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训员工提前离职违反《保密协议》?
人员离岗离职保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密人员,包括离岗和离职人员。
三、离岗离职保密管理要求1. 离岗离职前准备(1)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主动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接受保密工作机构的审查。
(2)保密工作机构应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谈话,提醒其注意保密事项。
2. 清退涉密载体(1)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必须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设备等载体。
(2)清退的涉密载体应登记造册,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以下规定处理:①需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移交手续;②不再使用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照涉密载体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3. 取消信息系统访问权限(1)保密工作机构应根据涉密设备移交情况,收回原涉密人员的系统访问权限。
(2)封存或禁用其系统账号、关闭原设备接入端口,必要时可进行技术审计。
4. 收回出入权限(1)保密工作机构应及时收回离岗离职的涉密人员出入涉密场所或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出入权限。
(2)如注销门禁账号口令、变更门禁卡权限等。
5. 签订保密承诺书(1)离岗离职前,涉密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其离岗离职后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2)保密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①离岗离职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②违反保密承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检查1. 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离岗离职保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保密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员工离职签署保密协议
尊敬的员工: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商业秘密,现就您离职时签署保密协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协议背景1. 公司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等商业活动,积累了大量的商业秘密。
2. 员工在任职期间,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保障公司利益,避免商业秘密泄露,特签署本保密协议。
二、保密内容1. 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市场信息、财务信息等。
2. 员工在任职期间,知悉或接触到的公司内部文件、资料、数据等,均属于本协议的保密范围。
三、保密义务1. 员工在离职后,仍需遵守本协议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2. 员工离职后,不得加入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以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3. 员工在离职后,不得利用在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约责任1. 如员工违反本协议,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员工违反本协议,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协议期限本保密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离职之日起三年。
六、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敬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
感谢您对公司的支持与理解!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技术人员跳槽违反《保密协议》要承担违约责任
决提 出上 诉 ,二 审法 院 审理后 驳 回 了其上 诉 。
律师点评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劳动 法》第 1 条规 定 “ 立和 7 订
变 更劳 动合 同 ,应 当遵循 平 等 自愿 ,协 商一 致 的原 则, 不得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规 定 。劳动合 同依 法
件 公 司工作期 间 及 离开公 司一年 内为保 守商业秘 密和竞 业 禁止期 限 ,在 该期 限 内王 来有权 获得 一 定的 经济补 偿 。在 工 作期 间 内武汉 某软件 公 司向王 某 支付 了 每 月 1 0元 的保 密工 资和 每 月 5 0元竟 O 0
业 禁止 经 济补偿金 。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 约束 力, 双方均
应 严格 遵守 和履 行 劳 动合 同规 定 的义 务。
王 某 为其开 发部 经理 ,随后双 方 签 定 了 份 劳动合 同,约定 了双 方劳动 合 同的 期限、 工作 内容 、 动报 酬和劳 动 纪律 、 劳 劳动合 同终止 的 条件 以及违 反劳 动合 同 的责任 。 同时武 汉某软 件 公 司考 虑到 王 某工作 性质 中涉 及到 商业秘 密和 竞业 禁 止 的 问题 ,便 与 其签订 了一份 保 守 商业
订立即具有法律 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 同
本期律师点评 由《 工友 》维权律师 团成员余军主持
案情回放:
2 0 年 5月 ,武汉 某软 件公 司聘 用 03
规 定 的 义 务 。 ”
本案中王 某和 武汉 某软件公 司签订 的劳动合 同是 双 方平 等 自愿 , 商一 致 的基 础上 签订 的 , 协 而且 没有
因为 离职 员工 签 订 竞业禁 止 协议后 , 在一 定时期 何 手续 和 未经公 司同意便 离开 公 司,其 利 。
员工离职签的保密协议书(两篇)
员工离职签的保密协议书(二)一、保密义务1.1 员工在本协议生效期内及离职后,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技术资料、财务数据等一切涉及公司利益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2 员工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公司的保密信息,防止其泄露、遗失或被不当使用。
员工应妥善保管公司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并在离职时将其归还或销毁。
1.3 员工离职后不得将公司的保密信息用于任何非法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向竞争对手透露公司的商业机密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
1.4 员工不得在离职后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使用公司的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在个人简历、社交媒体平台等公开透露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1.5 员工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将公司机密信息外泄给他人、不得私自复制或提供给他人公司的保密文件、不得窃取公司的商业计划等。
二、协议期限2.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员工离职当日起______个月。
2.2 在协议期限内,即使员工已经离职,仍然对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务负有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和纪律处分。
2.3 员工离职后,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违反保密义务的,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相关损失,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计入该保密期限。
三、知识产权3.1 在员工离职前,无论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工作地点,员工所提出的创意、发明或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公司所有。
