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什么
2024年行政管理专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5带答案
2024年行政管理专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下列纠纷中,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申请仲裁的是()。
A.婚姻纠纷B.合同纠纷C.监护纠纷D.继承纠纷2.每一个公民都有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的神圣义务。
在国家安全形势越来越复杂的今天我们要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宗旨是()。
A.国土安全B.政治安全C.人民安全D.经济安全3.联系实际论述追求理想必须艰苦奋斗。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等作了规定。
下列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B.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可以自行收取调解费用C.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D.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司法机构5.刑罚指的是刑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某种权益的最为严厉的A.罚金B.有期徒刑C.没收财产D.剥夺政治权利6.联系实际论述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7.为了使个人的交往行为能够引起他人的良好反映,应该正确运用人际交往的方法和艺术。
下列选项中,体现了这种方法和艺术的是()。
A.时刻提防,猜疑他人B.孤傲冷漠,不苟言笑C.宽容友善,诙谐幽默D.无限拉近人际空间距离8.《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和()。
A.诚实守信B.艰苦朴素C.敬业奉献D.爱岗好学9.“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
”一个自恃清高、看不起别人、不尊重别人的人,是很难获得别人尊重的。
这启示我们,人际交往中应该遵循()。
A.平等原则B.诚信原则C.宽容原则D.互助原则10.作为一个中国人,在祖国还不富裕的时候,不妄自菲薄;在强国大国的压力面前,不奴颜婢膝;面对金钱地位的诱惑,不做丧失国格人格的事情;面对侵略者的武力威胁,不屈膝投降。
民法第三编
第十四章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 ㈢物权优先于债权之例外 • 1、“买卖不破租赁”。它是指先设立的承 、 买卖不破租赁” 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 权.这是由于租赁权被法律赋予了物权的对 这是由于租赁权被法律赋予了物权的对 抗效力(即所谓的“租赁权的物权化” 抗效力(即所谓的“租赁权的物权化”)。 合同法》 条规定。 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条规定 • 这一规则也同样适用于租赁权与抵押权的 关系( 物权法》 关系(《物权法》第190条) 条
• 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 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 殖权、捕捞权。 • 担保物权包含:抵押权(含一般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含动产质权、权 利质权)、留置权。
第十四章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 • • • • • •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㈠自物权与他物权 ㈡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动产物权、 ㈢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㈤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㈥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第十四章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 四、物权的优先效力 • ㈠含义 •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 的效力,即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 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 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 效力。
第十四章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 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表现 •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如,在“一物二卖” 、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一物二卖” 的场合, 的场合,因交付或登记而先取得标的物所 有权的人, 有权的人,其权利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 有权的债权人的权利。 有权的债权人的权利。 • 案例:甲有名画一幅,乙丙均欲购买之。 案例:甲有名画一幅,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 万元价格出售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10万元价格出售之, 万元价格出售之 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
物权和他项权证分别是什么意思?
