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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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交通安全维护规定

市政道路交通安全维护规定

市政道路交通安全维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市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市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四条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一)市政道路使用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保持安全行车距离,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

(二)市政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道路安全保障职责,保持道路设施完好,及时清除道路障碍,确保道路通行条件。

(三)市政道路设计、施工、验收、养护、维修单位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标准,确保道路设计、施工、验收、养护、维修质量。

第五条交通安全设施(一)市政道路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隔离设施等。

(二)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三)市政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一)市政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定期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市政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交通安全教育与宣传第七条交通安全教育(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驾驶人参加交通安全培训。

(三)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第八条交通安全宣传(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2023年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确保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发展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道路交通活动,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行为及交通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道路交通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1. 安全为先,确保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2. 便捷为主,提供便利的道路交通条件;3. 环保为重,鼓励绿色出行,减少交通污染;4. 公平公正,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道路交通管理应采取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升管理水平。

第五条政府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体,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监管,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章交通信号与标志第六条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流量、车辆种类和道路环境,确保交通流畅与安全。

第七条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明确要求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义务与禁止行为,提供准确的交通信息。

第八条机动车应按交通信号指示和交通标志执行相应的行驶、停车、变道等操作,不得违反信号灯和标志规定。

第九条非机动车和行人应按规定通行,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规定,不得随意穿越马路、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机动车管理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保护交通安全和环境。

第十一条机动车应注册登记并办理年检、保险等事项,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才能上路行驶。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机动车应按时缴纳车辆税费、停车费等,禁止违法停车、逃费等行为。

第十四条机动车应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和装备,加强车辆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第四章非机动车管理第十五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持有有效的非机动车驾驶证,不得擅自改装车辆、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机动车辆行驶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包括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应依法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环境改善,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第二章车辆安全第四条机动车辆的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五条机动车辆的车身、底盘、发动机、制动器、转向器等关键部位必须符合车辆安全要求,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所有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正常。

第七条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负有维护和保养的责任,及时修理故障,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搭载超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必须按照规定规范行驶。

第三章驾驶人安全第九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严格遵守驾驶证的使用规定。

第十条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违规变道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应当服从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距,保证安全行车。

第十二条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如实报案,保护现场,并配合交警的处理。

第十三条驾驶人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紧急制动、紧急避让等措施,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章交通管理第十四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监管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道路的维护,保障道路的通行条件,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组织疏导交通,保障交通畅通。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篇)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篇)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自觉维护和保持好自己使用的车辆,按时参加年检,使自己的车辆始终保持在良好的运行状态。

保证客货车的运输安全。

三、在施工现场服从施工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四、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受伤者紧急救护,不得肇事逃逸。

五、车辆按照公司要求,定点存放。

未经允许不准随意停放他处。

六、现场所有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七、所有施工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的车况,严禁施工机械带病运行。

八、施工机械必须做好每天的施工机械记录(含施工机械保养记录)。

九、施工机械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冲洗。

十、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以外,其他车辆钥匙一律上交分公司领导统一管理。

十一、对外运土方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车辆(台/次),将进行____元的经济处罚。

