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3.09
•【字号】西政发〔2009〕9号
•【施行日期】2009.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
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推动七彩云南·西双版纳保护行动深入开展,促进生态立州战略实施及国家级生态州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0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重要手段。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工作职责,切实履行好对环境污染防治及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先评价,后建设,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
要加强相互合作、沟通和联系,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发改、经委、建设、规划、国土、林业、工商等部门不予实施相应的行政许可,共同把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关。
二、高度重视,强化监督
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责任制,防止“缺位、越位、错位”,努力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一)强化规划和区域环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凡县级以上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都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部门。
未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在规划的编制和控制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着力解决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问题,努力从决策源头防止建设项目与环境功能交叉错位。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批前应按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及区域、流域建设和开发利用等综合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编制过程中,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我州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各项专业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费办理规划环评审批手续。
全州已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应当开展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工作。
未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上述各类园区,环保部门一律不审批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
(二)强化建设项目环评监督管理工作。
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满足产业政策、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必须与污染防治工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全州的新建胶厂、矿产采选和冶炼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州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一律不批。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国家或者省、州规定实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及自然景观的项目。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进一步理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程序,不断地进行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
(一)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市场。
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评价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规定,实事求是地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环保部门要严把环评质量关,对报送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环评文件,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予批准,并责令重新组织环评;严禁评价单位随意降低评价等级和减少评价项目。
(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对布局在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除外)必须进行公示。
开展公众参与,通过上门走访、听取居民和部
门的意见,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为项目业主完善方案措施和管理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减少后续矛盾。
(三)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或定期在州内主要的新闻媒体、网络上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信息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建立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跟踪评价制度。
对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以及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跟踪评价。
(五)建立区域限批和单位停批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对超过污染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要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不及时改正环境行为、长期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单位,要停止审批其新建项目。
(六)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工作制度。
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应定期上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四、加强宣传,严格执法
加大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力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纳入我州“五·五”普法计划。
加强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对不严格执行或严重违反国家、省、州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县(市)、园区,实行县(市、区)区域限批,或收回项目环保审批授权。
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投产的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必要时工商部门要依法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已建成使用,且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严重扰民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环保部门要开展以环境影响评价和
环保“三同时”制度为重点的环保执法检查活动,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等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监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出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有关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