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总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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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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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结合历年命题趋势,系统总结考试中重点难点,为考生整理了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理》高频考点,助大家轻松备考!
一、法的形式(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7 类制定法形式:
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地方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1.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选择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ZF 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4.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公布后的30 天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4 条):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法人资格),变更要办理登记并公告
2.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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