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小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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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口诀

民法复习口诀

民法复习口诀民法复习口诀(1)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复习口诀(2)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民事诉讼常用法律文书格式

民事诉讼常用法律文书格式

民事诉讼常用法律文书格式一、起诉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空一行]原告:[姓名/单位名称] [空两格] 被告:[姓名/单位名称] [空一行]因[案由]一案,原告提起诉讼,依法向法院提出起诉状,请求判决如下事项: [空两格]一、[明确请求一]; [空两格]二、[明确请求二]; [空两格]三、[明确请求三]。

[空一行]附件:[相关证据清单/材料清单] [空两格]原告:[姓名/单位名称] [日期] [空四格]二、答辩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空一行]原告:[姓名/单位名称] [空两格] 被告:[姓名/单位名称] [空一行]被告收到原告提起的诉讼状,并根据相关法规,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空两格]一、[针对原告请求一的答辩意见]; [空两格]二、[针对原告请求二的答辩意见]; [空两格]三、[针对原告请求三的答辩意见]。

[空一行]附件:[相关证据清单/材料清单] [空两格]被告:[姓名/单位名称] [日期] [空四格]三、举证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空一行]原告:[姓名/单位名称] [空两格] 被告:[姓名/单位名称] [空一行]经审查,原告请求举证,根据相关法规,法院作出如下决定: [空两格]一、[指定举证期限,及举证地点]; [空两格]二、[明确需要举证的具体事项]; [空两格]三、[指定证据保全措施,若有需要]。

[空一行]原告/被告/代理人:[姓名] [日期] [空四格]四、证据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空一行]原告:[姓名/单位名称] [空两格] 被告:[姓名/单位名称] [空一行]根据法院要求,原告/被告向法庭提交本人所持证据,现将证据清单如下: [空两格]一、[证据清单中的第一项]; [空两格]二、[证据清单中的第二项]; [空两格]三、[证据清单中的第三项]; [空一行]原告/被告/代理人:[姓名] [日期] [空四格]五、调解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空一行]原告:[姓名/单位名称] [空两格] 被告:[姓名/单位名称] [空一行]本案经过法庭调解,现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空两格]一、[明确调解内容一]; [空两格]二、[明确调解内容二]; [空两格]三、[明确调解内容三]。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学》复习指南(重点下划线标记)

《民法学》复习指南(重点下划线标记)

《民法学》复习指南绪论一、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

2、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关系:(1)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前提。

(2)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3)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法内容和变化的决定性影响。

二、国外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民法渊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目前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马法最精华的是其私法部分,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市民法于是成了“民法”的语源;而万民法成了“国际私法”的语源。

罗马法内容庞杂,诸法合体,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

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

该法由三编构成,共2281条。

第一编:人。

具体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第二编:财产权。

具体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

3、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人格权第四章法人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诉讼时效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民法是民法规范的综合。

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结构、功能、效力及适用等问题为研究内容。

2.民法规范调整对象:《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并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只是一部分。

3.民法(民法规范)的适用: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以适用。

涵摄: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得一定结论(R)的一种思维过程。

中,初步了解案件事实最可能适用的民法规范后,最重要工作是分解法律规范(T)的要件,确定其全部的要件特征(M1,M2,M3,M4等)和法律效果。

判断特定案件事实(S)等否完全该当于构成要件(M)的全部要件特征(M1,M2,M3,M4等)。

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能够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则发生该民法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R);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不能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不能满足一个以上的要件特征),那么该民法规范不能得到适用,该民法规范的法律效果(R)不能发生。

4.民法规范和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

“民法规范”的其他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5.民法规范的适用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到适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对此,须满足两个条件:规范+事实。

6.民法渊源民法渊源是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又称规范法源)和间接法源。

直接法源对法官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间接法源虽然能对民事裁判产生一定影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民法

民法

三、其他民事主体 1、个体工商户 、 --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 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商业经营的个体户。 商业经营的个体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民事主体。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民事主体。 3、合伙企业 、 --由二个或二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 由二个或二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由二个或二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订立合伙协议, 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的营利性组织。 任的营利性组织。 4、个人独资企业 、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雇工达到一定人数的经济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组织。 组织。 5、联营 、 --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按 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企业、 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 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联合经营的经济组织形式。 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联合经营的经济组织形式。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的非合同民事行为 3、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欠缺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实施 的民事行为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非合同民事行为 5、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国 家利益的 6、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8、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9、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doc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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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51条标准: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民法缩印

