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 年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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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理要求,指导地方将重点区划定成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落实好地下水污 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部分:《指南》的全文学习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 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识别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推动地下水环 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将《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修订为《地下水 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地市级、县级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可参照执行。
二是工作内容和技术路线。基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涵,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区划定的基本任务,并按照保 护类区域、管控类区域确定了工作重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路线。
三是技术方法。明确了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划定方法,细化了地下水富水性、质量现状、地下水脆弱性、 地下水污染源荷载等指标的评估标准。规定了报告文本、成果图、成果表和相关成果数据的内容、形式和结构。
3.2管控类区域划定
基于地下水功能价值评估、地下水脆弱性评估结果,扣除保护类区域,划定管控类区域,结合地下水污染源荷 载评估结果,将管控类区域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3.2.1地下水功能价值评估
根据地下水富水性和质量现状评估结果,识别地下水功能价值高的区域。
(1)地下水富水性评估
以潜水为主,兼顾承压水。针对不同介质类型的含水层,根据地下水丰富程度,将富水性评估结果分为强、中 等、弱三个级别,评估方法见附录Λ,在GIS环境下计算得出地下水富水性分区图。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指南》宣传、实施等工作,持续指导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定配套管理文 件,切实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一是做好宣传解读。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开展政策解读和技术培训, 提高管理人员、技术机构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的认知和业务能力。二是推动加快重点区划定工作。指 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重点区划定工作中充分利用水利和自然资源部门相关成果,加强部门协作,划分符合地方实 际的重点区。三是完善配套措施。及时总结地方实施中可操作性强的差别化分区管控措施,出台配套管理文件,完善 分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行政区划等,最终确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地下水污染防治 重点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区。针对不同分区,提出差别化对策建议,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报告和图件。
2技术路线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路线见图Io
图1技术路线图
第三章技术方法
1确定评估范围
以行政区为评估范围,重点针对平原(含高平原)、盆地以及人类活动频繁的丘陵等地貌单元,可根据管理需 要酌情将山地纳入评估范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下水管理工作。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我国城乡生活生产 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体系是加强地下水污染防 治、保障地下水安全的重要举措。2019年3月,我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对地下水污 染防治分区划分任务作出安排部署。2019年9月,我部发布《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 2019)770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支撑了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技术体系建立和任务落实。
四是质量控制。针对评估范围确定、资料收集、重点区划定、重点区边界及对策建议确定、报告和图件编制等 环节提出了质量控制要求,明确了质量控制要点。
五是更新重点区划定成果。明确重点区划定成果更新要求和时限,因国家与地方发展战略、重点区划定因素发 生重大变化时,可适时调整重点区划定成果,原则上可每3-5年更新一次。
《指南》在《工作指南》基础上修订形成,修订过程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延续性原则。在分区上,保留《工作指南》中的保护区;在划分指标上,保留《工作指南》中地下水脆弱 性、地下水污染源荷载等指标。
二是衔接性原则。按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的划分思路,将重点区分为保护类区 域和管控类区域,便于重点区划定成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有效衔接。
(2)突出重点:按照地下水“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监管思路,以保护较高开发利用价
值含水层为重点,加强水源水质保护,突出对地下水功能价值高且脆弱性高的区域的污染源管控。坚持实事求 是、兼顾当前与长远,避免保护不足,防止保护过度。
(3)适时调整:根据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下水污染源荷载、地下水功能价值等因素的变化情况,结合地下水 环境管理要求,适时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的划定结果进行调整。
3.3划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 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其中,对已划定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以收集资料为主;未划定的,参照 HJ338划定。对已划定的补给区,以收集资料为主;未划定的,参照环办便函(2022)335号划定。矿泉水、名泉 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以收集资料为主。
第二章工作内容和技术路线
1工作内容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包括保护类区域划定和管控类区域划定。
通过收集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等资 料,补充必要的调查工作,确定保护类区域。通过开展地下水功能价值评估、地下水脆弱性评估、地下水污染源荷 载评估等工作,确定管控类区域。
括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
保护类区域:为防止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水源水质,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区域,包括地 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
管控类区域:除保护类区域外,基于地下水富水性、质量现状和脆弱性综合分析需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重点 区域。根据污染源荷载程度,进一步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指南》,并与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
