目、教材编写、教学方法创新、教学论文发表等。
2. 教改和教研项目:评定重点应放在项目的创新性、实施效果和应用价值上。
3. 教材编写:评定时应考虑教材的创新性、适用性和教学效果,如是否在本领域填补了空白、是否满足学生的需求等。
4. 教学方法创新:评定时应考虑创新方法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如是否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果、是否提高了教学效率等。
5. 教学论文发表:评定时应考虑论文的学术水平、影响力和原创性。
6. 成果评定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学校和学科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期修订和完善。
7. 对于具有重要创新、实用价值和影响力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如荣誉称号、奖金、晋升等。
8. 评定过程应严格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避免极端主观和不合理的评价。
9. 评定过程应建立完善的评审机制,包括专家评审和同行评议等。
10. 评定结果应及时公布,并对未获奖者给予适当的反馈和指导。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具体细则可能因学校和学科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和补充。
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修改
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修改引言概述:教学成果奖励是学校对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进行认可和激励的一种方式。
为了更好地激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对现有的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奖励对象的范围1.1 确定奖励对象的范围应该包括全校教师,不分年龄、性别和职称。
1.2 对于教学团队取得的成果,应当给予团队内所有成员相应的奖励。
1.3 奖励对象应当根据其在教学工作中的表现和成绩来确定,而非仅仅依据职称或职务。
二、奖励标准的制定2.1 奖励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教学成果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2.2 根据教师的教学成果,分为不同等级进行奖励,以激发教师的积极性。
2.3 在制定奖励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教学目标,确保奖励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奖励方式的设定3.1 奖励方式可以包括奖金、荣誉称号、学术交流机会等多种形式。
3.2 奖励方式应当灵活多样,以适应不同教师的需求和期望。
3.3 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实际情况和成绩,量身定制奖励方式,使之更具实效性和吸引力。
四、奖励程序的规范4.1 奖励程序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提名、评审、公示等环节。
4.2 在奖励程序中应当注重公平公正,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4.3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奖励程序管理机制,及时发布奖励结果,让教师及时了解自己的奖励情况。
五、奖励效果的评估5.1 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学成果奖励制度进行评估,检查其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
5.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奖励制度,以提高其激励和引导作用。
5.3 教师对奖励制度的反馈意见应当得到重视,不断改进奖励实施细则,使之更符合教师的需求和期望。
结论:通过对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的修改和完善,可以更好地激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重视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的建设,不断优化和完善,为教师的教学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实施《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发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以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与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
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行政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并确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各个奖励等级的数量、奖金数额、评审期限等。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每类特等奖不得超过1项、一等奖不得超过20项、二等奖不得超过50项,评审结果可以空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其中,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当达到4年以上。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由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具体确定。
第五条(奖项及标准)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教学成果奖励办事指南
教学成果奖励办事指南
一、总则
1.1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激励教师重视教学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事指南。
1.2 教学成果奖励旨在表彰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个人或团队。
二、奖励对象
2.1 在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教学效果良好,教学质量高的教师个人或教学团队。
2.2 开发并运用了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取得显著教学效果的教师个人或教学团队。
2.3 编写出版优秀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为提高教学质量做出贡献的教师个人或编写团队。
三、奖励类别及等级
3.1 奖励类别分为个人奖和团队奖两类。
3.2 奖励等级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
四、奖励程序
4.1 教师个人或团队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4.2 学院(系)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初评。
4.3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终评。
4.4 公示拟获奖名单,无异议后发文下发。
五、奖励标准
5.1 特等奖获奖者授予现金奖励XX万元。
5.2 一等奖获奖者授予现金奖励XX万元。
5.3 二等奖获奖者授予现金奖励XX万元。
5.4 三等奖获奖者授予现金奖励XX万元。
六、其他事项
6.1 获奖个人或团队作品,学校有优先使用权。
6.2 本办事指南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以上为教学成果奖励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细则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XX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XX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做好我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奖励在教学、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教学辅助和管理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校教师、教学辅助和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学成果主要包括: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在组织教育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国内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特殊贡献的成果,可获得校级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具有一定创新性,达到省属高校领先水平的成果可获得校级一等奖;达到省属高校先进水平、具有一定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可获得校级二等奖。
第六条原则上只有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奖,才能推荐申报XX省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截止时间为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八条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2、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研究和实施,并作出了主要贡献;3、直接承担学校的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范本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范本一、绪论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是对教师在教育教学领域取得的较突出、较有影响力的科研成果的肯定和奖励。
为了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制定本细则。
二、评定范围1. 包括以下类型的科研成果:(1)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成果;(2)教育教学实践探索成果;(3)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成果;(4)教育教学课程教材开发成果;(5)教育教学技术应用成果;(6)其他在教育教学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科研成果。
2. 科学研究项目、著作出版、领衔参与制定教育教学标准等也可作为评定标准之一。
三、评定标准1. 评定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2. 评定科研成果对教育教学实践的推动作用;3. 评定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和实用性;4. 评定科研成果的社会影响力;5. 评定科研成果的获奖情况和荣誉。
四、评定程序1. 申报及初评(1)教师向学校提交科研成果的申报材料;(2)学校成立评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排出初步的评定结果。
2. 评审(1)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初评通过的申报成果进行评审,进行深入讨论和综合评定;(2)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定标准对成果进行综合得分,并形成评审报告。