3.2 员工在离职后不得继续使用、申请专利或以其他方式享有对于属于公司知识产权的发明、创意等的权益。
员工应立即向公司提交一份完整的知识产权清单。
3.3 员工离职后如未向公司披露离职前的创意、发明或其他知识产权,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进行必要的披露,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
四、违约责任4.1 如果员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员工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2 在员工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公司有权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员工法律责任的权力。
离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离职员⼯违反保密协议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我们知道,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很重要的,员⼯即使离职,只要签订了保密协议的,都需要遵守保密义务。
那么,如果离职员⼯违反保密协议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今天详细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
离职员⼯违反保密协议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1、民事责任:违反保密协议⾸先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雇员违反保密协议很可能同时侵犯了⽤⼈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
因此,⽤⼈单位可以要求雇员承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违约⾦,则⽤⼈单位可以要求违约的雇员⽀付违约⾦。
如果违约⾦畸⾼或者畸低,双⽅可以要求适当降低或提⾼。
⽤⼈单位也可以选择要求雇员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能同时适⽤,⽤⼈单位只能从中选择⼀种。
2、⾏政责任: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的规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法确定数额的⼀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侵权⾏为所⽀付的合理开⽀。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民法院根据侵权⾏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刑事责任:任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有以下⾏为,并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造成重⼤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涉外保密协议纠纷案例
一、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高科技企业,在中国设立了分公司。
2010年,跨国公司招聘了一位华裔员工(以下简称“员工”)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泄露公司任何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2015年,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离职前,员工向跨国公司提交了离职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表示自己已履行了保密协议的相关义务。
然而,跨国公司认为员工在离职后曾在另一家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涉嫌违反了保密协议。
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三、争议处理1. 跨国公司向中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法律责任。
2. 员工认为,自己在离职后并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且在另一家公司工作并不违反保密协议。
同时,员工指出,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存在不合理之处,要求仲裁委员会予以调整。
3.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员工在离职后曾在另一家公司工作,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同时,仲裁委员会认为,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虽存在一定不合理之处,但未违反法律法规,故维持了原协议内容。
4. 员工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符合法律法规,驳回员工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启示1. 涉外保密协议的签订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保密内容、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2. 员工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应充分了解协议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3. 在处理涉外保密协议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国际法律法规差异,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4.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保密意识,降低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5. 员工在离职时,应主动与公司沟通,妥善处理保密协议相关问题,避免产生纠纷。
总之,涉外保密协议纠纷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履行和解除保密协议过程中,要注重法律法规的遵守,提高保密意识,以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保密协议无效条款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密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保密协议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条款将无效。
例如,如果保密协议规定员工离职后不得在同类行业就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则该条款无效。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保密协议的签订必须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
如果一方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该保密协议无效。
此外,如果保密协议的内容与员工的实际工作内容无关,或者员工在签订协议时对协议内容并不了解,也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三、违背公序良俗保密协议的条款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如果保密协议的条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那么该条款无效。
例如,如果保密协议规定员工离职后不得在同类行业就业,但这种限制明显损害了员工的就业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则该条款无效。
四、未约定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保密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经济补偿低于法定标准,那么该条款无效。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也失效。
五、霸王条款保密协议中的霸王条款,即只规定劳动者一方的义务和责任,限制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格式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六、保密期限过长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应当合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竞业限制期限。
如果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过长,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竞业限制期限,那么该条款无效。
