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厂安全生产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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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船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船厂所有员工、外来施工人员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船厂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船厂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全员参与、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船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船厂安全生
产工作。
第六条船厂各部门、车间、班组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船厂各级领导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三)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督促、指导、支持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落实安全生产奖惩措施。
第八条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三)定期检查本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落实安全生产奖惩措施。
第九条员工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保持工作场所整洁;
(三)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条船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船厂应根据岗位特点,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使用方法;
(三)事故案例分析、应急救援知识;
(四)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职业健康等方面的知识。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四条船厂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备完好情况;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五)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十六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船厂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章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八条船厂应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及时、准确地调查和处理事故。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及时、准确、全面;
(三)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原因分析;
(二)事故责任认定;
(三)事故处理措施;
(四)事故防范措施。
第六章安全生产奖惩
第二十一条船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奖励措施包括: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创新和改进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处罚措施包括:
(一)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撤职等处罚;
(二)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船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