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上在先权救济机制的质疑及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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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注册商标来保护在先权 。 后者 的手段较为多元化 , 主要包括停止侵权 、 赔偿 损失 、 排 除妨碍 、 恢复原状等 。 第三 , 保护条件的差别 : 前 者在确认 注册商标有侵害在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 商标 、 企业名称与在先权 利 冲突 的民事 纠纷案 件若 干 问题 的规定 》 ( 以下 简称 《 规定 》 ) 及2 0 0 9年印发 了《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当前经
一
、
在 先 权 概 述 及 其 救 济 机 制 问题 的提 出
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 干问题 的意见 》 ( 以
下简称《 意见》 ) 。《 规定》 第1 条 明确 了人 民法院对以他
人注册商标使用 的文字 图形等侵犯著作权 、企业 名称 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在先权利为 由提起 的诉讼应 当 予 以受理。 因此 , 在先权受侵 害的利害关 系人既可 以损 害在先权 为 由要求商 标评审 委员会为撤 销注册商 标 , 也可 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 要求 确认侵权事实 , 承担侵权责任。但两种途径保护 在先权 的理念 、 手段 、 保护条件等显然都 是有差别 的。 概 而言之 , 主要表现在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7 - 1 9
先权之虞的情况下 , 还需要在 先权具 备“ 知名 ” 这一要
件[ 2 ] 4 7 。 而后者在保护在先权时 , 只要求具 备侵害在先权 的事 实 , 但在具体承担何种责任形式上面 , 知名性要件
基 金项 目 : 西南政 法大 学研 究 生科 研创 新 计 划项 目( 2 0 1 2 一 x z Y j s 1 8 8 ) 作者 简 介 : 叶挺 舟 ( 1 9 8 9 一) , 男, 浙 江 温州 人 , 研 究方 向 : 知识 产 权 法 、 经 济法 。
网络 出版 时 间 : 2 0 1 3 — 0 9 — 0 2 网络 出版地 址 : h t t p : / / w ww. c n k i . n e t / k c m s / d e t a i l / 5 1 . 1 6 7 6 . c. 2 0 1 3 0 9 0 2 . 1 0 5 1 . 0 0 7 . h t ml
以下几个方 面 : 第一 , 理念 的不同 : 前者 是基于 维护稳
我国《 商标法》 第3 1 条规定 :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
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定影 响的商标 。( ( T R I P S协议》 也做 出了明确的规定 :侵犯他人合法 的在先权利应是 拒绝 商标注册的合法依据 之一 。但对 于在先权 的概念 和具 体范 围, 我 国商标及相关 国际条约均没有 明确规定 , 而 理论界虽对此也有诸 多探讨 , 但分歧极大④ 。 一般认 为 , 在先权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 第一 , 在先权是受法 律保 护 的权利或者利益 ; 第二 , 在 先权 在商标 申请以前就 已 经取得或者使用 ; 第三 , 在先权 与争议 的注册商标具有
委 员会 审理 的压力, 缩减 ' 3事人获得救 济的时间 , - 节约 司法行政 资源, 另一方 面, 还可 以通过 法院间的协调 , 消除
矛 盾 裁判 。
关键词: 在先权 ; 注册商标 ; 商标评审; 救济机制
中 图分类 号 : D 9 1 3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2 — 8 5 8 0 ( 2 0 1 3 ) 0 5 - 0 0 7 2 - 0 7
第2 8卷 第 5 期
2 0 1 3年 1 0月
四川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 社会 科 学 版 )
J o u r n a l o f S i e h u a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E n g i n e e r i n g f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
其他相关法律提起 民事侵权诉讼 。 这种循环诉讼体制下 , 必然造成 大量 的行政 司法资源浪 费。 此 外, 商评委与法 院
分别审查商标案件事 实的双轨制模式也无 可避免地会 出现 矛盾 裁判 。有鉴 于此 , 我 国应 当重构在先权救 济机制 ,
将 商 标 评 审委 员会 审 理 在 先 权 纠 纷 的 职 能 转 移 给 各 地 法 院 。 由法 院继 承 相 关 审理 职 能 , 一 方 面 可 以缓 解 商 标 评 审
相似性I “ 。
定 的市场经济秩序 ,防止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借用商誉 或名誉 。后者是基 于在先权 本身所拥有排除有碍其行
使 的权利属性 。第 二 , 手段的差异 : 前者 的手段是通过
为保 障在先权制 度地正常运 行 , 除 了《 商标法》 第 3 l 条 的规 定和第 4 1 条 注册商 标 的撤 销及 第 4 3条 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及救济外 , 最高 院于 2 0 0 8年出台
V0 I . 2 8 No . 5 0c t . 2 01 3
商标 法上 在 先 权救 济机 制 的质 疑 及 重构
叶挺 舟
( 西 南政法 大学 研 究生部 , 重庆 4 0 1 1 2 0 )
摘 要 : 我 国法律规 定商标评 审乃注册商标争议 诉讼 之前置程序 , 但在 先权 受到侵 害的利害关 系人仍有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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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可考虑 的选项 。故 笔者将我 国法律 对在先权 的保
由于付 出了足够 的知识性 劳动 和投资 因而在反不正 当 竞争法和 民法上应 当享 有的某 种利益 ,而不包括 已有 其他法律据 以明确 的那些权利 。 笔者认 为 , 结合 我国商 标法第 3 1 条和第 4 3 条之规定 ,在先 权具有撤销注册 商标 的效力 。 以李扬教授之见 , 法律未定利益有撤销注 册商标之效 ,那真正谓之权利 者竟无此效力 ,岂不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