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初次分配的原则和结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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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初次分配的原则和结构分析
作者:郑志国
来源:《江汉论坛》2022年第06期
摘要:我國初次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分配依据是人们的劳动贡献和提供生产要素的贡献,一般通行同等贡献获得同等收入的分配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的,主要以价值或货币形态分配劳动者创造的增加值,由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到市场购买消费品,因此,按劳分配一般是由企业或用人单位来组织实施,同质同量劳动获得同量报酬原则在企业层面就是同等业绩获得同等工资。

我国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体现在劳动贡献是消费品分配的主要依据,国民总收入大部分用于实行按劳分配。

如果把劳动者报酬和工资性收入全部视为按劳分配所得,那么它们分别占初次分配总收入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大部分,这都可以视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在分配结构上的表现。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应当改进国民总收入和初次分配收入项目核算方法,防止资本侵蚀劳动报酬,抑制国际资本对中方收入的挤压,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一线工人的工资水平。

关键词:按劳分配原则;初次分配;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生产要素;国际资本
中图分类号:F0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2)06-0005-07
我国初次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分配依据是人们的劳动贡献和提供生产要素的贡献,通行同等贡献获得同等收入的原则。

如何更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调动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高质量发展来增加财富总量和促进共同富裕,这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初次分配的同等贡献获得同等收入原则
一个国家的初次分配对象用现行指标核算是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总收入,从企业层次看则是一定时期创造的增加值。

依据人们的劳动贡献和提供生产要素的贡献来分配,必须使收入和贡献相称:对劳动者实行同质同量劳动获得同量报酬原则,对生产要素实行同质同量要素获得同量收入原则。

因为劳动贡献和一般生产要素贡献通常不能用同一标准来考核,所以这两类贡献与各自收入的关系有差异。

(一)按劳分配原则:同质同量劳动获得同量报酬
众所周知,按劳分配作为一种分配方式和原则最早是由马克思提出来的。

②他研究了各种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认识到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消费资料的分配;在工人和资本家分别拥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这两类生产要素的条件下,他们以不同的身份、地位和方式参加分配;工人劳动创造的新价值是分配对象,他们通过交换提供劳动力,获得劳动力价值的等价工资;资本家获得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新价值即剩余价值,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了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

③根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和其他规律,马克思设想社会主义社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每个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是平等的,由此决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地使用生产资料来工作、分享劳动成果的权利,这种平等的所有权不再决定分配数量。

由于生产力还不够发达,产品还没有丰富到实行按需分配的程度,劳动还是谋生的途径和手段,每个社会成员以自己为社会提供的劳动质量和数量为依据来领取消费品:任何两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动质量和数量相同,都应当获得相同的报酬。

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通过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开始在社会范围内推行按劳分配。

这从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剥削制度,是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标志。

然而,在改革开放前的一个时期内,对什么是按劳分配、怎样实行按劳分配等问题的认识并不是很清楚,因而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盲目性,未能处理好按劳分配和其他分配方式的关系,一度在分配中出现比较严重的平均主义,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鼓励人们把各种要素投入生产。

改革开放后,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的收入同他们的劳动成果直接挂钩;在企业实行各种效益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职级工资制等,逐步探索出按劳分配的多种具体可行方式。

与此同时,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也广泛参与分配,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局面。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的,主要以价值或货币形态分配劳动者创造的增加值,由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到市场购买消费品。

劳动者是在不同企业或单位工作,企业实行独立核算,个人的劳动贡献由用人单位来考核,各个岗位都有一定的工作职责、考核办法和工资标准,完成规定工作经考核合格后按标准支付工资。

因此,按劳分配一般是由企业或用人单位来组织实施,同质同量劳动获得同量报酬原则在企业层面就是同等业绩获得同等工资。

一般企业高管和普通员工的业绩考核标准不同,虽然这两类人员的工资薪酬总的来说都属于劳动所得,但是差额较大。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劳动贡献和报酬比例也有差别,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和分配政策,采取各种经济手段对分配进行调节。

现在国内一般企业和单位给职工发工资不是支付现金,而是按时给他们的工资卡或存折输入一定数量的工资额。

这个工资额通常已经扣除了所得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到市场购物并不用现金支付,而是用手机扫描或刷卡支付。

工资卡可以视为内置芯片的劳动凭证,用特定数字记录各人的劳动贡献,他们用这个凭证通过市场交换从社会获得一份和各人劳动贡献相称的消费资料。

马克思在19世纪不可能想象21世纪的生活方式,但是他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在现代网络信息条件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变为现实。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同质同量要素获得同量收入原则
从事生产活动单靠劳动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土地、机器设备、能源和原材料等物质要素。

