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人员差旅费、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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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差旅费、补贴标准
1目的
为了切实保障出国(出差、培训)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需要,并充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出国人员差旅费、补贴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公司因公派临时出国(出差、培训)代表团、组或个人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各项费用开支,均按本标准执行。

3 术语和定义

4 内容
4.1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每次每人出国在十五天以内的,发给三十美元;超过十五天的,从第十六天起,按天计算,每人每天发给二美元。

4.2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4.2.1对出国人员伙食费可实行包干办法,按附表规定的伙食包干标准并按下述第㈥款打折系数发给个人。

a.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b.出国人员在国外如有对方宴请的、招待用餐的,应从伙食费包干标准中扣除,早餐按一天标准的20%、午餐或晚餐各按一天标准的40%扣除。

c.对方以实物形式提供膳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也不得再报销伙食费;对方以现金提供伙食费的,按规定标准包干,多退少补。

4.2.2对不宜实行伙食费包干的出国人员,可按附表规定的伙食费按实报销标准,凭原始单据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4.2.3公杂费是指用于市内交通费、邮电费、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

出国人员的公杂费应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4.2.4出国人员的住宿费按下列情况办理:公司级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
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从紧安排,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预算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4.2.5由对方提供公杂费、住宿费用的出国人员,所提供的费用低于预算标准的由公司补足,超过预算标准的部分应上缴,回国后均在预算标准内据实报销。

4.2.6不管是否实行包干办法,每次每人出国在十五天以内的,按附表所列的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标准的100%执行;每超过十五天,按附表标准降低5%,最低至标准的80%。

如果出差所到的国家在附表中没有明确标准的,出差前,需经公司领导确定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包干费标准。

4.3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

确需必要赠送礼品的或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赠送礼品应以物美价廉、美观大方为原则;宴请标准以就餐人数计算,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预算标准掌握。

4.4出国人员出国前,应按规定的预算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报经公司领导批准。

出国人员应遵循“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和出国用汇指标。

出国人员报销费用时,必须由出国团、组统一报销,并凭单编制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报销。

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数量、用途和金额,并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如组团出国,还需该团负责人签字确认,凡违反规定者一律不予报销。

4.5出国人员对国外接待部门赠发的零用钱、生活补助费、机票和住宿费的回扣及公款利息收入等,应全部上交,不得挪用或私分。

对方付给的劳务性收入,可根据个人的劳动量按国内的报酬标准酌情给予个人一部分。

5 附则
5.1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的人员,均按本规定执行。

5.2出国人员不享受国家有关制装费的规定。

5.3本规定未尽事宜,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5.4本规定自2002年5月20日起试行。

附:《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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