物权和他项权证分别是什么意思?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和我们讲的认股权证是两回事。
▲物权和他项权证分别是什么意思?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和我们讲的认股权证是两回事。
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
一般房产购买时,选择按揭贷款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会有他项权利内容记载,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权利价值(他项权利的契载价格)、权利存续期间(契载期限)、注销日期(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并且在他项权证书也注明这些内容。
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房产设有抵押,即他项权证未注销,该房产处置权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合法交易,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他项权证的类型土地他项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⑴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中国《物权法》第十四章专设了地役权的概念,如通行权、排水权等。
⑵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筑、种植的权利。
如建造厂房、住宅、种树、种竹等。
⑶空中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设施的权利。
抵押权的名词解释有什么特征
抵押权的名词解释|有什么特征抵押权的名词解释: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抵押权的种类:(一)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二)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
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三)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四)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最高额抵押具有下列特征: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限制并非债权的实际最高额;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确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4、债权人只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额内的优先受偿权;5、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
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五)财团抵押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
采用此种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力集中。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可将其合法财产一并抵押。
(六)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又成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民法典必背100题
民法典必背100题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了解和掌握民法典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民法典必背的100个题目,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1. 什么是民法典?2.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哪些?3. 民法典的基本规定包括哪些方面?二、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4. 什么是民事权利?5. 民事权利的种类有哪些?6. 什么是民事行为?7. 民事行为的要件有哪些?三、民事主体8. 什么是民事主体?9. 民事主体的种类有哪些?10. 什么是自然人?11. 什么是法人?12. 什么是非法人组织?四、民事权利的取得和保护13.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有哪些?14.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有哪些?15. 什么是民事权利的行使?16. 民事权利的行使有哪些限制?五、民事责任17. 什么是民事责任?18. 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19. 什么是侵权责任?20. 什么是合同责任?六、合同法21. 什么是合同?22. 合同的要素有哪些?23. 什么是合同的成立?24. 合同的效力有哪些?25. 什么是合同的履行?26. 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七、物权法27. 什么是物权?28. 物权的种类有哪些?29. 什么是不动产权?30. 什么是动产权?31. 什么是担保物权?八、继承法32. 什么是继承?33. 继承的种类有哪些?34. 继承的方式有哪些?35. 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九、婚姻家庭法36. 什么是婚姻?37. 什么是家庭?38.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39. 什么是离婚?十、侵权责任法40. 什么是侵权?41. 侵权的种类有哪些?42. 什么是侵权责任?43.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十一、合同法44. 什么是合同?45. 合同的要素有哪些?46. 什么是合同的成立?47. 合同的效力有哪些?48. 什么是合同的履行?49. 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十二、知识产权法50. 什么是知识产权?51. 知识产权的种类有哪些?52. 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53. 什么是专利权?54. 什么是商标权?55. 什么是著作权?以上是民法典必背的100个题目,通过学习和掌握这些题目,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典的内容。
民法典100问100答
民法典100问100答1.民法典是什么?民法典是法律的一部分,规定了我国民事关系的一般规则和基本原则,以及对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2.民法典包括哪些内容?民法典包括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合同等方面的内容。
3.人格权是什么?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与其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荣誉等相关的权利,是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4.婚姻家庭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家庭暴力、收养等法律问题。
5.继承是什么?继承是指在一个人去世后,其财产由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权进行分割的过程。
6.物权是什么?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7.债权是什么?债权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包括借款、借贷、买卖等法律行为。
8.合同是什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9.民法典对个人的生活有什么重要影响?民法典规定了人们与他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个人的生活起到了保护作用。
10.民法典在保护婚姻家庭方面有哪些规定?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保护了妇女的婚姻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等行为,并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11.民法典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有哪些规定?民法典规定了私人财产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限制了侵占、诈骗等行为。
12.民法典对合同的约束有哪些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相关规则,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
