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材料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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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材料表单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法律依据
来源渠道
示范文本
1
正式设立申请表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
申请人
附件1
2
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内容应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报告应行文规范,内容表述完整、清晰。
6
学校章程
应包括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章程修改程序。
3.由申请人签章。
《民法典》第161、162、165条
申请人
附件11
申请人
11
监事(会)资料
(1)
监事(会)成员名单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董(理)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7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12条、第19条
1.须注明教育或办学用途;
2.如为新建校舍,提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特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如为改建校舍,则应提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26条
《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等融合监管工作指引(1.0版)》
2.第一学年拟聘教师与第一学年拟招收学生的人数比例符合对应办学层次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5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34条
申请人
附件7
(2)
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复印件
申请人
(3)
拟聘财务人员情况说明
生态环境部门
建筑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如经现场审核,发现办学地址周边存在污染源、噪声源(如铁路路轨、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垃圾站等按规定校园应远离的建筑或设施,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举办者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环评机构
14
教学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值等内容;学校的仪器设备、设施等应符合对应办学层次的配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5、39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16条
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住建部门
(7)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告书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实验室的学校须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第三条,及目录第五十类第110项的分类管理要求
1.举办者出具承诺函:
非营利学校举办者应承诺于学校取得法人登记证后60日内提交开办资金已全额缴足的验资报告。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承诺于学校取得营业执照60日内提交其已按照章程规定缴纳注册资本的证明文件。
2.不动产、无形资产、设施设备等转移给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无形资产转移协议;以学校名称(预核准)取得的用地文件;不动产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设备设施购买合同及发票等。
党组织
(3)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
(4)
教职工党员名单
申请人
(5)
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当提交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书面说明须法人举办者加盖公章,自然人举办者签字。
申请人
9
首届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资料
(1)
组成人员名单
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董(理)事会成员不得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梅州市民办学校董(理)事登记(备案)表》
(3)
董(理)事长《无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承诺书》
董(理)事长须品行良好,无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附件4
(4)
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须承诺无犯罪记录,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申请人
附件5
(5)
董(理)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承诺书
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住建部门
(6)
校舍安全证明材料
1.如建筑的规划用途为办学用途,须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竣工验收报告;如无法提交前款文件,则需提供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意见书(含抗震等级,抗震等级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或住建部门出具的该建筑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书面认定意见;
董(理)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在中国境内定居,持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需提交书面说明。
表格内须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5条、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
申请人
附件3
3.建筑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92—2018)、《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22〕5号)、《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及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申请人
附件6
10
校长资料(除提供“首届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
校长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教育法》第31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5条、第23条
申请人
(2)
新任校长持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需提交书面说明
拟任校长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申请人
13
办学场地资料
(1)
办学场地总平面图
1.办学场地报建批准/竣工验收的总平面图;
2.各功能区设置分布图,图中应明确标示教学楼、宿舍、图书馆、实验室、运动场地等在办学场地中的具体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及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对应的具体配置标准规定;
《广东省学校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条例》第35条
情况说明应包括拟聘人员姓名、性别、最高学历、身份证号码、会计证号码(如有)、联系方式。
申请人
(4)
财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复印件
(5)
其他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除校长、教师、财会人员外其他人员的配置情况,应符合对应的办学层次配置标准。
申请人
附件8
(6)
关于正式开学前人员到位的承诺
承诺于开学前30日提交聘请教师、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
(2)
监事(会)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年满18周岁
申请人
(3)
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须承诺无犯罪记录,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申请人
附件5
12
教师、财务人员、其他人员资料
(1)
第一学年拟聘教师情况表
1.情况表应包括拟聘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最高学历、教师资格证号码、职称证号码、任职岗位、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9条
申请人
7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制度、风险防范及安全管理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3条、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5条、38条、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1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
申请人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住建部门
银行
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17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1.委托书写明的代理人与实际经办人须一致。
2.须粘贴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留有代理人签名样式。
申请人
(2)
各功能区设置分布图及面积统计文件
1.教室、操场、食堂、学生宿舍、教师宿舍、教工宿舍、体育馆、图书馆各类实验室及其他功能区域设置情况及面积统计;自有与租赁分别列示;
2.办学场地的选址、规划布局、校舍、运动场地等各类功能区的设置、生均面积等应符合对应办学层次的配置标准及《广东省中小学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2.原建筑由非办学使用功能变更为办学用途的,需提供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意见书(含抗震等级,抗震等级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或住建部门出具的该建筑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书面认定意见。
《关于取消原状维修工程规划审批的补充通知》第一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31条
申请人
8
学校党组织资料
(1)
学校党组织组成人员名单
党组织组成人数建议为单数。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12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第3条
申请人
(2)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党员证(如有)
附件9
(3)
产权证明文件
1.应提供有效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应附用地红线图)等,并提供查询内容为房产登记、抵押、查封信息的不动产登记查册表;
2.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查册表,以及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住建部门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12条
申请人
附件2-1
附件2-2
3
筹设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3条、第15条
教育部门
4
筹设情况报告
按办学筹设情况如实报告,包括拟正式设置民办学校情况、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制度等;
应承诺筹设期间不存在招生等违法行为。
申请人
5
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提交材料要求同第一.(一).5项,如该项材料与申请筹设时无变化或更新的,可不重复提交。
(4)
租赁合同(经备案)/无偿使用证明
租赁期限应当不少于与办学层次相对应的一个完整办学周期,场地须与实际办学场地地址一致;涉及转租的,另外提供原租赁合同,并提供产权所有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
申请人
租赁协议备案机构
(5)
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及设有上述建筑的建设工程须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9条
申请人
附件10
15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要求及教材使用情况
教学计划、教学要求至少应包括教学方式、目的、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课程安排、学分数和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教材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教材的名称、出版社名称、版次等内容。
申请人
16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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