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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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课外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参加的课外活动,包括校内外实践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学生课外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明确课外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我保护和应急处理能力,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学校应当成立课外活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课外活动的安全工作进行总体协调和监督。

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德育主任、教务主任、总务主任、安全主任等为成员。

第六条各部门、各班级应当设立课外活动安全管
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本班级课外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前对学生进行
安全教育,明确活动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八条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当对活动场所、设施、
器材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活动场所、设施、器材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监管,
确保学生在活动中遵守纪律,不发生危险行为。

第十条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处理活动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学校和家长。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教师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家长的安全教育,引导家长关注学生课外活动安全,共同做好学生安全防护工作。

第四章安全隐患排查与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课外活动场所、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制度,对发
生的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承担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
理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工作人员在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学生家长应当配合学校做好学生课外活
动安全管理工作,如因家长原因导致学生发生事故的,家长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课外活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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