13.民法典对遗产继承有哪些规定?民法典规定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具体规则,保障了合法继承人的权益,维护了家庭财产的稳定。
14.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民法典规定了抵押、担保和他物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规则,保护了个人和法人的物权利益。
15.民法典对侵权行为有哪些规定?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和赔偿的范围,对受到侵害的个人进行了法律保护。
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专题: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专题: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4.抵押权具有追及性。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实行抵押权。
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是:(1)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确定性;(2)适用范围的限定性;(3)非从属性。
最高额抵押不以某一特定债权的存在为条件。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抵押期间某一具体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此消灭。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合同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
(2)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不动产是什么概念类型
不动产是什么概念类型不动产是什么概念类型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与土地有关的固定不动的物体,其权利依法可以作为财产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处置方式的一种财产类型。
在法律上,不动产的权利可以被界定为物权,而物权又可以分为产权和担保物权两种类型。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对不动产的类型和权利进行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不动产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一、不动产的类型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两大类,其中土地指地球表面的一部分,建筑物指建造在土地上或者其他不动产上的房屋、构筑物、设备等固定不动的物体,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
此外,不动产还包括与土地紧密相关的物体,如地下采矿权、地下水、地下管线等。
二、不动产权利的种类不动产权利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对其物权的享有情况,主要包括产权和担保物权两种类型。
1. 产权产权是指不动产所有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中,使用权是指所有者对不动产进行使用和处理的权利,收益权是指不动产所带来的收益归所有者享有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所有者对不动产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处置方式的权利。
2.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了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和质权。
其中,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的以不动产为担保的债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的以不动产为质押物的债权。
三、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和转移1. 不动产权利的设立不动产权利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不动产必须存在,二是权利必须经过法律程序的认可,三是权利必须有具体的内容和范围。
设立不动产权利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获得不动产权利,二是通过买卖、赠与、遗赠等方式取得不动产权利,三是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设立担保物权,四是通过继承、受遗赠等方式承继不动产权利。
2. 不动产权利的转移不动产权利的转移主要通过买卖、赠与、遗赠等方式实现。
其中,买卖是最常见的方式,买卖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
民法学-简答题
简答题目录部分1、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是什么?2、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3、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什么?4、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有哪些?5、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6、民事责任的特征是什么?7、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有哪些?8、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9、法人的特征是什么?10、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1、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什么?12、合伙的法律特征是什么?13、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14、物的法律特征是什么?15、民事行为的特征是什么?16、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有哪几项?17、什么是单独虚伪表示?其构成要件是什么?18、欺诈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9、胁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0、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什么?21、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是什么?22、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23、可撤消民事行为有哪几种?24、代理的特征是什么?25、代理权行使的原则是什么?26、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哪几项?27、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几项?28、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何区别?29、人身权的特征是什么?30、人格权的特征是什么?31、肖像权的特征是什么?32、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33、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34、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哪些?35、业主管理权的内容是什么?36、善意取得应具备什么条件?37、按分共有的法律特征是什么?38、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是什么?39、用益物权的特征是什么?40、地役权的特征是什么?41、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42、设立浮动抵押应符合哪些条件?43、质权人有哪些权利?44、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什么?45、债的性质是什么?46、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47、债权人的撤消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48、保证的法律性质是什么?49、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是什么?50、免责的债务承担有哪些条件?51、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哪些条件?52、抵消的要件是什么?5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54、