总之,保密协议的无效条款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违背公序良俗、未约定经济补偿、霸王条款以及保密期限过长等情况。
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应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理,避免因条款无效而损害自身权益。
关于离职员工违反保密约定的警告函(实用范文)
警告函
致:先生/女士
你于年月日入职我公司,担任职务,并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
年月日,我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你在离职后仍负有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保守公司保密信息的义务。
现我公司已接到多个客户反映,你利用从我公司获知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信息、运营信息、客户信息)与我公司的原有客户进行与我公司同样的业务往来。
你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商业机密,并且违反了你与我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的约定,已经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我公司郑重致函,对你提出警告:
1、请在收到本函后,立即停止对我公司的客户资源信息在内的所有保密信息的非法使用;
2、请在收到本函后,立即销毁你从我公司获取的所有保密信息,并书面向我公司承诺今后不再侵害我公司的任何保密信息。
否则,我公司将针对你侵害我公司保密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报警、起诉等法律手段追究你的法律责任,由此引发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将全部由你承担。
特致此函,望审慎对待。
有限公司
年月日。
离职后保密协议还有效吗
离职后保密协议还有效吗离职后保密协议是指在员工离职后,员工与原雇主之间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约定员工在离职后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专利技术、客户信息等保密的协议。
但是,很多人对于离职后保密协议的有效性存在疑问,特别是在员工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保密协议是否仍然有效呢?首先,离职后保密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职后保密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即使员工离职后,保密协议仍然有效,员工必须继续遵守协议中的保密义务。
因此,员工在离职后仍然需要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规定,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其次,离职后保密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协议本身的约定。
在签订离职后保密协议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协议的有效期限。
一般来说,离职后保密协议的有效期限为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如一年或两年。
在有效期限内,员工仍然需要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
但是一旦协议的有效期限届满,员工就不再受到保密协议的约束,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
最后,即使离职后保密协议失效,员工也需要注意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从事与原公司竞争的活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从事与原公司竞争的活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即使离职后保密协议失效,员工也需要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活动。
总之,离职后保密协议在员工离职后仍然有效,员工需要继续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
但是协议的有效性也取决于协议本身的约定,一旦协议的有效期限届满,员工就不再受到保密协议的约束。
此外,即使保密协议失效,员工也需要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得从事与原公司竞争的活动。
希望员工在离职后能够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保密协议离职规定
为确保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保密协议离职规定。
一、保密协议的签订1. 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 对于涉及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关键岗位,公司可以要求员工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
二、保密协议的生效1. 保密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员工在签订保密协议后,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三、离职保密协议的履行1. 员工离职时,应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2. 员工离职后,如需使用或披露公司商业秘密,应事先取得公司书面同意。
3. 员工离职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传播、使用或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
四、离职保密协议的解除1.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离职保密协议:(1)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泄露、传播、使用或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2)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3)员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保密协议无法履行。
2. 在以下情况下,员工可以解除离职保密协议:(1)公司违反保密协议,泄露、传播、使用或擅自披露员工个人隐私;(2)公司未按照保密协议约定支付保密费用;(3)员工因公司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密协议。
五、离职保密协议的争议解决1. 保密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在职员工、离职员工。
2.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规定。
离职人员的保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公司保密工作,防止离职人员泄露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离职人员,包括因辞职、辞退、解聘、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员工。
三、离职人员保密管理职责1. 离职人员保密承诺离职人员应当签署《离职保密承诺书》,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秘密。
2. 清退涉密载体离职人员应主动清退所有持有和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电子文档、涉密信息设备等涉密载体。
3. 信息系统访问权限取消公司应根据离职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取消其在信息系统中的访问权限。
4. 脱密期管理离职人员在脱密期内,应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出境;(2)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外资企业工作;(3)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服务;(4)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秘密。
四、离职人员保密管理程序1. 离职人员离职前,应向公司保密工作机构提交《离职保密承诺书》。
2. 公司保密工作机构对离职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强调保密责任和脱密期管理要求。
3. 离职人员清退涉密载体,填写《涉密载体清退登记表》,经公司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后,办理移交手续。
4. 公司根据离职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取消其在信息系统中的访问权限。