十二、驾驶人员除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十不准,五不开。

十不准:1、不准将车交给非司机人员驾驶。

2、不准酒后驾车。

3、驾驶车辆时不准接打手机。

4、驾车时不准饮食、吸烟、闲谈或嬉戏打闹。

5、不准开英雄车、斗气车。

6、下坡时不准脱档滑行。

7、不准冒险抢道超车。

8、不准私自拉运货物。

9、不准私自访亲探友。

10、不准将车私自交给外人使用。

五不开:1、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无防护措施不开。

2、货物捆扎不牢,人坐不稳不开。

3、超高、超长、超宽,没办理通行手续,无安全标志不开。

4、车厢挂勾不牢,车门关闭不好不开。

5、道路、桥梁、隧道存在隐患,情况不明不开。

以上规定如违反其中一条者,视情节轻重,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按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2024年企业、事业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企业、事业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企业、事业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事业单位对员工交通安全的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交通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教育,使其具备交通安全管理能力。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档案,记录员工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进行员工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培养,提高交通安全法规的遵守意识。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交通事故的能力。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交通工具的管理,确保交通工具符合交通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交通工具的安全性。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组织救援和管理处理,并进行事故评估和事故原因分析。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提供交通安全宣传和培训,并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员工用车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用车行为,促使员工妥善使用车辆,并定期检查车况,保证车辆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与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及时了解交通安全信息和政策法规,并积极参与相关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及时采取2024年企业、事业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进一步加强力源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减少车辆运行成本,提高车辆利用率,结合公司用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1、办公室是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现有车辆的管理和考核,负责对单位车辆费用进行管理考核。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统配车辆。

二、车辆管理与使用(一)车辆管理1、所有车辆(属公司加油的)统一由办公室管理调度,除公司主要领导车辆可实行定向服务,其他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配、统调。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____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道路交通运输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包括道路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建设、车辆管理、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等方面。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二章道路交通组织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属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组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道路交通流量分配、优化道路交通流动、保障交通运输需求。

第五条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组织规划,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提高道路交通组织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六条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第七条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拥堵的监测和疏导,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交通拥堵,保障道路交通畅通。

第八条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路段和交通节点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第三章交通设施建设第九条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交通设施的投资力度,加快交通设施建设进度,提供更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十条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交通便利、快捷、安全。

第十一条交通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应当及时有效,确保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车辆管理第十三条所有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取得相应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的生产、销售、登记、检验等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背景
近期,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交通事故频发,给人
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工作,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特发出以下通知。

工作要求
1. 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全体市民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牢记交
通法规,遵守交通信号,文明驾驶,共同营造文明交通环境。

2. 加强交通警示设施建设:相关部门要加强交通警示设施的建
设和维护,确保道路标识清晰可见,交通信号灯正常运行,保障交
通秩序的顺畅。

3. 强化交通执法力度:交通执法部门要加大巡逻和查处力度,
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对酒驾、超速、以及危险驾驶等严重违法
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4. 增加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推广安全驾驶知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考核措施
1.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2. 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成效,将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采取相应。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有序和交通运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安全、公平、便利、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

第四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道路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交通管理机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落实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推进城市交通拥堵缓解和交通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法制化。

第二章驾驶机动车第五条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交通信号,谨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严禁饮酒后驾驶。

机动车驾驶证发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系好安全带,车辆上应当配备必备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导航仪、安全气囊等。

第八条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按照所在道路的规定行驶,并根据车速、交通信号和道路状况保持车距,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逆行、穿插或者违规停车、占用非机动车道,以及不得拼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遵守行车优先原则。

第三章使用非机动车第九条使用非机动车应当尽量靠右行驶、人车分离,不得在机动车道、行人道上行驶,不得与其他非机动车或机动车违规竞争,应当按照所在道路的规定行驶。

第十条使用非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踩好刹车,车辆应当配备必备的安全设施和装备,保证安全行车。

第四章行人第十一条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规定,不得乱穿道路,不得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行走,不得挂占道路,应当按照行人道的规定行走。

行人不得依靠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行驶,不得乘坐或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碎、剧毒等危险物品通过道路。

第五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及时救护伤者,维护交通秩序,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交通安全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个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定。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交通安全管理原则上遵循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市场管控、全面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规则遵守意识。

第二章驾驶行为管理第七条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尊重交通规则,妥善驾驶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驾驶人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且驾驶证应当有效,不得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

第九条驾驶人应当依法遵守交通信号,不得闯红灯、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行驶。

第十条驾驶人应当保持车距,行驶车辆时应当保持安全车距,避免因车距太近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驾驶人不得酒后驾驶,不得服用摄入违禁药物驾驶车辆。

第十二条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辆在使用手机、iPad等电子设备。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三条车辆所有人应当履行相关车辆管理义务,确保车辆符合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利用。

