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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粮食政策法规测试题及答案

粮食局粮食政策法规测试题及答案

粮食局粮食政策法规测试题姓名:分数:一、单项选择题(每道题2分,共40分)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施行A. 405B. 407C. 406D. 408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在粮食流通中应发挥主渠道作用的是()A.国有粮食购销企业B.私营粮食企业C.个体粮食经营企业D.所有粮食经营企业3.粮食价格主要由()决定A.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B. 市场供求C. 粮食购销企业D.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4.国家实行粮食收购()制度A.许可B.备案C.审核D.登记5.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必要时,由()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国务院C.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D.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6.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年A.2B.3C.1D.57.陈化粮购买资格由( )认定A.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8.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A.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C.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D.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9.全国粮食应急预案由()制定,报请国务院批准A.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B.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C.国务院财政部门D.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10.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1低收购价格A.国务院B.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C.中国农业发展银行D.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11.倒卖陈化粮的,由()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粮食行政管理部门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D.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12.负责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是()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产品质量监督部门C.卫生部门D.粮食行政管理部门13.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粮食经营者的收购资格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A.20B.10C.15D.3014.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条件的企业,需经()审核同意,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A.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C.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D.国务院财政部门15.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进行质量鉴定A.本企业B.国家级粮食质量检验机构C.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D.省级粮食质量检验机构1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按照()原则,加强对中央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A.节约成本B.资金封闭管理C. 提高监管效率D. 减少支出17.《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于()颁布生效A. 2004年5月19日B.2004年5月26日C. 2004年5月16日D.2004年5月29日18.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收到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后()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A. 5B. 2C. 6D. 819.粮食收购者异地收购有违法行为,按规定需要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由()作出取消收购资格的决定A.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机关B.授予收购资格的粮食行政管理机关2C.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和授予收购资格的粮食行政管理机关D.国家粮食行政管理机关20.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最后一位为1代表该收购者类别是()A.法人B.其他经济组织C.私营企业D.个体工商户二、多项选择题(每道题3分,共30分)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制定的目的有()A.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B.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C.保障国家粮食安全D. 维护粮食流通秩序2.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的部门是()A.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C.国务院财政部门D.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3.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经营资金筹措能力B.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C.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D.必要的运输能力4.粮食收购者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A.收购地B.粮食生产地C.粮食收购者所在地D.粮食销售地5.国家加强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手段有()A.储备粮吞吐B.委托收购C.粮食进出口D.价格干预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B.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C.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加工、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D.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7.以下关于粮食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是()A.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必须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购资格许可B.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C.粮食收购资格取得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D.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39.《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粮食”的概念是指()及其成品粮A.小麦B.稻谷C.玉米D.杂粮19.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审核后,取得收购资格,并向()登记A.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财政部门D.税务部门20.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需持有效的()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A.粮食收购资格证明正本B.营业执照正本C.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D.营业执照副本三、简答题(每道题10分,共30分)1.根据《某市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出现哪些情况,由市粮食局报经市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2、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申请储备粮储存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那些申请材料?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那哪些条件?4粮食局粮食政策法规测试题答案1、答:(1)本市粮食市场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3)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系统值守工作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系统值守工作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系统值守工作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07•【字号】青政办字〔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系统值守工作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2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政府系统值守工作标准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7日青岛市政府系统值守工作标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青岛市政府系统值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接报畅通,及时妥善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关于明确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值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规范。

第二条本标准规范适用于市、各区(市)政府,红岛经济区管委(筹)、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的值守工作。

第三条值守工作应当遵循感知要敏、传导要捷、运行要畅、处置要当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值守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日常值守和紧急事务的处理;(二)及时报告和协助领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三)建立值守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四)负责建立健全值守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五)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的值守工作,组织值班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章值班室第五条市、区(市)政府和红岛经济区管委(筹)、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设立总值班室,总建筑面积应不小于70平方米;负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公共安全职责的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设立值班室(名单附后),原则上应不小于22平方米(以下统称为值班室)。

2024年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科学高效地运用公务车辆资源,遵守财务纪律,提高公务人员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车辆管理责任第二条公务车辆的管理责任由所在机关的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为落实公务车辆的使用责任,各机关应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管理流程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部门负责人需组建专门的车辆管理小组,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调度、维修保养、加油加气等。