5. 离职人员应在脱密期内遵守相关规定,公司保密工作机构对其脱密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离职人员保密管理责任1. 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泄露公司秘密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司保密工作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保密管理职责,导致公司秘密泄露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签署保密协议后离职条款
一、保密义务的延续1. 本人在签署保密协议后,即使在离职后,仍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保密信息。
2. 本人在离职后,仍应遵守本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条款,不得将公司保密信息用于个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
3. 本人在离职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
二、离职后的保密责任1. 离职后,本人应立即将所有公司提供的、涉及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归还公司,不得保留任何与公司保密信息相关的物品。
2. 离职后,本人应遵守以下保密要求:(1)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保密信息;(2)不得将公司保密信息用于个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3)不得在离职后加入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竞争活动。
三、离职后的竞业限制1. 本人在离职后,应遵守以下竞业限制条款:(1)竞业限制期限:自离职之日起____年;(2)竞业限制地域:全国范围内;(3)竞业限制范围: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行业、业务或职务。
2. 竞业限制期间,本人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____元。
四、保密信息的界定1. 本保密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客户信息、市场信息、财务信息等;(2)公司研发、生产、销售、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工艺、配方、图纸、数据等;(3)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人事信息等;(4)其他对公司具有保密价值的任何信息。
2. 本保密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电子、实物等,均受本保密协议的保护。
五、违约责任1. 本人如违反本保密协议的任何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泄露、传播、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保密信息;(2)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3)支付违约金;(4)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公司法关于保密协议的条文
第一条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保密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离职员工、实习生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
第三条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技术、方法、数据等。
第二章保密义务第四条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员工在任职期间,不得以下列方式泄露、使用或披露公司商业秘密:(一)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二)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商业秘密用于个人或他人利益;(三)将公司商业秘密用于与公司竞争的业务;(四)违反公司规定,将公司商业秘密用于其他目的。
第六条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仍应遵守本协议,不得以下列方式泄露、使用或披露公司商业秘密:(一)将公司商业秘密用于原任职单位或新任职单位;(二)将公司商业秘密用于与公司竞争的业务;(三)违反公司规定,将公司商业秘密用于其他目的。
第七条员工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一)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复制、传阅、展示;(二)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电子数据,应采取技术手段进行加密、限制访问;(三)不得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设备、物品带出公司。
第三章违约责任第八条员工违反本协议,泄露、使用或披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应承担以下责任:(一)停止侵权行为;(二)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离职员工违反本协议,泄露、使用或披露公司商业秘密的,除承担第八条规定的责任外,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员工):地址: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年月日。
员工离职保密协议
员工离职保密协议一、保密义务1.员工在离职后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离职后员工禁止向第三方透露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任何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客户信息、合作伙伴信息、财务信息等任何涉及公司利益和商誉的保密信息。
2.员工离职后应删除或归还公司任何以书面、电子、录音、磁带等形式记录的涉及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和设备,并不得私自留下副本或复制品。
3.员工在离职后也不得将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离职员工,或利用保密信息影响公司内部或外部的业务运作。
二、保密期限1.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两年。
在此期限内,员工应始终保持对保密信息的保密。
2.保密期限届满后,前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保密义务终止。
三、违约责任1.如员工违反本协议,在保密期限内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因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可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
2.如员工违约行为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损害公司商誉的,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四、其他事项1.本协议适用于离职员工和前公司之间的保密关系。
2.本协议的签署不影响其他协议或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或终止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且应受到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4.本协议的附件包括:(1)具体离职员工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信息范围;(2)具体离职员工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范围;(3)具体离职员工需要保密的客户信息范围;(4)具体离职员工需要保密的合作伙伴信息范围;(5)具体离职员工需要保密的财务信息范围。
五、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保密期限届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姓名)。
员工劝退证明保密协议
七年级下学期6月月考道德与法治一、判断题1. 小刚和小娟两位异性同学经常在一起复习功课,他们之间肯定是早恋了。
2. 目前很多学校纷纷设立“心理咨询室”“悄悄话信箱”,开展心理辅导讲座。
学校这样做有助于我们遇到问题及时求助。
3. 你改变不了环境,但你可以改变自己;你改变不了事实,但你可以掌握自己;你不能预知明天,但你可以把握今天;你不能左右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你不能选择容貌,但你可以展现笑容。
这段话启示我们调节和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做情绪的主人。