3. 公示和审核(1)评审报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2)评审委员会进行成果报告的审核工作。
4. 奖励及颁奖(1)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获奖名额;(2)颁发奖项和奖金;(3)进行获奖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五、评定结果的公布评定委员会将评定结果公布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并以邮件的方式通知获奖教师。
六、延伸应用评定的结果还可以用于教师晋职评定、教学奖励和教师教育培训的考核。
七、总结通过本细则的制定和执行,能够确保对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评定工作更加科学和公正,对教师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提供良好的激励机制,促进校园教育教学水平的提升。
以上是关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的细则范本,其中不含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
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那么第一条为做好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工作,按照省人民当局发布的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方法〔省当局令第292号〕,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要充实表达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会议、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主要精神。
开展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缔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鼎新,加强教学底子建设,不竭提高教学水安然平静教育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开展,更好地效劳湖北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的需要。
第三条省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省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取得显著成就的集体和个人。
突出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重点奖励近年来在本科、高职高专教育教学鼎新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优先奖励持久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所取得的成果。
获得国家、省“质量工程〞建设工程且成果显著的可优先获奖。
教学成果主要包罗:〔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不雅念,调整专业布局,鼎新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良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本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开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鞭策教学及教学办理鼎新,加强教学底子建设,开展教学质量包管与监控工作,成立自我约束、自我开展的机制,实现教学办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所报高职高专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鼎新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高专教育教学鼎新特点。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并颠末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查验,达到以下尺度的可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国内初创并达到国际先进程度,在教育教学鼎新方面取得重大冲破,对提高教学水安然平静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奉献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鼎新方面取得较大冲破,具有必然创新性,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达到国内或省内高校领先程度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国内或省内高校先进程度,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同类高校先进程度,并取得必然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文(2篇)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文《____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____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工作,根据《____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____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工作坚持高举_____伟大旗帜,以____和____为指导,深入_____,坚持“二为”方向和贯彻“双百”方针,突出奖励在研究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以及对____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成果,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
通过社科优秀成果奖励,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动____的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____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市社科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公示、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____第四条受市委、市政府委托,成立____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和____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奖委员会。
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市社科奖评奖工作。
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评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____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奖办公室,设在____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奖励活动的日常办理工作。
第五条市评奖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同志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市评奖委员会成员任期____届(两年,可连选连任。
市评奖委员会的职责是:制订市社科奖评奖计划,确定评奖的指导思想、奖励类别、奖励标准和奖励数额,审定市社科奖评奖的有关文件和规定;聘任学科评审组专家成员;审定获奖成果;审议并裁决持异议的公示成果;领导市评奖办公室和学科评审组工作。
市评奖委员会聘任有一定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组成若干学科评审组,每个学科评审组成员一般不少于____人。
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次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设一等奖60项、二等奖70项和三等奖80项。符合第三条规定,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一)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原则上从市级一等奖中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或二等奖。
(一)核查奖励办公室提出的初审意见,确定参评成果。
(二)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其 他
第二十二条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获奖成果,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并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
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第九条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
第二章成果范围
第三条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遵循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十八大以来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转变教育观念,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科教结合、产教融合,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革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实现文化传承等方面的成果。
高等院校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教学工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集中精力,积极投身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彰显人才培养特色,表彰在学校教学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职工,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教学奖励的类别、时间、原则(一)奖励类别。
分为教学成果类、教学项目类、教学质量类、教学研究论文类、教学管理类等。
(二)奖励时间。
按照当年获奖或完成情况进行,以文件下发时间为准。
(三)奖励原则。
同一奖项多次获奖时,按最高金额奖励。
由学校确定、报省及以上备案的项目,不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励办法及标准第三条教学成果类奖励(一)国家级奖州师范学院独立申报获得的奖项按100%奖励。
合作申报获得的奖项排名第一的按60%奖励,合作申报获得的奖项排名第二的按30%奖励,合作申报获得的奖项排名第三的按10%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表1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标准(二)省部级奖表2 省级教学成果奖励标准(三)以上奖励不包括各种社会力量设奖。
由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盖国徽印章为准)颁发的各类教学单项奖,其奖金标准参照以上标准减半执行。