第十五条车辆所有人应当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确保车辆的投保状态符合交通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制定车辆使用和驾驶人员管理制度,保证车辆的安全使用和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

第十七条车辆所有人应当了解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证车辆的合法运营和行车安全。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安全管理,以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国家设立交通管理机构,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划、管理、执法等工作,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注重科技创新,提高交通设施和交通管理的水平,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促进交通文明、优质、高效。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主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管理者、交通管理机构等,各方要切实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驾驶证件,并且符合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尊重交通规则,文明驾驶。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禁止酒驾、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定期参加交通安全培训和考试,不定期进行体检并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纠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积极配合交通管理机构的工作,接受执法检查,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三章道路管理和交通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道路管理者应负责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道路管理者应当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提供道路条件和设施的保障。

第十五条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管理者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道路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严格执行相关处罚措施。

第四章交通安全教育宣传第十七条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应当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文明执法、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 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3. 组织查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4. 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5. 组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6. 负责城市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职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站点的安全布局和优化;2. 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 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4. 组织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七条城市规划部门职责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和进行土地出让时,应当充分考虑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用地。

第八条城市建设部门职责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2. 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3. 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和设计。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道路通行规定1.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2.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不得强行超车、会车、逆行、占道行驶;3.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右侧通行的规定;4.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规定。

山东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1.19•【字号】•【施行日期】1988.11.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年11月19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运输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由省、市(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由公安机关主管。

沿主要公路干线的乡镇应设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凡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均应设专职或兼职车辆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凡通车公路都应设置标志,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公路应施划标线,并加强维护和管理。

新建二级(含二级)以上公路的标志、标线,由交通部门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施工。

通车后的标志、标线由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主要干线公路的积雪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除。

第五条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由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商得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准施工。

第六条机关、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把交通法规列为职工和城乡居民学法守法的内容之一,并重点抓好驾驶员和骑车人的安全教育。

中、小学校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宣传报道。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严格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实行岗区路段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控制和治理。

拖拉机上路,一律按民用汽车管理办法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由省公安厅和省农机局按公安部、农牧渔业部[1987]公(交、管)字第82号文件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严禁在道路上乱设卡、滥罚款。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第七条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第九条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十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限速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超车、逆行、穿插。

第十二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遵守交通信号灯。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路边行驶,遵守交通标志、标线。

第十四条禁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应急车道等专用车道。

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及时报警。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五章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外来人员以及使用单位车辆的人员。

第三条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员工代表组成。

第七条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和修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三)定期检查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四)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五)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活动,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

第三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一)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交通安全常识;(三)车辆驾驶、乘坐安全操作规范;(四)事故处理和应急措施。

第四章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检查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一)交通标志、标线;(二)道路隔离设施;(三)照明、信号灯;(四)停车场、人行道等。

第五章交通安全责任制第十三条单位应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员工对本岗位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应急措施第十六条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

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交通安全管理,促进交通安全工作的落实,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单位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车辆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全面落实交通安全法规,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保障驾驶员和单位其他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交通安全责任1. 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工作,明确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进行有效组织和领导。

2. 各部门负责人要按照本制度要求,落实各自部门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3. 交通安全管理员要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单位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车辆选掌握第五条车辆购置单位在购置车辆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车辆的相关规定进行选购。

车辆必须是合法拥有合格证的,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及环保检测。

第六条车辆保养1. 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制度,明确车辆保养的周期和内容,及时进行车辆保养工作。

2. 车辆保养应包括车辆机械部位和车身外部的检查和清洁,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七条车辆安全检查1. 单位要定期对所有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机械部位和车身外部的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2. 安全检查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整改。

第八条重点车辆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和重要单位车辆等重点车辆要做好专门的安全管理,加强巡视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招录和管理1. 单位要对招聘的驾驶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确保驾驶员拥有合法的驾驶执照和相关资格证。