4. 漫画《拒绝盗版,从我做起》中的女同学发现购买的所谓正版其实是盗版光盘时,决心向有关部门举报。
这表明他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5. 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是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6. 未成年人自身不学习、不合群是导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7. 因我们在不同环境扮演的角色不同,所以要根据自身利益选择应该承担的责任。
()8. 生活是复杂的,有真善美也有假恶丑,但真善美的事物永远是我们生活的主流。
9. 中学生如果不能自觉抵制不良诱惑,不仅会影响学业和个人发展,还容易使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10.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明星代言假广告要负连带责任。
”说明了依法治国,违法必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例外。
二、单项选择题11. 在某中学九年级毕业晚会上,尤为同学创作了“一只粉笔写成两袖清风,三尺讲台演绎四季晴雨”的对联,你认为该联的最佳横批应是()A . 感恩父母B . 我爱我师C . 真情无价D . 友谊长存12. “看万山红遍,层林尽染,漫江碧透,百舸争流,鹰击长空,鱼翔浅底,万类霜天竞自由”描述了()A . 生命的相互关爱B . 大自然生命多姿多彩C . 过于依赖,缺乏自立D . 刻苦认真,自我负责13. 学校合理、科学地安排学生的课业,保证学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有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间。
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A . 家庭保护B . 学校保护C . 社会保护D . 司法保护14. 下列调控情绪的方法中,属于心理换位的是A . 向好友倾诉自己的不快B . 到风景优美的地方散步C . 站在对方的角度想问题D . 做自己最感兴趣的事情15. 小光同学捡到了价值400元的手机,当失主索要时他拒不归还。
公司员工保密协议罚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保密协议罚则。
第二条本保密协议罚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二章保密义务第三条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应严格遵守以下保密义务:1. 不得泄露公司任何形式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客户信息、市场信息等;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传播或使用公司商业秘密;3. 不得在离职后加入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公司商业秘密;4.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泄露、传播、复制或转让公司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章罚则第四条员工违反本保密协议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 警告:员工首次违反保密义务,公司将对员工进行警告,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赔偿损失: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3. 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4. 追究法律责任: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5. 民事赔偿: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员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章离职后的保密义务第五条员工离职后,仍应遵守以下保密义务:1. 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以下简称“保密期限”),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2. 不得在保密期限内加入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机构;3. 不得在保密期限内利用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六条员工违反离职后保密义务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 警告:员工首次违反保密义务,公司将对员工进行警告,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赔偿损失: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员工保密协议的案件
案情简介:原告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签订劳动合同,乙在XX公司担任技术岗位。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需遵守公司保密协议,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019年5月,乙提出离职,XX公司同意其离职,但乙在离职前未将公司业务资料归档,也未按照保密协议要求提交相关保密资料。
XX公司发现乙私自携带部分公司商业秘密资料离职,遂向乙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返还资料并承担违约责任。
乙未予理睬,XX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XX公司与乙签订的保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
乙在离职前私自携带公司商业秘密资料,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返还原告XX公司所有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2. 被告乙支付原告XX公司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3. 被告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理由:1. 保密协议的效力:XX公司与乙签订的保密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遵守。
乙在离职前私自携带公司商业秘密资料,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劳动者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金的数额: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被告乙的违约行为给原告XX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判决被告乙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
案件启示:1. 用人单位应重视保密协议的签订,明确保密范围、保密义务等内容,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员工应提高法律意识,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切勿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3.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密协议约定开除员工
一、协议背景鉴于甲方(以下简称“公司”)与乙方(以下简称“员工”)之间签订了保密协议,为保障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保密协议的履行及违反保密协议的处理达成如下约定:二、保密协议内容1. 保密范围: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应遵守以下保密条款:(1)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客户信息、合作伙伴信息、财务信息等;(2)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不得泄露、披露、复制、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3)乙方不得在离职后加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2. 保密期限:本保密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离职后三年止。