民法缩印

名词解释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的法律,法规。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商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长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民法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使民法所谓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意思自治。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当民事权利收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与保护。

民事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而一定行为或不为行为的法律约束或手段。

民事责任: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监护:是指对未成年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费,共事收益,共担风险的赢利性意识。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自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再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的笔名、艺名等的保护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笔名、艺名等的保护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笔名、艺名等的保护有什么规定在现实⽣活中很多著名的艺⼈都有⾃⼰的笔名或者艺名,很多艺⼈参与的作品可能是⽤艺名或者笔名的,不是⽤本⼈的真名在作品上署名,那么民法典的笔名、艺名等的保护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笔名、艺名等的保护有什么规定具有⼀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使⽤⾜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可以参照姓名权、名称权保护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条【姓名权】⾃然⼈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变更或者许可他⼈使⽤⾃⼰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千零⼀⼗三条【名称权】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使⽤⾃⼰的名称。

第⼀千零⼀⼗七条【笔名、艺名等的保护】具有⼀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使⽤⾜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第⼀,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然⼈,法⼈不享有姓名权。

只有⾃然⼈⼈格的⽂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然⼈才享有姓名权。

法⼈⼈格的⽂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姓名权的客体是⾃然⼈对⾃⼰⼈格的⽂字标识的专有权。

姓名权的核⼼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不得享有、使⽤,只能是权利⼈⾃⼰享有和使⽤。

专有的客体,就是⾃然⼈的⼈格⽂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法⼲涉、使⽤他⼈的姓名。

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之外,任何⼈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使⽤⾜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名等的名称,受法律保护,可以参照适⽤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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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吗个体工商户可以有字号,但是个体工商户能不能起字号跟民法总则没有直接关联。

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济活动时依然存在经营资格、财产权保护、主体之上内外财产关系等方面的制度需求。

不过在当下,这些制度需求的供给路径或者供给方式有显著变化。

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中,社会主体基于市场自由原则获得了从事参与市场活动的一般资格,无须再对一般社会主体是否获得一般性资格进行确认;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准入控制则依赖于针对特殊领域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依赖民事基本法授予社会主体一般经营资格的制度需求已经丧失,而民事基本法也没有必要再承载此类功能。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事诉讼书字体

民事诉讼书字体

民事诉讼书字体字体在排版中占据重要位置,它对于文章的整体美观和易读性有着直接的影响。

在民事诉讼书中,选择合适的字体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所阅读的内容并准确表达作者的意图。