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有哪些?55、侵权责任的特征是什么?56、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57、医疗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有哪些?58、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有哪些?59、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60、要约应具备什么要件?61、承诺应具备什么要件?6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63、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6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65、强制履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66、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67、赠与合同的特征是什么?68、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69、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70、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是什么?71、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72、居间合同的特征是什么?73、继承权的特征是什么?74、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哪些?75、代位继承的特征是什么?76、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是什么?77、遗嘱有效成立需要哪些要件?78、遗赠的法律特征是什么?79、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是什么?80、遗产分割应遵循什么原则?简答题答案:1、主体地位平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规定是什么
担保物权的⾏使期间规定是什么在很多时候我们需要⽤到担保物权的相关知识来进⾏保护我们的财产,在担保物权当中我们也有相关权利的⾏事期间的相关规定,要了解好相关⾏事期间才不会耽误事。
下⾯就有店铺⼩编来为⼤家解释与喜爱⾹⽠你担保物权⾏使期间的相关问题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担保物权的⾏使期间规定是什么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使抵押权;未⾏使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3年内⾏使担保物权的,⼈民法院应当予以⽀持。
物权法所规定的⾏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
该等规定短于担保法所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3年内。
《民法典》第⼀百⼋⼗⼋条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百⼋⼗九条【分期履⾏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对法定代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对其法定代理⼈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法定代理终⽌之⽇起计算。
我们都会牵扯到担保权利的期限问题,还有相关担保权的很多规定,所以仔细阅读相关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内容就是很必要的了,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在⽹上找到的相关担保物权⾏驶期间的相关问题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进⾏律师咨询。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受理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受理费收取标准是什么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特殊性可以说是结合债权与物权的特点于一体的新型物权。
那么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收费多少?现在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受理费收取标准是什么目前司法实践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收费五花八门,至少有三种做法:一、不收费;二、按件收费,但每件收费标准却不同三、按财产案件的标的额收费,或者通过各种申请、协调后按照正常财产案件收费的一并比例收费。
不收费的观点,依据在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称“《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系特别程序案件,按照前述规定,当然无须收费。
浙江省高院发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第六条即明确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按件收费的理由是参考各类申请类案件酌情收费,但如前所述具体收费标准不一。
重庆高院发布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参照《办法》对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实行按件收取申请费,不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标的额收取。
”按标的额计收诉讼费,理由是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新创设的非诉讼特别程序,2006年版民诉法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尚不包括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所以不能直接适用《办法》第八条的不收费的规定,而应该按照标的金额收取诉讼费。
这样既符合收费设计机制,又防止国家诉讼费流失。
但因目前无章可循的状态,导致以按标的为标准收费,通过“请示汇报、沟通、协调”程序相应减免的做法更是大行其道,如何收费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所以,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收费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希望以上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或者家人、亲友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学习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学习。
民法典对物权定义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对物权定义的主要内容好的,以下是为您生成的关于“民法典对物权定义的主要内容”的文章:---# 【民法典对物权定义的主要内容】开场白“哎呀,不知道你有没有过这样的经历,比如说和朋友一起讨论房子归谁、车子怎么分的问题,或者因为邻居占用了公共区域而感到烦恼。
其实呀,这些都和物权有关!那到底什么是物权呢?今天咱们就来好好唠唠。
”什么是【民法典对物权的定义】?“简单来说,民法典里的物权就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比如说你买了一套房子,那这套房子就是你的,你有权决定怎么使用、怎么处置,别人不能随便干涉。
就像你拥有的一个专属领地一样。
”常见的误区就是有人觉得只要自己占有了某个东西,就拥有了物权。
其实不是这样的,物权的取得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比如说你捡到了别人的贵重物品,虽然你暂时占有了,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就拥有了物权。
关键点解析3.1 核心特征或要素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要素之一。
这就好比你拥有一辆汽车,你对这辆车有完全的支配权,可以开着它到处跑,也可以把它卖掉或者送给别人。
比如小明买了一辆自行车,那这辆自行车的所有权就归小明,他想怎么骑就怎么骑。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比如说你租了一套房子,你就拥有在租赁期间使用这套房子的权利,这就是用益物权。
就像你在别人的果园里租了一块地种水果,在租约期间,你可以收获水果并从中获得收益。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
比如有人向银行贷款,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银行就拥有了这个房子的担保物权。
如果贷款人还不上钱,银行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房子进行处置。
