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风险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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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风险与对策
国际结算业务是经过两国银行办理的由贸易或非贸易惹起的债权债务的清账,它以国际贸易为前提,又是商业银行的一项基础业务类属中间性业
务。

国际结算过程存在多重风险,但风险不等于损失,操作适合,风险能够预防,能够转变为利润;如不妥,风险即会成为损失,同时,国际结算波及到国
家金融管理的有关法律、外汇管理条例、国际老例与准则、银行信用、银企责
任及业务的详细操作等诸多方面,比较复杂。

跟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
出入口贸易和外向型经济将会有更快的发展。

这全部为国际结算业务的迅速发
展供给了有益条件。

而跟着金融体系的改革、对外商投资公司结售汇的全面实行、常常项当今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从风险角度议论
和研究国际结算业务将成为各商业银行竞争的热门。

因为国际结算自己有国际性、科学性、融资性、知识性和老例多、发展快等特色,使国际结算中产生的风险拥有以下特色:波及范围的国际性与结算方式的结算工拥有有关性、与融资活动的相伴性、形成原由的多样性、表现手段的欺骗性、防备过程的复杂性。

上述性质的特色,决定了国际结算的风险是指在国际间钱币进出调理过程中因为技术上、经营上和管理上的问题而惹起的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危险。

本文力争对这些问题进行概括剖析,找寻防备对策。

一、单据结算存在的风险及防备对策
单据是国际结算的重要支付凭据,它包含汇票、本票、支票三种,此中使用最为宽泛的是汇票。

当前使用的很多国际结算方式都是汇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经过银行转让单据,使国际贸易两方的债权债务得以清账。

因此单据就代表金钱。

正因为这一点。

国内外非法分子把眼光盯上单据做文章,利用假单据及有关银行支付凭据对我国进行诈骗。

其种类类有:
1、假造大额银行汇票致使的风险。

因为外国单据种类众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国内居民接触外国的外票不多,一些诈骗分子常常利用假造的银行单据进行诈骗。

曾有这样一个事例“一港商交来 500 万元的银行远期汇票一张,客户要求贴现汇兑,两周内达成。

银行工作人员在验票时发现该汇票由某日本财务中心开出,得益人为河南某公司,付款限期为一年,指定美国洛杉矾大和银行付款,但汇票无银行汇票字样,也无银行承兑字样,经与大和银行北京代表处联系,确认洛杉矾大和银行没有这家单位开户也没有签发过或承兑这张汇票,证明系假造。

2、将开初单据注销产生的风险。

外国的非法商人利用开初的单据,主假
如支票,在国内交我方银行验票确认,欺骗货物,尔后利用交货与外国收款之
间的几日时间内将账户内存款转走,将其注销,成为一纸空文。

3、假造大额存款凭据及金融债券带来的风险。

单据存在的风险,从单据表面看一般有以下特色;持票人署名涂改、冒
充;支票被止付、持失、甚至已被废;单据的银行名称、印鉴假造;出票不切
合老例等。

单据结算中的风险防备:
(1)关于资信不好的客户交来的单据要认真审察,认识单据的根源和用
途,有疑问的要确认后再办理。

(2)关于单据表面的真切性进行认真审察,如署名、印章能否规范,金
额、日期、收款人能否被涂改,限期能否过期,流通地区有无穷制,能否已被
挂失、注销等。

关于金额较大的单据要查出票银行,核实其真切性。

(3)公司在收到外国单据时,应实时交银行审验或托收票款。

二、托收结算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备
托收是由出口商开出汇票,拜托出口地银行经过其在入口地的联行或代理
行向入口商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因为托收结算方式是一种商业信用,其信用
保证较差,会对出入口商主要对出口商带来损失。

可是因为国际市场上买方市
场代替卖方市场,有些入口商不肯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所以出口商比只好
接受托收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跟单分为付款交单方式和承兑交单方
式。

一般来说,承兑交单方式因为其收款安全系数小,很多公司都采纳付款交
单方式。

多年来,人们都以为付款交单方式比承兑交单安全,其实,付款交单
也有风险,这种风险我们称之“国别习惯风险”,即有的国家的商业银行重申
“当地习惯”,强行把付款交单改为承兑交单,特别是远期付款交单中,其结
果必定是缓期收款中收不到款。

