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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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1998(000)002
【摘要】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
【总页数】2页(P61-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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