第五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公务车辆的配备情况,车辆购置、出售和调配工作,并定期进行车辆资产清查。

第三章车辆使用原则第六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遵循公务需要、权限合理和节约用车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符合机关工作的需要,不能用于私人用途,严禁利用公务车辆参与营利性活动。

第八条公务车辆的使用权限应根据职务等级进行明确划分,不同权限的权限等级和使用范围应按需使用。

第九条公务车辆的使用时间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避免浪费和耗损。

第十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坚持节约用车原则,提倡合理、文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杜绝浪费和滥用。

第四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的调度应通过电子调度系统进行,确保调度过程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加油加气应到指定的加油站或加气站进行,确保质量可靠、数量准确。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的保险应及时办理,确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或损失时能得到赔偿。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的年检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确保车辆在合法有效的年检标志。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细则应制定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一车一档管理、公车私用的惩罚措施、公车改革等。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设置专门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对公务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违规使用公务车辆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4•【文号】国粮发[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发〔201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加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推进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国粮发〔2006〕14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我局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职责,结合粮食检验监测工作实际,制订了《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附件1: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二○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食局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的需要,依托现有粮食检验资源,择优选用,建立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直接承担国家粮食局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中央财政给予投入且另有规定的除外)。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

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相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等5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对《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修改的5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2.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附件1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一、对《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作出修改1.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旅馆建筑符合建筑安全标准;“(二)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2.将第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3.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旅馆应当按照规定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来访人员不得在旅馆内过夜。

”4.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二、对《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1.删去第二条、第三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有房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房产所有权单位可以将自管房产的所有权交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限于在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公有房产)或者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3.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公有房产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4.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的“房管机关”修改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鲁粮储字[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粮储字[2008]18号)局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局属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局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省局决定自2008年起,省局在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基础上,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山东省粮食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局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三日附件:山东省粮食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指示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局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由省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组织工作,考核结果报局党组审定。

二、考核范围。

省局各直属单位。

三、考核内容。

省局与局属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

四、考核时间。

每年年底对各直属单位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

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附后)。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94分至81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11.03•【文号】财建[2001]691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农发行二00一年十一月三日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一)从1999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在此基础上,为了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适当增加了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

没有增加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维持1999年包干基数不变。

(二)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指导性政策;按时拨付中央补助;监管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国务院报告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国粮仓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聚焦国家储备安全核心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制定《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并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27日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规范化简称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规范化简称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规范化简称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规范化简称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机构简称,避免交流和公文往来时出现机构简称不一致的现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21号)精神,参照国务院、省政府机构简称,现将修订后的市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请注意准确使用。

市政府机构规范化简称一、市政府工作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济信息化委青岛市教育局市教育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青岛市公安局市公安局青岛市监察局市监察局青岛市民政局市民政局青岛市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市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青岛市规划局市规划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委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市农委青岛市水利局市水利局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林业局市林业局青岛市商务局市商务局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广新局青岛市卫生局市卫生局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计生委青岛市审计局市审计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青岛市民族事务局、市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外办青岛市体育局市体育局青岛市统计局市统计局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青岛市旅游局市旅游局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国资委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青岛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政府侨办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市政府口岸办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青岛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市经合办青岛市物价局市物价局青岛市粮食局市粮食局二、部门管理机构青岛市盐务局市盐务局青岛市公务员局市公务员局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局三、派出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市政府驻京办青岛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市政府驻沪办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岛开发区管委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岛高新区管委四、市直事业单位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市场执法局青岛市地震局市地震局青岛市史志办公室市史志办青岛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青岛仲裁办青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局青岛市社会科学院(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社科院(市社科联)青岛广播电视大学青岛电大青岛职业技术学院青岛职业学院青岛市技师学院市技师学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省垂直管理机构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监局六、省政府派出机构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青岛保税港区管委七、市政府办公厅管理部门青岛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电政办八、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的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青岛市金融协调办公室市金融办青岛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青岛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市会展办青岛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打私办二○一○年二月四日——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4]57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4]57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4]57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4•【字号】青政发[2004]69号•【施行日期】200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4]57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04]6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在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调整重组现有企业,创新企业经营机制,推动企业实施集团化、产业化经营,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目标要求。