在现实中,各种生产要素分别为个人、集体、国家和外商等利益主体所有,这些主体通过一定途径向生产者提供生产要素,以多种方式参加分配。

对一个企业来说,参加初次分配的非劳动要素主要是货币形态资本、土地和某些专利技术。

货币形态资本包括企业自有资本、借贷资本和证券资本(股票),分别得到利润、利息和股息,同质同量要素获得同量收入就是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利息和股息。

国家和集体单位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收取地租或土地使用费,就是土地参加分配。

一些农民外出做工,将自己原来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收取一定的转包费,也属于土地参加分配。

技术参加分配的主要方式是:专利技术折价入股后获得股息;一次性拍卖则直接转化为技术发明人的收入,不再另行分配。

劳动和资本等要素的性质不同,难以按相同标准来考评和比较它们的贡献。

西方经济增长理论在多种假设条件下建立一些模型来计算劳动、资本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一般用就业人数和劳动时间表示劳动量,用投资金额表示资本量,把经济增长率高出劳动增长率和资本增长率的部分视为技术进步的贡献。

按照这种计算结果,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自20世纪中期以来已经超过劳动和资本的贡献之和。

这种结论被广泛用来说明科技创新的重要性,有助于人们更加重视科技创新和进步。

但是,劳动不仅有数量增长,而且有质量提高,技术进步和劳动质量提高是紧密联系的。

应该说,技术进步的贡献包含劳动质量提高的贡献。

从分配角度来看,现实中有千百万种具体生产要素,迄今为止还没有一种方法能够精确计算出各种具体生产要素的独立贡献。

这些生产要素按贡献参加分配是在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中实现的,只能分别对各种资源实行同质同量要素获得同量收入原则。

二、劳动报酬与贡献比例及其受资本侵蚀的问题
劳动者对创造财富作出贡献,由此获得相应报酬,各个劳动者的报酬在一定数量界限内与贡献保持等比例,超过这个界限可以按阶梯递减比例来分配。

由于劳动和非劳动要素贡献的边界比较模糊,各种收入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会发生资本收入侵蚀劳动报酬的问题。

(一)劳动者报酬与贡献的等比例
劳动者报酬和他在生产中的贡献是两个不同的变量,如果二者可以用同一尺度计量的话,那么前者应当小于后者,二者的差额是被社会以税收等形式扣除后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和发展公益事业的收入。

对参加初次分配的劳动者来说,报酬与贡献应当相称有两种含义。

第一,任何一个劳动者的报酬应当与他的贡献保持合理比例。

除了那些丧失劳动能力、难以作出贡献而又需要由社会给予救助的人,一般社会成员的合法职业收入与贡献的比例一方面取决于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員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积累和公益事业的需要,这两个方面对社会来说主要就是要确定消费和积累之间的合理比例。

第二,对两个以上的劳动者来说,他们的收入与贡献比例应当保持大体一致,在分配单位内部严格来说应当相等。

假设某企业有甲、乙两个劳动者,他们在一个月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贡献用货币核算分别为10000元、12000元,工资分别为8000元、9600元,两人收入与贡献的比例均为80%。

虽然两人的收入不等,但是实行等比例规则,即两人都按贡献的80%支付工资,这种基于贡献差异的收入差异是公平合理的。

如果实行平均分配,把后一个人的工资减少为8000元,那就意味着前一个人按贡献的80%支付工资,而后一个人大约只按贡献的67%支付工资。

这是不公平的,容易挫伤后者的劳动积极性。

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单个劳动者通常并不能独立创造价值,虽然各人的贡献不一定能够直接用价值单位计量,但是他们实际完成的工作质量和数量是可以考核的。

许多企业都综合运用多种指标对各个岗位进行业绩评分,按得分多少进行分配,有些生产一线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可以说是按收入与贡献等比例分配的常见做法。

(二)收入与贡献的递减比例
普通社会成员的劳动贡献差异不会很大,但是某些特殊人才的劳动贡献会比普通劳动者高出很多,他们收入高是完全合理的。

不过,从社会范围来看,不同行业或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收入水平差异很大,有些行业或企业员工获得高收入含有一些非劳动贡献因素。

如果要适当控制不同企业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可以实行阶梯式递减分配比例,即对劳动者一定数额之内的收入分配按贡献的等比例支付,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实行递减比例。

例如,某企业按员工业绩分计算工资,当业绩分在1000分以内时,按每分10元支付工资;业绩分为1001—1500分按每分8元支付工资;1501分以上的部分按每分5元支付工资。

