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答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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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答案
【判断题】
1错。

是民法事后调整
2错。

仍属民法调整
3错。

民法通则非民法典,其性质为单行法规
4对。

5对。

6对。

7错。

只包括平等主体间的。

8错。

并不要求全部等价有偿,其由当事人的意思自主决定。

9错。

还有非法人团体和特殊情况下的国家
10错。

自然人之主体资格亦是法律赋予的。

如奴隶社会中,奴隶虽有人之自然属性,确无主体之资格。

11对。

因为其不以行为人的意思为要件。

12错。

还有事实构成
13错。

还有事实行为等。

确切说,只有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之构成要素。

14错。

引起该法律关系变化的是甲死亡这一事件。

15对。

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与是否有行为能力无关。

16错。

无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均?糜善浼嗷と舜怼?
17错。

人的权利能力虽始于出生,但对胎儿利益,各国民法都有所保护。

18错。

法律对死者的名誉等利益予以保护。

19对。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20对。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医院对精神病人的行为均负监护责任。

21错。

按我国有关司法解释配偶为第一顺序的申请人,且该顺序具有排他性。

22错。

宣告死亡是法律推定,目的在于稳定法律关系,原则上与人的能力无关
23错。

属于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满4年。

24对。

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

25错。

非必经程序。

26错。

法人不能具有自然人以肉体和心理要素等为前提的权利能力。

27错。

企业法人自愿解散的,由法人自己成立清算组织;破产宣告的,由法院负责组成;被撤销的,由主管机关负责组成。

28错。

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是他律法人。

一般设有理事会为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

29错。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类是依法需要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的,如各种协会、学会、基金会、行业团体等。

30错。

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

31错。

承担有限责任的是法人成员,而非法人承担有限责任。

32错。

法人的分立是法人变更的一种形式,而法人向外投资,自身并未发生变更。

33错。

应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不加干预;如果正在履行中,一方诉他方违约,他方可以合同越权进行抗辩;如果一方已履行完毕,另一方尚未履行,此时若发生诉讼,法院可确认越权合同无效。

34错。

法人只对法人的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发生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其他行为只属于他们自己的行为,与法人无关。

35错。

传统分类中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相对,是指人的组织体;而民法通则所谓的社会
团体法人,指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概念比传统民法上的“社团”概念的外延宽,象基金会这样的财产性组织也称为社会团体。

而传统民法中营利性社团法人即企业法人又不包括在社会团体法人中。

36对。

该法人代表对债权人不负债务清偿责任,但可能承担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37错。

法人代表是法人的机关,法人与代表人是一个人格,虽名二而实一,不存在两个主体。

38错。

主物和从物是两个物,故可分别成立两个所有权,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其效力不及于从物。

39错。

不可消耗物指经一次有效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不可分物指其性质不因分割而改变,其价值不因分割而减少之物。

40错。

合成物在法律上与单一物同样对待而非集合物。

41错。

二者的区分标准不同。

种类物和特定物是从主观角度;可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是从客观角度;不可替代物可因主体选定而特定化。

42 错
43错。

是债权。

其拥有的是确定的权利。

44错。

形成权的行使由于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变动法律关系,恰要充分考虑到向对方利益保障,如:为形成权的行使规定除斥期间。

45错。

权利人自力救济的选择,只能在法定的情况下采取,否则应采公力救济。

46错。

消极行为,即沉默不构成意思表示,仅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构成;积极行为,须是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默契而推知,方可采推定方式。

47错。

绝对权不是没有限制,而是任何不特定之人皆有不侵犯之义务
48错。

双方法律行为中还存在意向交叉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通常指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9错。

要物行为是实践法律行为,不是要式法律行为。

50错。

实践行为是指除了意思表示之外,仍需交付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并非不需意思表示。