一、标题在民事诉讼书中,标题通常采用粗体、居中或者段首两个字为粗体的形式,以突出其重要性和与正文的区别。

合适的字体可以考虑使用宋体、黑体或者仿宋体。

二、正文1. 字号民事诉讼书中正文一般使用小四号字,不过在书写不同内容或者需要强调的部分,可以适当调整字号。

如需要强调的内容可以使用小一号字,以吸引读者的注意。

2. 行距正文的行距可以用单倍行距或者1.5倍行距,以保证内容的清晰和易读性。

3. 字形为了确保民事诉讼书的可读性,常用的字形包括宋体、黑体、仿宋体或者楷体。

其中,书写具体事实、原告诉称等部分可以使用仿宋体或者楷体,以便于区分正文中的不同内容。

4. 斜体和粗体斜体和粗体可以用来突出某些特定的内容,例如重要的法律条款、案例引用或者对证据的引用。

但在民事诉讼书中,一般不会过多地使用斜体和粗体,以保持整体的统一和美观。

5. 标点符号标点符号需要使用规范的形式,例如中文标点符号和英文标点符号之间不要加空格,中文标点符号后需要加空格等。

标点符号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的规范和约定,以准确表达作者的意思。

三、结语在撰写民事诉讼书时,选择合适的字体对于文章的整体效果非常重要。

通过采用合适的字号、字形、斜体和粗体以及标点符号,可以使文章的排版更加整洁美观,促进读者对文章内容的理解和记忆。

一定要注意使用规范的标点符号和遵循排版的相关规范,以确保民事诉讼书字体的准确和规范。

特此陈述。

民事诉讼书字体

民事诉讼书字体
民事诉讼书字体
字体在书写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不同的字体可以传达不同的情感和意义。在民事诉讼书的书写中,选择合适的字体可以增加正式和专业的感觉,同时也要考虑文字的易读性。下面将介绍几种适合民事诉讼书字体的选择。
1.宋体:宋体是一种常用的字体,它具有明确的笔画和清晰的结构,能够使书面材料更加易读。同时,宋体也具有正式和专业的外观,适合用于法律文书的书写。在书写民事诉讼书时,可以选择宋体作为主要的正文字体,以确保文字的清晰和易读性。
2.黑体:黑体是一种粗细均匀的字体,具有醒目的效果。在书写民事诉讼书时,可以使用黑体来标注标题、重要条目和重点内容,以突出其重要性。黑体字体的高对比度和清晰的笔画使得文字更加易读,并且能够吸引读者的注意力。
3.仿宋:仿宋是一种结构清晰、笔画饱满的字体,具有一定的书法风格。在民事诉讼书的书写中,使用仿宋可以增加书面材料的庄重感和正式感。仿宋的笔画设计独特,具有较好的可读性,可以使民事诉讼书的内容更加清晰和易读。
4.楷体:楷体是一种方正、端庄的字体,具有较好的可读性和美观性。在书写民事诉讼书时,可以使用楷体标注段落之间的标题和分节,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文档的结构。楷体字的笔画稳定,纵横结构清晰,适合用于写法律文件的标题和一级标题。
总结起来,选择适合的字体能够增加民事诉作为主要的正文字体,配合黑体突出重要内容和标题,使用仿宋或楷体来标注段落标题和分节,以达到整洁美观、易读的效果。当然,具体的字体选择还需根据个人的审美喜好以及实际情况来决定,关键是保证文字的清晰易读和专业感。

侵权一个字的法律规定(3篇)

侵权一个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侵权一个字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相关内容。

二、侵权一个字的法律定义侵权一个字,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小说、诗歌、散文、报告、论文、信件等,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在我国,侵权一个字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1. 著作权法第二条: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鼓励创作和传播优秀作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

2.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原件的所有人行使著作权。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承。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国家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收藏。

4.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5.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人不能证明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判定。

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侵权一个字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公证授权委托书字体要求

公证授权委托书字体要求

公证授权委托书是指委托人授权他人办理某项事务时,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的文书。

公证授权委托书的字体要求如下:一、字体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授权委托书应当采用中文仿宋体字或者黑体字。

字体应当清晰、工整,易于辨认。

二、字号大小授权委托书的字号大小应当适中,一般不宜过大或过小。

根据实际需要,字号可以分为大号字体(如小四号、四号字体)和小号字体(如五号、六号字体)。

但是,字号大小应当保证整份文件的整洁性和美观性。

三、行间距授权委托书的行间距应当适当,一般不宜过密或过稀。

行间距过密会导致文字拥挤,难以阅读;行间距过稀则会使文字显得孤单,影响整体美观。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调整行间距,使其既便于阅读,又美观大方。

四、段落间距授权委托书的段落间距也应当适当,一般不宜过密或过稀。

段落间距过密会导致文字内容显得过于紧凑,难以阅读;段落间距过稀则会使文章结构显得松散,缺乏紧凑感。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调整段落间距,使其既便于阅读,又具有较好的结构感。

五、页边距授权委托书的页边距也有一定的要求。

页边距过小会导致文字过于靠近页面边缘,容易造成页面拥挤,影响阅读;页边距过大则会使页面显得空洞,浪费纸张。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调整页边距,使其既便于阅读,又节约纸张。

六、其他要求除了上述字体、字号、行间距、段落间距和页边距的要求外,授权委托书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 全文应当保持一致的字体、字号和行间距,以保证文件的整体美观性和整洁性;2. 文中如有特殊情况,如附件、签名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字体大小和样式;3. 授权委托书中的关键字眼,如“授权”、“委托”、“代理人”等,应当使用加粗或者下划线等方式进行强调,以提高可读性;4. 授权委托书应当使用正规的文书纸张,不得使用草稿纸、便签纸等非正式纸张。

总之,公证授权委托书的字体要求旨在保证文件的整洁性、美观性和可读性,以便于办理公证手续。

民法典修改建议

民法典修改建议

民法典修改建议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从无到,逐步完善,民法体系已基本形成。

鉴于民法的重要性,中共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要求,制订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是国家的需要,是法治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我会高度关心。