事实上,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和企业收入超过一定数额按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这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会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因此,一般企业不必再实行递减比例分配制度。

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差异很大,只要收入与贡献保持大体相近的比例,其差距不超过社会可以接受的限度,就可以认为属于公平分配。

有些企事业单位逢年过节按一人一份的原则发放一些实物;有的企业员工除了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多种补贴、奖金等。

分析初次分配结构比例应当把所有合法收入都统计在内,至于一部分人非法获取的收入,则不属于分配范畴,故应排除在初次分配之外。

(三)资本收入侵蚀劳动报酬的问题
按照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分析,企业收入分配对象是总产出或总产值,而不是增加值;各种生产要素价格由它们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分别等于它们对生产的贡献,因而成为产品价格的组
成部分;企业购买各种要素时照价付款就是收入分配,正好把产品价格分完,不存在剥削和一种收入对另一种收入的侵蚀。

问题在于,这里没有区分一定时期新创造的财富和以往生产并作为要素被消耗的财富,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分配理论和宏观经济学的国民经济核算理论并不一致。

后者把总产出减去中间消耗之后的部分称为增加值,各产业和企业增加值之和称为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总收入,它才是初次分配对象。

④由联合国等机构编制的国民账户体系基本上遵循西方宏观经济学中的国民经济核算理论,我国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则是以国民账户体系为基础编制的。

对一个企业来说,参加初次分配的非劳动要素主要是货币形态资本、土地和某些专利技术。

货币形态资本包括企业自有资本、借贷资本和证券资本(股票),分别得到利润、利息和股息,同质同量要素获得同量收入就是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利息和股息。

国家和集体单位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收取地租或土地使用费,就是土地参加分配。

一些农民外出做工,将自己原来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收取一定的转包费,也属于土地参加分配。

技术参加分配的主要方式是:专利技术折价入股后获得股息;一次性拍卖则直接转化为技术发明人的收入,不再另行分配。

劳动和资本等要素的性质不同,难以按相同标准来考评和比较它们的贡献。

西方经济增长理论在多种假设条件下建立一些模型来计算劳动、资本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一般用就业人数和劳动时间表示劳动量,用投资金额表示资本量,把经济增长率高出劳动增长率和资本增长率的部分视为技术进步的贡献。

按照这种计算结果,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自20世紀中期以来已经超过劳动和资本的贡献之和。

这种结论被广泛用来说明科技创新的重要性,有助于人们更加重视科技创新和进步。

但是,劳动不仅有数量增长,而且有质量提高,技术进步和劳动质量提高是紧密联系的。

应该说,技术进步的贡献包含劳动质量提高的贡献。

从分配角度来看,现实中有千百万种具体生产要素,迄今为止还没有一种方法能够精确计算出各种具体生产要素的独立贡献。

这些生产要素按贡献参加分配是在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中实现的,只能分别对各种资源实行同质同量要素获得同量收入原则。

二、劳动报酬与贡献比例及其受资本侵蚀的问题
劳动者对创造财富作出贡献,由此获得相应报酬,各个劳动者的报酬在一定数量界限内与贡献保持等比例,超过这个界限可以按阶梯递减比例来分配。

由于劳动和非劳动要素贡献的边界比较模糊,各种收入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会发生资本收入侵蚀劳动报酬的问题。

(一)劳动者报酬与贡献的等比例
劳动者报酬和他在生产中的贡献是两个不同的变量,如果二者可以用同一尺度计量的话,那么前者应当小于后者,二者的差额是被社会以税收等形式扣除后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和发展公益事业的收入。

对参加初次分配的劳动者来说,报酬与贡献应当相称有两种含义。

第一,任何一个劳动者的报酬应当与他的贡献保持合理比例。

除了那些丧失劳动能力、难以作出贡献而又需要由社会给予救助的人,一般社会成员的合法职业收入与贡献的比例一方面取决于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积累和公益事业的需要,这两个方面对社会来说主要就是要确定消费和积累之间的合理比例。

第二,对两个以上的劳动者来说,他们的收入与贡献比例应当保持大体一致,在分配单位内部严格来说应当相等。

假设某企业有甲、乙两个劳动者,他们在一个月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贡献用货币核算分别为10000元、12000元,工资分别为8000元、9600元,两人收入与贡献的比例均为80%。

虽然两人的收入不等,但是实行等比例规则,即两人都按贡献的80%支付工资,这种基于贡献差异的收入差异是公平合理的。

如果实行平均分配,把后一个人的工资减少为8000元,那就意味着前一个人按贡献的80%支付工资,而后一个人大约只按贡献的67%支付工资。

这是不公平的,容易挫伤后者的劳动积极性。

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单个劳动者通常并不能独立创造价值,虽然各人的贡献不一定能够直接用价值单位计量,但是他们实际完成的工作质量和数量是可以考核的。