(四)校级奖第四条教学项目类奖励教学项目,包括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特色(重点)专业、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教改项目,规划(精品)教材等,奖励额度如下:表4 州师范学院教学项目奖励标准第五条教学质量类奖励(一)国家级奖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励5万。
(二)省部级奖省级教学名师,奖励2万。
省级教坛新秀,奖励0.5万。
省级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大赛奖,奖励0.3—0.1 万。
(三)校级奖校级教学名师,奖励0.5万。
校级教坛新秀,奖励0.3万。
校级课堂教学质量奖,奖励0.1万。
校级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奖励0.03万。
校级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大赛奖,奖励0.08—0.03万。
第六条教学研究论文类奖励(一)按照《州师范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师院发〔2010〕3号)进行奖励。
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开展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奖励在高等职业教育教学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并在上级规定的限额指标内,从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学校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两至三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奖励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第四条教学成果是指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培养规律,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和层次特点,对目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方案。
包括:(一)在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公共基础课教学,推进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推进信息化教学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及科学管理,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改革教学质量评价模式,完善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在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促进教育教学与行业企业实际需求相吻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四)拟申报成果必须自正式实施之日起,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方可申请教学成果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截止时间为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成果特别突出,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授予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校内领先水平,并取得相应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授予二等奖。
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表彰奖励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中取得成果的个人和集体,调动我省高等教育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我省高等教育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系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具体指:(1)坚持教书育人,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进行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2)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在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基地和校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改进教学制度,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省级教学成果奖主要面向普通高等学校教师。
凡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学成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以及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突破、创新,具有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较大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第五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应连续3年满教学工作量或连续4年中累计满3年教学工作量。
其中从事本、专科教学的工作量不得少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4年以上。
第六条在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申请省级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
对同时获得学校、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者,按最高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发奖金,但可发相应的荣誉奖。
《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法》实施细则
《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06.05•【文号】•【施行日期】1992.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06月05日国家教委)第一条为贯彻、执行《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在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培养高质量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范围中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是指国家培养计划内的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工作。
第四条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优秀教学成果系指:(1)加强和改革马列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品质课,引导学生走与工农、实际结合道路,坚持教书育人,促进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生观方面的成果;(2)根据教育目的、对象和环境,改革、更新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制度,提高教学艺术和质量方面的成果;(3)在专业(学科)、课程、师资队伍、实验实习基地、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以及坚持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方面的成果;(4)在调整改造专业、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进行教学研究、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育评估、树立良好学风、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成果。
第五条获得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是教学成果水平高、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对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意义重大的项目。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的领先水平;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的先进水平;对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有特殊贡献的项目可授予特等奖。
第六条申报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截至申报时的八年内,教师至少应在连续四年内累计满三年教学工作量;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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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要充分体现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会议、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主要精神。
开展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湖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省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省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突出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重点奖励近年来在本科、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优先奖励长期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所取得的成果。