三、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保密协议,泄露、披露、复制、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要求乙方赔偿因泄露、披露、复制、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3)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乙方违反本保密协议,甲方有权根据情况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离职后的保密义务1. 乙方在离职后,仍应遵守本保密协议的约定,不得泄露、披露、复制、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2. 乙方离职后,若因工作需要接触公司商业秘密,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签订保密协议。
五、争议解决1. 本保密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在履行本保密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保密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保密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学徒工离职签保密协议
尊敬的各位同仁:近日,我司某部门学徒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
为确保公司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不受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与该学徒工签订保密协议。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保密协议签订背景1.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2. 为维护公司利益,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对离职员工实行保密协议制度。
3.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离职过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确保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保密协议主要内容1. 保密内容: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经营策略、管理方法、业务流程、技术秘密等非公开信息;(2)公司研发的专利、技术成果、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3)公司客户名单、市场分析报告、财务数据等;(4)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员工培训资料等。
2. 保密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保密期限为离职后两年。
3. 保密义务:(1)离职员工在离职前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公司商业秘密;(2)离职员工不得加入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同行业企业,或自行创办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企业;(3)离职员工不得利用在公司的经验、知识、技能等,对公司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4. 违约责任:(1)若离职员工违反本协议约定,泄露、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公司商业秘密,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离职员工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保密协议签订程序1. 公司与离职员工进行沟通,说明签订保密协议的必要性及内容;2. 双方就保密协议内容达成一致,签订正式协议;3. 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妥善保管协议文本,确保协议的履行。
四、其他事项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部门予以关注;2. 如有疑问,请咨询人力资源部。
敬请各位同仁予以支持和配合,共同维护公司利益。
特此公告。
【公司名称】【公告发布日期】。
保密协议影响离职么
一、保密协议对离职员工的影响1. 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保密的范围、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离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具体表现为:(1)要求离职员工承担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超过保密协议约定的数额。
(2)要求离职员工停止泄露、使用、披露企业商业秘密。
(3)追究离职员工刑事责任,如侵犯商业秘密罪。
2. 职业发展(1)影响离职员工在行业内的发展。
在离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其在行业内声誉受损,影响职业发展。
(2)影响离职员工跳槽。
企业可能会在招聘过程中了解到离职员工的保密协议违约情况,从而影响其求职。
3. 人际关系(1)影响离职员工与原企业员工的友谊。
在离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原企业员工对其产生不满和排斥。
(2)影响离职员工与原企业领导的感情。
离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可能使领导对其产生信任危机。
二、如何应对保密协议的影响1. 离职员工方面(1)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2)在离职前,与原企业协商解除保密协议,或缩短保密期限。
(3)提高自身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2. 企业方面(1)在签订保密协议时,明确保密范围、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2)加强对离职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保密意识。
(3)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确保企业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总之,保密协议对离职员工的影响是复杂的,既有法律责任,也有职业发展和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影响。
为了降低这种影响,离职员工和企业都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保密协议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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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本 报 记 者程 建 勇
D
受训员工提前离职 违反《保密协议》
法 院 判 决 : 培 训 机 构 没 给 付 竞 业 限 制 补 偿 金 , 故 协 议 无 效
的监事并担任教师职责。 为此, 王某以林芳违约为由, 将 其起诉至法院。同时成为被告的还 有林芳现在供职的这家培训机构, 王某要求该机构承担连带 赔 偿 责 任。王某称, 当时他和林芳订立了培 训协议, 因此按照规定林芳违约, 应 当返还 8000 元培训费。同时, 王某 提出, 林芳未遵守其保密约定, 在其 他相同相似的培训机构从事相关的 职业, 泄漏了他的商业秘密。因此, 林芳应当按照保密协议的 条 款 约 定,按照其年收入的十倍支付违约 金。此外, 王某还提出, 自从林芳加 盟的另外一家同类培训机 构 诞 生 后, 他在万州的生源受到一定影响, 因此王还主张要求被告赔偿一万余 元的生源流失损失。 而林芳提出,首先是王某提供 职之日两年内,不得参与开办类似 甲方(王某的培训机构)经营模式、 服 务模式的机构;不得从事与甲方生 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 的其他企业、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 职务,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 合伙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代理人、 顾问等。虽 双方在订立 《保密协议》 的同时, 又 订立了竞业限制条款,但从林芳的 工资表中反映出,其工资构成包括 基础工资、 岗位工资、 司龄工资、 福 利工资、 效益工资等, 但就是没有竞 业限制补偿金。即法院认为, 王某一 方与林芳在签订的 《保密协议》 条 款中, 只对保密工资报酬作了约定, 而对林芳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支付 没有约定。因此, 根据我国 《劳动合 同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在 《保密协议》 所订立的竞业限制条 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林芳是否违反 《保密协议》 约 定, 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呢?市二中 院审理查明, 2006 年 11 月 10 日, 林 芳与王某一方签订保密协议, 对保密 期限和保密费的支付, 在协议第二条 约定: 双方同意, 乙方(林芳)离职之 后仍对其在甲方(王某一方)任职期
?
