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近代义务教育发展历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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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近代义务教育发展历程
义务教育也称为普及教育、强迫教育或普及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中国近代的义务教育,自清末开始实施,经民国前期发展,加上民国时期的着力推行,共四十余年。

本文着重对其产生的背景及发展历程加以探讨,有助于加深人们对当今义务教育的认识与理解。

一、中国近代义务教育产生的背景
“中国古代传统教育中不可能产生义务教育的因子。

中国近代义务教育的推行,是西方义务教育思想与制度在鸦片战争后涉洋而东的结果。

”[1]义务教育思想主要是通过西方传教士的宣传、清末官绅出洋的学习及早期留学欧美学生的译介等途径传播到中国,在革新派与洋务派教育思潮的影响下产生的。

(一)影响近代义务教育产生的国外因素
第一、西方传教士的介绍。

19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传教士在中国传播、译介西方宗教及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也不断介绍西方的义务教育。

如德国传教士花之安在《泰西学校论略》书中说“:西方不仅男子入学,女子也入学;不仅平常人入学,而且疲癃残疾聋瞽喑哑,无不有学;孤儿无父母者,童子有罪者,皆设一学以收教之。

法律规定,八岁以上不入学者,罪其父母。

”西方传教士为中国近代义务教育的推行奠定了一定的思想基础。

第二、官绅的出国学习。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民族危机的不断加深,中国一部分非官员的士大夫为了救亡图存,不断走出国门,学习西方的致富良方,介绍西方实施义务教育的有关情况。

如湖南王之春在考察欧洲时,尤其注重西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他后来在《广学校篇》中记述道:“西学规例极为详备,国中男女老幼,无论贵贱,自王子以至于庶人,至七八岁皆入学。

”绅士的介绍对中国义务教育实施,起到了理论准备、舆论宣传、制度介绍的特殊作用。

第三、留学学生的影响。

清朝末年,官方曾三次大规模派遣学生出国留学。

这些留洋学生除学习科技知识外,还极力宣传国外的义务教育理论和制度。

如留学欧洲的严复,不仅在其译著中介绍西方的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而且还撰文抨击中国传统教育制度,并参照西方学制,构建了小学教育系统。

留学美国的孙中山,更是义务教育的倡导者。

他把俄国的义务教育作为效法的榜样:俄国“国家便办得有很完全的幼稚园、小学、中学以及大学,照他的年龄的长进,可以依次进学校,受很完全的教育,国家不收费用……要全国的青年,人人都可以读书,人人都受国家栽培,不要父母担忧。


(二)影响近代义务教育产生的国内教育思潮
第一,鸦片战争后,作为近代新学教育思潮前驱的魏源、龚自珍曾先后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

”[3]认为中国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内政不修,人才不竞,强调培育实用人才的重要性,进而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著名论断。

率先将培育人才与“师夷长技”结合起来加以论述。

这对于近代中国确立新的教育制度,采用新的教育内容,实行新的教育原则和教育方法,都有很大的影响。

第二,洋务派主张建立“中体西用”的新型教育体制。

1898年5月,张之洞的《劝学篇》全面地对“中体西用”的思想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

后来的早期改良主义思想家冯桂芬、王韬等人都受其影响。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洋务教育思潮客观上促进了新式教育的萌芽,催生了清末学制的诞生,为中国近代义务教育制度的建立找到了突破口。

二、中国近代义务教育的发展历程
中国近代义务教育自清末开始实施,经北洋政府发展,加上民国政府时期的着力推行,共四十余年。

这四十余年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晚清政府时期(1904年——1911年)义务教育的发端
义务教育兴起于晚清时期。

其实关于义务教育的起源,早年我国有人根据朱熹的《大学章句序》“古者人生八岁,自王宫下庶人子子弟,皆入小学,而教以洒扫应对进退之节,礼乐射御书数之文。

”认为我国远在三代已具有义务教育的精神。

1902年,清政府制订的(钦定学堂章程》中要求:“儿童自六岁起受蒙学四年,十岁人寻常小学堂修业三年。

侯各处学堂一律办齐后,无论何色人等皆应受此七年教育”,这个章程因故并未实行。

所以我国近代义务教育的发端一般定于1904年。

1904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初等教育分两级:初等小学堂5年,高等小学堂4年,共9年。