承担粮食储备及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对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整合,保留部分骨干购销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对尚未实行国资退出改制的部分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粮油供应零售连锁企业实行国有控股;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的国有资本,争取用两年的时间通过合法途径全部退出。

妥善安置职工,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实现政府调控有力,市场放开搞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流通新体制。

二、理顺粮食管理体制,切实履行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配合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搞好粮食宏观调控;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法规上来,研究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落实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确保粮食安全,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控,搞好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2.02.14•【文号】国粮标规〔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标规〔202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加强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和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22年1月13日第9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2月14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和有关批示精神,规范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工作,加强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和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活动。

第三条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系统性收集粮食质量品质、污染情况以及粮食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综合分析、及时报告和通报的活动。

其目的是为粮食调控政策制定、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收购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库存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其他专项监测)。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8.05•【文号】国粮执法规〔2021〕159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行政处罚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执法规〔2021〕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16日国家局第8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8月5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含所属各垂直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三条按照《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有关规定,行政执法证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制发,载明持证人姓名、工作单位、证件编号、监制机关、有效期限,并附有持证人正面免冠照片(样式见附件1)。

行政执法证不得擅自变动或者涂改,凡擅自变动或者涂改的一律作废,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以下简称执法督查局)负责行政执法证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限持证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各垂直管理局持证人员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权或者委派,可在本局监管职责范围外使用。

第六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粮食局粮食政策法规测试题及答案

粮食局粮食政策法规测试题及答案

粮食局粮食政策法规测试题姓名:分数:一、单项选择题(每道题2分,共40分)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施行A. 405B. 407C. 406D. 408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在粮食流通中应发挥主渠道作用的是()A.国有粮食购销企业B.私营粮食企业C.个体粮食经营企业D.所有粮食经营企业3.粮食价格主要由()决定A.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B. 市场供求C. 粮食购销企业D.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4.国家实行粮食收购()制度A.许可B.备案C.审核D.登记5.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必要时,由()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国务院C.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D.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6.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年A.2B.3C.1D.57.陈化粮购买资格由( )认定A.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8.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A.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C.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D.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9.全国粮食应急预案由()制定,报请国务院批准A.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B.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C.国务院财政部门D.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10.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1低收购价格A.国务院B.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C.中国农业发展银行D.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11.倒卖陈化粮的,由()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粮食行政管理部门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D.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12.负责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是()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产品质量监督部门C.卫生部门D.粮食行政管理部门13.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粮食经营者的收购资格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A.20B.10C.15D.3014.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条件的企业,需经()审核同意,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A.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C.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D.国务院财政部门15.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进行质量鉴定A.本企业B.国家级粮食质量检验机构C.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D.省级粮食质量检验机构1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按照()原则,加强对中央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A.节约成本B.资金封闭管理C. 提高监管效率D. 减少支出17.《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于()颁布生效A. 2004年5月19日B.2004年5月26日C. 2004年5月16日D.2004年5月29日18.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收到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后()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A. 5B. 2C. 6D. 819.粮食收购者异地收购有违法行为,按规定需要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由()作出取消收购资格的决定A.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机关B.授予收购资格的粮食行政管理机关2C.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和授予收购资格的粮食行政管理机关D.国家粮食行政管理机关20.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最后一位为1代表该收购者类别是()A.法人B.其他经济组织C.私营企业D.个体工商户二、多项选择题(每道题3分,共30分)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制定的目的有()A.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B.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C.保障国家粮食安全D. 维护粮食流通秩序2.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的部门是()A.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C.国务院财政部门D.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3.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经营资金筹措能力B.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C.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D.必要的运输能力4.粮食收购者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A.收购地B.粮食生产地C.粮食收购者所在地D.粮食销售地5.国家加强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手段有()A.储备粮吞吐B.委托收购C.粮食进出口D.价格干预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B.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C.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加工、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D.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7.以下关于粮食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是()A.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必须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购资格许可B.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C.粮食收购资格取得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D.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39.《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粮食”的概念是指()及其成品粮A.小麦B.稻谷C.玉米D.杂粮19.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审核后,取得收购资格,并向()登记A.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财政部门D.税务部门20.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需持有效的()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A.粮食收购资格证明正本B.营业执照正本C.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D.营业执照副本三、简答题(每道题10分,共30分)1.根据《某市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出现哪些情况,由市粮食局报经市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2、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申请储备粮储存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那些申请材料?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那哪些条件?4粮食局粮食政策法规测试题答案1、答:(1)本市粮食市场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3)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粮食市场管理,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海南、海北、黄南、果洛、玉树州发改委(经贸委、粮食局),局属各单位: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4〕184号),为了在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面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了确实有效地推动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5〕184号),结合本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际,现就推行落实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其具体目标和要求,一是行政执法主体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格,法定职权清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设置科学;二是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程序合法,要求具体,责任严格;三是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有效完备,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基本健全,对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廉洁勤政进行有效监督,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明显加强;四是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岗位培训、资格认证和奖惩激励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培训制度化。