2. 驾驶员要按照法律规定定期接受体检,确保身体状况适合从事驾驶工作。

第十条驾驶员培训和考核1. 单位要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包括交通法规知识、安全驾驶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2. 对驾驶员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估其安全驾驶水平。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驾驶员的资格要求1.驾驶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规定;2.驾驶员要熟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3.驾驶员要熟练掌握机动车驾驶技能,有足够的驾车经验,并具备预见和避免交通事故的能力。

第四条车辆的安全检查1.每天上路前,驾驶员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机油、燃油、刹车油及水液位,车胎气压和轮胎磨损情况、灯光等;2.出现任何问题或异常情况,驾驶员必须及时报告,并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3.在上路前,驾驶员还应查验所随车载生产安全装备的完整性和功能性,遇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整、更换或报告后方可上路。

第五条行车安全须知1.驾驶员必须准确无误地了解和遵守各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和各项交通规则;2.驾驶员要维持警惕,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减速慢行,避免超车、抢鸣喇叭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行动,并尽量避免在下雨、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驾车;3.遇到交通拥堵或安全隐患,驾驶员要耐心等待或及时采取措施,切忌逆行、闯红灯、抢道等危险驾驶行为;4.遇到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报警,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自救或施救,切勿逃逸。

第六条车辆使用管理1.履行车辆年检、保险、维修、加油、充电、登记等相关手续和要求;2.每天完成车载记录表的填写确认;3.路线安排、保养维护、驾驶员轮休等工作的分配和安排;4.妥善管理车辆密钥、保险单、行车证、驾驶证等重要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管理措施与责任1.应当制定完善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和机构,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和目标,通知并告知所有驾驶员和涉及管理人员;2.加强车辆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应急演练,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和汇总有关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024年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二章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第五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随身携带;(二)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无证驾驶;(三)遵守道路交通信号,确保安全驾驶,并积极配合交通执法人员的工作;(四)遵守交通规则,尊重斑马线、人行横道等行人通行权益;(五)维护车辆的正常运行状态,检查车辆的安全设备和灯光等。

第六条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得携带或使用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如手机、耳机、可视化设备等。

第七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随意换道、超速行驶、违法停车、擅自调整车道等。

第三章机动车辆安全设备管理第八条机动车辆应当装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包括安全带、安全气囊、防抱死制动系统等。

第九条机动车辆安全设备应当定期检查、保养和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改安全设备,如有需要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安全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更换应当由专业的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进行。

第四章机动车辆技术标准管理第十二条机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技术标准包括车身结构、动力装置、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应当进行定期的技术检验,确保其符合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技术检验应当由符合条件的机动车辆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技术标准和排放标准的更新应当及时跟进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五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七条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立即报警。

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安全出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是指各类单位为了保障员工在道路上的安全出行,采取的一系列交通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条所有单位员工都必须遵守本规定,配合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

第二章交通安全基本要求第四条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要以预防为主,全力保护员工出行安全。

第五条单位要提供员工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员工的安全出行意识和交通规则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单位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强调对员工交通安全的重视。

第七条单位要加强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采取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交通安全制度第八条单位要建立健全员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员工交通安全的各项要求和操作流程。

第九条单位要制定出行计划制度,规范员工外出、出差的交通安排,确保员工安全出行。

第十条单位要建立车辆管理制度,规范单位车辆的使用和维护,保证车辆的交通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要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快报制度,及时上报交通事故情况,保证信息的畅通与及时。

第四章危险区域和安全设备第十三条单位要对危险区域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建立对危险区域的警示系统,确保员工避免危险行为。

第十四条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安全设备,如安全帽、反光背心等,提供给需要的员工,确保员工出行的安全。

第十五条单位要加强单位内部道路和车辆停放区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通行和停放的安全和顺畅。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机制第十六条单位要建立统一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及时处理员工的交通事故。

第十七条单位要组织开展员工交通事故预防和紧急处理的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和自救能力。

第十八条单位要建立健全员工交通事故的报告和记录制度,做好事故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总结经验,完善措施。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停放等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在驾驶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保证自身及他人交通安全,不得因追求速度和方便而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规则。

