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管理规章制度范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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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和职能分工
1、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派驻的工程师,负责全面工作,对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2、工程师代表,负责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材料设备采购验收、投资计划完成、安全等工作,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外部协调工作。

3、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土建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协助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外部协调工作。

4、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工程施工中的水电暖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5、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编工作,做好施工日志、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的起草工作。

二、工作制度
1、建设单位实行每周一工作例会制度,总结上周工作,安排部署本周任务。

同时,每周五下午派人参加监理周工作例会。

2、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工作要积极主动,并要搞好协调配合。

3、日常工作中,工作人员要严格考勤制度,每天要亲自到施工现场,搞好巡查监督工作,并做好有关记录。

在隐蔽等关键工程施工时,工作人员实行____小时值班制。

值班期间,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协助监理和承包人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对于工程管理、施工中的关键技术和关键问题,要集体商议处理方案,并向领导做好汇报工作。

三、工程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三方要密切配合,全力搞好工程建设工作。

2、及时办理和协调处理与工程有关的外部事宜,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3、及时安排和处理合同条款中的未尽事项,与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协商,尽快定出处理意见或达成协议,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4、杜绝肢解工程、转包工程等现象发生。

(二)工程材料、设备管理
1、严把材料入场验收关。

对承包人采购的钢筋、水泥、砂、石子、电器材料、装饰材料等,要抽检其供货严格守法、定货合同(或协议)、产品质量证明书、发货明晰表等证件是否一致齐全。

对于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及设备,要责成承包人退货、调换或重新采购。

2、严把材料价格关。

检查审定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格,并具有最终否决权。

3、严把材料使用安装关。

抽验钢筋、水泥等施工材料能否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督查承包人严格按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对于电器、装饰等材料,督查承包人严格按照设计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安装。

4、监督承包人妥善管理好由其负责采购或接管的建筑材料和安装设备。

5、对于电梯、电器、通风等关键设备,要成立采购工作组,进行采购。

(三)工程进度和投资计划管理
1、依据合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及时审查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方案。

2、认真核定工程量,并按合同约定日期,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

3、检查监督承包人是否按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若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要责令承包人提出改进措施,尽快赶回施工工期。

4、核定并签发施工中发生的临时计时工日。

5、如遇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或其它可能延误施工工期的情况,要及时通知承包人,以免延误工期。

(四)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1、审核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设备和人员能否满足施工要求。

对监理单位和承包人质量体系不健全的,要责令其定期整改,直到满足施工要求为止。

2、在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随时检查检验承包人是否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

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要责成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3、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的内容主要有:
(1)施工单位质量检测人员及设备是否到位,质量自检系统是否完备。

(2)监理单位旁站监理是否到位。

(3)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4)施工过程中现场取样(建设单位必须在场)
(5)及时处理质量缺陷,避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6)进行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中间质量检验。

(7)组织竣工验收。

4、监督承包人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检查承包人欢迎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随时检查承包人工地文明施工情况。

6、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认真负责,公道、公平、公正开展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中,对被监督方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刁难,秉公办事。

(五)工程资料管理
1、在工程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单位和承包人提交的报告要按约定时间做出书面答复。

2、随时抽查监理单位、承包人的施工原始资料和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3、按合同要求,责成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责成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和工程量报告以及其它有关方案或报告。

4、及时做好建设单位自身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编工作,要使整编资料真实准确的反映出施工进度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以及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键问题和处理结果。

5、监督监理单位和承包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做好施工程记录和有关报告。

决不允许有篡改事实真相、出具假报告等违规违法事情的发生
建设单位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的各级机构和职能部门,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职责和权力;
2.建设项目的管理流程和程序;
3.建设单位的工作制度和人员管理;
4.职工的权益和安全保障;
5.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
6.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的管理宗旨是:科学管理、精细运作、注重效益、保障安全。

第四条建设单位的管理原则是:依法行事、公正透明、激励约束、人性化。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建设单位设有总部和各级机构,总部设于单位所在地,各级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层级设置。

第七条总部为上级机关提供决策、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能,负责编制和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的规划、计划、预算等。

第八条各级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总部的决策和要求,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按照总部的规定进行项目组织管理和业务开展。

第九条各级机构设有相应的职能部门,如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负责具体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十条各级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协作机制。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项目前期的调研、研究和论证工作,制定项目的规划、计划和预算。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项目管理手册,明确项目的组织架构、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计划和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成本控制制度,合理控制项目的投资成本。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管理,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工程质量检验和评估。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项目的竣工验收,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评价、激励、薪酬等方面。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实施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劳动者的薪酬、休假、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奖励和惩罚制度,激励优秀人才,约束不良行为。