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文件及政策解读(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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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文件及政策解读(推荐5篇)第一篇: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文件及政策解读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文件及政策解读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8月青车改组字〔2018〕3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市直属各事业单位:《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附件: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8月16日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5〕45号),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15号),参照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车改〔2015〕35号)和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鲁车改组字〔2018〕1号),结合我市市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总体要求(一)改革目标。

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创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出行实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粮库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粮库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粮库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库车辆的停放管理,提高粮库车辆使用效率,保障粮库运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粮库内部车辆的停放管理,包括从业人员、设备车辆等。

第三条粮库车辆的停放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在粮库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粮库车辆停放管理应遵循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本管理制度未包含的情况,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粮库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由粮库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粮库车辆停放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停车规定第七条粮库车辆的停车位置应按照统一编制的车辆停车图纸进行停放位置的划分和标识。

第八条粮库车辆停放位置应设有明显的标识,包括停车号码、车位尺寸等,方便停车人员准确停放车辆。

第九条粮库车辆停放位置应合理利用空间,确保车辆的通行和操作。

第十条粮库车辆停放位置应具备防滑、防火、防盗措施,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一条根据粮库的工作需要,对部分停车位置可以设置为临时停车位置,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移动。

第十二条粮库车辆禁止在未经许可的位置停放,禁止在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位置停放。

第三章停车管理第十三条粮库车辆停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每个停车位置设有专门的责任人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粮库车辆责任人应定期检查停车位置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粮库车辆责任人要对停车位置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清洁整洁,并及时清除雪、冰等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障碍物。

第十六条粮库车辆违章停放应当及时制止,责任人可向车主提出警告或罚款。

第十七条粮库车辆停放管理应建立健全记录和违章处理制度,对违章停放的车辆和责任人进行记录,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停车使用第十八条粮库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车辆停放位置进行停车,不得随意更换停车位置。

第十九条粮库从业人员应对车辆进行规范使用,严禁在停车位置上进行非正常操作或停放其他物品。

青岛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粮食局机关驾驶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青粮[2010]97号

青岛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粮食局机关驾驶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青粮[2010]97号

青岛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粮食局机关驾驶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粮食局机关驾驶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青粮[2010]97号)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充分发挥公务车辆的作用,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理顺驾驶员考核办法,现将《青岛市粮食局机关驾驶员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青岛市粮食局机关驾驶员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充分发挥公务车辆的作用,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全局各项工作提供有效保障,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实施范围机关派遣驾驶员、借调帮助工作一年以上驾驶员。

二、驾驶员岗位目标责任(一)树立全心全意为机关服务、为领导服务的思想,谦虚谨慎、任劳任怨、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二)讲政治、守原则、顾大局,自觉维护领导及自身形象,不应有任何有损于机关形象的言行,严守保密纪律,不听、不说、不传播小道消息。

(三)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行车纪律,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做到“安全正点、准确及时、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不违章行驶,不酒后驾车。

(四)每月参加驾驶员政治、业务、安全等方面学习培训,积极参加局机关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熟悉和掌握车辆性能,做好平时保养,保持车容整洁,按时完成车辆年检,使车辆保持经常性良好状态。

(六)工作积极主动,服从领导、服从车辆调度,树立“服务至上,工作第一”的职业理念,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务用车需求。