提 前 离 职 返 还 学 费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 王 某的培训机构,具有合法的 用工主体资格,其与林芳签 订的 《员工合同》 , 系双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 法规禁止性规定,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当时签订的 《员工 培训协议书》 约定: 培训费用 8000 元, 由公司承担; 受训员 工培训后在公司的服务期为 三年, 即自 2006 年 7 月 15 日 起至 2009 年 7 月 14 日。 该服 务期的到期日可长于 《员工 合同》 的到期日, 受训员工不 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离职; 受训 员工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 其 受训后司龄在一年半内则需 向公司交纳全部培训费用, 两 年半交纳 50%,三年内交纳 25%, 服务期满后免交培训费 用, 因违纪被公司辞退的员工 亦照此办理。 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 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 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 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 不 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 费。 在本案中,林芳与王某 签订的服务期限为 3 年。因 此,法院认为,林芳在 2007 年 11 月 18 日就离开王某的 培训机构,其服务期限仅一 年零四个月。因此, 林芳提前 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按 《员工培训协议书》 的约定, 承担全部的培训费用。而培 训费用的多少, 法院认为, 虽 然王某与北京总部签订的加 盟店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 “王向对方缴纳 15 万元的加 盟费等,对方为其进行共计 10 人次的免费培训” ,对每 人的培训费没有明确。但北 京总部出具的证明,每人的 培训费为 8000 元。即市二中 院终审判令,由林芳赔偿王 某培训费 8000 元。同时, 法 院基于林芳是在与王某解除 劳动关系后,才到现在的培 训机构任教,因此林芳现在 供职的培训机构在本案中不 承担连带责任。
14
责 任 编 辑 : 程 亮 校 对 : 程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 苑 点 击
2 0 0 9 年 1 0月 3 1日 /星 期 六
A
受 训 员 工 提 前 离 职
2006年 5 月 11 日, 万州市 民王先生与北京一家咨询公司 签订 《特许经营合同》 , 由王向 对方缴纳加盟费、 保证金、 管理 费、 教具配送费等共计 15 万余 元后,该公司同意王以加盟店 的方式,在万州成立一家培训 机构, 并对王先生一方进行 10 人次的免费培训。 同年 7 月 12 日, 林芳 (化 名) 应聘到王某的培训机构务 工, 并于当日签订 《员工合同》 及 《员工培训协议书》 。其中 《员工合同》 约定: 合同生效期 为 2006 年 7 月 15 日,合同终 止时期为 2009 年 7 月 14 日; 林芳同意根据工作需要,在该 培训机构担任课程顾问职务; 培训机构每月 25 日以货币形 式支付林芳工资;双方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失 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及 其他所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费 用……而 《员工培训协议书》 约定: 培训费 8000 元, 由培训 机构承担;受训员工培训后在 公司的服务期为三年, 即 2006 年 7 月 15 日至 2009 年 7 月 14日;受训员工在服务期内提 出辞职,其受训后司龄在一年 半内需向公司交纳全部培训费 三年内 用, 两年半交纳 50% , 交纳 25% , 服务期满后免交培 训费用。因违纪被公司辞退的 员工也照此办理。 同年 7 月 15 日至 8 月 4 日,林芳到北京的总部进行了 职前培训。随后, 林回到万州开 始在王先生的培训机构上班。 林每月领取的工资有基础工 资、 岗位工资、 司龄工资、 误餐及 交通补贴、 保险补贴、 月奖、 课时 费。第一年, 林芳在该培训机构 的收入大约为 1.3 万余元。 在该培训机构上班期间, 即 2006 年 11 月 10 日,林芳 (乙方) 与王先生 (甲方) 又签 订了一份 《保密协议》 。 该协议 约定: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 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 专业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 业秘密;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 义务的期限为两年, 乙方认可, 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承担 保密义务,故无须在乙方离职 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乙方承诺, 自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 开办类似甲方经营模式、服务 模式的机构;不得从事与甲方 生产、经营同类服务的其他企 业、 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 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其年收 入 10 倍的违约金; 乙方的违约 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 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2007 年 11 月 15 日, 林芳 离开王某的培训机构, 而王支 付林芳工资至 2007 年 11 月 18 日。