对托收结算风险的防备举措:
1、做好对入口商的资信检查,依据入口商的资信能力确立适合的授信额
度和托收方式,并尽可能争取自己投保险。

2、就在托收拜托书中明确指示,如入口商全称和详尽地点、交单条件、拒
付证书及拒付后的货物办理、指定需要时的代理等,免得钱货两空。

3、尽量选择即期付款方式,关于有些国家的所谓“当地习惯”,应视状况
在托收拜托书中注明“买方应在第一次提示时即行付款”或要求对方代收行将付
款交单作承兑交单办理时,入口商承兑汇票,应加代收行担保,才能放单。

三、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风险防备
信用证是商业银行应入口商的要求,对出口商开出的承诺在必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信用文书。

其要义为:( 1)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这个条件即是出口商一定交来切合信刚证条款规定的单据;( 2)开证行负第一性的
付款责任。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就是主债务人,有义务按规定付款;(3)信用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赖于贸易合同。

以合同为依照而开立的信用证,
一旦开山就是一分独立文件,各有关当事人只受信用证条款拘束,不受贸易合
同拘束;(4)信用证业务以单据为准,不以货物为准。

银行办理的是单据业务,而不是货物,对货物质量好坏、途中受损、能否达到目的的港概不负责,
只需客户交来切合信用条款的单据,银行就一定对外付款。

正是因为信用证拥
有这此特色,才为各国商家宽泛采纳。

在我国国际结算业务中,主要以信用证
方式为主,因此在信用证业务中问题最多。

主要种类
1、假造信用证诈骗的风险。

这种信用证是假的,目的是为了欺骗我方货物。

其特色为:电开信用证没有密押,缺乏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自相矛盾、假
借国际上的有名银行开证等。

2、出口商假造单据中涂改信用证形成的风险。

出口商钻国际商会
(UCP500)的空子,在根本没有发货的状况下,持假造的单据向银行议付,
获得货款后逃之每日。

最近几年来,有的国出门口商还私自将我国银行开出的
信用证进行涂改成本质为保函的备同信用证进行诈骗。

3、“软条款”信用证风险。

这是指对方开出的信用证是开初的,但在信用
证的条款中存在着开证行能够一方面排除责任或使出口商没法履约或钱货两空
的条款的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已发现的有:( 1)有条款说明该信用证暂不奏效或是待签发某一类凭据(如入口允许证)后才奏效。

那么,假如外国入口商不
赞同奏效或领不到该证,则信用证好像废纸。

( 2)有条款规定某一种表示货物质量、构造、数目状况的证书(如质量剖析证、卫生查考证、合格证)须由对方派专家检查后出具,或须与开证和存档的鉴样符合等。

那么,假如对方不派
人来检查或来检查了百般挑剔等,都将使我国出口商没法履约。

( 4)有条款说明得益人于货物装船后立刻将正本提单、保险单后,能够立刻用正本提单提
货,即便货在途中遇险,也能够凭保险单索赔,而我出口公司则定是钱货两
空。

4、国内公司以信用证套取打包贷款带来的风险。

国内有的公司为了套取
银行利率优惠的打包贷款,串联外国公司,由外国公司经过银行开失事实上不
执行的信用证,因为国内公司并无本质出口货物、执行信用证,因此打包放款
的安全性没有了基础,自然到期难以归还。

刘信用证风险的防备对策:
1、在出口贸易结算中,要审察外国开证行的资信,特别是关于那些政
治、经济形势不稳、外汇管理较严的国家的开证行,更要慎重从事。

关于风险
较大的开证行开具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一般不宜做打包放款、押汇融资业务,
假如出口商坚持融资,能够国际上有名的大银行加具保兑。

2、在出口贸易结算中,审察外国开来的信用证。

审察内容有:( 1)查对信用证的印鉴或密押,以查对信用证的表现真切性;( 2)审察信用证能否能够
撤除?有无保兑?一般来说,我国银行只接受不行撤除的信用证,关于保兑信用证,也要看保兑银行的资信;( 3)审察信用证的有效性,看信用证能否奏效,有效期能否太短,有效地点能否在我国境内等。

一般来说,有效地点在我国境内的为好;( 4)审察信用证条款能否与合同各款一致。

假如与合同条款不
一致,且又对我方不利,应当要求外国入口商经过银行开来改正书;( 5)审察信用证条款中有无我方很难甚至没法办到的条款。

假如存在这种条款,相同要
对方改正,不然我方出口公司不单要蒙受货物没法实时出口的损失,还要肩负违约责任;( 6)审察信用证条款中有无“软条款”存在,免得到时使出口公司钱货两空。

