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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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4.07.21
•【文号】银发[2004]154号
•【施行日期】2004.07.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
法》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银发[2004]15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各司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全面履行中央银行职能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结合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
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实行分级负责、评聘分离、择优聘任、聘期考核、职薪挂钩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事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承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聘任、考核、培训和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
第六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第七条专业技术资格可通过评审、认定、考试和考核确认等方式取得。

第八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按照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专家或社会评价、公示、授予资格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申报、推荐或授予专业技术资格一般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十条总行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

第三章聘任
第十一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聘期的技术岗位工作。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总行根据技术岗位和技术职务级别下达结构比例。

第十二条各分支机构在总行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合理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与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由各分支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岗位需求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也可采取岗位竞聘和考核选聘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分为首次聘任、续聘、低聘等形式。

聘期一般为2至3年。

对不宜继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各分支机构行政领导一般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确需聘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内容为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

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是聘期届满考核的基础,与行员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届满考核实行个人自评与群众评议、专家评价与组织审定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等方法。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届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定、职务聘任、岗位调整、奖惩、培训等的依据。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对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国家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评审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玩忽职守、泄露机
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给国家和人民银行造成损失,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应根据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专业技术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从受聘的次月起,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未聘任或被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按新聘职务重新确定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培训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人人民银行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贯彻以人为本、终身教育、全面发展的方针,坚持统筹安排、分级分类、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强调针对性、实用性和开发性,重点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使用、职称评聘、目标考核等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监督
第三十一条对拟授予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相关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部门,自觉接受上级及同级相关部门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对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档案
第三十三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是干部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应归人干部人事档案的有关资料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的相关材料;参加培训和重要学术活动的有关记录;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的重要奖项和重要业绩成果等材料。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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