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二人民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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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桂价医函〔2017〕53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我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问题的函》(桂食药监财函〔2017〕129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是指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收取的注册受理、审评、现场检查核查等费用。

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受理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时,按照附件1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药品注册费。

三、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受理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时,按照附件2的规定收取医疗器械注册费。

四、为减轻企业负担,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行以下减免优惠:(一)对符合工信部作出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免收首次注册费;(二)对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免收首次注册费(应按规定程序);(三)对上一年度亏损企业(需提供相关税务证明等)免收下一年度注册费;(四)对其他企业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注册费减半收取。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二人民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二人民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二人民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07.27
•【字号】南价复[2004]96号
•【施行日期】200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二人民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批复
(南价复[2004]96号)
市第二人民医院:
你院报来《关于申请自制药品“金蛤口服液”价格的报告》收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桂价格字[2001]32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成本费用,现将核定的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院自配药物制剂“金蛤口服液”(规格50ml/盒)零售价格为每盒124元。

二、你院要加强自配药物制剂的价格管理,严格按照审批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

如已核定价格的品种因成本费用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价格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本文批复的价格自二○○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南价费[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价费[2008]36号)市属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规划和要求,我市加快了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会机构分别增加开设了非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社区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加强对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同时引导广大患者“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性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在院内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80%和75%执行。

二、一级医疗机构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75%执行。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70%执行三、非营利性三级、二级、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70%执行。

四、社会机构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五、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要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在收费地点或醒目的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内涵、名称、收费依据、计价单位和实际执行的价格等内容。

六、其它有关规定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2.19•【字号】南价费[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8]14号)市属医疗机构: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2月1日起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表)。

二、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1、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内容。

严禁将越权设立的收费、超标准的收费、自立项目的收费等列入公示栏。

设立的价格公示牌等设施,应长期固定设置,方便群众查阅。

凡是价格公示中没有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2、各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对医疗机构利用明码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3、附表内为三级医院价格。

三级乙等医院按不超过三级医院价格的95%执行,三级医院在院外开设的门诊、社区服务中心按三级医院价格的85%执行;二级医院(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邕宁区人民医院、邕宁区中医院等三家医院除外)按三级医院价格的90%执行;南宁市第七人民医院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按三级医院价格执行;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邕宁区人民医院、邕宁区中医院等医院按三级医院价格的85%执行;华侨投资区医院的医技诊疗、临床诊疗、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按三级医院价格的83%执行,综合医疗类按三级医院价格85%执行;二级医院在院外开设的门诊部、社区服务中心按三级医院价格的75%执行;一级医院按三级医院价格的80%执行;一级以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按三级医院价格的70%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7.19•【字号】南价[2000]31号•【施行日期】200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2000]31号)市属各医疗单位:我市现行的手术、麻醉等医疗收费标准是按照自治区一九九一年下达执行的。

由于近几年来医用材料和医疗仪器设备价格上涨较多,以致医疗成本费用增加,现行收费标准明显偏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138号)有关“合理调整医疗收费有升有降,重点是适当提高门诊、住院、手术、常规检查等收费标准,解决技术劳务收费偏低的问题,适当降低偏高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标准,抑制大型医用设备的盲目购置”以及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桂价费字[2000]17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同时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核定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调整我市医疗收费标准是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按等级医院适当拉开收费档次,分四个等级进行核定的,即:级外、一级、二级、三级(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请各医疗单位严格按照等级标准收费,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原则,严禁开“大处方”,重复检查、重复收费。

二、请各医疗单位在实施调价前,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调价文件,对划价、收费人员进行培训,力求在短时间内熟悉并能准确地划价、收费;在各收费处醒目位置悬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的明码标价牌,接受群众监督;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调整医疗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价格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医院收费管理制度。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费[2005]43号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费[2005]43号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费[2005]43号)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来“关于使用从业人员体检收费新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下达我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的通知》(南价[2003]66号)和桂价费字[1996]06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开展的从业人员体检收费按照附表标准执行。

请你中心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实行亮证收费,并注意做好收费的公示工作,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市疾控中心对从业人员体检收费标准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二○○五年八月五日附表:市疾控中心对从业人员体检收费标准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一般体检人次1.502、胸透人次1.003、静脉抽血人次0.604、乙肝表面抗原(HbSAg)次7.00酶法5、乙肝e抗原(HbSAg)次7.00酶法6、麝香草酚浊度试验(TTT)次3.507、谷一丙转氨酶次3.50仪器法8、血清总胆红素测定次2.509、粪便带菌检查(不含药敏)(1)沙门氏菌次9.00(2)志贺氏菌次9.0010、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可加收次1.00分泌物淋球菌检验次4.00使用诊断试剂盒血清梅毒抗体检查次5.00使用RPR纸板法梅毒诊断试剂盒——结束——。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市属各医疗机构:为积极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和条件等具体情况,现就我市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

凡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立项目并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国家规范的3966项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审核并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认定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申请立项。