第二部分:《指南》的内容解读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是为满足地下水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管理需要,确定的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区域 。该区域的地下水一般具有水量大、水质好,饮用和其他开发利用价值较高的特点,应强化该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 要求,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
一级管控区:管控类区域内,地下水污染源荷载高,措施以控制风险、削减存量为主的区域。
二级管控区:管控类区域内,地下水污染源荷载中等或低,措施以预防污染、防止新增为主的区域。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开采条件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开采井所能捕获的地下水的径向区域。
地下水富水性:以一定降深、一定口径下的单井涌水量来表征的含水层富水程度。
六是附录。针对不同类型的地下水,明确了富水性等级评定方法,脆弱性评估模型、指标和评价方法。针对地 下水污染源荷载评估,明确了指标体系和标准方法。规范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报告编制大纲。
第三部分:《指南》的贯彻落实
《指南》修订过程中,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带动、梯次推进、全域覆盖的思路,18个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已 完成重点区划定,正探索重点区配套管理措施的制定实施;目前,全国83个地市已完成地市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 区划定,黑龙江、上海、江苏和浙江等省份已完成省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地市级、县级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 治重点区划定可参照执行。
编制依据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14157水文地质术语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HJ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DZ/T0288区域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规范 DD2019-04水文地质调查图件编制规范第1部分:水文地质图 (1:50000)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办便函 (2022)335号) 《“三线一单”成果数据规范(试行)》(环办环评(2018)18号)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208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 4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基于地下水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管理需要,确定的应当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区域 ,包
三是可操作性原则。进一步优化地下水脆弱性、地下水功能价值、地下水污染源荷载的评估指标和方法,筛选 重点区,便于落地操作。
《指南》由总则、工作内容和技术路线、技术方法、质量控制、更新重点区划定成果等五部分和附录组成。
一是总则。包括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编制依据、术语与定义、指导原则等内容,指南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的 地下
(2)地下水质量现状评估
1)以潜水为主,兼顾承压水。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GB/T14848中扣除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外的35项常规指 标,参照GB/T14848对地下水质量进行评价。水质评价所采用的水质资料应能够代表区域水质现状,原则上以近5 年内的水质数据为主,以资料收集为主,必要时开展补充调查。将水质类别I111、IV、V类分别评估为好、中等、差 三个级别,在GIS环境下计算得出地下水质量现状分区图。
“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地下水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 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2021年12月起施行的《地下水管 理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 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为贯彻落实法规和政策文件新要求,更好支撑地下水污染防治 工作,我部在全面评估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对《工作指南》的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试 点试用,明确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的内涵,优化了分区划定的技术方法和工作流程,形成了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保护类区域是为防止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保 障水源水质安全,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区域,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 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管控类区域是指除保护类区域外,基于地下水富水性、质量现 状和脆弱性综合分析需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根据污染源荷载程度,进一步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 区。一级管控区内,地下水污染源荷载高,措施以控制风险、削减存量为主;二级管控区内,地下水污染源荷载中等 或低,措施以预防污染、防止新增为主。
2收集资料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应充分收集水源基本情况、矿泉水和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情况、水文地质条件、 气象水文条件、地下水质量状况、污染源信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等相关资料,如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及补给区划分技术报告、区域水文地质调查报告、地下水环境状况监测及调查报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 况调查报告、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报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研究报告及准入清单等相关资料,并开展必要的补充 调查工作。
地下水功能价值:根据水量和水质确定的地下水开发利用的重要程度。
地下水脆弱性:在一定的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下,地下水系统抵御污染的能力。
地下水污染源荷载:污染源对地下水的影响程度,取决于污染源的类型、规模、释放污染物的可能性、污染物 的毒性等。
1.5指导原则
(1)简单实用: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法在遵循科学规律的基础上,做到原理清晰简单、基础充分可靠、 操作简便易行,提出对策建议要充分结合地下水环境保护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清晰合理、明确实用。
学习解读2023 年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讲义)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学习解读生态环境部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讲义)
近日,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 称《指南》)。
第一部分:《指南》的出台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