2022年4月20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我会组织进行学习,部分专业会员形成一些些意见,现寄给你们。

由于水平有限,难免谬误,但野人奏曝,其心可嘉,或许真能为国家民法典的编纂提供微薄之力。

此致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中国民主建国会顺庆区基层委员会二○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刘洹岑修改原则语言简洁,无歧义,明白即可。

能少说绝不多说。

例如:征求意见稿第八十条第一款最后一句“并办理登记手续”,完全可以改成“并办理登记”。

“手续”,通常情况下是口头用语,去掉“手续”不影响含义。

要直说,说明白,不要绕。

如: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非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得设立法人”,完全可以改“设立法人,必须有法律规定”。

前者有可能受《台湾民法典》的影响,而后者更符合大陆的语言习惯。

类似情况还有,如第一百一十八条。

用语精准,字斟句酌,字字珠玑。

只要不引起歧义,语句越短越好,越简单越好。

用语规范。

前后一致。

如第三十五条专门解释了“利害关系人”,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却用了“利害关系人”所解释的内容,完全可以一致。

民法典的编纂,应当在理论上有所突破,不要落入陈窠。

例如,征求意见稿中所有的“法律行为”均可改成“民事行为”。

民事诉讼书字体

民事诉讼书字体

民事诉讼书字体
在民事诉讼中,字体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不仅仅是为了美观,更
是为了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撰写民事诉讼书时,应该遵循
以下关于字体的规范要求:
1. 字体大小:在撰写民事诉讼书时,一般要求使用小四号宋体字体,这样既可以确保文字清晰可辨,又能节省篇幅。

2. 行距要求:行距一般为1.5倍行距,这样可以使文书整洁美观,
便于阅读和审阅。

3. 字体颜色:民事诉讼书一般要求使用黑色字体,不要使用彩色字
体或其他花哨的字体,以确保文书的正式性和规范性。

4. 特殊标点符号:在民事诉讼书中,不应该使用特殊的标点符号或
花体字,应该尽量保持文书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5. 段落格式:在撰写民事诉讼书时,应该注意合理设置段落格式,
每段首行缩进两个字符,段落间空一行,以使文书结构清晰,便于阅
读和理解。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书字体应该选择小四号宋体字体,行距 1.5倍,颜色为黑色,不使用花体字或特殊标点符号,合理设置段落格式。


有严格遵守字体规范要求,才能确保民事诉讼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既能让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更好地理解文书内容,也能提升文书的
专业形象。

希望广大起草民事诉讼书的人员能够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来
选择和使用字体,确保文书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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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民法概念和调整对象1、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例:下列哪些属民法的调整范围(CD)A同学关系B婚姻关系C病人与医院关系D乘客与公交公司关系第三章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主要内容1、含义: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

2、主要内容: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民事权益原则;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3、论述平等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性质决定的。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财产关系的基本关系部分是商品经济关系,而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民平等。

”在商品经济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商品交换的必要前提,也是商品交换正常进行的基本保障,因此,当事人地位平等就成为民法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具体表现在:(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有何不同;也不论其精神是否健全,有无识别自己行为的能力,他们都平等地具有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4、论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体现自己的意志,作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内容包括:第一,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愿。

第二,选择行为内容和相对人的自愿。

第三,选择行为方式的自愿。

第四,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5、论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规避法律和合同。

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其次,在合同解释上,应以诚实信用原则。

再次,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第四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思想意志属性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自身特征;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备条件,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方面。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亦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主体为公民和法人,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民事关系的主体。

(2)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智力活动成果和一定的利益。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和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想象或事实,建成法律事实。

分类:行为和事件例:甲乙两家鱼塘相邻,暴雨后甲鱼塘的鱼跑到了乙家(是事件)四、民事权力的概念和分类(选择)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民事权利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一种权利。

分类:1、财产权和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5、专属权和非专属权;6、既得权和期待权第五章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是指公民依照民法的规定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

公民的这种资格是民法所赋予的,而不是天生的。

特征:基础性;统一性;平等性与相伴性;广泛性与保障性。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当公民死亡时,民事权利能力就终止,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3、例外规定:(1)胎儿的特殊保护仅限于财产继承方面(2)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与公民的年龄有关。

(3)死亡公民的某些民事权利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存在,有的权利甚至是无期限。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1)公民的民事权力的想有是公民参与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相应的民事权利的前提基础。