未经国家批准,不得作为新增项目开展服务和收费,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二、改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填报药品价格自查情况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填报药品价格自查情况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填报药品价格自查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南价检[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填报药品价格自查情况的通知(南价检[2007]1号)南宁市各医疗机构: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06]234号)精神,自2006年8月15日起,全区建制镇以上医疗机构销售政府定价的药品,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中标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但是,在2006年全市开展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中,发现部分医院存在未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及时调整药品加价率的问题。

为准确了解情况,继续完成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工作,根据自治区物价局的要求,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专人,开展药品价格自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吃透文件精神,查实本单位的药品调价时间。

二、未按规定时间调整药品价格差率的,分别对2006年8月15日至9月20日和 2006年9月21日至10月15日两个时间段内,高于15%加价率作价的药品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并按附件《药品价格自查情况统计表》进行填报。

三、已严格按照桂价格[2006]234号文件规定时间及时对药价进行调整的,应报送文字材料加以说明。

请各单位于2007年2月12日前将以上情况报送南宁市物价检查所检查一科(联系电话:5853107,电子信箱:****************)。

附件:药品价格自查情况统计表南宁市物价局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药品价格自查情况统计表(年月日--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制表填报单位(盖章):检查人员签名(盖章):。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2.10
•【字号】南价[2002]15号
•【施行日期】2002.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南价[2002]15号)
南宁市各医院: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我局对我市第三阶段药品招标中标的764个品种规格的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审定(具体价格见附表)。

请各医院从2002年2月10日起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南宁市物价局
二○○二年二月十日。

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
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3.21
•【字号】南价复[2003]25号
•【施行日期】2003.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房床
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3]25号)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调整医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为了进一步改善医院医疗环境和病房配置条件,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你院对原有住院病房进行改造装修。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4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调整你院住院病房床位及空调降温(取暖)的收费标准(具体见附表)。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请你院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1、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病房收费标准表
2、住院病房空调降温(取暖)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一:
注:1、表列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往下浮动。

2、需要严格隔离、消毒损耗大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烧伤科,允许在同等同级病床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每床每天加收2元。

附件二:。

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
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02.06
•【字号】南价费[2005]7号
•【施行日期】2005.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房床
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5]7号)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申报外科高级病房床位费的报告》收悉。

为了进一步改善产妇住院环境和病房配置条件,以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你院在产科增设一间单人房病房,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4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院产科增设的单人房病房床位费标准按附表所列执行。

收费标准自二○○五年二月十日起执行。

请你院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注意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表(略)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二○○五年二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铁路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铁路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铁路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
的复函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桂价格字[2002]36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8.15
【实施日期】2002.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
铁路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2]362号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南宁铁路医院:
你院《关于自配制剂定价的申请报告》悉。

按照我局《关于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的通知》(桂价工字[1999]049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
1 /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壮医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壮医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壮医医院自配药物制
剂价格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10.13
•【字号】桂价格字[2003]343号
•【施行日期】2003.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广西壮医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3]343号2003年10月13日)
广西壮医医院:
你院《关于要求制定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请示》悉。

按照我局《关于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的通知》(桂价工字[1999]049号)和《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桂价格字[2001]32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成本费用,现就你单位生产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复函如下:
一、同意武打将军酒(100ml)、黄花参肝舒茶(4g*18袋)的零售价格分别为
13.90元/瓶和16.40元/盒。

二、你单位要加强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管理,健全制剂室的财务制度,建立分品种的价格台帐;严格按核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提高;若因成本、费用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整价格的,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本文批复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在实际执行中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批复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本文自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

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区妇幼保健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区妇幼保健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区妇幼保健院自配药物制
剂价格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6.03
•【字号】桂价格字[2002]258号
•【施行日期】2002.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区妇幼保健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
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2]258号2002年6月3日)
广西区妇幼保健院:
你院《关于自配制剂定价的申请报告》悉。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桂价格字[2001]323号)的规定精神,经审核成本费用,现将你院生产的氯化钾溶液(55个品种101种规格)等自配药物制剂价格批复如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院要加强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管理,健全制剂室的财务制度、建立分品种的价格台帐;严格按审批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如因成本、费用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整价格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本通知批复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实际执行中可以低于,但不能高于批复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临时处方制剂和外购分装药品的价格,由你院按桂价格字(2001)323号文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并报我局备案。

四、本通知批复的价格,自2002年6月10日起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表(略)二00二年六月三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6.22
•【字号】南价费[2006]64号
•【施行日期】2006.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房
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6]64号)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提高病房床位费的请示》悉。

为了进一步改善住院环境和病房配置条件,以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你院自筹资金对住院病房进行改造装修。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4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院调整部分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具体按附表执行。

收费标准自2006年6月20日起执行。

请你院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5.11
•【字号】南价费[2009]34号
•【施行日期】2009.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第二人民医院住
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9〕34号)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母婴同室双人间收费的请示》和《关于母婴同室三人间收费的请示》收悉。

你院为了适应产妇的需求,增设母婴同室双人间和三人间,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4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院母婴同室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病房内的空调设施,使用时可按桂价费字〔2002〕346号文件规定执行,病房陪人床不得收费。

收费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请你院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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