如遇本人身体不适或车况不佳,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休息。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治理,包管各部分单位公事用车,合理调配资本,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慢慢使车辆治理正规化、规范化,本着“便利治理、节约开支、进步效力、优质办事”的原则,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车辆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灵活车辆。

第二章车辆编制第三条各部分各单位公事用车实施严格的编制治理。

第四条各单位公事用车配备应用遵守经济有用、节能环保、保证公事、节约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数依照《祁连县党政机关单位公事用车实施方法》中规定的各部分重要职责、人员编制、引导职数和实际工作须要加以核定。

第三章车辆购买第六条各单位、各部分更新、购买编制内车辆时,须要县财务局提出申请。

申请中注明:1、更新车辆的来由;2、更新车辆的资金来源。

申请申报由县监察局、审计局审核后由县财务局同一上报县当局,县当局审核赞成后县财务安排专项购车经费。

第七条单位处理车辆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方法》由财务处理,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不管是财务性资金或单位资金购买的车辆,照样无偿调拨、捐助的车辆,都必须及时挂号固定资产帐目,严格国有资产治理。

第九条各单位未经赞成擅自购买、处理、调拨的车辆一律追收受接收缴县财务局,并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方法》赐与处罚。

第十条各单位公事用车严格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配备。

第十一条车辆配备严格按国度有关公事用车标准履行。

第十二条车辆配备原则上为国产车。

第十三条车辆更新原则上应具备下列前提之一:(一)行驶里程达30万公里或年限到期的;(二)因交通变乱造成车辆报废无法修复的;(三)破旧严峻无法正常行驶的;(四)其它。

第十四条凡经赞成更新车辆的部分和单位,在购买新车和处理车辆前,将须要更新和处理的车辆上交县财务局。

对经车管所剖断,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务局托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变卖,并将变卖款上缴国库,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务局提出看法,报经县当局赞成后同一调剂应用,或由县财务局托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公布拍卖,拍卖所得上缴财务。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张斌等工作人员任免职务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张斌等工作人员任免职务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张斌等工作人员任免职务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张斌等工作人员任免职务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2年4月28日,市政府决定,任命:张斌为青岛市粮食局局长;仇维宏为青岛市地震局局长;覃川为青岛职业技术学院院长;王春芳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黄润华为青岛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正局级);耿成亮为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夏昌胜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正局级,列李德利之后);徐守国为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陈卫东为青岛市监察局派驻第四监察室副主任;杜维平为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列林兆乐之后);唐存礼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列王再清之后);章群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贾福宁为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陈恒明为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长。

免去:刘建军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职务;王汝华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于成璞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XXX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黄润华的青岛市粮食局局长职务;李振谆的青岛市地震局局长职务;史忠健的青岛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刘永林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职务;韩修坤的青岛市监察局派驻第二监察室主任职务;张元仁的青岛市监察局派驻第三监察室主任职务;许桂香的青岛市监察局派驻第二监察室副主任职务;高青的青岛市监察局派驻第四监察室副主任职务;徐守国的青岛市监察局派驻第四监察室副主任职务;赵波的青岛市监察局派驻第四监察室副主任职务;陈卫东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贾福宁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孙念梅的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职务;鹿英的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职务;楼伟列的青岛市商务局副局长职务;陈吉瑶的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职务;唐存礼的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王军的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职务;董新春的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职务;魏文选的青岛市民族事务局副局长、青岛市宗教事务局副局长职务;娄官连的青岛市旅游局副局长职务;张广鸿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张剑的青岛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毕星海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崔德志的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职务;刘芳的青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职务;武风宽的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副主任职务;王春芳的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职务;刘鹏照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张斌的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仇维宏的青岛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章群的青岛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职务;张志勤的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职务;李陆军的青岛市全民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职务;董立勤的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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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青岛市粮食局机关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部门】青岛市粮食局
【发文字号】青粮[2010]96号
【颁布时间】 2010-07-26
【实施时间】 2010-07-26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青岛市粮食局机关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机关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确保公务活动用车,提高工作效率,打造“爱车、安全、节约、守纪”服务品牌,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青厅字〔2005〕29号文件精神和《青岛市市级公共机构日常节能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
(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检查管理,并按照上级要求统一配置、调度,办理车辆保险,办公室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机关车辆由专人驾驶,未经批准不准转借他人或相互调换车辆。