3、在入口贸易结算中,我国入口商要慎重审察国出门口商的资信。

在本
质中,很多诈骗案件都是因为外国客户的资信认识不够所致。

4、在入口贸易结算中,要慎重合理地拟订信用证条款。

信用证条款不可
以与合同矛盾,但可能互相增补。

在本质中,能够在不违合同基本规定前提下
适合加若干条款。

如为防备国出门口商以次充优,可在信用旺条款中规定对方
出具SGS查考证书或对方国家官方机构查考证书,证明内容包含货物质量、数目、包装等;为了防备出口商短装货物,还能够要求对方出具的查验方正书一
定表是在装船时进行的。

同时,在收到议付单据时,还可请我国驻外领事馆商
务人员或有关国际机构人员到起运港查问能否在那天有该货船运货出航。

四、入口远期信用证结算风险及风险防备
最近几年来,因为国内公司的资本相对紧张,在入口贸易中常常采纳远期
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在某些分行国际业务部,入口结算部门开出的大额远期
信用证占银行的对外开证比重愈来愈大,这既有公司资本紧张的要素,也有银
行利益驱遣的要素。

从本质状况看,这种银行为赚取业务费而开出的远期信用
证愈来愈裸露出问题,有的已经致使了银行外汇财产严重不良,甚至影响我国
银行的国际形象和信用。

1、公司不讲信用形成的风险。

因为市场竞争强烈,有的商业银行国际服
务部为了拉客户,特别是大额结算业务,一般只需求客户交比率较低的开证保
证金就对外开证,开证行在收到外国议付行的单据后,审察无误就一定承兑国
出门口商的远期汇票,向国内入口公司放单。

这样,一旦远期汇票到期,银行
一定无条件对外付款,假如届时入口公司不可以履约偿债,风险就全由开证行
肩负了。

2、入口货物纠葛形成的风险。

在入口远期信用证结算中,入口公司获得
全套单据领取入口货物,发现货物质量比合同规定的差或数目不足,常常会自
觉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向银行下达止付令。

这样,就把银行堕入两难境地,假
如执行法院判决,则会违犯国际老例,影响国际名誉,使无形财产受损失;假
如不按照国际老例,则会违背法院判决,结果严重,到头受损的必定是银行。

3、赔偿贸易中公司不可以履约形成的风险。

在赔偿贸易中,有时公司入口国大宗原料进行加工、生产,再把成品出口到外国,此间有很多环节,万一此中某个环节出了问题,如原料或成品运输、仓储受自然危害,出运交货装船缓期等,都会造成违约而不可以实时收汇。

在这种状况下,银行必定要肩负远期信用旺风险,到时对外付款,而公司即便想归还远期信用证项下贷款也力所不及了。

4、对外借钱到期不还形成的风险。

有些远期信用证没有出入口贸易的背景,只是是为了对外借钱,这种远期信用证风险最大。

近几年来有一种见解,以为国际金融市场上利率低,而我国利率从外国银行借入外汇到国内换成人民币使用划算。

事实上,也的确有一些公司和银行在利用这一门路发达。

但是市场经济竞争是强烈的,公司经营有自己垫款对外付款的风险,后患很大,远期信用证的限期越大,越有可能出现问题;金额越大,肩负的风险也越大。

5、银行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

严格按照国际老例,是出入口公司、银行的基根源则。

只有按照国际老例,才能在国际上建立优秀的信用和形象,才能展开业务、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发展。

一般来说,我国银行在办理国际业务时作风是稳重的,但也有违规现象发生,值得惹起注意。

风险防备对策:
1、严格开证审察审批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都有授信管理制度,但在本质中有的地方采纳了化整为零的方法办理对外开证。

因此有必需严格远期信用证的开立程序和监察制度。

如禁止开立融资性远期信用证等。

2、严格申请开证公司的担保抵押。

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从理论上说应收取 100%的保证金,其余部分经过担保或抵押来解决。

关于信用担保,一般只接受金融公司的担保和实力雄厚、信用很好的公司担保。

关于抵押,要认真审察其真切性、合法性、流动性并经办理公证、登记转让、过户等手续,最好是投足保险。

因为在本质中,担保单位担而不保,抵押物没法变现的状况是常有的。

3、重申商业银行银行应稳重经营。

不论是远期信用证仍是近期信用证以及其余结算方式,都要按程序做事,按照国际老例,自觉保护我国银行国际名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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