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合同的履约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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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合同的履约期限
一、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开始施工。
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场,每延迟一天,应支付甲方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每延迟一天,应支付甲方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
三、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前完成全部工程内容。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每延迟一天,应支付甲方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双方应协商确定新的竣工日期。
四、乙方应在工程竣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甲方收到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款项,每延迟一天,应支付乙方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
五、如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且双方履行完毕所有义务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