(资 料 图 ) 从 一 家 培 训 机 构 跳 槽 到 另 外 一 家 培 训 机 构 , 结 果 原 雇 主 以 跳 槽 员 工 违 反 《 保 密 协 议 》 为 由 , 要 求 对 方 返 还 培 训 费 并 支 付 上 十 万 元 的 违 约 金 。 日 前 , 重 庆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对 这 起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案 作 出 的 终 审 判 决 称 , 双 方 订 立 的 《 保 密 协 议 》 实 质 上 就 是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 但 协 议 中 又 无 雇 主 给 付 竞 业 限 制 补 偿 金 的 内 容 , 因 此 该 协 议 无 效 ; 即 原 雇 主 要 求 跳 槽 员 工 支 付 违 约 金 的 诉 求 , 不 能 获 得 支 持 。 但 法 院 认 为 , 跳 槽 员 工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 应 该 赔 偿 原 雇 主 培 训 费 8 0 0 0元 。
违 约 责 任 法 院 驳 回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认为,本案争议的一个重要的焦点 就在于,林芳是否应按双方订立的 保密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林芳在庭审中也提到,自己没 有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应支付 违约金。那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究 竟是两个什么概念呢?市二中院称,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 同的法律概念。在本案中, 林芳与王 某的培训机构签订的 《保密协议》 第三条约定: 乙方(林芳)承诺, 自离
B
跳 槽 之 后 成 了 被 告
去年 5 月 9 日,万州又冒出一 家培训机构, 与王某的经营模式、 服 务模式相同。而王某还发现, 从他这 里辞职的林芳现在是这家培训机构
的证明,证实他们每人去北京培训 的 8000 元培训费证据不足, 且双方 在《培训协议》中关于对培训费的 约定与法律冲突, 应当无效, 故林芳 辩称自己不应该支付 8000 元培训 费。最关键的问题是,林芳如果败 诉, 还需承担上十万元的违约金。而 林芳在庭审中提出,因为王某当时 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她在 辞职后可以自由选择职业。即她没 有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应支付 违约金。当然对于王某提出的生源 流失损失, 林芳也不同意赔偿。 因为林芳是在和王某的培训机 构解除劳动关系后,才到现在培训 机构任教。因此, 林芳现在供职的培 训机构对于王某的诉求,他们认为 此事与他们无关,不应该承担任何 责任。 间接触、 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 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 术秘密的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承担如 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得 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而无 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 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 日两年内, 乙方认可, 甲方在支付乙 方的工资报酬时, 考虑了乙离职后需 要承担的保密义务, 故无须在乙方离 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法院称,从该保密协议约定的 保密条款内容, 双方订立的 《保密协 议》 实质上就是竞业限制协议, 只有 竞业限制才能限制不能参与同行同 类的工作。而本案中, 林芳只是服务 于另一连锁店,王某的培训机构没 有约定给付竞业限制补偿 金 的 内 容, 其条款与法律相冲突, 故应认定 为无效协议。 因此,王某一方认为林芳违反 了 《保密协议》 所约定的保密义务, 要求林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法院 以其理由不成立为由,驳回了其这 项诉讼请求。对于王某一方提出的 其生源损失, 同样也因证据不足, 未 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