第五章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估制度,对各级机构和职工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绩效奖励和惩罚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表现不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罚。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尽事宜,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和修订,使其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本规章制度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被全体员工理解和遵守。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的上级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以上为建设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的一部分内容,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便更好地适应和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

建设单位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三)
一、绪论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单位的运营效率和质量,确保工程安全、环保和合规性,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二、建设单位管理组织机构
1. 建设单位设立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策划、预算编制、项目实施、合同管理、资料档案归档等。

2. 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人员,并制定对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三、建设项目立项与审批
1. 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立项申请,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2. 管理部门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3. 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实施计划,并及时上报给管理部门。

四、建设项目预算编制与控制
1.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预算,确保投资额度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2. 管理部门应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3.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预算控制项目的成本支出,并及时报告管理部门。

五、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
1. 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的施工和监管工作。

2.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配合相关的监管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

3.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问题和纠纷。

六、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1.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供应商等签订合同前,应认真评估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建设单位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执行和履约要求。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履约和质量要求。

七、建设项目资料档案归档
1. 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归档和保存。

2. 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资料档案进行管理和归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时间和方式进行整理和存储。

八、建设项目安全与环保管理
1. 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2. 管理部门应与相关监管机构合作,加强对项目的安全检查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建立环保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和监督。

九、建设单位成本控制与绩效考核
1. 建设单位应建立成本控制制度,确保项目投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指标对项目成本进行控制和考核,对低效和超支的项目进行整改和追责。

3. 建设单位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项目经理和各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奖惩。

十、建设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1. 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建设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建设单位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整改和改进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3. 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结语
本建设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的管理和运营水平,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本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相关人员明确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为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及时调整和补充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

通过全面落实本规章制度,我们相信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将不断提高,为社会提供更优质、安全和环保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管理规章制度范本(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院校规章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理院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院校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院校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行政管理关系,由院校发布,在全院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院校所属各科研所、部门、中心、实验站、院系、企业单位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本规定,但必须在文件发布的七日内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规章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者“办法”、“实施细则”。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可称“条例”、“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或者为贯彻、执行既有规章而制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可称“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每年____月份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
各单位(部门)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

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业务的,相关单位(部门)联合报送立项建议。

第六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修订规章名称及必要性;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的内容;
(三)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规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院校规章规定的,不予立项。

第七条规章名称应当与内容相符。

第八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根据各规章制度建设小组(单位、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院校年度制度建设规划,报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

第九条规章立项申请经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后报送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起草和审查
第十条起草规章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

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

第十一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组成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规章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责任和奖惩、施行日期等。

起草的规章需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在规章草案中写明。

第十三条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____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

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
(一)”、“
(二)”等数字,目冠以(1)”、“(2)”等数字。

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

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等附加部分。

第十四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院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各学院、研究所、中心或院校直属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经过本单位所属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的初审后,形成规章“送审稿”。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的材料应当包括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及规章的电子文档。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订规章的目的、依据法律、法规、院校规章的名称、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起草说明”应经起草部门的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规章送审稿,应组织审查;必要时安排继续听取有关部门或院、系、所的意见,或征求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
(四)征询意见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审查应当在____天内完成。

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通过,形成规章“草案”,报分管院校长审阅。

第十八条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返回起草部门修改或做进一步协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校内现行规章相抵触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九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核规章送审稿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座谈会、听证会由受该制度影响的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相应部门的领导参加。

论证会由相关部门的领导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对于有关收费办法的审议必须召开听证会。

院校各单位有收费行为的,必须制订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应与起草单位(部门)协商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提交相应专门委员会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和审议说明。

规章草案的审议说明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签署,需要会签的由有关单位(部门)会签。

对规章制度实行分类审核,由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通过后,再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审查,决定签署发布或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作审议说明。

形成上报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草案和审议说明。

第二十三条重大的规章制度,事关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应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发布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章草案通过后,由院校长办公室起草发布通知,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签署,以“文件”形式,颁布规章。

院校长认为不宜发布的,可以不予签发。

第二十五条公布的规章应有题注,内容为“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次(总第____次)院校长办公会通过”;如果系修订的规章,应补充注明“根据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次(总第____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规章原则上至少应在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属于规章的具体实施问题,由该规章中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解释,并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备案。

有关部门或院系认为解释有歧义的,可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织协调达成共识;在无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可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做出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修改、废止和编纂
第二十九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改: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规定的分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废止或者修正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废止规章,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分管院校领导审查批准,但因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院校规章的汇编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

各职能部门可以汇编含有院校规章内容的工作手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含试行规章。

试行规章必须在规章名称中注明“试行”字样,并规定试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问题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本办法发布前院校制定的规章,各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整理;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提出建议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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