51对。

52错。

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法律行为。

53错。

在撤销前就已经发生效力,撤销权人之撤销
54错。

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是无效。

否则,属于可撤销。

55错。

在撤销前就已经发生效力,撤销权人之撤销行为使其效力自始无效。

56错。

撤销权属形成权,其行使期间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为一年。

57错。

可撤销的行为,撤销前为有效,被撤销后为自始无效,其效力未处于不确定状态。

58错。

只有为错误表示的表意人才享有撤销权,故唯有乙可主张撤销。

59错。

要约尚不能引起合同关系的发生,仅产生约束要约人的法律效果。

60错。

源于授权。

61错。

代理行为为代理人独立行为,可有代理人意志体现的余地。

62错。

效力待定。

63错。

情况紧急,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不经同意。

64错。

复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65错。

在代理人不知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等特定情况下,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66错。

法定代理人代理资格源于法定。

67对
68错。

授权是单方行为,无需委托人和代理人共同签名。

69对
70错。

国有财产上的请求权是否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应视其是否授权于法人和自然人管理而定。

71错。

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予以改变。

72错。

可以起诉,但丧失胜诉权。

73对
74错。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仅丧失胜诉权,仍享有实体权利,故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接受。

【选择题】
1 C
2 D
3 C
4 C
5 A
6 B
7 C
8 A
9 B
10 A
11 D
12 D 13 C
14 D
15 B
16 C
17 C
18 A
19 A
20 A
21 A
22 C
23 C
24 D
25 D
26 C
27 D
28 C
29 B
30 D
31 D
40、A
41、D
42、A
43、C
44、C
45、B
46、C
47、D
48、D
49、C
50、C
51、C
52、A
53、C
54、C
55、A
56、B
57、A
58、B
59、A
60、D
61、C
62、D
63、B
64、B
65、B
66、C
67、D
68、A
69、B
70、D
71、C
72、C
73、B
74、D
75、D
76、B
77、A
78、B
79、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D
3、BC
4、BCD
5、ABC
6、AC
7、ABCD
8、ABCD
9、ABCD
10、AD
11、ABC
12、BCD
13、BCD
14、ABCD
15、BC
16、ACD 17、CD
18、ABCD
19、AB
20、ACD
21、BC
22、ABCD
23、ABD
24、ABCD
25、ABC
26、ABC
27、BCD
28、AC
29、ABCD
30、ABCD
31、BD
32、BCD
33、AB
34、AC
35、ABCD
36、ABCD
37、CD
38、AD
39、ABD
40、BD
41、BC
42、AB
43、AD
44、ABD
45、ABD
46、BCD
47、ACD
48、AC
49、ABD
50、AC
51、ACD
52、CD
53、BD
54、ABCD
55、BC
56、ABD
57、ABC
58、ACD
59、BD
60、BCD
61、AC
62、ABC
63、ACD
64、ABCD
65、ABD
66、AB
67、AD
68、BD
69、CD
70、ABCD
71、AD
72、AC
73、ABD
74、BC
75、AC
76、BC
77、ACD
【简答题】
1、(1)诚信原则实质涉及两重利益关系的平衡,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2)诚信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信原则为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依据。

2、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1)自然事实包括状态和事件;
事件包括外形事件、内心事件、第三人的行为。

(2)人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无过错应该承担责任的行为:
A.合法行为:
表示行为(表知行为(观念通知、主张一定事实寻在、告知事实)
表意行为(情之表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意思通知))、
事实行为、
裁判行为、
行政行为;
B.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行为和失权行为
C. 无过错应该承担责任的行为
(2)人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
A合法行为包括法律行为(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
B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C其他行为包括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
3、(1)事实构成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特殊形态,其特点是多个法律事实的总和产生一个具体法律关系。

(2)其种类主要包括三类:两个以上的行为产生一个具体法律关系;两个以上事件产生一个具体法律关系;两个以上的事件和行为产生一个具体法律关系。

4、(1)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而权利是利用这种资格和前提条件获得的结果。

(2)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绝大多数权利并不包括义务方面。

(3)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始终具有权利能力,是一种绵延状态;权利只在一定时间段内存在,通常皆有存续的期限。

(4)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生存的必要条件,不可转让或抛弃;而除人身权之外的权利皆可抛弃
5、(1)区别:
A意思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动机和结果的认识、判断能力。

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B意思能力是一个事实问题,并非法律所赋予的地位和资格,须就个体的具体情况而决定,无统一标准;
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以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正常为基准。