(三)驾驶员应爱惜车辆,注意车辆保养,保持车辆清洁。

车辆的日常保养和一般性维护,由驾驶员自行完成。

(四)办公室每月组织一次车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车况检查: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润滑、轮胎;
车容检查:发动机、车身、底盘、内饰、灭火器、警示牌等。

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维修及保养计划。

(五)车辆在局内、外停放时,要选取安全的停放地点和位置,锁好车门,启动车前要仔细检查车辆本身及周围有无异物和其它异常情况,确保车辆安全。

(六)国家法定节日期间,机关所有车辆(值班车辆除外)均停放在办公大楼院内,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市纪委。

车钥匙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七)完善机关车辆台帐。

每月统计一次行驶里程、耗油、修理费等情况,并规定范围进行公布。

二、派车范围
(一)保障局领导的公务用车。

(二)收发机要文件、电报或到银行存取现金。

(三)参加我局和有关部门在本市组织的集体活动。

(四)在本市检查工作、参加会议和调研等公务活动。

(五)干部职工因患急性疾病需送诊。

(六)到外省、市办理公务,原则上不带车,确需带车的,须经局长批准。

(七)上级机关或兄弟省市领导来我局的接送站和在市内的公务活动。

(八)离退休老干部用车,按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执行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三、派车办法
(一)公务用车原则规定。

局领导公务用车相对固定,确因业务实际需要,领导公务用车可临时调剂用于机关公务。

动用领导公务用车,由分管副主任请示相关局领导,经同意后安排出车。

局机关其他车辆为处室公务业务用车,由车辆调度员根据处室公务缓急情况统筹调度。

老干部用车,优先安排车况良好的车辆服务。

(二)各处室因公用车时,应提前半天告知办公室车辆调度人员,以便安排车辆。

(三)公务用车出车前,驾驶员应报告车辆调度员,并在出车后填写当日《出车登记单》交调度员。

调度员每周五汇总《出车登记单》报车管员,车管员月底汇总公布各车辆出车情况。

(四)车辆因公出青岛市,出车前由相关业务处室或出车司机填写《外出派车单》,由分管副主任报分管局长,经局长审批。

(五)遇有重大活动需用车时,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四、油料管理
(一)机关车辆用油由办公室按照有关采购规定统一购买使用。

(二)根据《出车登记单》和《机关车辆统计台帐》由调度员提出分卡充值建议数据,经车管员审核报批分管副主任后,定期向分卡充值需要的数量。

(三)驾驶员凭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每月由办公室核算一次。

(四)车辆非因出长途不得交费加油,特殊情况交费加油时,应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报请主任批准。

五、车辆维修
(一)车辆维修由办公室指定到市机关事务局核定的厂家维修,如在特约维修点维修,须报请领导批准。

(二)不得任意增加修理项目。

如增加项目,应先请示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后实施。

更换下的零件由驾驶员带回以备查。

(三)车辆维修原则上在车况例行检查时提出维修计划,经车辆维修评估小组评估后,车管员填写《维修通知单》,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维修(超过1500元的由局长签字)。

紧急事故维修需先行报告,并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报请主任批准,事后按规定补齐有关手续。

(四)车辆大修由维修评估小组提出评估意见,办公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六、费用报销
车辆运行过程中缴纳的过路费、过桥费、临时停车费、月停费等,由驾驶员及时填写报销单,注明交费情况,由车管员按照《出车登记单》认真审查,经分管主任审核后,按照财务报销规定据实报销。

七、肇事处理
(一)凡遇车辆事故或不可抗力灾难,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和交警部门报告,听候处理,严禁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二)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属我方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需写出书面检查,并承担处理事故总费用5-10%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属借调的驾驶员退回原单位,其它驾驶员予以辞退。

(三)非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自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属借调的驾驶员退回原单位,其它驾驶员予以辞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车辆派遣流程图(略)
2、油料管理流程图(略)
3、车辆维修流程图(略)
4、车辆保险及肇事处理流程图(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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