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逻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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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
姓名: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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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法律逻辑
指导老师:XX
法律推理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各自的工作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思维方式,是实行法律,特别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活动。

一、法律推理的涵义
推理通常是指人们逻辑思维的一种活动。

在汉语语义上推理有两个含义:其一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出新判断(结论)的过程”《现代汉语词典》,这类似亚里士多德的必然推理(证明的推理);其二是指论证,即通过辩论,运用论据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的过程,目的是为所获得的特定结论提供理由,这类似亚氏的辩证推理或修辞推理。

推理有两个重要特点:第一,推理是一个发现新知识的思维过程。

不论是从“原初的”前提必然地引出新结论的证明的推理,还是从“人们普遍接受的意见(前提)”或然地引出新结论的辩证推理,都反映了理性思维追求新知识的特点。

第二,推理特别是辩证推理不仅指个人思考或头脑内部的“推想”,还具有“辩论、讨论”等公开性论证的特点。

这个特点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正是通过运用论据的公开辩论,人们才能证明论题的真实性或结论的真理性,并且起到化解争议、以理服人的作用。

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就泛称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具体来说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即法律推理的思维活动不仅涉及到对法律的理解、选择,还重要的是将这种抽象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

2、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它的推理过程实际上带有说明理由的成分。

二、法律推理的适用
在西方国家法学中,由于法律发展的不同历史背景,对法律推理进行研究的对象也有所不同。

“普通法法系国家在关于法律推理的著作集中在法官上,他们已发表的判决意见含有大量推理。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则更多地集中在法学家的著作上,因为他们的作品,即‘学理’,被认为是‘什么是法律’的重要证明,同时也因为法院判决在推理方面太不周详。

但我们研究法律推理的对象不应仅限于法官判决或法学著作。

法律推理在法律领域中是广泛运用的,从立法、执法、司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以至一般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有法律推理的活动。

一个明确的例证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侦查员往往要从某种现象(前提)推论出结果。

例如,从犯罪现场是否留有痕迹来推论罪犯是初犯或累犯,从一件衣服的外形上来推论这一衣服主人的精神状态,等等。

这种思维活动就是推理。

所以,侦探小说又被称为“推理小说”。

虽然法律推理的范围很广泛,但我们也应承认,在法律执行和适用,特别是法官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决的过程中,法律推理占有显著地位。

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事实和法律就是法律推理的两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法官必须根据这两个前提才能作出判决或裁决(结论)。

适用法律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同样的前提应该有同样的结论,这正是法律推理的基本公式。

为了正确地适用法律,必须先确定案件事实,即对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要查证属实,简单地说,就是事实和证据。

同时又必须确定适用于该案件事实的有关法律规定。

然后,从已查证属实的事实和已确定的法律规定出发推论出判决或裁决。

这里应注意的是,适用法律推理的过程决不是像2+2=4这样简单的算术。

就像一般推理一样,法律推理是一种理性的、严密的思维活动,特别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遇到疑难案件,这种推理活动就可能更为复杂。

总之,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三、法律推理的方法
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形式逻辑方法和辩证逻辑方法。

法律推理按照这两种方法可以分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一)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一般有三种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类推)。

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运用的形式推理主要是指演绎推理,或者说,主要是指通常讲的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即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

具体到法律适用过程中来讲,法律规定(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者构成)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判决或裁决。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

在英美法系,判例法就是运用了归纳推理方法。

法官从个别案件中抽象归纳出一般性的原则,这一原则可适用于将来的同类案件。

在中国不存在判例法,法官的判决一般以有关制定法作为基础,因而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归纳推理的方式较少使用。

形式推理在法律适用的再一种形式是类比推理。

在我国法律中,类比推理在刑法中规定得最为明显。

“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实质推理(辩证推理)
形式推理是在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作用,而且也是经常使用的推理方式。

但这种推理方式一般仅适用于简易案件。

在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所谓疑难案件中,必须进行一种高层次的实质推理,即这种推理并不是指思维形式是否正确,而是关系到这种思维的实质内容如何确定的问题。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讲法,这种推理方式称为辩证推理或辩证逻辑。

例如,甲闯红灯了,这是前提,甲违反交通法规应受处罚,这是结论。

这是最简单的形式推理。

但假定甲这样做是为了救助车上生命垂危的病人,在这种情况下,执法的交通警或受理这一案件的法官又如何处理呢?假定法律上对这种意外情况既无明文规定,也无类似规定,他们显然就需要另一种高层次的推理了,即辩证推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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