第四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文明驾驶素养,增强安全意识,保证行车平稳、安全。

第二章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第五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用途、型号等要求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保证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七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正、副本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车辆行驶相关文件,并在行车途中予以配备。

第八条每辆机动车辆应当保证车辆内及周围道路的清洁和安全。

第九条机动车辆应当服从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等交通指示,不得随意变道、违反限速、强行挤车等行为。

第十条在道路上禁止通过黄色虚线区域,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避让行人、非机动车辆,尽量不影响其他人的通行。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应当保持车辆安全距离,避免速度过快或驾驶不稳造成交通事故。

第三章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意识第十二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提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规则的意识,提高安全驾驶素养,积极宣传安全驾驶的观念。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及时获取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信息,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主动参加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掌握基本的安全行车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行车安全能力。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行车,遵守交通规则,预见交通风险,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机动车辆的违法和处罚第十六条机动车辆驾驶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办公室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办公室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内部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办公环境的安全系数,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来访人员。

二、交通安全责任1. 公司领导层对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2. 员工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3. 保安部负责公司内部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完好。

三、交通安全措施1.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定期组织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

- 通过海报、宣传栏等形式,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

2. 交通安全设施- 保持公司内部道路、停车场整洁有序,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志。

- 定期检查和维护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3. 交通安全检查- 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 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4. 交通安全应急处理- 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救援、处理流程。

- 建立应急小分队,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交通安全管理要求1. 员工出行- 乘坐公司班车时,应自觉排队上下车,不得拥挤。

- 驾驶私家车上下班,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驾、疲劳驾驶。

- 骑自行车、电动车应佩戴安全头盔,不得违规载人。

2. 停车管理- 停车场内车辆应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

- 不得在非指定区域停车,不得随意调整车位。

3. 交通安全设施使用- 不得随意破坏、移动交通安全设施。

- 发现交通安全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五、奖惩措施1. 对遵守交通安全规定、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或严重安全隐患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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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各车间、部门机动车出市,应向公司有关领导提出申请,并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检车和长途车教育。
第四条各车间、部门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则,严禁酒后驾车,杜绝跑私车,借
他人驾车,机动车必须在晚17点前回公司停放(通勤时间例外)
第五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车间、部,按照考核细则给予相应处罚,对不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车间、部门和个人,造成交通事故和其它问题,后果自负。
第七条对不参加安全例会的驾驶员和季度二五门捡一次扣30元,二次扣60元。负责人一次扣40元,二次80元,三次扣150元,四次给予驾驶员下岗。
第八条对车辆出市,不向安全部门请示,不参加检月处理,停驾期间只发最低生活费。
第九条对未经领导批准跑私车和未按规定回公司停放的车辆,发现一次扣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强化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车辆运行的可靠性,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望遵照执行。
一、有关规定
第一条各车间、部门机动车每天出车前、收车后,要进行一次机动车检查,应及时处理隐患,做到不出带病车。
第二条各车间、部门机动车和驾驶员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考核,每周由本单位自行召开一次交通安全例会。
第四条造成设备事故经济损失1000元(含1000)元以上,给予驾驶停驾一个月处理处理,并罚款300元。停驾期间只发最低生活费。
第五条造成设备事故经济损失2000元(含2000元)以上,给予驾驶员停驾二个月处理,并罚款500元。停驾期间只发最低生活费。
第六条造成设备事故经济损失3000元(含3000)元以上,给予驾驶员停驾三个月处理,并罚款500元,停驾期间只发最低生活费。
驶员和车间、部各100元,三次以上给予驾驶员停驾二月处理,停驾期间只发最低生活费。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考核细则
第一条造成人身事故经济损失500元(含500元)以上,给予驾驶员停驾一个月处理,并罚款本人300元,停驾期间只发最低生活费。
第二条造成人身事故经济损失1000元(含1000)元以上,给予驾驶员停
驾二个月处理。并罚款本人300元。停驾期间只发最低生活费。
第三条造成人身事故经济损失3000元(含3000元)以上,给予驾驶员停驾三个月处理,停驾期间只发最低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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