这就好像给债务上了一道保险锁。
3.2 容易混淆的概念物权和债权物权和债权很容易让人混淆。
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而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举个例子,你买了一件衣服,付了钱还没拿到手,这时候你对商家享有的是债权,要求商家给你交付衣服。
等你拿到衣服了,你对这件衣服就拥有了物权。
担保的概念与分类是什么
担保的概念与分类是什么担保是指当事⼈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约定,为促使债务⼈履⾏债务实现债权⼈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担保通常由当事⼈双⽅订⽴担保合同。
担保的概念与分类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的概念与分类是什么担保是指当事⼈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约定,为促使债务⼈履⾏债务实现债权⼈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担保通常由当事⼈双⽅订⽴担保合同。
担保,有时也称为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利益的实现⽽特别规定的以第三⼈的信⽤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履⾏债务,债权⼈实现债权的制度。
对于担保的概念应当从以下三⽅⾯来理解:(⼀)担保是保障特定债权⼈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担保的⽬的正是为了强化债务⼈清偿特定债务的能⼒和打破债权⼈平等的原则,以使特定债权⼈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或者从第三⼈得到赔偿。
(⼆)担保是以第三⼈的信⽤或者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债权实现的制度。
担保中,⽤于担保的标的不能是债务⼈的⼀般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也不能是债务⼈应清偿的全部债权,否则与合同保全⽆法区别。
因此,担保只能是特定的财产担保特定的债权。
(三)担保是对债的效⼒的⼀种补充和加强,是对债务⼈信⽤的⼀种保证措施。
对特定债权设定担保后,债权⼈或得以从第三⼈的财产中受偿,或得以从债务⼈或第三⼈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从⽽使债权得到更有效的保障,使债权得到加强。
同时担保是对债务⼈不履⾏债务时保障特定债权⼈的⼿段,因此担保是对债的效⼒的⼀种补充。
担保的补充性也决定了担保与主债之间的从属关系:债权⼈的债权为主权利,债权⼈在担保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为从权利。
担保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担保进⾏不同的分类,⼤致有以下⼏种:(⼀)典型担保与⾮典型担保根据法律上规定的适⽤和类型化的程序,担保可分为典型担保与⾮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其主要功能为担保的担保⽅式。
⾮典型担保也可分为两种情形。
⼀种情形是指法律上尚未予以类型化,在实务上还不具有典型意义的担保⽅式。
银行贷款找担保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银⾏贷款找担保⼈需要满⾜什么条件
很多的朋友都知道在申请贷款的时候银⾏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是找⼀个担保⼈,并不是所有⼈都可以当担保⼈的,银⾏贷款的担保⼈需要满⾜⼀定的条件才可以。
下⾯就由店铺⼩编就来跟⼤家说⼀说贷款担保⼈需要满⾜的条件有哪些。
银⾏贷款找担保⼈需要满⾜什么条件
作为贷款担保⼈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为能⼒;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或有效居留⾝份,⼯作、收⼊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缴存额;
4、⽆公积⾦贷款余额及其他不良债务;
5、在借款⼈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或撤销担保之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或申请住房公积⾦贷款;
6、担保⼈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然⼈担保应提供担保⼈⾝份证、户⼝簿、收⼊证明及住房公积⾦帐号,并与受托银⾏签订保证合同。
规定了保证⼈的追偿权,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民法典》第三百⼋⼗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在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条【担保物权的适⽤范围和反担保】债权⼈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担保物权。
第三⼈为债务⼈向债权⼈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担保的意思就是在借款⼈还不了所借的钱的情况下,由担保⼈承担还款责任,这样出借⼈也就是银⾏的的风险就降低了。
总的来说,⽆论是借款⼈还是担保⼈都要有该笔贷款的还款能⼒的,如果您有更多法律问题想要咨询,店铺在店铺在线咨询。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什么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和⼩编⼀起看看吧。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什么《民法典》第三百⼋⼗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损害赔偿⾦、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
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就是指债务⼈不履⾏债务时请求保证⼈代为履⾏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的范围。
关于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各国法律原则上并⽆限制。
⼀般说来,除了⼀些有极强的⼈⾝特定性⽽不能由他⼈代替履⾏的债权外,都是可成⽴保证担保的。
与⼈⾝属性密切相关的特定债权虽不能成⽴保证,但由于这种债权发⽣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成为保证担保的对象。
从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以及有关判例实践上看,在保证合同设有具体的约定的情形下,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与主债权的范围是⼀致的。
有约定的,则从约定,此为确定保证之范围的基本原则。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
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时确定的债务⼈之责任范围⼀致。
包括如下内容:⼀是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是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
法定利息,如迟延履⾏所⽣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的,应属保证之列⽆疑;⽽约定利息及当事⼈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可计⼊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三是违约⾦。
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违约⾦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定的独⽴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合同或者另⽴独⽴的条款,因此,在适⽤保证时,与约定利息⼀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的同时约定为限。
什么是抵押权的意思概念
什么是抵押权的意思概念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那么你对抵押权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抵押权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什么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抵押权的特征(一) 抵押权(Pledge)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2] 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
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
物权分类的内容包括什么?