获得国家、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且成果显著的可优先获奖。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所报高职高专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特点。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可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国内首创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具有一定创新性,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达到国内或省内高校领先水平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国内或省内高校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同类高校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教学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或教材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截止时间为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在鄂各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教师和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完成的成果可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教师和其他个人完成的成果通过所在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不直接受理高校部门或教师个人的申报材料;两个以上单位人员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六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完成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为人师表;(二)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了主要贡献;(三)成果完成人为高校教师或教学管理工作者的,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有一定的从事本科、高职高专或研究生教学工作量。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8人。
第七条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该单位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全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
政府行政部门不能作为成果主要完成单位。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八条省级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推荐申请的原则。
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以高校为单位,在校内评审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集中推荐。
原则上,只有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才能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只有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才能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九条省级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
省教育厅根据各普通高校的办学层次、教学改革和建设工作情况、在册专任教师数和职称状况以及过去教学成果获奖情况等,给各普通高校下达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申报名额。
各高校在推荐名额范围内推荐申报,凡突破限额的不予受理。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包括独立学院可视情况,每校(单位)申报1-2项。
此前已经获得过国家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没有特别创新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
各高校(单位)在评审和推荐工作中要统筹兼顾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特别是教学一线教师所取得的成果。
第十条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交《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三份)和反映成果的总结材料(一式十份)、成果申请简表(一式五十份),与上述纸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成果为教材的须提供教材样书一式二套。
推荐学校须提交《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文档(EXCEL格式)。
第十一条推荐申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成果须在省教育厅的组织下,对成果进行专家会议鉴定,并提交《高等学校教学研究成果鉴定证书》。
第十二条成立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和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教处)。
第十三条奖励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有关部门和有关高校同志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评审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二)审议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四)研究决定评审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二)受理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核查意见;(三)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四)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高校推荐的成果进行鉴定或现场考察;(五)协调处理省级教学成果奖异议,要求成果推荐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六)完成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视评审工作需要确定。
其工作职责是:(一)听取办公室关于推荐成果形式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情况的报告;(二)对省级教学成果奖进行评审和表决,并提交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包括异议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对完善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一人,成员若干人,其工作职责是:(一)复查办公室提出的核查意见;(二)负责本学科(专业)组的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初评工作,确定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三)向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本学科(专业)组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和一等奖建议名单;(四)对评审通过的省级教学成果奖项写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委员通过会议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投票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评委参加方有效。
第十八条评审省级教学成果二、三等奖项目,须有参加投票评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评审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特等奖项目,须有参加投票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特等奖由一等奖项目中推荐并经会议答辩、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评选产生。
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如果在申请奖励等级评审中未能通过,只能降低一个档次参加评审。
第十九条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被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学校(单位)向省教育厅推荐省级教学成果申报材料前,及省评审委员会评审拟定省级教学成果奖后,均应进行公示,并接受异议。
省级教学成果奖异议期截止时间为公示后的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推荐前和评审后的异议分别由相关高校和办公室负责受理。
推荐前异议问题未能解决的,有关单位不得推荐,办公室对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省级教学成果奖拟定后公示期内的异议,由办公室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在收到异议通知书后七日内负责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提请奖励委员会裁决,推荐单位逾期未报视作放弃奖励。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公示期内向办公室提出,写明成果名称和异议内容。
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室。
如情况属实,由省教育厅公告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奖金,省政府收回证书,并责成有关高校(单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核确定,省教育厅发布,省人民政府授奖。
第二十五条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向主要完成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获奖成果的奖金不重复发放,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如果同时又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如国家奖励金额低于省级教学成果奖励金额,其奖金只计发差额部分。
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加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各高等学校(单位)应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校推荐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教学成果奖励的宣传、评审和推荐工作。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2: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推荐单位信息表年月日注: 推荐单位填写此表(一式二份),并于2012年8月24日前寄(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并发送电子邮件至hbjytgjcx163x。
附件3: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推荐汇总表( 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指标个,其中一等奖个)推荐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2.申报省级教学成果二、三等奖须上报材料名称(数量):推荐书(一式3份),成果总结(一式10份),成果申请简表(一式50份);成果为教材的样书(一式2本或2套)。
3.申报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须上报材料名称(数量):推荐书(一式3份),成果总结(一式10份),成果申请简表(一式50份);鉴定书(一式3份);成果为教材的样书(一式2本或2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