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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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
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5日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现就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保护、利用、监管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责任,负责协调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明确职责,协同配合。

法院依法受理、执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审理涉及国土资源违法的行政案件和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

检察院依法监督责任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中涉及刑事案件移送工作
的监督,严格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
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

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国土资源部门
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
对非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供应
火工器材;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联
合执法检查等活动,依法查处妨碍国
土资源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
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
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房产部
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和所有权登记手
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
许可证或批复等许可手续;金融机构
不得提供资金支持。

财政部门负责接收并依法处置国
土资源部门移交的没收物品(包括建
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国土资源部门对未审批项目建
议书或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用地审
批手续;对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不得办理
正式用地手续;对未取得规划设计条
件的地块,不得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和
签订出让合同;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
权证,已批准用地的,撤销有关批准
文件。

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
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限期整改,对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函告相关
部门停止办理相关审批和行政许可事
项。

对国土资源部门告知有国土资源
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工商管
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供电企业
和市政部门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对
已经通水、通气的,有关单位接到国土
资源部门告知函信,要在5个工作日内
按相关程序停止供应;已经通电的,供
电企业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
通知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关停。

(三)强化监督,落实责任。

纪检
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
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职责和履职情况
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国土资源部门
移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

法院、
检察院和公安、发展改革、国土资
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
工商、税务、金融、电力、市政等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
责。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是履行监管职责的第一责任人,主管
资源导刊 2014/10
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市、县应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领导是联席会议召集人,国土资源部门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或相关部门提请召开,协同解决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制度。

各市、县政府和责任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级本单位落实措施,加强监管,强化责任,确保实效。

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联席会议、情况通报、执法协作、联合办案、案件移送等制度。

制订违纪案件移交、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移送、申请强制执行、罚没物品接收的具体办法,规范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申请、移交、移送、接收、处置、执行等工作,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

(三)做好国土资源执法协调配合工作。

各级政府对国土资源部门采取制止措施后仍施工的建设项目、违法占地、非法采(探)矿行为,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或处置。

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巡查职责, 及时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机关应积极支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工作,对使用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接到国土资源部门报警求助后,要按照法律程序,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协助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置。

国土资源部门对重大突发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四)加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案件要依法处罚到位,申请执行到位,移送移交到位。

法院对国土
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依照
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及时予以处理;
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移
送、移交的案件,依照法律法规作出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移
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
部门移交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纪
检监察机关要及时查处,对相关责任
人依法依纪追究到位,并将处理结果
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五)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
和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国土资
源执法监察保障机制建设,将国土资
源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创造良好的执法条件和执法环境。


齐配强执法监察人员,统一执法标
识,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国
土资源执法监察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监
管责任追究
(一)落实问责机制,严肃追究
责任。

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中,
不按本意见履行责任,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
土资源部令第15号)、《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由纪检监察
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责
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
处分办法》应当承担责任的。

2.干扰、阻挠国土资源违法违规
案件查处工作的。

3.国土资源部门对重大突发土
地、矿产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报告的;当
地政府接到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或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下级国土资源
部门报告后,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的。

4.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
攻、殴打依法进行国土资源执法的工
作人员等行为,接警后没有及时出警
或没有依法处理的;对涉嫌刑事犯罪
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现或接报后未
及时受理的;为非法采矿的单位或个
人供应火工器材的。

5.相关责任单位为违法用地、违
法采(探)矿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
审批或核准手续的;不及时、正确履
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用地案件既成
事实的。

6.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
项目和无证勘查开采的矿山企业,市
政部门在接到违法用地告知后没有及
时停止供水、供气,供电企业接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停电通知后没有按时
停止供电,造成违法用地和违法采矿
案件既成事实的。

7.金融机构向未依法取得用地、
采矿手续证明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的。

(二)加大督察力度,确保责任落
实。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在省
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各市、
县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执法监
管责任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对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不履行监管义务、违法颁
发有关许可证照和违规办理核准事项
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

市、县政府对违法用地、违法采
(探)矿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制止,不
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
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以及辖区内
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情形严重
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发出限期整改通
知,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市、
县政府负责同志。

约谈后仍不能在规
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对当地政府及
有关部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
具体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
批评、政纪处分等处理。

对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混乱,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
果,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
位的,采取扣减或冻结该地区当年用
地指标和暂缓该地区涉土涉矿审批措
施;整改期间工作消极或限期整改仍
不到位的,延长暂缓审批期限。

ZIYUANDAO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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