(2)联系:意思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行为能力之前提。

有意思能力,始有行为能力。

6、(1)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开始和终止时间完全一致;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时间并不一致,先有权利能力后有行为能力。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自然人则否。

(3)法人的权利能力受有限制;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则无。

7、(1)担任被监护人的代理人。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4)……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或民事诉讼活动
8、(性质的限制;法规的限制;目的的限制)
9、(1)法人代表是代法人为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法人代表的行为即法人自身的行为,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直接归属于法人。

法人的代理人代理法人为法律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只是效果归属法人。

(2)法人代表是法人的机关,与法人是名二而实一的关系,其权源于法律或章程规定非来自授权;
而法人的代理人为法律行为时,代理人与法人系名二而实二的关系,其代理权源自法人授权。

10、(1)公示方法不同。

不动产以登记公示,动产以占有、交付为公示。

(2)取得时效期间不同。

不动产较长。

(3)其上可创设的权利、以及创设同种权利的要件不同。

如:不动产上可创设用益物权,动产上则不可;不动产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不需登记即可生效,登记仅为对抗要件。

11、便于对形成权行使的控制,避免法律关系因久悬不决而出现不确定性;
12、不可。

因为正当防卫之对象须为不法侵害。

不法,指受侵害人并无义务容忍某侵害而该侵害发生而言。

紧急避险,因其具有违法阻却性,不得视为不法而加以正当防卫。

13、(1)判断依据不同。

法律行为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法律行为的有效属于价值判断问题。

(2)可否补正不同。

法律行为有效性的欠缺是可以弥补的,而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
(3)成立与生效时间不同,在附条件或期限的法律行为中,存在时间差。

(4) 法律效果不同。

14、(1)性质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行为被撤销前为有效;
(2)种类不同。

见法律规定
(3)法律干预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是当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须当事人的意思并经一定程序。

15、(1)构成表见代理,有效,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被代理人明知而在一定期限内未表示异议,有效,法律后果又被代理人承担。

(3)构成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经善意第三人催告,由被代理人于1个月内追认,若逾期不追认视为拒绝。

善意第三人有撤销权。

16、无权代理人为表意行为有代理行为表征,但欠缺代理权。

(1)表见代理。

由被代理人承担后果。

(2)狭义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之追认权、拒绝权;善意第三人之催告权、撤销权。

被代理人拒绝“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7、(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8、不影响。

代理权基于授权产生,授权为无因行为。

19、(1)构成要件不同。

诉讼时效需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

(2)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为消灭时效,请求权消灭而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为消灭实体权利。

(4)法定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有中止、中断、延长,因此属于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为绝对不变期间。

20、(1)二者适用的事由范围和性质不同。

发生中止的原因属于与当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等事由,属根本性障碍;而发生中断的原因系当事人的行为,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如起诉、请求、承认等,属暂时性障碍。

(2)二者产生的效力不同。

在时效期间中止,中止以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为有效,应与中止原因消灭后继续计算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以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为无效,中断原因消灭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3)二者事由发生效力的时间要求不同。

在时效期间中止,中止原因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发生中止的效力;在时效期间中断,中断原因无论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发生中断的效力。

【论述题】
1、权利行使的限制分为实质上的限制和时间上的限制。

其中,实质上的限制中民法中的限制重要体现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
(1)诚实信用原则:指导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使相关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使当事
人之间的约定更为细化;法律本身有漏洞,可以予以补充。

(2)公序良俗原则:一般适用在婚姻家庭领域,寻找当事人权利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平衡点。

(3)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实质是明定私权的范围,防止他人私权干预,防止公权无限扩张。

2、(1)存在三种立法体例:
概括主义:凡涉及胎儿利益,即将其视为民事主体。

(瑞、台);
列举主义:法律有明文规定时,可将其视为主体(德日法);
绝对主义:任何情况下届不可为主体。

可对其利益予以一定保护(我国)。

(2)概括主义的保护最为有力,列举主义次之。

中国司法实践已经发生于胎儿是遭受损害,其出生长成后能否对加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