章程中的《学务纲要》中明确提到:“初等小学堂为养正始基,各国均任为国家之义务教育,东西各国令凡小儿机就学之年而不入小学者,罪其父母。

名为强迫教育。

”[4]P306在此义务教育改为5年。

此章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近代义务教育学制的确立。

为了实施义务教育计划,清廷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1905年9月,清廷宣布废除科举,推广新学。

1906~1907年,清廷学部厘订《强迫教育章程》十条,通行各省,以期实行。

[5](P188)1906年,学部颁布《强迫教育章程》十条,规定“幼童至七岁须令入学及岁不入学者,罪其父兄。

”这是中国政府计划实行强迫义务教育的第一道法令。

1911年7-8月,晚清政府召开教育会议,通过《试办义务教育章程》、《国库补助初等小学经费案》等议案,规定小学4年为义务教育。

这是这一时期义务教育发展的重大突破。

(二)民国前期(1912年——1927年)义务教育的拓展
1912年9月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了《学校系统令》(即《壬子学制》)。

此后,又颁布了《壬子·癸丑学制》。

此学制明确规定“初等小学4年为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以留心儿童身心之发展,培养国民道德之基础,授以生活所需之知识技能为宗旨;初等小学设修身、国文、算术、手工、图画、唱歌、体操等课程,女子加设缝纫课程”。

[6]P74据此,四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完全确立。

1913年,教育部拟定《强迫教育办法》条,规定各县各村乡镇设学董专司其职;“儿童八岁一律入学,违者重罚其父兄,并处罚学董。

”[7]P1211915年4月13日,教育部颁发了《义务教育施行程序》。

[8]P1891920年3月19日,北京政府大总统颁布《各省区实施义务教育令》,指出:“教育普及为立国根本要图”,“总期义务教育逐渐进行”。

[9]P223 1923年,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其中第四章“规定了中华国民所享受的权利及所承担的义务。

明确了“中华民国人民依法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

”义务教育首次写进宪法,为中国近代义务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而加快了义务教育发展的步伐。

(三)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义务教育的推行
这一时期国民政府加大了对教育的改革。

1928年5月,大学院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厉行全国义务教育》一案。

1930年4月,教育部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改进全国教育方案》,拟就了更为具体的“义务教育实施计划”。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实行了战时教育制度。

1937年7月,教育部颁布《各省市失学民众强迫入学暂行办法》,提出对失学儿童和失学民众,实行强迫教育。

1938年9月19日,国民政府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提出国民教育制度系统:“每乡镇设中心学校,每保设国民学校,均包括儿童、成人、妇女三部分,使民众教育与义务教育打成一片。

”根据这一纲要,教育部于1940年3月公布了《国民教育实施纲领》,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国民教育制度。

1944年3月15日,国民政府又公布了《国民学校法》,此法规定“6-12岁的学龄儿童应受基本教育;地方有特殊情形者得增设之,或联合数保共设一所;一乡镇内的国民学校,应以一校为中心国民学校,设于乡镇适当地点,兼负辅导各保国民学校之责;乡镇区域辽阔或国民学校数较多者,得增设中心国民学校。

”[10]P108此文献是近代义务教育史上的一个重要文献,对推行国民义务教育有着重要意义。

1947
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其中第2章“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中第21条规定“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和义务”,由此看来,普及义务教育是一个国家的要求,是民众的要求,推行并普及义务教育迫在眉睫。

清末外国传教士、官绅、留学学生对欧美日本近代义务教育的模式的介绍,为中国近代义务教育的创立提供了可以效法的楷模和蓝本,而革新派魏源提出的的“师夷长技以制夷”和洋务派的“中体西用”的教育思想,成为促进中国近代义务教育形成的重要思想因素。

但从我国近代义务教育的发展过来看,从清末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每一个时期都颁布了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法令,提出了推广和实施义务教育的计划,确实极大地推动了基础教育的发展,学生入学人数飞速增长,尤其是女子教育,它的迅猛发展与义务教育的推行有直接联系,使师资队伍结构也发生很大变化,不仅增加了师资数量,而且提高了师资质量。

但没有免费教育就没有义务教育,没有义务教育就没有普及教育。

所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义务教育缺乏可行性,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

这给我国今天的义务教育的推行带来哪些可以吸取的经验,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也是本文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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