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热经营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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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热经营许可有关规定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4.08.02
•【字号】吉建城[2004]36号
•【施行日期】2004.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热经营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建城[2004]36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要求,现将我省城市供热实施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
2004年6月1日前从事城市供热经营并取得供热资质证书的企业,向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换发《经营许可证》:
1、申请报告;
2、2002年以来工作业绩及当前企业经营状况;
3、原资质证书的正、副本。

通过审查达到《条例》规定标准的,由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

原资质证(含国家颁发的资质证)和各市自行设立的资质证一律作废。

二、申请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今后凡新办供热经营企业须申请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参与经营城市供热活动。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向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查批准的,由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企业依据申报程序,将材料报当地政府政务大厅,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进行审批。

《供热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发。

三、几点要求
1、各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通过实行供热经营许可制度,规范供热企业的经营活动。

2、换证工作从2004年8月10日开始,到12月未结束。

对经过重新审查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限期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情况上报省建设厅城建处。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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