(2)区别:内容不同;范围不同;性质不同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和分类1、概念: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即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取得、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公民承担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对自己违反民事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有劳动收入,且主要生活来源是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的也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的范围便不享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1、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2、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是有效的3、如果实施了与他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是合同行为则效力待定,是一般民事行为则无效。

4与他的智力年龄不相适应的其他行为无效。

例:9岁儿童行为是否有效( AC)BD家长有权收回,主张无效。

A其叔叔给其1000元;B他将自己参加演唱会的500元奖金捐给同学C爷爷生前将私家车给他D上学途中将其的300元捐给居委会(3)无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依法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害关系的民事活动有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三、监护的概念和种类1、监护是指依法对某些特殊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监督与保护2、种类:(1)法定监护: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的一种监护制度。

(2)指定监护: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制定而设臵的监护。

(3)协议监护:根据有关当事人的协议来确定监护人。

(4)委托监护:是指有监护权的人将监护职责不分或全部委托他人,由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

(5)遗嘱监护:监护权人通过遗嘱的方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该指定是在指定人死后生效的一种简化形式。

四、监护人的职责和监护的终止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3、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终止:从被监护人看,当未成年人成年或精神病人病被治愈并依法被宣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为他们设立监护的条件消失监护关系终止。

其次是被监护人死亡。

从监护人看,首先是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其次是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依法被撤销;再次是监护关系依法变更;最后是监护人死亡。

案例:甲1988年出生,到2001年4月5日父母车祸死亡,家中有兄长23岁已婚,其外祖父65岁,退休在家,请求监护人,问如果指定监护是否可以在兄、外祖父、其父母朋友之间指定。

不能,只能在法定监护人中间指定,父母朋友不行。

是否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不能,应先由基层组织指定,不服才可以起诉。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含义、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区别1、宣告失踪含义: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宣告失踪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是公民失踪的事实(公民离开自己的主所没有任何音讯且满二年)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程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的受理与宣告(三个月公告期)法律后果:财产代管;人身方面,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并不随之解除。

2、宣告死亡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条件:公民失踪的事实(失踪时间满4年,意外事故满2年)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程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合议庭。

公告期1年,意外事故3个月公告期)法律后果:财产变遗产。

与配偶婚姻关系终止。

2、二者区别:(1)两者保护的利益对象不同,宣告失踪保护的是失踪人的利益,宣告死亡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申请人的范围和顺序不同:宣告失踪申请人不仅限于自然人,且无申请顺序的限制。

宣告死亡仅限于自然人,并受申请顺序的限制。

(3)下落不明的时间不同,宣告失踪的必须满两年,宣告死亡满四年,意外事故满两年。

(4)公告期间不同,宣告失踪为三个月,宣告死亡为一年,但意外事故不可能生还的满3个月。

(5)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宣告死亡后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产生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案例:某男,40随,已婚无子女,93年办一养殖场,96年7月乘飞机去海南,飞机失事,某男失踪,当地公安出示不可生还证明,养殖厂停业,债主讨债,97年12月债权人申请宣告失踪,以实现其债权,98年9月其妻申请宣告其死亡,其父不同意。

98年9月20日法院宣告死亡,但此人在飞机失事后被渔民救起,不过2001年1月死于一场车祸,并把这期间所赚的钱全部赠与该渔民,请问法院能否宣告失踪,不能,时间不够2年;法院能否宣告死亡,可以。

赠与是否有效?有效,不是真正的死亡,在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行为有效。

六、公民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区别。

1、人格权和身份权:取得原因不同;权利性质不同;利益归属不同;权力期限不同2、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1)性质不同,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荣誉权属于身份权(2)两者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任何公民均有,不受身份限制,而荣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

(3)两者的权利客体不同:名誉权为公众对公民的社会评价所带来的利益,荣誉权是公民所获得荣誉体现的利益(4)取得方式不同:名誉权是公众公认的,荣誉权来自机关单位的授予。

(5)能否被剥夺不同:名誉权不能被剥夺,荣誉权可依法被剥夺。

(6)侵权方式不同:侵犯名誉权是侮辱、诽谤,侵犯荣誉权方式为否定、贬低或诽谤剥夺他人的荣誉。

第六章法人一、法人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分类1、概念: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自然认识自然出生的人,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并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特征: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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