物权分类的内容包括什么?一、物权分类的内容包括什么?(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
所有权是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
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
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我国还没有民法典,《民法典》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7)本权与占有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
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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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什么核心提示:担保,即担当保证。
担保物权,是指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担保,即担当保证。
担保物权,是指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他物权。
是当债务不能履行时,债权人所享有的对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1)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保证债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变价处分及优先受偿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否则就无法从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
(3)担保物权的内容表现为对担保物的期待处分权及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的主要内容或权能是:a、对担保物的期待处分权。
无论担保物权人是否占有担保物,担保物的处分权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方能行使。
b、对担保物变价的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担保物权人可处分担保物,以所得价金实现其债权。
如债务人同时对多人负有债务,该价金应首先用来清偿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的债务,有剩余时,方可用来偿还其他债权人。
担保物权也可以包括对担保物所有权的取得权。
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经合理折价,担保物权人可将担保物取为己有。
折价金额超过债务额的,担保物权人退还差价,不足的,债务人另行清偿。
(4)担保物权是从权利。
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担保物权不能独立存在,是作为主权利的主债权的从权利。
2、担保物权的设立设立担保物权,应当采用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主合同的履行而消灭。
3、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4、担保物权的消灭担保物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其他情形。
二、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移转占有的前提下,将其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特定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
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用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与同为担保物权的质权、留置权相比,抵押权具有如下特征:1、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而质物及留置物只能是动产。
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而质权和留置权的成立均须占有标的物。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仍可占有抵押物并对其进行使用、收益、处分,同时也不妨碍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改良或完善。
抵押物作为社会资源仍可发挥其原有效益。
3、抵押权由抵押合同设定,为约定担保物权,不同于法定担保物权的留置权。
4、抵押物为重要财产的,依法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
而质权、留置权则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二)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由主债权人和抵押人间签订的抵押合同设立。
对于以重要的生产资料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法律明确规定须经登记生效。
以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法律未明确规定登记生效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1、抵押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对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可以有特别约定。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时,当事人可以补正。
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抵押合同的标的抵押合同的标的即抵押物,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用作担保的财产。
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登记我国物权法规定,如以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上述财产进行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的公证部门。
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四)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1、抵押人的权利设定抵押后,抵押人作为所有人,仍享有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要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的一定限制,例如,除非对抵押物进行有益的保存、改良行为,抵押人一般不得对抵押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
抵押人若对抵押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
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转让所得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在一定范围内对抵押物的支配权、变价处分与优先受偿权。
(五)抵押权的终止抵押权主要因下列原因终止:(1)主债权消灭。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主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2)抵押物灭失。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3)抵押权实现。
若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已行使其抵押权,无论其债权是否得到全部清偿,抵押权都归于消灭。
(六)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可以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促进资金融通,更好地发挥抵押担保的功能。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经主合同期限届满时结算,如债权额超过抵押最高额,即以该最高额为抵押权所担保的数额,其超过部分为无抵押担保的债权;如果债权额低于最高额,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抵押权所担保的数额。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最高额抵押适用关于抵押权的一般规定。
三、质权(一)质权的概念与特征质,指交付某项财产以担保某项债务。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将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关系中,提供担保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所提供的担保物称为质物,占有质物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
与抵押权相比,质权有如下特征:1、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与权利,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抵押权的标的中包括动产,但主要是不动产。
2、质权的标的要移交质权人占有,抵押权不移交抵押物。
3、除部分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须办理登记外,质权不须办理登记。
但抵押权成立一般要求办理抵押物登记。
4、除部分须办理登记的权利质押外,设立质权的行为是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而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二)动产质权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1、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依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设立。
质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质权的担保范围:质权的担保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3、禁止“流质”预约:流质条款是指,在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条款。
4、动产质权当事人双方的权利质权人享有如下权利:(1)质物占有权。
(2)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首先用来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保全质物价值的权利。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优先受偿权。
出质人享有如下权利:(1)对质物的所有权。
出质人交付质物,转移的仅是质物的占有权,质物的所有权仍归出质人享有。
(2)返还质物请求权。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5、动产质权的消灭动产质权属担保物权,物权一般的消灭原因如抛弃、混同、标的物被没收或者征收等以及担保物权共同的消灭原因如被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等,均可引起动产质权的消灭。
此外,由于动产质权的成立与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若质权人丧失了对质物的占有,如返还质物、质物灭失,其质权也相应随之消灭。
但在质物灭失的情况下,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6、最高额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三)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1、权利质权标的的范围:(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权利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