许多企业都综合运用多种指标对各个岗位进行业绩评分,按得分多少进行分配,有些生产一线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可以说是按收入与贡献等比例分配的常见做法。

(二)收入与贡献的递减比例
普通社会成员的劳动贡献差异不会很大,但是某些特殊人才的劳动贡献会比普通劳动者高出很多,他们收入高是完全合理的。

不过,从社会范围来看,不同行业或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收入水平差异很大,有些行业或企业员工获得高收入含有一些非劳动贡献因素。

如果要适当控制不同企业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可以实行阶梯式递减分配比例,即对劳动者一定数额之内的收入分配按贡献的等比例支付,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实行递减比例。

例如,某企业按员工业绩分计算工资,当业绩分在1000分以内时,按每分10元支付工资;业绩分为1001—1500分按每分8元支付工资;1501分以上的部分按每分5元支付工资。

事实上,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和企业收入超过一定数额按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这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会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因此,一般企业不必再实行递减比例分配制度。

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差异很大,只要收入与贡献保持大体相近的比例,其差距不超过社会可以接受的限度,就可以认为属于公平分配。

有些企事业单位逢年过节按一人一份的原则发放一些实物;有的企业员工除了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多种补贴、奖金等。

分析初次分配结构比例应当把所有合法收入都统计在内,至于一部分人非法获取的收入,则不属于分配范畴,故应排除在初次分配之外。

(三)资本收入侵蚀劳动报酬的问题
按照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分析,企业收入分配对象是总产出或总产值,而不是增加值;各种生产要素价格由它们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分别等于它们对生产的贡献,因而成为产品价格的组
成部分;企业购买各种要素时照价付款就是收入分配,正好把产品价格分完,不存在剥削和一种收入对另一种收入的侵蚀。

问题在于,这里没有区分一定时期新创造的财富和以往生产并作为要素被消耗的财富,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分配理论和宏观经济学的国民经济核算理论并不一致。

后者把总产出减去中间消耗之后的部分称为增加值,各产业和企业增加值之和称为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总收入,它才是初次分配对象。

④由联合国等机构编制的国民账户体系基本上遵循西方宏观经济学中的国民经济核算理论,我国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则是以国民账户体系为基础编制的。

对一个企业来说,参加初次分配的非劳动要素主要是货币形态资本、土地和某些专利技术。

货币形态资本包括企业自有资本、借贷资本和证券资本(股票),分别得到利润、利息和股息,同质同量要素获得同量收入就是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利息和股息。

国家和集体单位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收取地租或土地使用费,就是土地参加分配。

一些农民外出做工,将自己原来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收取一定的转包费,也属于土地参加分配。

技术参加分配的主要方式是:專利技术折价入股后获得股息;一次性拍卖则直接转化为技术发明人的收入,不再另行分配。

劳动和资本等要素的性质不同,难以按相同标准来考评和比较它们的贡献。

西方经济增长理论在多种假设条件下建立一些模型来计算劳动、资本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一般用就业人数和劳动时间表示劳动量,用投资金额表示资本量,把经济增长率高出劳动增长率和资本增长率的部分视为技术进步的贡献。

按照这种计算结果,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自20世纪中期以来已经超过劳动和资本的贡献之和。

这种结论被广泛用来说明科技创新的重要性,有助于人们更加重视科技创新和进步。

但是,劳动不仅有数量增长,而且有质量提高,技术进步和劳动质量提高是紧密联系的。

应该说,技术进步的贡献包含劳动质量提高的贡献。

从分配角度来看,现实中有千百万种具体生产要素,迄今为止还没有一种方法能够精确计算出各种具体生产要素的独立贡献。

这些生产要素按贡献参加分配是在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中实现的,只能分别对各种资源实行同质同量要素获得同量收入原则。

二、劳动报酬与贡献比例及其受资本侵蚀的问题
劳动者对创造财富作出贡献,由此获得相应报酬,各个劳动者的报酬在一定数量界限内与贡献保持等比例,超过这个界限可以按阶梯递减比例来分配。

由于劳动和非劳动要素贡献的边界比较模糊,各种收入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会发生资本收入侵蚀劳动报酬的问题。

(一)劳动者报酬与贡献的等比例
劳动者报酬和他在生产中的贡献是两个不同的变量,如果二者可以用同一尺度计量的话,那么前者应当小于后者,二者的差额是被社会以税收等形式扣除后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和发展公益事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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