亟待借鉴国外之有用理论和经验。

3、传统民法: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我国: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评析:可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法律逻辑两方面入手。

4、(1)有用性。

能满足人的需要,成为交换对象。

(2)须可为权力之客体。

学者称其为非人格性。

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不能为物。

但死者的遗骸以及分离的毛发,属于物。

(3)须为有体。

(4)可控性。

民法上的物,必须是能为人类所支配的东西。

(5)独立性。

须能独立满足人类需要。

如一粒米,虽物理上独立存在,但无法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所以非民法上之物。

随着时代的发展,高层建筑、高架桥、立体停车库等的出现,使得只要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空间,亦可视为物
5、关于权利的本质,理论界的三种看法:
(1)意思说:权利的本质是意思的自由,即权利是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动或能自由支配的范围;
(2)利益说: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法力说: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上之力,依此说,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构成。

6、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把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附负担的法律行为,指其效力受当事人设定的负担影响的法律行为。

(1)负担是人的行为;条件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可是人的行为,也可是事件。

(2)负担具有履行的必然性,是确定的;条件是否定成就,则是不确定的。

(3)负担不停止法律行为的效力;而条件停止法律行为的效力。

(4)负担具有履行的强制性;条件不具有这样的强制性。

7、(从代理权授予的概念、性质、形式和内容进行论述)。

8、(1)构成要件:具备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客观上使第三人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第三人为善意即已尽必要的注意义务。

(2)基本类型:三类
9、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算;
(2)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开始起算;
(3)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期算;(4)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
(5)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6)因侵权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之道有侵害行为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从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

(物权请求权、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等起算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尚存争议)
【案例分析】
1、(从违反公序良俗的角度,从权利不得滥用的角度说明,但两者会有交叉,合理处理两者的关系)
2、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其法律事实是甲撞死乙的侵权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中人的行为;二是遗产继承关系,其法律事实是乙的死亡,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自然事实。

3、( 1 ) 李某的疏忽不作为行为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2) 张某投保的表意行为产生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3) 张某立遗嘱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张某死亡(事件)作为事实构成产生遗嘱继承法律关系
(4) 张某死亡(事件)产生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4、(1)甲向乙购买机车的买卖行为(法律行为)产生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2)甲妻为付款(事实行为)产生消灭甲乙债权债务关系
(3)甲开具即期支票予乙之会计(法律行为)产生票据关系
(4)乙多得一份付款(事件)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5)甲驾车不慎撞伤乙(违法行为)产生侵权行为之债
(6)丁救治丙(事实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5、(1)丙、其次是乙有资格向法院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须为利害关系人,法律规定顺序为:配偶、父母和子女等。

且第一顺序不申请,后一顺序亦不能申请。

(2)两个继承人所得的财产应返还。

因依照继承法取得他人财产的法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3)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有效。

因为甲并未死亡,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所为得民事行为有效,有权签订买卖合同。

(4)乙的女友对甲没有返还彩电的义务。

因乙的女友非继承所得彩电,而是通过赠与合同所得,故无返还义务。

对甲而言,可认为原物不存在,由乙作适当补偿。

6、不可以。

意思表示包括内心的意思和表示行为,并且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如果不属法律规定的情形,其意思表示以外观为准;内心的计算基础未成为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撤销。

7、(1)可撤销,此为乘人之危时所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

乙能取得所有权,可撤销的合……
8、(1)法院应支持丙的请求。

此为有效代理,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人行为之负担。

(2)有权。

乙应为自己的过错向甲承担责任,赔偿甲之损失。

9、(1)不能。

小李之行为虽超越代理权。

但足以使乙厂产生信赖,构成表见代理,甲厂应承担小李行为之后果。

(2)应由甲厂承担。

甲厂之违约行为导致乙厂受损。

10、(1)两个请求权,分别为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请求权和瑕疵担保请求权。

(2)诉讼时效起于2000年12月7日,终于2002年6月7日。

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从2001年6月7日起,诉讼时效中止。

2001年7月7日权利人出院时,诉讼时效中止后还剩余5个月,应补足为6个月,到2002年6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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